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备电厂及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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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浙发改能源〔2019〕27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276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发改委、供电公司:2019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建国70周年大庆之年,做好全年电力保障工作较往年更为重要。

同时,今年我省用电需求增长维持在较高水平,夏季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呈紧平衡状态,加之“两交两直”特高压混网运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仍存潜在风险,做好全年电力保障工作任务愈加艰巨。

为做好保障民生用电,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现就做好今年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2019年供用电总体形势综合考虑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常年气候情况等因素,预计2019年全社会用电量476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约5%;统调最高用电负荷7800万千瓦,同比增长约9%。

今夏统调最大供电能力8000万千瓦,富余电力仅200万千瓦左右,全省电力供需维持紧平衡。

若遭遇极端天气、特高压线路故障或外来受电减少等情况,可能出现用电缺口。

同时,局部电网仍然存在因网络制约而影响供电的情况,负荷高位时仍可能出现区域性用电缺口。

二、有序用电方案安排(一)方案分级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积极探索电力需求响应等市场化方式,经研究,2019年全省有序用电方案共安排负荷1200万千瓦,分6级执行。

A级方案:200万千瓦B级方案:400万千瓦C级方案:600万千瓦D级方案:800万千瓦E级方案:1000万千瓦F级方案:1200万千瓦全省有序用电按A-F级分级启动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科学编制有序用电错避峰预案,具体落实措施应按周一至周日分别排定。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浙价资〔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价资〔2018〕5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拥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向接网电网公司支付的系统备用费,按我省大工业电力用户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方式和标准减半征收,同时暂免收该类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

计收系统备用费容量原则上以核准(备案)文件中规定的余热、余压、余气机组容量为准,在《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

二、拥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后,基本电费可按我省两部制电价相关政策执行。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征收已缴纳系统备用费容量部分的基本电费。

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要求按照省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供电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将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省电力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月1日前已投运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经资质认定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后新建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经资质认定后自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2018年4月24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29日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能源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

节能降耗和能效提升是全球公认的“第一能源”,是加强能源安全、实现经济脱碳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十三五”期间,我省能效水平持续提升,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7.3%,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提出节能减排要保持全国先进水平,绿色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能源发展居全国前列。

本规划旨在通过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

本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编制,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我省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浙价资〔2015〕201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要求,规范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热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环保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2.7分钱(含税,下同)的环保电价。

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自2013年9月25日起实施;脱硝、除尘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0.2分钱,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二、热电机组应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浓度限值。

(一)二氧化硫。

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200 mg/Nm3;2012年及以后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且2014年1月7日及以后新建的,排放浓度不超过50 mg/Nm3。

(二)氮氧化物。

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三)烟尘。

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Nm3,其他区域不超过30mg/Nm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或地方政府制订、执行更加严格标准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考核限值相应调整。

热电机组配备的环保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及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刷卡排污系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年度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总量内。

关于浙江省供电自供区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浙江省供电自供区情况的调研报告
,前提之一必须统一执行全省目录电价。对此,享受优惠电价 的村民拒绝接受,要求继续执行优惠政策或由原电站补贴电价差 额。
二是,自供区管理人员安置。对电力一体化管理,广大自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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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管理者认识是基本到位的,但在具体实施中他们要求接管的 供电企业应同时接收自供区原有的工作人员,且同工同酬。但供 电企业认为大部分自供区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低,大都未经过专业 技术学习,年龄也偏大,应根据国经贸电力〔1999〕294 号文精 神参加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实行代理制。
三是,资产问题。资产问题主要涉及部分管理相对比较规范 的自供区。这些年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清市水利电力总 站自供区等通过不同方式筹措资金对供电设施进行了改造,电力 设备相对较好。在改制过程中,这些自供区提出需对电力资产进 行评估,有偿移交给供电企业。特别是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供 区的资产所有者宁波热电是上市公司,其电网资产不能无偿移交 给供电企业。而供电企业认为这违反了国经贸电力〔1999〕294 号文关于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的规定,而且自供区自行改造的电网 也没有达到现行供电企业的标准,移交前仍需投入巨资重新改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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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 47 个,供电户数 11000 户。去年自供电年用电量约为 800 万千瓦时。
5、金华市 安地二级水电站自供区位于婺城区。目前,自供区内有行政 村 2 个,供电户数 130 户。去年自供区年用电量约为 7.8 万千瓦 时,由电站发电供应。 (二)岛屿自供区。浙江目前的 11 个岛屿自供区全部集中 在舟山市。 1、秀山乡、渔山岛、大峤山岛自供区位于岱山县。其中, 秀山乡为电量趸售岛屿,渔山岛和大峤山岛为柴油机自发自供岛 屿。目前,上述 3 个岛屿自供区有供电户数 4642 户。去年年用 电量约为 1752 万千瓦时。 2、环南街道大猫村、五联村自供区位于定海区,为电量趸 售岛屿。目前,上述 2 个岛屿自供区有供电户数 792 户。去年年 度用电量约为 505 万千瓦时。 3、东极四岛自供区位于普陀区,为柴油机自发自供岛屿。 目前,东极四岛有行政村 4 个,供电户数 1419 户。去年年用电 量约为 535 万千瓦时。 4、绿华岛、花鸟乡、东库岛、壁下岛、滩浒岛自供区位于 嵊泗县,其中绿华岛为电量趸售岛屿,其他为柴油机自发自供岛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有关企业:现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7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雄心峰会上提出,“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彰显了我国坚持绿色发展的决心和政治导向。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能源转型升级、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和举措。

