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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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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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详细信息]
[乙方详细信息]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条款:
一、免责范围
1.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遭受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的特别免责事项
1. 乙方对于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因甲方自身操作不当或违反相关规定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后果,不承担责任。

2. 对于甲方因自身身体状况或其他个人原因在使用乙方产品或服务时发生的任何意外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的特别免责事项
1. 甲方对于乙方根据合理判断和商业惯例所采取的行动或决策,即使可能对甲方产生一定影响,甲方予以理解并同意不追究乙方责任。

2. 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对于因信息传递延迟、不准确等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四、通知与协商
若发生可能涉及免责的情形,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五、其他条款
1. 本免责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3. 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是否有效?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是否有效?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是否有效?【案情】马某经营一家珠宝店,因其一向谨慎小心,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王某的鼓动下,便为自己经营的珠宝投保了200万元的财产险,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该保险公司交纳了8.5万元的保险费。

2020年1月下旬,马某回老家过春节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马某便在老家隔离。

2020年6月7日,马某返店复工经营,发现店里的珠宝被小偷洗劫一空。

马某报案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马某投保金额为200万元,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让马某出具购买珠宝时的发票,只同意赔付马某发票显示的实际购买价格60万元,因为保险合同第28条规定:“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价额为保险物的实际价值。

”马某认为,当初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对此无任何说明,也没有提醒自己注意,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感觉是投保多少金额,保险公司就赔付多少金额。

马某与保险公司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既然马某已经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说明马某接受合同的一切条款,对于马某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即按马某实际购买价格60万元进行赔付。

【评析】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拍卖方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旅游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务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的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或签约地位,制订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

例如,免责条款及对合同的风险及负担不合理分配的条款等。

一般人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对己不利条款存在,但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之间加以选择。

因此,我国《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范本 免责条款

合同范本   免责条款

合同范本免责条款合同范本:免责条款一、合同主体1.1 甲方:[甲方全称]1.2 乙方:[乙方全称]二、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为:[具体描述合同标的]三、合同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合同内容4.1.1 甲方应按照约定提供[具体服务或商品];4.1.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具体金额]的款项。

五、免责条款5.1 不可抗力5.1.1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等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5.1.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

5.1.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2 履行不能5.2.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已支付款项的[具体比例]作为违约金。

5.2.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已支付款项的[具体比例]作为违约金。

5.3 信息披露5.3.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3.2 如因信息披露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泄露信息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 第三方侵权5.4.1 若因第三方侵权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共同努力解决,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5.4.2 若乙方因第三方侵权遭受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 不可抗力:指因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等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2. 履行不能:指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免责条款模板

合同免责条款模板

合同免责条款模板甲方:【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名称】(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签订,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免责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免责声明1.1 甲方声明并承诺,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及履行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但因不可抗力或合理的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或损失,甲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 乙方保证乙方的各项证件、资质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假冒等情况,但若因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 由于网络、信息安全等技术因素导致的问题,如因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网络故障、通信线路故障等问题引起的损失或问题,甲方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免责范围2.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合约履行预料外的失灵等无法预见的事件,甲方和乙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2.2 乙方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善、超范围使用等人为原因导致的故障、损坏或安全问题,甲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3 乙方在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过程中,如因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的损失或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应与第三方自行解决。

2.4 若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理使用、保养和维护设备或服务,导致设备或服务出现问题或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及修改3.1 本免责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如本免责条款的任何条款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2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废除本免责条款的内容,如需修改或终止,双方需书面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四、争议解决4.1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合同范本 未尽事宜

合同范本 未尽事宜

合同范本未尽事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

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合同中未尽事宜作出如下约定:一、定义1. “未尽事宜”指本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未详细说明的事项,但该事项与本合同的履行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相关。

2. “双方”指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二、处理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未尽事宜。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对方的利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合同目的原则处理未尽事宜应符合本合同的目的和宗旨。

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签订背景、交易习惯等因素,合理推断本合同的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决未尽事宜。

3. 法律法规原则在处理未尽事宜时,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应参照相关的行业惯例和商业道德进行处理。

三、协商程序1. 当出现未尽事宜时,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说明相关情况。

2. 双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X]个工作日内,安排时间进行协商。

协商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3.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

双方应共同努力,寻求解决未尽事宜的最佳方案。

4. 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争议解决1. 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2.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

五、其他1. 本约定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约定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3. 本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模板免责条款

合同模板免责条款

合同模板 免责条款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合同模板:免责条款尊敬的合同各方: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合同模板,其中包括了免责条款。

请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并遵守以下条款:一、合同签订及履行1. 各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等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和支付。

3.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情况,如有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免责条款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各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2. 政策法规变化:如因政策法规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变更:如各方同意变更合同,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变更不影响免责条款的效力。

4. 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合同一式____份,各方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敬请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本合同,特别是免责条款,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小编联系。

谢谢!。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是指什么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是指什么

合同免责条款⽆效是指什么什么是合同免责条款⽆效合同免责[限制或免除责任]条款是指当事⼈双⽅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造成对⽅⼈⾝伤害的免责条款⽆效:1.⼈⾝权的绝对保护[不可放弃]原则。

2.免除⼈⾝伤害的责任条款不问主观过错⼀律⽆效。

⼆、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效:1.财产权的相对保护原则。

2.财产权免责条款相对⽆效:A.故意或重⼤过失不免责;B.轻过失可以预约免责:因⼀般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

