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政府规制
论公共体育场馆民营机制的选择

能够激活资本 的参与 , 推进公 共体育 场馆 的发展。一直来 ,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 , 民营模式 的推 行, 无疑能够使得民间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注 入到公共 体育场馆发展 中来 , 而打 破传统 单一资金 来源 的局 面 , 从 形 成多元 的投资主体 , 推动公共体育场馆的发展 。
LU n b XU ix n XI Pi g p n He g— o, Pe— i g, E n — i g
( ED prmet f n b iesy Ni b 12 1Ch a P e at n g oUnvri , n o3 5 1 , i ) o Ni t g n
Ab ta t Th o sm cln a d ma a e e t n t e p iaia in o u l td u h v r w o b h ih i h sn wa sr c : ec n t t n n g m n h rv t t fp bi sa i m a e g o n t e t e h g l t o — o o z o c g d y .Th rv t a in wa h fi e t yt a t u h eo m nma a e n f u l td u .B sd o el e a as e p i a i t st ee f in z o c wa o c ty o tt e r fr o n g me t b i sa i m o p c a e n t tr — h i t r e iw,i v s ia in o c n n n lss e e a s lci e me h n s n t e p ia ia in o u l t du we e u e r ve n e t t n se e a d a ay i,s v r l e t c a i g o e v mso h r t t fp b i sa im r v z o c
公共体育场馆运用分析论文

公共体育场馆运用分析论文一、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内涵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意味着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上减少政府的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让民间资本介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入市场机制。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并不是为了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
作为政府投入的一项公共体育设施,其基本定位是向全社会开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满足运动训练和竞赛,为国家培养体育人才和满足群众锻炼消费需求的。
追求经济效益也是为了提高体育场馆的运作效率,更好地发展体育事业,有效地实现体育社会效益。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并不否认体育场馆的公益性。
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模式1.国有民营模式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的管理模式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已经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
政府通过招标、谈判、协议签约后,将场馆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时间内移交某一公司、社团或个人全权管理,场馆运作经费自收自支。
也就是说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模式使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享有经营决策权、人事权、资金支配权和利益分配权。
政府不再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也不能无偿调用公共体育场馆的人财物。
在利益分配的调动下,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大大增加,从而提高场馆的运作效率。
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管理公共体育场馆的负担。
主要经营形式有经营责任承包制、租赁制、委托经营等。
国有民营模式具有如下优点:第一,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政府将体育场馆的经营权交给企业,减少了后期的营运成本投入,包括维护运营资金和管理费用,还有场租、税收等收入。
第二,政企分开,顺应市场经济激励体制,改善经营状况。
企业以合同或契约的形式取得场馆的经营权后,在利润的吸引下,一定会积极经营管理,创造体育产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经济效益的激励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
民营化后,经营者必须通过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来吸引顾客。
民营机构与民营机构之间彼此展开竞争,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
2.公私合营模式公私合营模式主要是针对政府计划和准备建设的大型公共体育场馆。
2024年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和使用体育场馆,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体育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体育场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体育场馆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体育场馆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体育场馆的管理和使用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体育场馆的投入,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体育场馆的管理第八条:体育场馆的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团队,注重培养和引进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场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的工作,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加强与体育组织和俱乐部等相关单位的合作,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体育场馆的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体育文化活动,提高场馆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体育场馆的使用第十五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按照场馆的规定和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要求,不得有损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机会,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并确保场馆设施的完好。
第十九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条:体育场馆的使用应事先预约,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场馆的用途。
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模式的剖析

