信托的起源及中国信托法律体系

合集下载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1、信托的起源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

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

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

《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

《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

《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

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

后来,大约在公元5世纪,随着商业的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种专门从事代客买卖和办理其他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专门组织。

中国汉代出现了为他人洽谈牲畜交易的“阻会”,唐宋有“柜房”,这些都可以看作是贸易信托的雏形。

2、近代信托制度的确立英国人创立的“尤斯”(USE)制度,对近代信托的逐渐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所谓“尤斯”制度,是指土地“代为使用”制度。

“尤斯”制度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之间矛盾斗争的产物。

在公元13世纪前后英国的封建时代,宗教信仰特别浓厚。

教徒们受教会的“活着要多捐献,死后可升天”宣传的影响,常把身后留下的土地遗赠给教会,于是教会就占有了越来越多的土地,并且按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

因此,英国王室征收土地税就发生了困难。

为制止这种触犯君主利益的情况,英王亨利三世于13世纪颁布了《没收条例》。

而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收条例》,他们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而新创“尤斯”制度。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信托制度,但其发展主要集中在近两个世纪之间。

19世纪末,信托制度在英国开始出现。

该制度最初用于管理
家族企业和财富,以确保财产的顺利传承和管理。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积累的速度加快,信托业务得到了进一步推动。

到了20世纪初,信托制度在美国迅速发展。

1905年,美国首
个信托公司成立,开始提供信托服务。

信托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等方面。

随着信托业务的逐渐复杂化,信托法律和监管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20世纪末,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信托法律和规定,
为信托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和监管框架。

近年来,信托行业继续扩大和创新。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跨境信托业务逐渐增多。

同时,信托业务也逐渐延伸到了更多领域,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和文化艺术品收藏等。

信托的发展历程可以总结为从古代的家族财富管理到现代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信托业务将继续成为一种重要的财富管理工具和投资渠道。

信托法三苫茂

信托法三苫茂

信托法三苫茂
【原创版】
目录
1.信托法的概述
2.信托法的特点
3.信托法的作用
4.信托法的发展历程
5.信托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一、信托法的概述
信托法是一部关于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信托利益的分配等内容。

信托法旨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关系的稳定和安全。

二、信托法的特点
1.信托法的主体是信托当事人,包括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法的客体是信托财产,即信托人交付给受托人并由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

3.信托法的基本原则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和信托受托人的诚信原则。

三、信托法的作用
1.信托法有助于规范信托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2.信托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关系的稳定和安全。

3.信托法为信托当事人提供法律依据,方便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

四、信托法的发展历程
1.信托法的起源:信托法起源于英国,后来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包括我国。

2.信托法的发展: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和信托制度的完善,信托法也不断得到修订和完善。

3.信托法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制定了信托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五、信托法的实施与影响
1.信托法的实施:信托法在我国的实施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和信托业协会的监管。

2.信托法的影响:信托法的实施对我国信托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信托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总之,信托法是一部关于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践意义。

信托起源的故事

信托起源的故事

信托起源的故事信托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起初是为了解决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在19世纪初期,英国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然而,土地所有权在传承中经常存在问题,因为英国的土地往往是通过遗嘱继承或赠与进行转移。

这种情况下,一旦土地的继承产生争议,可能会对土地开发和使用造成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国议会开始制定法律,将土地的拥有权和管理权分离。

于是,信托制度应运而生。

信托是指当事人将资产或财产由法律上的拥有人(受托人)委托给另一方(受益人)管理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的核心是受托人,他是一个具备法律能力和诚信品质的人。

他负责管理受益人的财产,并按照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来运用和处置这些财产。

另一方面,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益,即以受益人的名义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

信托的法律效力由信托合同来约定。

受托人和受益人根据互相信任和自愿的原则,达成一份具体的信托合同。

在信托合同中,双方规定了受益人的权益和受托人的义务,以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信托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托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信托起源于英国,但现如今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信托制度为财产管理和继承规划提供了灵活性和保护,尤其适用于富有的个人和家族。

