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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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之判定[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被判定为无效,对保险商事交易产生了不利影响。

文章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常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通过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和法院进行效力判定界限的确定,表明在进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时,应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握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判定的度。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效力判定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消费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普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保险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

一方面,若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将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公众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总是怀有不同程度的反感心理。

我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判断它的效力时,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基本问题(一)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分类关于免责条款,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①任何旨在限制、免除或修改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义务或救济手段的条款,均被称为免责条款。

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况时,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约定,就是免责条款。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全部免除的条款,例如在商店内标明“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③(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过于宽泛或者无限度地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该合同应负之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免责声明范本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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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范本应该怎么写免责声明:写明事情的经过,然后你们双方协商的内容,最后写明双方履行完上述内容后,互不追究。

双方签字确认就行。

免责声明,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声明。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是免责的条件。

▲免责声明范本本人于年月日委托申请办理了银行账户一个,账户名称: ,开户行:,账号:,现本人获得此卡的使用管理权限。

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本人是上述银行账户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上述账户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承担,与无关。

特此声明!声明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日期:▲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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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事情的经过,然后你们双方协商的内容,最后写明双方履行完上述内容后,互不追究。

双方签字确认就行。

免责声明,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声明。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是免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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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姓名/单位名称)是(产品名称)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产品名称)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姓名/单位名称)承担,与(委托人或单位)无关。

特此声明!声明人/单位信息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单位可以不写)联系电话声明人/单位(个人签名要手写,单位要盖章)日期免责声明免责声明范本本人于年月日委托申请办理了银行账户一个,账户名称 ,开户行,账号,现本人获得此卡的使用管理权限。

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本人是上述银行账户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上述账户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承担,与无关。

特此声明!声明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日期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规则——评陈某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规则——评陈某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5 — 2 3
[ 作者 简介 ] 孙建伟( 1 9 8 0 一) , 男; 硕 士研 究生, 在上海市徐汇 区人 民法院工作 , 主要从事合 同法、 侵权 法研 究。
l 01
重庆 工商 大学学报 ( 社 会科 学版)
第3 I 卷
失衡 , 申请人可 以根据 个人情况选 择是 否接受 协议
审法 院认 为 , 格 式 条 款 是 当 事人 为 了重 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 款 。提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免 除其 责 任 、 加 重对
方责 任 、 排 除对方 主要 权利 的 , 该 条 款无效 。经 营 者不 得 以格式 合 同等 方 式 作 出对 消 费者 不 公 平 、 不合 理 的规 定 。本 案 中 , 陈 某 通 过被 告 的某 某 网
法院 ; 被告依据《 某某 网用户协议》 中合 同成立条 款辩称合同未成立。一审审理过程中, 被告对管 辖 权 提 出 异 议 。一 审 法 院 依 据 《 某 某 网 用 户 协 议》 管辖条款 内容 , 将案件移送 至被告住所地 人 民法 院 。原 告不 服 , 提起 上诉 , 二 审法 院撤销 一 审
已将商品发 出时 , 本站对您合 同要约的接受 和承 诺 才成 立 ” 的条款 , 但 被 告 并 未 以 合 理 方 式 提 请 陈某注 意 。且若 按 此 交 易 流程 , 在 合 同 尚未 成 立 的情况 下 , 陈某必 须按 订 单 约定 及 网站 规定 在 2 4
小 时履 行支 付 货 款 义务 , 否 则 系 统 将 自动撤 销 订 单; 即便 陈某 履行 完全 部合 同义 务 , 被 告仍 可 据此 条 款主 张合 同 尚未成 立 。该 条款 显然 属 于对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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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本人是上述银行账户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上述账户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承担,与无关。

特此声明!声明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日期: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对新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批判

对新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批判

对新民诉法解释第31条的批判作者:邱兴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下称“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两个月来,围绕此条,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诚有尽速厘清的必要。

笔者以为,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管辖协议,或者不构成合同内容,从而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于此情形,格式管辖协议不存在有效无效之争;或者因消费者同意而构成合同内容,于此情形,研判格式管辖协议内容之有效抑或无效,标准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40条等规定,在于其对消费者是否公平、合理,经营者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显非判断格式管辖协议有效抑或无效的准据。