学者 ,并实地考察 福州 市体 育馆 、 州市 金 山名 正运 动生 福
活村。在剖析围绕公 共 体育场 馆 国有 民营管理模 式这 一主
线 ,为公共体育场馆管理 提供理论依据 。 1 公 共体育场馆 “ 国有 民营” 管理模式 的内涵
公 共体育场馆国有 民营 的管 理模 式是政 府将 投资兴建 的公共体 育场 馆通过 招标 、谈判 、协 议签 约后 ,将 场馆 的 管理权 和经营权在 一定 时 间内移 交某一 公司 、社 团或 个人 全权管理 ,场馆运 作经 费 自收 自支。政府对 场馆 的承 包法 人或个人有 比较具 体的 、明确 的条件 和要求 ,如 体育 场馆 的资产评估 、体育 场馆 的保 养、维修 、开放 时间 、经 营年
了 州市公共体育场馆 “ 福 国有 民营”模式 的成效 。
关键 词 :公共体 育场馆 ;管理模 式 文章编号 :1 0 0 4—8 9 (0 6 6 0 3 2 7 0 20 )0 —0 1 —0 中图分类号 :G 0—0 8 5 文献标识码 :A
An l z h rv t n i g Pa tr fTh u l msAn t d u a y eOn T e P ia e Ru n n te n o eP b i Gy d S a ims c
限 、租金 、政府应 提供 的保 障条 件和管 理权 限 ,以及 承包
作者 简介 :王国尊 (93 ,男 ,福建福州人 ,讲师 , 士研究生 , 17 一) 硕 研究 方向 :体育教育训 练学
维普资讯
・
1 4・
福建体育科技
一
第 2 卷 5
向 ,又是体育场馆 民营运作 的理论依据 。 2 国有 民营管理模式优缺点分析
W a gGu — u ta n o— z n e l
国家对民办群众体育场馆的资金政策

国家对民办群众体育场馆的资金政策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日前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以及申报、审核和分配等环节。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资金补助范围为: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级及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
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对策分析

e e c n u t n a d L g cAn y i t tt h o n tt n o rv t ain o u l mn su r n e I d c i n o i a s o saet e c n oai p iai t p bi g o l s o f z o f cy a i m,a d s d e p o lms o c r n n t y t r be c u r g i u h i n te C U 3 f r aiain,s c ste s lc in o f aiain mo e.T e eo e t e p p r k ss v r r a l u g sin o e h O PC o i t t p v z o u h a e e t p v t t d 1 h rf r , h a e h o f i z o ma e e e a wo k be s g e t sfrt l o h p v t ai n o u l y a i m. i r a i t p b i g mn su z o f c
Statg c Anayss O t ia iato o r ei l i H hePrv tz i n fPublc Gymna i m i su
L O Ya U n,L G in—xn ON Ja i
( .J nx A ae yo cnmiA mis ao , acag30 2 hn ; 1 i g i cdm a fEoo c d n t tn N nhn 3 07C i ir i a 2 . oee Ycu n e , i u 30 0C ia .P E C lg , i nU i r l h vs Yc n36 0 hn ) h
Ab t a t o o e ai g e ce c fp bi y a im n a k o o s u t n f n a e b c me t e b t e e k o e d v l p n s r c :L w p r t f in y o u l g mn s n i c u a d lc fc n t c i u d h v e o h o t n c t e eo me t r o l f h
“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思考

“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改革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公共体育场馆通过推行以经营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各种企业化和半企业化改革,调动了经营积极性,经营效益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的转变。
目前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中实行企业化和半企业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和体委实行企业经营)的比例已达到69.0%,而实行非企业化经营(主要是事业型)的仅占31.0%,其数量已不足总量的1/3。
但是由于遭遇产权制度的体制性障碍,始终难以将改革进一步深化,彻底摆脱困境。
因此,采取先进的经营理念,以现代经济管理学中的“公共物品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改革创新上取得突破,真正盘活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巨大的国有资产,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急需突破的重要理论课题。
1 理论依据1.1 公共物品理论公共产品的严格定义是由萨缪尔森在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的,按照他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指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
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的对象之间不存在冲突。
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非排斥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也不能排除利益覆盖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的享受。
与公共产品相对立的是私人产品,它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斥性的产品,如住房、食品衣服、家用电器等。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称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即通过个人受益同时产生外部效应,如教育、卫生、科研等;另一类准公共产品在同时许多人都消费它时,其容量很快被充分利用而变得供不应求,如桥梁、公园、公共体育设施等。
由于准公共产品容易变得超负荷或供不应求,所以需要运用某些排斥性技术去限制参与此类产品消费的人数,如通过对使用者收费来解决问题。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改革