三、显失公平的格式免责条款⽆效:1.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2.未尽提⽰义务或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三⼗九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第四⼗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条和第五⼗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第五⼗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造成对⽅⼈⾝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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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一、格式条款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

格式条款,是自19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是由于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

这些行业一般是发展较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具有垄断性。

如水、电、热力、燃气、邮电、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等行业。

有公用事业,也有一般的大企业。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

要约向公众发出,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

2.条款具有持久性。

格式条款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3.条款具体细致。

格式条款往往内容繁复,条款甚多,具体细致。

4.由事业者提出。

不论是由事业者自行拟定或由某行业协会拟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可以合同书形式、票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甚至其条款并不在书面形式上记载,但是由事业者一方提出。

但如果格式合同是由政府部门拟定的,一般不作为格式条款。

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涉及部门利益,有明显不合理条款,政府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也应作为本法中的格式条款。

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这一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特别突出。

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分析: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以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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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基本案情〗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汽车公司)诉称:原告所有的赣J1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和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同时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被告、以下简称财保分公司)处投保,并缴纳了相关保险费,其中每辆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金限额为10万元。

2005年5月3日,该车在返回途中与赣J16996号车相撞,致使赣J16996号车严重损坏,其司机和货主俩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认定,原告方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为此,原告已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10000元,向伤者支付了23463.5元赔偿金,两项合计233463.5元。

原告依据与被告所签订的两车保险单,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该两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金,但被告只同意支付赣J13689号拖车的理赔金,拒不同意支付赣J0129号挂车的理赔金。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赣J0129号挂车保险理赔金10万元。

财保分公司(被告)辨称:原告的赣J0129号属于赣J13689车的挂车,两车同时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险,最高保险限额为10万元属实。

但该车是在连接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已支付了主车的保险赔偿金98394.48元。

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30日,汽车公司将其赣J1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和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分别在财保分公司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单),约定:赣J1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承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 0万元),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险等6种,”合计保险费5242.7 6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10月19日零时起至2005年10月18日24时止。

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承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0万元),无过失责任险等3种,”合计保险费3893.26元。

保险期限自2004年10月19日零时起至2005年l0月18日24时止。

汽车公司代表谭某某分别在两份保险单和特别约定上签了字,财保分公司直属营业部亦在两份保险单上盖了章。

同时,该两份保险单均有注明: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2、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

3、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2005年5月3日22时30分,由驾驶员易某某驾驶赣J 1 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和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空车,车内乘坐货主楼某某,沿国道319线返回,途经某县福田镇青溪村时,因遇雨天路滑,易某某在采取制动时,导致所驾车辆向左侧滑,与另一赣J16996号陈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因超载,制动不及,其车辆前端与赣J13689右侧刮擦后又与赣J0129挂车车厢右前角相撞,造成赣J16996号车严重损坏,该车内驾驶员陈某某和货主王某某当场死亡和楼某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栗公交(2005)重第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了上述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作出了当事人易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楼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的认定。

2005年7月19目,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赣J13689号车的实际车主胡某某与受害人的家属王某某(系死者陈某某之妻、货主王某某之姐)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各自在调解书上签名。

调解书中确认,1、应赔偿陈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4494.59元;楼某某的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463.50元;2、王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132.22元;3、赣J13689号车修理等费共计7755元; 4、赣J13689及赣J16996号车施救费800元;以上4项费用合计232645,31元,经调解由赣J13689号及挂车赣J1029号承担以上费用70%计162851.71元,由赣J16996号车承担30%计69793.60元。

另,2005年6月15日,事故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司机易启华、赣J13689号车的实际车主胡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赣J16996的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0000元。

2005年5月3日23时49分财保分公司接到报案,随后于23时54分派出勘验定损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后同意按碰撞受理。

同年8月26日,财保分公司直属营业部作出了赣J13698号车的机动车辆保险结案报告书,经核算后应赔款98394.48元(其中车辆损失险3394.48元、第三者责任险85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

财保分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赣J0129半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不予理赔。

汽车公司认为不支付赣J0129半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无理,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财保分公司支付赣J0129半挂车的保险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然而无证据表明被告对于《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

且被告亦未就该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且其中《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原告责任、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

据此,《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由于原告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履行了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该案对《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效力的认定,既关系到广大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保险公司如何合法地维护其利益,更好的规范其行为,都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

该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被告是否履行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其行为是否合法及《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是否有效?一、被告是否履行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其行为是否合法(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1、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三者险条款》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即属于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可见,格式条款主要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不是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拟定;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而载入合同中的条款,即是由单方决定的。

因此,格式条款具有单方预先拟定的性质。

所以,作为拟定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这些条款,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因为对拟定条款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免除或者限制,意味着对方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受到限制。

所以,对于这些条款,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提请对方注意。

但被告并未尽到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的义务。

2、应将条款向对方予以说明的义务。

由于被告并未就《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的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就格式条款的有关问题应作出说明,特别是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以便对方当事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及订立该条款的目的等。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亦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公平,主要是指双方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做到对等。

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或在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方面出现不对等的状况。

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其业务方面的优势,加大自己的权利,减轻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对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以及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的免责条款效力问题原告汽车公司分别就其主车和挂车向被告进行了投保,并分别缴费履行了其义务,而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该条款限制和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被告的责任及应承担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相一致和不平等。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据此,《三者险条款》第十一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被告财保分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及说明的义务,因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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