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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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与2009年旅游管理条例对比

1996年与2009年旅游管理条例对比

一、条例修订的原因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因此需要制定新的管理条例来适应当前的旅游行业发展。

二、旅游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1、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出现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现象。

2、旅行社目前发展机制不合理,内部经营、组织管理机构落后。

旅游产品价格下降,但质量不稳定,无法达到品质旅游的标准。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力度不足。

4、旅游者自身没有健全的旅游意识,不能做到理性消费,无法抵抗“低价团”的诱惑。

三、1996年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与2009年的《旅行社条例》的异同。

总体来说,主要变化的方面有:(一)类别划分调整(二)审批权限调整(三)市场准入条件(四)分支机构设立(五)质量保证金数额(六)旅行社的经营(七)旅行社的年检(八)监督管理(九)法律责任(一)总则变化内容:,2009年的管理条例较1996年的来说1、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范围有所扩大。

2.更加准确定义了旅行社的含义,重新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3.新的管理条例更加注重了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督。

4.新的条例强调了旅行社和旅行社行业组织的公平和合法,诚信原则。

(二)旅行社设立变化内容:1、审批权限有所调整。

2、准入门槛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要求低了,有利于旅游社的规模增大3、质量保证金有所变化,国内旅行社的下降了。

经营出境游的旅行社增加了,且涨幅大。

体现了国家对出境游业务的重视。

(三)外商投资旅行社这是09年新增的,96年未提及。

主要内容是: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流程和业务范围新增原因:由于旅游产业与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的旅行社越来越多,有必要制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来管理约束外商旅行社。

(四)旅行社经营变化的特点:1、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2、细化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阐述更具体3、维护旅游者利益这一块的内容比例大。

《旅行社条例》颁发对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影响

《旅行社条例》颁发对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影响

浅议《旅行社条例》的影响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旅行社行业规模的逐步扩大,1996年版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旅行社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产生了明显的滞后性。

如何更好地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维护旅游者利益,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是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问题。

200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的条例较原来的并不仅仅是“管理”二字有无的差异,其对于旧版条例的很多修正和完善都将对旅行社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关键字:《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影响竞争机遇挑战正文:《旅行社条例》的颁发对旅行社的影响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促进旅行社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更好的满足旅游者需求。

目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很多旅行社不注重产品品质和市场品牌的培养,尤其是中小旅行社,经常以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方法来提高收益。

这些违规行为包括“零负团费”,通过擅自改变行程、压缩游览时间、强迫旅游者购物、新增有偿服务等牟取非法利益,为了节约委托费用而把接待业务委托给没有相应接待条件的地接社等等。

1.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这样就从立法上禁止了“零负团费”的出现。

2.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细节明确的书面合同,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维护了旅游者的权益。

严格禁止隐性收费项目和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对正规旅行社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打击了非正规旅行社的不规范经营。

3.《条例》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对组团社与地接社委托关系的成立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地接社损害旅游者权益时的赔偿问题,这可以尽量避免不恰当委托造成的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情发生,和事件发生后争议的减少、责任的明确,有利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产品质量。

4.大大加强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打破了我国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低的常态,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_旅行社条例_与_旅行社管理条例_法规规定不同之分析

_旅行社条例_与_旅行社管理条例_法规规定不同之分析



要 2009 年 5 月 1 日起, 新版的 《旅行社条例》 开始实施, 社会各界人士对新旅行社条例的实施的状况均抱积极关注的
态度, 也有部分人们产生新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与旧 有何不同的疑问。 本文中重点阐述的就是上述的问题。 作 者从旅行社定义与旅行社分类的调整、 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的更新、 旅行社业务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规定的调整、 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规定的修改等九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旅行社定义与分类 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规定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8-144-02 《管理条例》 规定,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 从事旅游业务的 企业。 《条例》 而在 中规定,所称旅行社, “ 是指从事招徕、 组织、 接 待旅游者等活动, 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开展国内旅游业 务、 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与旧 ” 《管理条 例》 相比, 《条例》 在新 中对于旅行社业务性质有了更新的界定, 旅 行社不再是以中介的身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而是以旅游服务产 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的身份与旅游者进行合同的约定直至最终的 义务完全履行。 因此, 《条例》 在 中也就删除了 《管理条例》 “代办” 单项或多项相关服务的内容, 以突出旅行社从事团队旅游业务经 营的唯一许可性。 在 《管理条例》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 中, 分为国际旅行 社和国内旅行社。 《条例》 在 规定中取消了旅行社的类别的划分。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 就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 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条例》 依据 规定,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 年, 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就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二、 设立旅行社条件的更新 与 《管理条例》 相比较, 在设立旅行社需要具备的固定营业场 所的规定中并没有改变; 在必要营业设施方面, 《条例》 规定要有 至少包括 2 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传真机、 复印机; 具备与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的设施、设 备。变化最大的则是对于旅行社注册资本的规定。 《管理条例》 中规定了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 万元, 基于能够确 保旅行社有足够的经费开展业务活动,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 利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目的, 《条例》 规定, 申请设立 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 至少需要有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由于已经取消了国际旅行社的类 别划分, 所以在申请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不再需要增 加注册资本就可以继续经营旅游业务。 三、 旅行社开办审批规定的修改 与 《管理条例》 相比,《条例》 新 在旅行社开办审批的程序上并 未作太大的改变,依然需要申请人先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 , 《营业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一、总则旅行社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旅行社行业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服务的质量而制定的。