上 市 公 司支 付 给独立 董 事 的监 督 费用 本 质上 是投 资 者支 付的。 按利益相关t硅论, - 上市公司应该是与上市公司有 密切 利 益关 系 的利 益集 团共 同所 有 , 利益相 关者所 承担 从 的 风 险程 度来 分析 , 东 即投 资 者所 承担 的风 险最 大 , 股 因 而股 东 即投 资者拥 有上 市公 司最 大 的剩余 索取权 , 市 公 上 司 支付 费用 的增加 , 接 减 少投 资 者在 上市 公司 的剩 余 , 直 上 市 公司 支付 的监督 费用 是 以减 少投 资 者在 上市 公 司 的 剩 余为 代价 的 。 独 立 董事 从事 上 市 公司 的监 督工 作 必须 获取 收益 以 弥补 其 在监 督过程 中 的成本 耗 费 , 上市 公司应 如何支 付独 立 董事 的监 督 费用 呢 ?如 果上 市 公 司直 接 向独立 董事 支 付监 督 费用 , 必会形 成独 立 董事 与上 市公司 利益紧 密联 势 系 的捆 绑 式关 系 , 使独 立 董事 处 于被 动地位 , 其监 督 的 客 观 公 正性 会 受 到上市 公 司 的干 预 。为确 保独 立董 事 的监 督质 量 , 免 上市公 司与独 立 董事 之 间形成利 益捆绑 式关 避 系 ,上 市 公司支 付 的监 督 费用 不能 直接 支付给 独立 董 事 , 而 应通 过 中介 组织——证 监 会转 交 , 因为证 监会 是制 度 的 制 定者 , 能有 效监 督上 市 公司 的行 为 。 2 上 市公 司支付 费用 的确 定 。 . 根据 成本 定价理 论 , 上 市 公 司支 付 的 费用应 以能 弥补 独 立 董事 在监 督过 程 中各 种 耗 费 的总 和 并有一 定 的 利益 来 确 定 。从独 立董 事 对 上 市 公司 履行监 督职 能 的工作 量 来考 查 , 上市 公司支付 的费 用 至少 应为 原上 市公司 支付 的独 立 董事薪 酬 , 否则上 市 公 司 独立 董 事制 度运 行模 式 的社 会化 、 品化 、 商 市场化 构 建 不 符合 成 本效 率原 则 。 3 .证 监 会采 取招 标方 式 聘用 独 立董 事 。为了保 证 监 督 效 果的 质量 , 为上市 公 司 的监 督机 构 , 监会不 能 以 作 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营 ,对于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主要是指后者 ,民营化后政 则 :一 是 保证 公 民普 遍 服 务 的原 则 ,满 足 低 收入 人 群享 受 体 府 的角色没有退缩,只是在职 能重点与 内容上发生 了转变 , 育 场 馆服 务 的基 本 需 求 ; 二是 鼓 励 投 资 的原 则 , 保 证 体育 场
公 共体 育 场馆 民 营化 的政府 规 制
效 益 问 题 ,为 了在 个 人 私 益 和 社 会 公 益 之 间 寻 求 均 衡 , 使 和 运 行 都来 自于 法 律 的授 权 , 体 现 了政 府 对经 济 活 动 的宏 观 公 共 体 育场 馆 的 民营 化社 会 效 益 有所 提 高 ,必 须对 公共 体 育 控 制 。美 国 的管 理 和预 算 办 公 室 的定 义 , 规 制就 是 政 府 部 门 根 据法 律 制 定 并执 行 制 度 的 行 为 。 些 规 章制 度 是 一 些标 准 、 这 场 馆 的 民营 化 进 行 规 制 。
采用,逐渐成为核心手段 。公共体育场馆 民营化 可以分为实
对公共体育场馆价格的规制首先是价格水平 的规制,价
质 民 营化 和 功 能性 民营 化 。 实质 民营 化 是 最 典 型 的 、 民间 参 格水 平 规 制 一 般 是 限定 消 费 的 价格 上 限 ,规 制 者 要制 定 公 共 与程度最高的民营化类型,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主要是功 体育 场 馆 经 营 在 某一 阶 段 内的最 高 价 格 , 并 且规 定调 整 的 周
