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者
职业打假人带来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职业打假人带来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职业打假人带来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近年来,国内出现了很多的职业打假人,他们打假的范围和规模增长趋势非常迅速,给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那么在新的国内形势下,怎样应对职业打假人?怎样既保护普通群众正当维护自身权益,又有效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这是摆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请各位同行指正。
一、职业打假人的认定要解决职业打假人问题,首先要确定什么才是职业打假人,通过我们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符合以下大多数条目或全部条目的,就是职业打假人。
1、声称追求法律正义和打击不法商户,但以赢利为目的自然人或团体,并不要求是否实现法律正义和打击不法商户;2、通过(或声称)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的形式向商户施压,在获利后立即撤稍投诉和举报;3、以要求复议、行政诉讼、处罚信息公开和对执法人员追责等形式向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施加压力,获利后则放弃上述诉求;4、依靠执法部门查处(或将要查处)的压力,压迫企业向其支付多倍购货款或远高于购货款的赔偿;5、多次以上述同样的模式获利,并以此作为工作,将以此获利作为生活费用的重要来源。
综上所述,我们对职业打假人的认定,是根据其行为来定论,而不是根据其目的来定论,一是因为打假的目的很难迅速明确确定,二是因为现代社会网络资源丰富,职业打假人无法掩盖其之前的多次打假行为,有利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鉴定。
二、职业打假人带来的法律和社会问题1、涉嫌讹诈。
职业打假依靠掌握了企业在经营中的瑕疵,夸大企业违法行为的后果,威胁企业如果不给予高额赔偿就将予以举报。
在笔者处理的一个举报中,打假人向商户网购了一个相框,售价5元,运费6.35元,但该商户因事早已不再经营网店,在打假人向其索赔时,商户对他的赔偿从1000元提到5000元,以换取他的撤销举报,打假人却提出索赔10000元才予收撤销。
在我们的了解中,职业打假人的索赔金额远远高于交易金额,我们认为已经涉嫌讹诈。
职业打假人专业术语

职业打假人专业术语职业打假人专业术语导语在当今社会,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产品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职业打假人崭露头角。
他们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揭露和打击各种欺诈行为。
然而,这一领域并不为大众所熟知,其中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关于职业打假人常用的专业术语,以帮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这个领域。
1. 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是指在品质、性能、商标、标签等方面与正版产品相似或相同,并以欺骗消费者的目的销售的商品。
职业打假人通过调查和取证,揭示和缉拿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
2. 品牌侵权品牌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或商业名称,以迷惑消费者或侵犯原商标所有人权利的行为。
职业打假人通过调查和取证,揭露和打击品牌侵权行为。
3. 取证取证是指职业打假人在调查和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的过程。
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购买样品、调查取证等手段。
职业打假人需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技术手段,以确保取得有效的证据。
4. 监控监控是指职业打假人对市场和商业活动进行密切观察和调查的过程。
监控可以通过现场巡视、网络监测、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
通过监控,职业打假人可以及时发现假冒伪劣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诉讼诉讼是职业打假人在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时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当取证和监控无法解决问题时,职业打假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诉讼需要职业打假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个人观点和理解职业打假人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存在的。
他们通过调查取证、监控市场和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揭示和打击各种假冒伪劣行为。
这些专业术语只是职业打假人工作中的一部分,但却体现了他们的专业性和技能要求。
在我看来,职业打假人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坚守正义和责任感的品格。
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抓捕犯罪分子和维护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监管部门怎么应对职业打假人

• 5、侵占行政资源,职业打假人多方面、低水平、重复
投诉,占用了执法部门大量精力。2016年6月2日,笔者 在调查处理一起职业打假人举报案件时,该案件是浙江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编号是16575号,可想 而知,他们要面对多大的工作量,我局近两年来打假人 投诉也呈现高速上涨态势,因为基本都是食品和网络虚 假宣传的投诉,执法人员应接不暇,无法在其他领域的 监管投入更多精力,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职务风险。
•
• 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确实有违法
行为,但并不是违反了打假人所说的高额罚款的条款, 执法机关应该严格按条文处理,而不是随意姑息违法行 为。
• 3、在处理中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办案、按
程序办案是执法人员避免职务风险的盾牌,也是执法部 门树立权威,取信于民,取信于企业的关键。笔者在处 理的几起职业打假人投诉中,职业打假人提起了多起行 政复议,但在法律应用和理解上都比较正确,最后区法 制办都支持了我局的处理意见。
• 4、对于一向遵纪守法、认真经营的业户,因对法律不
了解而由文字导致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宜深究。应按《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处罚, 甚至不予立案。
