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合集下载

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方案【模板】

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方案【模板】

XX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XX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要求实行三方监管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特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施工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县(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均按照本方案执行。

三、对各县(区)原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原监管模式管理,到期依申请退还(解除监管)。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向准入合作商业银行提供本辖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台账的义务,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方监管工作遵循由企业选择银行为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监督者不能干涉企业自主选择,具体业务洽谈由企业和银行完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专用账户的监管方应当是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通、廉洁自律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国办发〔2016〕1号、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部分的表述,熟练掌握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熟练掌握XX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系统操作,按照桂薪联发〔2016〕2号及本方案的要求,构筑本辖区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工作格局。

市局相关科室和相关局属单位要切实做好对各县(区)的业务指导工作和横向部门(包括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准入合作商业银行,每半年对各准入合作商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数据的录入和推送及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

项目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项目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项目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项目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项目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施工人员工资有序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为加强项目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项目部成立分包单位工资发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宣传、协调和查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项监管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派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为副组长,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监管办法在项目现场设立施工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工资发放制度,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任人名单。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项目分包单位必须与施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必须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内容。

分包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得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各项目部关于分包单位工资支付,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一般为分包合同金额的3%--5%;以保证施工人员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推行分包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4.推行施工人员上下班打卡制度,动态监管施工人员个体工时情况,以保证施工人员工资核算真实性、准确性。

5.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分包单位招用施工人员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6.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单位使用的施工人员建册管理,随时掌握施工人员数量,分包单位必须每月25日向项目部提供本月在场、退场人员花名册。

7、分包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资支付清单,记录施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农民工工资问题凸显出来。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24年开始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旨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本文将对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进行总结,以期对今后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试行方案介绍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缴纳保证金:承建单位在开工前向相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

保证金由政府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2. 工资发放监管:施工单位需在每月底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报送给相关部门,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相关部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 保证金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扣除未支付工资的金额后,将剩余保证金及时返还给承建单位。

三、试行效果评估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工资拖欠现象: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后,工程项目单位的工资拖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由于缴纳保证金的约束和监督,承建单位更加重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2. 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透明度:通过工资发放明细报送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得到了明显提高。

农民工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资明细,避免了工资被扣留或虚报的情况。

3. 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保证金的缴纳对承建单位构成一定的经济压力,加大了对工资支付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保证金的返还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起到了监督和促进作用,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收到合法的工资。

4. 增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使承建单位更加注重自身的责任和信誉,提高了施工单位的诚信意识。

国办发〔2016〕49号

国办发〔2016〕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2016.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协议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协议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项目(工程名称)民工工资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将指导和监督乙方做好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甲方确认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的,有权直接从乙方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甲方应付乙方任何款项中直接划拨资金,用以支付民工工资。

4.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委托给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的,乙方应服从监理单位管理。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1、保证合法用工乙方应规范用工行为,使用的劳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保证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劳务队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2、依法签订合同乙方应与直接招用民工签订合法用工合同,用工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其中有关工资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乙方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与直接招用民工签订用工合同。

3、实名制登记管理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前,乙方必须将加盖乙方公章的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甲方备案(包括直接招用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人员,下同)。

乙方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劳动考勤等信息。

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所有人员每日进出场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乙方应在每月20号前将上月经民工本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的用工手册交甲方备案。

4、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乙方应根据用工手册编制工资表,做到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并必须通过银行每月按时足额向民工支付工资表所示工资款,不得以其他方式支付,不得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民工工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