第31条保护弱势消费者之初衷深值赞许,惟人民法院仅以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之理由支持消费者所提管辖协议无效之主张,既不合乎《消法》第26条关于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明文规定,亦与《合同法》第40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明文规定相背离,是故,第31条应予修改或废止。

倘若第31条的舛误未予及时纠正,倘若有法官将第31条所确立之“原则”或依循之“逻辑”发扬光大,将导致格式管辖条款之外的其他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同样面临因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从而产生巨大的负面的“涟漪效应”。

阐析具体理由之前,需强调的是,依第31条之字面文义,得出如下3点结论是极为可欲的:其一,第31条仅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格式管辖协议。

法律人人尽皆知,依是否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合同可分为消费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更具体地说,“是指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成长与经营者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与商业合同(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自第31条字面文义来看,显然是仅适用于消费合同;其二,格式管辖协议是经营者提供的;其三,只要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只要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即予以支持,而无需其他理由。

健身房免责协议无效

健身房免责协议无效

一、健身房免责协议的定义健身房免责协议是指健身房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约定在健身过程中,如因消费者自身原因或健身房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健身房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协议。

二、健身房免责协议的无效性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健身房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2. 违反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健身房免责协议中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免除责任,故该条款无效。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免责协议中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

4. 违反公平原则健身房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利,违背了公平原则。

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了解和判断,故该条款无效。

三、消费者维权途径1. 与健身房协商解决消费者在签订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如发现条款存在无效情况,可向健身房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或删除。

2.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3.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协商无果,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健身房免责协议的无效性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

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应提高警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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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
来源:大律师网
〖根本案情〗 某市汽车出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诉称:原告所有的赣J13689
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和赣J0129号重型一般半挂车,一起在某中国人民某市分公司(、以下
简称财保分公司)处投保,并交纳了有关稳妥费,其中每辆车投保的理赔金限额为10万
元。 2005年5月3日,该车在回来途中与赣J16996号车相撞,致使赣J16996号车严峻
损坏,其司机和货主俩人当场逝世,另一人受伤的严峻。经公安局确定,原告方对这次事故应
负首要职责。为此,原告已向死者家属补偿了210000元,向伤者付出了23463.5元补偿金,
两项算计 233463.5元。原告根据与被告所签定的两车稳妥单,恳求被告向原告付出该两车
的第三者职责金,但被告只赞同付出赣J13689号拖车的理赔金,拒不赞同付出赣J0129号
挂车的理赔金。原告恳求判令被告付出赣J0129号挂车稳妥理赔金10万元。 财保分公司
(被告)辨称:原告的赣J0129号归于赣J13689车的挂车,两车一起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
者险,最高稳妥限额为10万元现实。但该车是在衔接时发作的稳妥事故,根据两边签定中的
稳妥条款第十一条规则, 主车与挂车衔接时发作稳妥事故,稳妥人在主车的职责限额承当补
偿职责, 被告已付出了主车的稳妥补偿金98394.48元。为此,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现实和
法律根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30日,汽车公司将其赣
J1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和赣J0129号重型一般半挂车分别在财保分公司投保,两边签
定了稳妥合同(稳妥单),约好:赣J1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承保的险种有 车辆丢失险,
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职责限额为1 0万元),玻璃独自破碎险,车上人员职责险,无
过失职责险,起重、装卸、发掘车辆丢失险等6种, 算计稳妥费5242.7 6元,稳妥期限自
2004年10月19日零时起至2005年10月18日24时止。赣J0129号重型一般半挂车承
保的险种有 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职责限额为10万元),无过失职责险
等3种, 算计稳妥费3893.26元。稳妥期限自2004年10月19日零时起至2005年l0
月18 日24时止。汽车公司代表谭某某分别在两份稳妥单和格外约好上签了字,财保分公司
直属营业部亦在两份稳妥单上盖了章。一起,该两份稳妥单均有注明:1、本稳妥合同由稳妥
条款、投保单、稳妥单、批单和格外约好构成;2、收到本稳妥单、承稳妥种对应稳妥条款后,
请当即核对,如有不符或遗漏,请在48小时内告诉稳妥人并处理改变或弥补手续,超越48
小时未告诉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3、请具体阅览承稳妥种对应的稳妥条款,格外是职责免
除和投保人、被稳妥人职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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