“ 公共产 品是指 既无排他性 又无 竞争性 的物 品。 _ ”2 竞 分析为基础 ,以法学的规制 为制度保障 。
争 性 是 一 个 人 使 用 一 种 物 品 减 少 其 他 人 使 用 是 该 物 品 的 特 32 公共体育场馆 民营化的政 府规制 内容 .
性 。排他性是 可以阻止一个人 使用一种物 品时该物 品的特
运用某些排斥性规则去限制参与消费人数 ,如通过收费来解 的规 制 主 要 是 价 格 规 制 和 进 入 规 制 两 个 方 面 。 决 类似 问题 。 ( 1) 公 共 体 育 场 馆 民营 化 的 价 格 规 制 22 公共体育场馆的 民营化 .
民营 化 是 指政 府 减 少 在 公 共 资产 以及 公 共领 域 的直 接 涉 入 ,通 过 各 种 手段 将 政 府 业 务转 移 至 私 人 主 体 ,或 与 之 共 同 承 担 ¨] 。它 既 包 括 国 有 企 业 的 出 售 , 也 包 括政 府 业 务 委 托 价格 规 制 就 是 政 府 从 资源 有 效 配 置 出 发 , 主要 针 对 价 格 水平 和 价 格 结 构进 行 规 制 。 我 国 公共 体 育 场 馆 ,特 别 是 大 型 的 公共 体 育场 馆 , 由于 投 资 金 额大 ,政 府 常 常成 为投 资修 建 公 共 体 育 场 馆 的 主 体 。 公 共 体 育 场 馆 民营 化 的 价 格 规 制 原
2 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产 品属性以及 民营化
21 我国公 行 为 的控 制 ,最 终 的 目的解
决 “ 市场失灵”问题 ,促进 市场 的有效竞争 ,扩大民众的公
共 福 利 。对 于 公 共 体 育场 馆 民营 化 的政 府 规 制 以经 济学 的
公共 体 育场 馆 的规 制之 所 以称 之 为 政 府 规 制 ,意 味 着 政 性 。与 公共 产 品 相对 应 的 是 私人 产 品 , 它 既无 排他 性 又 无 竞 府 的 责任 ,政 府 体 育管 理 部 门有 责任 保 障 公 民享 受 公 共体 育 争 性 的 物 品 。在 现 实 经济 生 活 中 , 大 量 的产 品 介 于 公共 产 品 场 馆 所提 供 服 务 的权 益 ,保 证 公 共体 育场 馆 经营 活 动 的 良性 和 私人 产 品之 间 , 为准 公 共 产 品 。 公共 产 品 分 为两 类 , 称 准 一 运行,在效益和公平之 间加以制度化约束,使公平和效率得 类 是 具有 外 部性 的产 品 , 即通 过 个 人 消 费 同时产 生正 外 部性 , 到兼顾 。政 府对 公共 体育场馆 民营化 的规制 有 以下几个 方 如 教育 、科 研 等 ; 另一 类 是 准 公共 产 品 , 当同 时许 多人 都 消 法:经 济 性 规 制 和社 会 性 规制 。 济 性 规 制 的范 围 相对 具 体 , 经 费 它 时 ,其 容 量迅 速 被 充 分 利用 而 供 不 应 求 , 比如 公 园 等 公 而 社 会性 规 制 的行 业 范 围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 不 断 扩 展 。 共 设施 。公共 体 育 场馆 就 属 于 “ 挤 性 的 公 共产 品 ” 种 产 3. . 拥 ,这 2 1公 共 体 育 场 馆 的 经 济 性 规 制 内容 品通 常 被 称 作准 公共 品 。 这类 产 品可 以通 过市 场 提 供 , 同 时 公共 体 育 场馆 的市 场 特 征 已经 形成 了事 实 上 的垄 断 ,也 政 府 给 予必 要补 助 。从 以 上 的分 析 公 共 体 育场 管 属 于 准 公共 基 本 符 合 自然 垄 断 的特 征 , 即具 有 消 费 的 公共 性和 规 模 收 益 产 品, 在特 殊 时 问 这 种准 公共 产 品 容 易供 不 应 求 ,所 以 需要 的递 增性,政府 有责任对其进 行规 则。对于公共体 育场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