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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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等执法部门用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执法车辆的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一、执法车辆的配备执法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首先,根据执法部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特点,确定执法车辆的功能配置,如警车、执法摩托车、交通管理车等。

其次,要根据执法地域的特点、任务需求等,确定执法车辆的数量和车型,确保能够满足执法需要。

此外,还要考虑使用年限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执法车辆的更新周期。

二、执法车辆的使用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其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守执法规范,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以私人事务为借口使用执法车辆。

另外,执法车辆的使用应保证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但要遵守合理、经济使用原则,不得擅自改装或私自占用执法车辆。

三、执法车辆的维护执法车辆的维护是保证其良好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的保养和检修。

其次,要加强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驾驶安全意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制度,对于发生的车辆事故要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受损车辆的及时修复和赔偿。

四、执法车辆的管理执法车辆的管理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执法车辆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车辆监管制度,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总之,执法车辆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通安全等任务的重要工具。

科学合理的执法车辆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管理,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最新修订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最新修订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最新修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最新修订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执法执勤工作在车辆使用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为了规范和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确保其依法行驶、有效履职,相关部门对《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首先,最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和使用情况。

办法规定了执法执勤用车的种类,包括警车、执法车、消防车等。

同时,办法对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时段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强调合理配备和合理使用的原则。

在用车管理方面,最新修订的办法加强了对车辆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办法明确了使用人员的管理要求,规定了使用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培训要求,以确保他们具备适应执法执勤工作的能力。

另一方面,办法强调了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用车检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加强对车辆使用记录和统计的管理。

同时,最新修订的办法还加强了对车辆管理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办法强调了车辆装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技术设备的研发和更新,确保其能够适应日益复杂的执法执勤任务需要。

此外,办法还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的能力,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在经费管理方面,最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财政保障和费用核算的政策。

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执法执勤用车的运营经费,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同时,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最后,最新修订的办法还注重了执法执勤用车的社会影响和形象塑造。

办法强调了用车行为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要求使用人员在执法执勤工作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纪律,不得任意违规行驶。

同时,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执法执勤用车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执法用车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车辆使用行为,保障公务用车运行安全,特制定本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配置1.1 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需求,对公务用车进行配置。

合理安排车辆数量和种类,确保满足部门工作需要,避免闲置车辆造成资源浪费。

1.2 车辆配置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报批程序,将车辆配置情况登记在册,并定期进行更新。

二、车辆使用2.1 车辆使用由车辆负责人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的调度安排,保证车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工作需要。

2.2 车辆负责人需确保车辆的安全、整洁和保养。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更换配件。

2.3 车辆使用人员需按照公务需要合理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或外借给他人使用,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三、车辆保养3.1 每辆车辆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保养维修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计划进行安排。

3.2 车辆保养工作包括车辆清洁、加油、维修和更换配件等,车辆负责人负责确保车辆保养工作的及时进行。

四、车辆加油4.1 车辆加油由车辆使用人员自行负责,确保加油时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范。

4.2 车辆加油时需选择正规加油站,并填写加油单,及时核对加油量和金额,确保加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车辆事故5.1 发生车辆事故时,车辆使用人员需及时在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

5.2 车辆事故后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案和理赔手续,确保车辆损失及时得到赔偿。

六、车辆停放6.1 车辆停放时应选择安全、规范的停车场所,避免造成交通拥堵或影响他人通行。

6.2 停车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将车辆熄火、拉手刹、关闭车窗等,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七、车辆报废和调配7.1 车辆因年限到期、损坏严重或需变更配置等原因需要报废和调配时,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7.2 车辆报废时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确保车辆报废的合法性和环保要求。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

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执法活动中使用的各类车辆,并包括执法人员的私人车辆。

第三条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应遵守管理规范,科学管理,依法用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权限第四条执法车辆的使用权限应当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执法需求确定车辆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执法活动,不得私自挪用、滥用车辆。

第六条不得擅自将执法车辆用于私人活动,不得私自调度、改装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按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车辆使用人员,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对车辆进行熟练操作,了解车辆相关知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记录,做到明明白白,确保车辆的使用情况清晰可控。

第三章车辆的管理与保养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执法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故障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修理,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记录,并做到有据可查,确保车辆的品质和性能。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外出检查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保险和维修储备制度,确保车辆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保障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水平,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报废和更新制度,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设定合理的报废年限,及时更新车辆,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财行[2012]296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9月18日财行[201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为加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司法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执法车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车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执法车的管理,保障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有效履行执法职责,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执法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法车辆是指用于执法、巡逻、押送等执法活动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

第四条执法车辆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保障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执法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法律法规下使用,不得擅自私用。

第六条执法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七条执法车辆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执法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规使用、私自改装或转借执法车辆。

第十条执法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车辆使用档案,记录车辆的日常使用情况和维护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车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督导工作,提高执法车辆使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执法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车辆的检查和监督制度,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执法车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格处罚,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执法车辆的配备和管理第十四条执法车辆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数量和型号,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执法车辆的配置和购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质量和性能合格。

第十六条对于执法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执法车辆在配备和管理中,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选择低碳、节能、环保的车辆。

第十八条对于执法车辆的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投保,确保车辆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执法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车辆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管理情况。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内业办公室是大队负责装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台帐。

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

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一、执法车辆第四条大队的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的公务车辆。

第五条执法车辆仅指大队的执法汽车。

第六条执法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七条大队内业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八条大队的执法车辆可实行专人管理,多人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执法车辆在日常使用、保养和维护中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定:(一)遵守行车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

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二)严禁公车私用,为此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出车前须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

(四)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五)车辆的保养、维护,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单》,说明具体内容和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的汽车维修点进行保养和维护。

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保养、维护车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二、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及电脑等办公设备第十条为了更好地利用配备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等设备为日常的执法工作服务,特制定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内容。

第十一条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第十二条在使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各类办公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联系技术部门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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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注册与保护以及其他类型市场行为监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股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的车辆,如食品快速检测车等。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优先基层、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提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以下因素核定: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1.所辖市场主体数。

2.执法执勤人员编制数。

3.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1.行政区划内机构数。

2.工作任务量。

第九条根据上述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计算方法为: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I.所辖市场主体数,按每2000-3500户核定l辆。

2.编制内执法执勤人员按每6-IO人核定l辆。

3.按前述标准核定不到l辆的工商所,可核定1辆。

4.对于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车辆编制的因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最高上浮不超过l0%。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按每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划内机构1-2辆核定,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可以再上浮1-2辆核定。

第十条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各种渠道依法取得的执法执勤用车,都应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或人员编制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调整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审批: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调整,未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整,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财政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复核。

复核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章配备标准
第十四条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l.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 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超过45万元。

上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配备标准包括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改装费、车载设备的购置及安装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标准的,应当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新年限根据车辆和车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确定,如无特殊情况,按照般执法执勤用车更新标准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由于车辆质量、交通事故、车辆过度损耗等原因,没有达到更新年限,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更新。

第四章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本地区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各更新计划。

第十八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编制的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审核,统筹安排购置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工商标识图案。

具体喷涂要求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一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标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2号)执行。

涉及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识图案,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执法执勤用车集中管理。

除执行特殊任务的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应当定期公示。

(三)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罚制度。

(四)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二)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三)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四)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五)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特点,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按照编制内执勤用车实有数量核定其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各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年度决算中反映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置使用管理情况,报财政部门汇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车辆运行经费,并暂停其执法执勤用车更新的预算审批。

第二十七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超编制、超标准、摊派款项配车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调剂使用;不能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即换回、退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配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执行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依法行使执法执勤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有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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