浙江省委、省政府以“八八战略”为统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全面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全省可再生能源得到快速发展。

“十三五”期间,我省可再生能源装机增长127%,到2020年末,占电力总装机近三分之一。

“十四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之年,更是我省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关键时期。

为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浙发改价格〔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204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推动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等通知如下:一、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一)除余热、余压、余气外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交叉补贴,由电网企业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0.0388元/千瓦时(含税),从2023年6月1起执行。

(二)企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继续免缴交叉补贴。

(三)电网企业收取的企业自备电厂交叉补贴资金纳入全省工商业用户月度交叉补贴清算。

二、三余自备电厂申报流程(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若2015年前已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则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

3.若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办理三余相关退税的企业,则需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近期)。

浙江省电力条例

浙江省电力条例

浙江省电力条例(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交易第四章电力运行安全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六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电力数字化改革,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当加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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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装机容量6000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自备机组年度发电量控制明细表
单位:千瓦、万千瓦时
发布机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浙江省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
文号:浙经信电力〔2010〕491号
印发时间:2010-09-14 索引号:ZJJX-02-04-201009-00014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电力局(供电局):
我省企业自备电厂由于机组参数偏低、规模较小,平均发电煤耗高于全省平均水
平。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坚决压缩高耗能企业用电,严格控制企业
自备机组发电量,遏制全省用电过快增长,经省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自备发电企业2010年发电量原则上比2009年减少20%,2009年投
产的发电机组年度发电量按10个月电量控制,其他特殊情况,按1-8月份实发电量酌情调整。

装机容量6000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自备机组名单和年度发电量控制目标参见附件。

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下的企业自备机组名单和年度发电量控制目标,由当地经贸部门会同当地供电企业核定。

二、各地经贸部门要根据今年以来各企业月度总用电量情况、自备机组实际已发
电量和年度发电量控制目标,在不增加网供用电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家企业的月度总用电量(含网供电量和自备机组发电量),分解下达每家企业自备机组9-12月各月发电量控制目标。

三、各有关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发电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9-12月的月度生产计划,
压缩现有产能,控制总用电量,以切实减少自备机组的发电量,确保将年度发电量控制在目标值以内。

四、每月10日前,以供电部门的月度发用电统计数据为依据,若企业上月总用电
量和自备机组发电量超过下达月度控制目标值的,则由经贸部门会同当地供电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达书面警告、压减网供负荷、停止网供、直至强行解列企业自备机组、拉闸断电等措施,督促企业停减产以减少总用电量和发电量。

五、我委将不定期对企业自备机组发电量控制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不
力的地区予以全省通报。

附件:装机容量6000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自备机组名单和年度发电量控制明细表
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
二○一○年九月十日
1.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是巨化集团公司所属的二次能源生产厂,也是目前浙江省最大的热电联产企业。

巨化热电厂现有高温高压锅炉4台,总蒸发量1530吨/小时;汽轮发电机组6台,其中高温高压汽轮发电机组4台,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2台,总装机容量36.5万千瓦。

年发电量24亿千瓦时,年供热量750万吉焦,年供除盐水5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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