• 对于涉及中医理论、养生理论的,因为属于传统理论,
与现代科学不是一个体系,现代科学也没有定论,而且 在很多内容正在被现代科学所验证,所以不宜轻易否定 ,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搞一刀切。
一、职业打假人的认定
• 要解决职业打假人问题,首先要确定什么才是职业打假
人,通过我们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符合以下大多数条 目或全部条目的,就是职业打假人。
• 1、声称追求法律正义和打击不法商户,但以赢利为目
的自然人或团体,并不要求是否实现法律正义和打击不 法商户;
职业打假人的最新法律规定

职业打假人的最新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电商、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应用的越来越广泛,假货问题也愈加突出。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职业打假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指出“利用虚假宣传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假行为有助于消除此类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此法还对欺诈行为、商业贿赂、捆绑销售、恶意诋毁等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范,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若干措施》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若干措施》,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培训和支持,鼓励公益机构、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参与打假行动。
同时,此措施还规定了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职业打假人的行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
三、《电子商务法》2018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具有比较大的历史意义。
根据此法,职业打假人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方面有着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电子商务法》重点强调了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电商平台建立有效的假货举报、打假机制,配合职业打假人等第三方机构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打击。
对于未能有效打击假货行为的电商平台,将会被予以行政、经济处罚。
四、《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规范了广告发布者的行为。
此规定要求广告发布者严格依照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原则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虚假、夸大等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这也为职业打假人开展打假行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国家出台的多项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明确了职业打假人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地位和义务,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论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论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摘要:最近由于“重庆粉蒸肉”打假案件的发生,职业打假人再一次进入大众们的视野,并再一次引起了对于“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一话题的激烈讨论。
对于“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目前“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还是较为模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也还是没有完全解决“职业打假人”的定性问题,但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却亟待解决。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法律地位一、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认定1.1职业打假人的由来及发展1993年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发第49规定了“1+1”赔偿制度。
正是一位该制度的确立,才逐渐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的方式获取收入,这也是著名的“王海现象”。
在王海事件的初期,这种打假的行为呈现出一片大好的景象,各大媒体、公众一直支持,甚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也主动“以身试法”,但这样的大力鼓舞下,全国涌现出一大批职业打假人,例如:叶光、张磊等,使的“王海现象”达到鼎峰。
但在1997后,各地法院出现的对职业打假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使得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处在了模糊的地带。
1.2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在我国,《消保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这种“为生活消费”的定义被大大的扩大,所以对于“为生活消费”的定义对于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的身份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为生活消费”就是“非营利性”,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去进行购买商品。
那么,非营利性这一主观目的就成为了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认定的关键。
但是,我们从《消保法》第49条的立法意图看,制定该条就是为了对销售假冒伪劣等商品进行惩罚性制裁,不再采取传统民法上的填平原则。
所以如果仅仅因为购买者的动机不纯,就不再适用该法的1+1赔偿,那么就会放纵已经构成假冒伪劣欺诈行为,也就进一步说明1+1赔偿法条存在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
为什么职业打假人王海引发争议,看完你就会点赞!