信托可以用于保护财产不受支配,实现资产的延续性,还可以用于慈善事业的推动。

在我国,信托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了财富管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保障了信托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之,信托起源于英国,通过英国的普通法制度逐渐发展成熟。

信托通过信任关系和法律约束,实现了财产的有效管理和继承规划。

信托制度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并为个人和家族的财务规划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

在中国,信托业务也取得了快速发展,并且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财富管理的重要力量。

信托法渊源简介

信托法渊源简介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信托法则是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的法律,它所强调的是信托这一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机制,从而使信托有别于传统的赠与、遗嘱、委托、代理、第三人利益契约等法律制度。

因此,信托法不是合同法的特别法。

在我国民事、商事法律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之下,信托法和合同法同为民法的特别法。

信托法的起源信托是起源于英美法的一个法律概念,指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或为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并将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的一类法律关系。

二战后,信托制度以其极具灵活性和实用性的优点得到了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和采纳,如日本、韩国相继制定了自己的信托法。

信托法是英美法系独特的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做出的重要贡献。

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

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

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

”信托法的作用长期以来,比较法学者一直认为,起源于英国的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是普通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最具标志性的差异之一。

在普通法系国家,信托是衡平法最重要的一项发明,数百年来,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商事交易中,它一直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信托。

事实上,它的基本特征与民法的基本框架是难以相容的。

信托法是历史偶然的产物,最初是为了弥补五百多年前英国残缺不全的法律制度,而在现代英国有了合同法和代理法后已经成为多余。

对大陆法国家而言,引入信托法究竟是一种有意义的改革,填补了法律体系的重大空白,还是相反,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毫无意义。

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文章出处:和讯网200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十年来,中国信托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信托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推动了我国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建立健全了信托制度,促进了我国营业信托的健康发展,也推动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普及。

通过《信托法》及之后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规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融资者认识了信托,目前信托业参与者规模越来越庞大,整个信托业保持着良好的快速增长趋势。

一、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是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转移或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加安全、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财产处置方面的不同要求。

信托制度有着其他法律制度不具备的优势。

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制度。

用益权制度是封建时期的英国教会信徒用于逃避对土地的征用与没收而建立起来的,其也被应用于摆脱长子继承制的法律障碍。

信托制度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发展过程中人们在处分财产方面的客观需要,虽然统治阶级极力反对,但是信托制度还是继续生存发展并逐步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从宗教目的、家族财产管理走向了社会公益,并于工业革命后逐渐进入了商业领域。

现今社会,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投资获利成为了财产管理中最重要的内涵和要求。

我国很早就引入了信托制度,引入该制度亦是以应用于商事投资领域、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

为了保障信托制度在商业领域的规范、有序运用,我国建立了相关的具体制度与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

除了2001年的《信托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延伸阅读:信托起源及中国信托业简史

延伸阅读:信托起源及中国信托业简史

一、信托起源信托业历史悠久,经历了一个从一般民事信托到民事信托制度,再到现代金融信托的漫长的历史过程。

信托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的起源与私有财产有关。

自从私有财产制度出现以后,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维护就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财产的所有者不仅在活着的时候占有它、维护它,并且还关心其去世后对财产的处理和安排,因而产生了委托他人代为维护和管理自己财产的信托行为。

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

早在原始社会崩溃不久,私有制创立初期,信托就已有了萌芽。

这种萌芽是以遗嘱托管的形式出现的。

据考证,早在四千多年前,一名叫乌阿哈的埃及人立了一份遗嘱,上面写明自愿将其兄给他的一切财产全部归其妻继承,并授权其妻可以将该遗产任意分授给子女。

这种以遗嘱的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一种最早的原始信托行为,也是被认为迄今所发现的最早的“信托契约”之一,这份遗嘱的原件,现存于英国伦敦大学博物馆。