二、旅行社的分类根据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的不同,旅行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内旅行社:主要为国内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包括旅游线路的规划、交通、住宿、餐饮等安排。

2.出境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包括签证办理、机票预订、境外导游、景点推荐等。

3.兼营旅行社:既提供国内旅游服务,也提供出境旅游服务。

4.特种旅行社:主要为特定旅游需求的旅行者提供服务,如探险旅游、摄影旅游、农家旅游等。

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1.注册资本: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出境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场所: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3.人员配备:旅行社应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关旅游从业资格的员工,包括导游、接待人员等。

4.业务手续:旅行社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备案。

四、旅行社经营行为规范1.价格公示:旅行社应将其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公示于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明确标明包含的服务内容和费用。

2.合同签订:旅行社与旅游者应签订正式的旅游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应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旅游行程,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服务。

4.导游服务:旅行社应配备合格的导游,并向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相关信息。

5.紧急援助:当旅游者在旅行途中遇到紧急情况时,旅行社应提供紧急援助,并及时解决问题。

五、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1.安全保障:旅行社应确保旅游行程中的食宿、交通等环节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2.信息真实性: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3.私人信息保护: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滥用或非法交易。

4.投诉处理:旅行社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并提供合理解决方式。

学习旅行社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旅行社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旅行社管理条例心得体会我通过对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逐款逐条的学习,找出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新特点和变化的内容,结合桂林旅游市场管理实际和实践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

对比新旧《条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合并”:将过去的三类旅行社合并为两类旅行社,即国内游旅行社和出境游旅行社,有利于旅行社经营和旅游市场的管理。

“一降低”:降低了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尤其是对出境社注册资本的大幅降低,进一步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

“二取消”:取消了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的大部分前置审核条件,同时还取消了旅游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利息的使用权,突出了市场调节作用。

“三增多”:法规条款增多。

由过去的47条增加到68条,增幅达45。

管理主体增多。

新的条例在过去旅游、工商两个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了物价、商务、外汇以及劳动保障等部门。

出现了许多新的提法和思路。

一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条文增多。

由过去的8条罚则增加到21条,列出了许多新违规种类。

“四重”:重合同,即注重对合同的规范和全面履行。

二是重服务质量,提高了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强化了旅行社的质量意识和注重质量的积极性。

重出入境管理,着力解决利用旅游出入境滞留不归等违法的问题。

三是重处罚,设定了多种违规行为的讨论内容。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也收集到旅游企业对《旅行社条例》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包括希望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能尽快出台一些实施细则,对一些容易混淆的规定进行明确,比如《旅行社条例》第11条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招徕”一词的含义又有多种解释,需要在法规细则中明确具体含义。

在旅行社分社的管理上应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并赋予多种管理手段等内容。

我认为贯彻落实好《旅行社条例》必须做好以下三点:一是相关人员要主动学。

特别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旅行社条例》的内容,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真正学懂弄通。

二是安排专题学。

新旧《旅行社条例》有何区别?

新旧《旅行社条例》有何区别?

新旧《旅行社条例》有何区别?一、旅行社类别调整。

将过去的三类旅行社合并为两类旅行社,即国内游旅行社和出境游旅行社,有利于旅行社经营和旅游市场的管理。

二、注册资金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为3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150万元,对比新《旅行社条例》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为30万元,降低了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尤其是对出境社注册资本的大幅降低,进一步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

三、质量保证金制度调整,取消了旅游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利息的使用权,突出了市场调节作用。

四、审批旅行社条件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提交的文件,新《旅行社条例》则简化了审批条件,取消了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的大部分前置审核条件,五、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比新《旅行社条例》则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六、强化了处罚力度。

新《旅行社条例》就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安全保障制度、出入境滞留不归、团款支付、低于成本经营、对管理部门人员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较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处罚力度加大,最高限额达到50万元,强化对旅游者权益的维护。