大家好,你们是否还记得王海,一个职业打假人?今天早上,我又看到一篇关于他揭露一个姓杨的人购买假货的故事的文章。
很多人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不一,有人认为他们是为了牟取利益而从事这项工作,但我个人并不这么认为。
我希望中国能多出一些像王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
打假本来就很困难,需要到各地去调查,搜集证据,区分真假,但现在有了互联网,我们可以更方便地通过常识来判断,不必每样东西都亲自购买,通过尝试很多次,就能分辨出来。
当然,并不是说这些假货物超过了它们的价值,绝对没有这样的说法,只不过是价格令人惊讶。
当你目瞪口呆的时候,不妨试着买一个来尝试一下。
他了解工商法、商标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各种法律,他实际上为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做了一份好工作,他帮我们进行了调查。
很多人说他是为了牟取利益,但如果你有本事,你也可以去尝试一下这个财路。
我相信,这样的财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的。
我也想牟取这样的利益,就像这段时间很多人做微商一样。
但是我没有这样的能力,我无法实现这个目标,而他有这样的能力,他应该去牟取这样的利益。
我强烈支持他的工作。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呼吁整顿网络,给网络一个干净的世界。
什么是干净的世界?就是没有假货,没有骗子。
网络上充斥着卖假货、卖劣质货的现象。
他们通过虚假广告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他们卖的产品与实际情况不符,延时不符,甚至虚假宣传。
对于这种行为,他们应该承担高额经济赔偿,将这些卖假货的人绳之以法。
为什么呢?这是为了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没有专业知识,没有精通法律,也没有时间去分辨真伪。
因此,我们应该把时间和空间留给专业知识、专业经验甚至是专业精神的人。
我还记得,王海在打假过程中面临过很多人身攻击,甚至受到威胁或动武。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这种行为,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在网络上用冷言冷语嘲笑他们。
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去揭露卖假货的人。
不管是大V还是普通人,只要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我们都会在后面为他们喝彩。
职业打假国家怎么规定

职业打假国家怎么规定
在当今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激烈,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层出不穷,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各国普遍设立了打假机构,如何规定职业打假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重要问题。
1. 职业打假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一,职业打假人员应具有相关法律、经济等专业知识,能够判断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职业打假人员应具备勇于挑战、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有较强的调查、分析和辨别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职业打假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商业秘密,确保打假行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2. 职业打假人员的工作内容
第一,对于疑似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职业打假人员应及时展开调查并收集证据,用以证明其真实性。
第二,职业打假人员应对涉嫌违法或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提出检举、投诉,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职业打假人员应积极参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打假工作的认识和信任。
3. 职业打假人员的权责保障
第一,职业打假人员应享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包括经费、设备、培训等支持。
第二,职业打假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遇到威胁、打压等情况可申请相关机构协助。
第三,职业打假人员的工作成果应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积极参与打假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职业打假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保障职业打假人员权益的同时,有效打击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支持还是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类辩论赛作文

关于支持还是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类辩论赛作文
职业打假人,该不该支持?对于这个题目,我认为对于打假人的行为,我认为不应该一概而论,而应该就事论事,分别看待。
现在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市场上都存在着大批的假冒伪劣产品。
打假是有必要的,而且个人觉得必须狠狠地打,不光315要打,平时也要打。
抓一个罚一个,要重罚,要罚的商家有心理阴影,他才不会继续批发假货。
商家不去批发假货,那么工厂自然而然就不会再生产了。
当然也不能全怪商家,毕竟这些商家也是被消费者养出来的。
有些消费者好面子、爱虚荣,一个LV包包,几万几十万我买不起,2000元的我还是能承受的啊!反正别人也看不出来。
正是因为有人愿意为之买单,所以商家才敢卖,厂家才敢做。
所以对于打假的行为,个人完全支持。
而且个人有个小建议,发现假货可以有个连带责任,即抓住商家,可以连带处罚工厂和明知假货还买的消费者。