但这种信托行为还是一种原始的自发的信托行为,关系人之间不涉及经济关系,也没有成为有目的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活动。

信托观念的真正出现,并在法律上得到承认,是始于公元前63年《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

在此之前,按照规定,家主可用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但继承人的资格必须是罗马市民。

这种法律规定,仍然保持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都要保留在氏族以内”的迹象。

为避免这种限制,使罗马市民以外的人也可继承遗产,奥古斯特立国王首创信托方式并把它纳入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成功地解决了关于财产的继承限制问题。

其主要内容为:“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规定,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

这样,实际上就可以把遗产合法地转交给罗马以外的人了。

这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其信托财产主要是以土地为主的实物财产,因此它仍不是真正意义的信托,仅仅具备了现代信托的一些基本特征,而“尤斯制度”的出现使得民事信托制度更加趋于完善。

信托业的起源

信托业的起源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已成为银行、保险、证券外的第四大金融产业,管理资产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并驾齐驱。

然而,提到信托,很多人都觉得“耳生”,不知道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信托理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信托,本版陆续推出了“信托知识汇”专栏,为大家了解信托业的方方面面提供一个窗口。

本期,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现代信托起源于13世纪前后的英国“尤斯(USE)”制。

“尤斯”制是当时教徒为规避土地转让给教会必须经君主及诸侯批准,否则予以没收这一风险的产物。

早期模式为:凡以土地捐赠给教会,不直接捐赠,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尤斯”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现代金融信托业起源于美国。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信托,并以组织公司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信托,金融信托业务由此形成。

19世纪末,日本大力宣传、引进和发展美国类型的信托制度,并将它充实、创新,金融信托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

20世纪初,我国出现金融信托业务。

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出租保险箱业务;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

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

1921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1933年成立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是旧中国官办信托之始;1935年成立的中央信托局,是当时全国范围的官办信托机构。

解放前夕,旧中国的私营、官办信托均呈萎缩无为之势。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对旧中国的金融信托业务进行接管、改造。

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曾在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设立信托部。

以后因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信托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逐渐停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金融信托又被重新推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托的起源及中国信托法律体系
信托的起源
一、起源于“用益”
现代信托的前身并不叫“信托”,它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中国元朝时期)。

当时英国兴起和流行着一种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别人名下去持有和管理的做法,这种做法被称之为“USE”(通常翻译为“用益”)的财产管理办法。

用益之所以能在当时的英国兴起,也是存在其历史因素的:
1.用益制度可以用来规避当时英国法律对土地捐赠给教会的限制
自11世纪以来,英国民间流行将土地在身故后捐赠给教会的做法,这一行为对当时英国的王权形成了对抗和威胁,所以在13世纪英国国王颁布了“没收法”禁止民间向教会捐赠土地行为。

在这一背景下民间人们构思出“用益”的方法,约定受让人要为教会的利益来持有和管理土地。

这样教会虽然在法律
上、名义上没有拥有土地,但实际享有了拥有土地一样的好处和利益,同时还规避了“没收法”的限制。

2.用益制度可以规避当时英国法律的长子继承制
13世纪的英国盛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作为财产的拥有者,希望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女也可继承遗产,所以当时用益的制度也能满足这一需求。

即在财产拥有者生前将财产转让他人代为管理,并约定其将财产产生的利益交付给除长子之外的子女,便又一次规避了当时的法律制度。

3.用益制度同样可以规避战争中对战败方的财产没收
中世纪的战争条约中通常规定战败的一方会被战胜的一方没收财产。

于是,参加战争的士兵也取了用益这种财产安排方法,上战场之前把自己的土地财产转让给别人去持有,然后指定自己或家人为受益人,万一战败,战胜方就没有财产可没收了。

二、发展于“衡平法”
用益自13世纪流行以来到15世纪的200年间,当时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承认用益的法律效力。