进步之处:将入境游业务与国际业务剥离,降低国内旅行社经营门槛是改革创新,是实事求是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重大进步。

不足之处:对旅游社的法律特殊保护仍不足。

建议:1、政府应对旅游相关的吃、住、行、游览等专项服务企业科学加强安全、保险等方面的市场准入监管。

明确管理缺失的国家赔偿责任与责任人追究制度。

2、发展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规定游客应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携带财产保险,办理了保险的和经旅行社要求而拒不办理保险的,无过失旅行社对意外伤害和损失免责。

3、对旅行社新创意线路服务项目与文字版权的特殊保护,规范市场秩序。

《旅行社条例》学习交流(新)

《旅行社条例》学习交流(新)

服务网点设立条件
——新条例没有设定条件和要求 新条例没有设定条件和要求 ——新细则对备案资料、方式、名称、 新细则对备案资料、 新细则对备案资料 方式、名称、 服务条件、管理等做出规定, 服务条件、管理等做出规定,并与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一致和共同 部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 ——地方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法律法规 地方可以根据需要, 地方可以根据需要 授权, 授权,对服务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分社和服务网点
1、取消年接待达到10万人次的条件限制 取消年接待达到10万人次的条件限制 10 取消设立分社增加注册资金的规定(15万 2、取消设立分社增加注册资金的规定(15万 元和75万元) 75万元 元和75万元) 保证金每个分社5万元( 3 、 保证金每个分社 5 万元 ( 经营国内旅游和 入境旅游) 30万元 万元( 入境旅游 ) 或 30 万元 (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 要增加30 30万元保证金 游)要增加30万元保证金 4、服务网点没有注册资金和保证金的条件要 求
目的和意义
适应旅游业发展、 适应旅游业发展 、 国民旅游特别是国内旅游消费 及其对旅行社服务的需要, 及其对旅行社服务的需要 , 进一步加快旅行社业 开放和发展 ——适应国民全面小康生活的客观需要。 旅游休闲 适应国民全面小康生活的客观需要。 适应国民全面小康生活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是日益大众化和日常生活化的活动,需要 在我国是日益大众化和日常生活化的活动, 旅行社服务覆盖城乡,深入社区,直接面向个人、 旅行社服务覆盖城乡 , 深入社区 , 直接面向个人 、 家庭、团体, 家庭 、 团体 , 理想状态是让我国城乡居民象购买 日常生活用品那样便捷地获得旅游产品和服务, 日常生活用品那样便捷地获得旅游产品和服务 , 起码要象教育、医疗、电信、 起码要象教育 、 医疗 、 电信 、 金融服务那样来布 点、建网

对新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认识

对新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认识

对新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认识第一篇:对新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认识对新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认识摘要: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此,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旅行社条例》新旧对比分析(一)类别划分调整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

(二)审批权限调整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注册资本金的变化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分支机构设立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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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认识摘要: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此,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旅行社条例》新旧对比分析(一)类别划分调整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

(二)审批权限调整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注册资本金的变化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分支机构设立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七)旅行社的年检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1.《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2.《条例》第8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设立分社、门市部必须备案。

3.《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部门备案;4.细则第23条规定,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与工商部门同级的旅游部门备案;5.《条例》第12条和细则第12条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条例》第13条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三)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动用1.《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质量保证金动用后要补足。

2.《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四)关于旅行社的经营1.这一章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针对“零负团费”问题,《条例》第27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纠纷问题,《条例》第28条对合同14事项内容进行了细化。

对签订合同要格外注意。

2.《条例》第29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委托代理有新规矩,谁组团谁责任。

3.针对互为代理问题,《条例》第36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针对接待社甩团问题,《条例》第37条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拼要征得游客同意。

5.针对拼团和转团问题,细则第35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对导游、领队的权益保护有新要求。

6.《条例》第30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条例》规定第32条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领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条例》第34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设立分社和门市部、办事机构有本质区别。

7.针对旅行社发展的需求,《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条例》第11条规定,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8.细则第28条规定,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发生滞留要及时报告。

9.针对滞留问题,《条例》第40条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五)关于法律责任1.针对承包挂靠问题,《条例》第47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和低价竞争有人管。

3.针对虚假广告和宣传,《条例》第53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针对恶性竞争问题,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或者存在其他旅游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自费项目要写在合同里。

针对自费项目问题,《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事项中要载明:“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5.《条例》第54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合同义务,处罚力度大啦。

6.针对甩团、擅自变更计划、强迫购物等问题,《条例》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当心,别触高压线。

7.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考虑到现实情况,细则第37条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变更行程时,应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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