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无效条款
合同法中无效条规的规定

《合同法》对无效条款的规定:1、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2、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
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
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
就是无效的。
3、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1)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
(2)《合同法》第68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doc

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条款无效的后果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协议书中的违法与无效条款判定

协议书中的违法与无效条款判定协议书是指由合同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用于约束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具体规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协议书中可能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条款。
本文将就协议书中的违法与无效条款判定进行探讨。
一、合同法关于违法与无效条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均为违法的。
另外,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无效合同条款的情况,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违背公序良俗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判定标准在协议书中判定违法与无效条款的准则是确定该条款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判定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法律合规性首先,需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即该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该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即为违法的。
例如,如果协议书中的一项条款规定了违反劳动法的雇佣条件,该条款将被视为违法。
2. 公序良俗其次,要考虑该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如果协议书中的条款违背了公序良俗,即违反了社会常理或伦理道德,那么该条款即为违反公序良俗的。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进行,或对弱势群体进行歧视的条款,将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
3. 社会公共利益最后,需要考虑该条款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协议书中的条款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损害,比如对环境、健康、公共安全等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该条款将被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处理违法与无效条款的方法一旦发现协议书中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条款,双方应及时予以排除或修改,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如果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条款,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或解除。
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违法或无效条款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存在违法与无效条款的协议书,应当注意在其它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完全有效,有些情况下,这些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效免责条款示例:1.对方违约或侵权时的免责在合同中,如果一方明确规定在对方向另一方违约或侵权时,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在我国法律中,违约和侵权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能通过合同条款来免除。
甲方承诺,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不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2.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虽然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合同免责的条件之一,但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定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一方在合同中过分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导致几乎所有违约都可以归咎于不可抗力,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合同中免除一方因过错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声明,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合同中免除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也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声明,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总之,在合同中,各方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设定免责条款。
对于上述无效的免责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尽量避免使用,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5. 免除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责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任何合同条款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方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结算条款3篇

合同无效结算条款3篇合同无效结算条款(一)合同是双方达成共识并遵守约定的法律文件,其中的结算条款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给合同执行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篇将就合同无效结算条款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共利益的结算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结算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是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三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社会道德。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是否无效呢?首先,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仔细解读。
如果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或者违背公共利益,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要求一方放弃法定权利,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都有可能导致结算条款无效。
其次,还需要考虑交易双方所处的特定环境和情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可能因为违反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结算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合同无效结算条款的后果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被判定为无效,应当按照最利于违约方的方式处理。
也就是说,被认定为无效的结算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当然,如果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依然要按照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结算条款。
在判断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是否无效时,需要仔细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考虑特定的环境和情境。
如果结算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按照最利于违约方的方式处理。
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要按照其他约定执行。
合同无效结算条款(二)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那么,造成合同无效结算条款出现的原因有哪些呢?本篇将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合同无效结算条款的出现可能与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关。
什么是无效条款

什么是无效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之后自愿签订的协议,合同中的条款需要双方都认可,但是合同中的条款不仅需要双方统一,还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属于无效条款,那么,什么是无效条款?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无效条款无效条款,也就是没有效力的条例,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但是合同的某个条款无专效不影响合属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三、合同无效条款理解的注意事项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都作了详细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的规定【前⾔】《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了合同⽆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其中第四种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
2021年《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合同法》届时将会被废⽌。
但《民法典》合同编并没有像《合同法》似的,列举中合同⽆效的法定情形,有⼈就有疑问:《民法典》时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呢?哪些条款规定了合同⽆效的内容呢【法院认定合同⽆效谨慎】其实,从近⼏年司法实践看,法院对于认定合同⽆效是⾮常谨慎的,毕竟涉及当事⼈之间意思⾃治,所以法院在审理合同效⼒纠纷时,对认定合同⽆效尽量保持谦抑的态度,尽量尊重合同当事⼈之间的意思⾃治,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尽量不认定合同⽆效。
基于此,《民法典》合同编没有以列举的⽅式,列出合同⽆效的法定情形。
⽽是通过《民法典》五百零⼋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总则第六章的规定。
【“合同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合同⽆效的条款:其⼀、【格式条款⽆效的情形】第四百九⼗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效:(⼀)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
”其⼆、【免责条款⽆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造成对⽅⼈⾝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其三、【适⽤《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第五百零⼋条:“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总则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其⼀、【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其⼆、【意思表⽰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第⼀百四⼗六条:“⾏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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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无效条款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
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