用益中财产持有人如果不把财产的利益交给受益人,受益人在普通法院那儿是起
诉无门,得不到普通法院的保护。

法律的不承认性导致很多不公正的事情出现,作为纠偏机制,15世纪英国国王建立衡平法院“以良心和正义的名义”来裁判一些极端案例。

自此开始,衡平法承认了用益安排下的受益人利益,改变了普通法下受益人得不到保护、投诉无门的情况,“用益”做法终于合法化。

(英国法上的信托财产上存在着两个所有权即双重所有权结构,受托人享有普通法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所有权,这是由以上英国法律历史的特殊原因造成的。


三、脱胎于“双层用益”
在衡平法院承认了用益合法性后,这种财产安排方式在民间更加迅速流行起来,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侵害了国王和封建诸侯的切身利益,于是国王又开始了废除“用益”的征途。

但在废止与寻求突破的过程中,聪明的英国人又发明了一种“双层用益”安排,设计了更复杂的结构。

这一次衡平法院再次通过判例确认了“双层用益”的合法性,但为了加以区别,衡平法称“第二层用益”为“TRUST”即“信托”,“第一层用益”仍然叫做“用益”。

1925年,英国颁布了“财产法”,废除了“用益法”,从此“用益”与“信托”的区别不再存在并完全统一于“信托”的概念之中。

从13世纪“用益”概念的出现,到1925年“信托”概念的确立,整整经历了700余年。

在这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中,可以说,“用益”是信托之源,而衡平法则是“信托法之母”。

正如英国伟大的法学家梅特兰所说“如果问我们,英国人在法律领域最伟大和最杰出的贡献是什么?那就是数世纪发展起来的信托观念,我认为没有什么是比这更好的回答。


四、传播于“现代化”
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信托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与时俱进,得到了更加广泛的运用。

可以说,信托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变更,成功地完成了自身的现代化转型又呈现出一个信托的现代化过程。

信托的现代化过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信托应用的场景更加灵活多样
现代信托脱离了规避法律的轨道,摇身一变成为更加灵活多样的综合财产管理工具。

市场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私人财富,需要信托这种灵活的财产管理工具,使得信托获得了更大的应用空间。

2.信托制度进行了全球化传播
近代以来,信托发展成了一项世界性的制度。

近代崛起
的英国凭借工业革命使其成了当时全球的老大,它的地位是通过国际化和殖民化获得的,美国当时也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通过殖民把它的法律带到了殖民地,信托自然而然成为其殖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以美国自然就有了信托制度。

后来美国替代英国成了全球霸主,也进行了一番新的殖民,美国又进一步把信托带到了它的殖民地和保护国。

3.信托法制越来越完备
现代信托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

在法律形式上,英美法系国家除了判例法外,也制定了许多成文的信托法案,大陆法系国家则一开始就以成文法的形式引进信托制度。

在法律内容方面,一方面,信托关系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比如信托的设立方式和成立条件、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受益人的权利保护等等都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与信托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健全,比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信托税收制度、慈善公益信托制度、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业的监管制度等等。

信托的移植
一、信托立法的初衷
我国信托法虽然颁布施行于2001年,但它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93年。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把《信托法》列入了其五年立法规划之中。

全国人大当时之所以要制定《信托法》,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要规范信托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二、立法初衷的改变
我们可以看到,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中并没有规范信托业的内容,而当初制定信托法的初衷就是要规范信托业,不规范信托业而要单纯就信托关系制定一部信托法,就改变了原来的立法初衷。

其实信托法的出台,前后经过了三读即审议了三次。

1996年底《信托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读草案是按照立法的初衷,既有信托关系的规范内容,也有信托业的规范内容。

当时国务院法制局认为,在当时就中国的信托业进行立法,即把信托公司的规则放入到《信托法》中一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为国家正着手对信托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信托业何去何从、如何定位还不清楚,所以建议《信托法》不要把信托业的规范写进去,仅就纯粹的信托关系进行立法即可。

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出来之后,《信托法》的立法进程就一时被搁置下来。

因为需要对涉及立法必要性的问题重新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