而如果大家发现或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第一时间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那么“假”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只有人人都是职业打假人,才能让社会良性发展,让假货无处躲藏。
但是现在社会上还有一批人,以“职业打假人”自居,用打假的手段实现个人的利益。
我觉得不恰当。
因为出发点就不对,你不是为假货而打假,你是为利益而打假。
只要卖假货的商家愿意付出一笔金钱,那么这件事情就结束了。
之后“职业打假人”继续以此为职业赚钱,而无良商家也继续做他的生意。
最后普通的消费者还
是被蒙在鼓里。
那么问题来了,以此谋生的“职业打假人”涉不涉嫌敲诈勒索?是不是也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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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者
要讲 法制 , 正使 人人 懂得 法律 , 越 来越 多的人 不仅 不犯 法 , 真 使 而且积极 维护 法律 。 — — 邓 小平
为 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同时也为 了切实惩罚敢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 , 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 《 《 消 ( 消法》 )
推 出了一王牌条款 :经营者 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当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 , “ 应 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一倍 。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 ” 比方说你到商店花 29 .元买 了假“ 汰渍 ” 衣粉 , 洗 就
有权要求退还 29 的同时再增加赔偿 29 。 .元 .元 也就是说 , 后可 以得到商店就这袋假“ 前 汰渍 ” 进行 的双倍赔偿 。 人群 中不乏精明者 . 脑子一转 , 一袋假“ 汰渍” 不就纯赚 29 吗 ,0袋不就 2 元 ,0 袋不 就 2 0元 ……眼睛一亮 , .元 l 9 10 9 这不是
D in LU Mig i A J , I n- e a j
( h it f it opt aj gMeia U ie i , aj g2 0 2 , h a T eFr ia dH sil f ni dcl nvr t N ni 10 9 C i ) sA l e a oN n sy n n
A sr c:I eat l, u s o ni nm jrpolm c db l ia u d rrd a td nsd r g b ta t nt rceaq et n a eo ao rbe sf e yc ncl n ega ut s e t ui h i i r a i e u n
・ ) A T N V R IA I DII A I A JN Sca cec ) C A U I E ST TSME C N LSN N I G(o i S i e l n
第 2期 总第 3 9期 21 0 0年 6月
Op n o so e e p o m e t f l i a e ia n e g a u t t d n s i i n ft m l y n i c l d c l d r r d a esu e t h o c n m u
一
条很好 的生财之道吗?于是乎 , 这些 人( 媒体称为职业打假 者) 便纷纷到各大商场、 超市等采购假 冒伪劣商 品 , 之后一手持发
在这期 间. 出现了一批 闻名全 国的打假英雄 , 也 有许多人也靠打假发 了家 , 如王海 , 自己开起 了公司。然而在职业打假这个
票 。 手持 《 一 消法》 找商家索赔 。 , 问题上 , 案法官 的意见不一致 , 审 如购买 了“ 水货 ” 手机 , 能否按《 消法》 4 第 9条索赔 , 北京和天津两地法 院分别做出 了相反判决 ;
活动逐步走 向萎缩 。
从法律规定来看 , 根据《 消法》 4 第 9条规定 , 构成双倍赔偿 的条件有两个 : 一是买者本 身是消费者 ; 二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原被告都会在这两点上做文章。 由《 消法》 的规定可 以推定出 , 所谓 的消费者就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的人 。 在法庭辩论 中, 家 商
t er e l y n s u d r k n t n l z h oe t l r a o s a d t u o w r e t i o r s o d n h i mp o me t wa n e a e o a ay e t e p t n i e s n n o p t fr a d c ran c re p n i g t a c u tr a u e .B sd s t e g i a c p n g a u t mp o me tw s s g e td t e f r e t n t e e O a o n e me s r s e i e , u d n e u o d a e e ly n a u g s o b u h rsr g h n d S s h r e t e t c iv h p i lp st n o l i a n e g a u t s oa h e eteo t ma o i o fci c lu d r d ae . i n r Ke r s l i a d c n ; n e g a u t t d n s e l y n y wo d :ci c lme i i e u d r r d ae su e t ; mp o me t n
而 同一人 ( ) 王海 两次购买无进 口 许可证 的无绳 电 , 话 能否按《 消法》 索赔 , 同一法院做出了相反判决 。官方对此 的态度也不太 明
朗, 论对 此也褒贬 不一 。 n 时间的原 因 , 舆 再a & 各方面对此倾注 的热情也 1渐消退 , 3 职业打假者 的 日子越 来越难过 , 繁盛 的打假
一
般都会拿某种商 品的惟一消费方式而消费者按此种方式不能消费完为由来定义消费者的身份 。 在他们看来 , 小麦必须是用来
吃的. 衣服必须是用来穿 的 , 自行车必须是用来骑的 , 电视机必须 是用来看 的, 因而他们也就有了如此 的理 由: 你一次买 l 袋小 O 麦能 吃完 吗? 你需要穿 1 同样的衣服吗? O件 你一次能用得 了 1 辆 自行车吗? 能同时看 1 O 你 0台电视吗?答日“ 不能” 因此你不 , 是 消费者 。 这种思维真是太单纯了 , 关于如何 消费 , 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 , 也不可能具体而详尽地规定 。 商家所举 的例子确实是 消 费的一种方式 而且是符合商 品的最主要的使用价值 的消费方式 , 然而却不是惟一的消费方式 。 消费 , 即使用 , 只要一种商品有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