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必须破解的几个问题_基于浙江遂昌县集体林改实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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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些主要障碍需要克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地方政府和农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解和认同度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存在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导致他们对改革持保守态度甚至阻碍改革的推进。

需要通过深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地方政府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增强农户对改革的认同感,使他们真正成为改革的主体。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资源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多个方面的改革,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和协调。

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以确保各方在改革中能够形成合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和继承问题。

部分地区存在土地流转难、继承困难等问题,这导致一些农户对土地流转产生疑虑和顾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优化土地流转政策,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还需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能力和意愿。

第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解决好农民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分配问题。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从集体林权改革中受益。

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获得合理的补偿和收入分配。

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执法机构,加强对集体林权的监管和管理,打击非法砍伐和开垦行为,保护好集体林权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0年第4期现代园艺在国家政策指引下,推进了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初步登记得以确认,顺利进行辖区内林地确权发证工作,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重,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问题,极易对林权制度改革效果造成影响。

在此种情况下,探究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所谓林权,就是以森林、林木、林地为对象所具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法律方面森林资源财产权的具体化表现。

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主体改革任务在于产权明晰和承包到户,以政策为支持,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能够保证管理的规范化,促进服务健全化,对林业良性发展至关重要,促进生态良好、林农增收、林区和谐目标的顺利实现。

就林权制度改革现实情况来看,整个工作时间较紧张,工作任务繁重,在林种登记以及四至边界等方面可能会出现误差,会影响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质量。

尤其是颁证管理发生变化之后,漏地及漏户补录补正以及纠错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

在确权发证之后,部分林地正常流转受到影响,林权制度改革推进难度较大。

部分业主法制意识不够强烈,在林地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不科学,因而林地经营管理成效并不理想,林权制度改革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

2林权制度改革中问题的形成原因就林权制度改革现实情况来看,在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后,初步登记了林地情况,在确权发证阶段,机构得以调整,林业工作发生了一定变化,自原有农业中心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林业站,工作人员变动情况也比较大,实际参与林业工作人员在专业素质以及业务能力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大多以之前所登记的林种进行核对和确权发证,但此种方式无法保证林种登记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在变更登记阶段,有可能会出现林权证上林种与森林经营区划图纸林种不一致的情况,会影响流转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四至边界的确定以旧林权证为依据,而旧林权证的填写以当时社会生产生活条件为依据,比如以人行路直上为边界,但随着社会生产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年的人行路被改建,因而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边界不清晰,极易出现边界纠纷问题,影响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生态环境问题愈发突显,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和阻碍。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也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一、主要障碍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法律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

当前的法律法规在调整与保护林权关系的问题上仍然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比如涉及到林地承包、流转和抵押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矛盾和纠纷。

2. 利益关系复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博弈,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等问题往往牵扯到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方因利益得失而产生分歧,使得改革的推进受到了重重阻碍。

3. 区域差异较大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发展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也各不相同。

在一些地区,由于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地方政府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并不顺利,难以形成统一的改革方案。

4. 宣传和培训不足在一些地区和农村,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措施了解不深,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对改革的误解和偏见。

而且,由于人员和财力资源的限制,对于相关政策的宣传以及对农民群众的培训工作也并不到位。

二、解决措施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优先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权责归属,提高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要做到一方面保护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加强利益调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加大对各方利益的协调与调剂,把握好政府、农民、林地经营者等多方利益的平衡点,做到既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推动林地的合理经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从历史的角度介绍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策。

Abstract The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was introduced from historical perspective,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were analyzed,and reform countermeasures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were put forward.Key words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reform;problems;countermeasures林业资源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权管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传统的集体林权制度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

由此可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不仅有利于林业的发展,还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极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对林权制度改革的调研,发现各个地区改革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问题[1]。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广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林业长足发展。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史目前,集体林权经营体制改革在我国施行过多种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初,利用发放林权证来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到中后期,为调动林农的积极性,有些地区推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改革制度。

而到21世纪,某些地区将林业的经营权、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全面落户于林农,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2.1 思想认识不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改革工作的延伸,其涉及利益关系广、政策性强、参与人员多,其重点在于人们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程度。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

特别是在近年来,随着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也变得越来越紧迫。

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还存在一些主要障碍,如何克服这些障碍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制度障碍和实践障碍两个方面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一、制度障碍1.林地所有权模糊,产权归属不清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要制度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集体林权的所有权状况不够明晰,很多地方林地产权归属不清,甚至存在重叠或多头认领现象。

这种情况给林地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带来一定阻碍。

措施:首先,要对集体林地权属进行归属明晰和确权登记。

开展林地权属调查,查清集体林地现状、现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作为林地权益地图绘制依据。

然后,进行集体林地清查、确权和登记。

最后,通过调整集体林地的界线,统一林地的所有权,明确林地的产权归属。

2.个人利益观念浓厚,难以协作管理在集体林权制度中,林地的利益往往是由集体成员共同再分配的。

但是,由于个人利益观念的存在,很多集体成员难以遵守规则、协同合作,经营管理难以达成共识,难以形成真正的集体经济。

多级政府、社会机构和农村组织应积极参与农村集体林地规划、实施和监管,营造和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此外,采用政策引导、财政奖励、技术支持等措施,引导农村集体成员注重集体利益,发挥集体利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综合效益。

3.林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影响林地经营决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林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是难以实现顺利林权经营和管理的重要障碍。

为实现林业发展,必须完善林业法规,加强林权所有制的管理和林权经营权的管理,强化林权的保护和维护。

同时,加快林业生态保护、建设和管理规划的制定,加强林业产业的技术改造,对鼓励林业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给予扶持。

二、实践障碍1.知识技能缺乏,经营管理难度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所以难以顺利实现,还与农村集体成员知识技能缺乏有关。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更好地发挥森林资源的作用,我国提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和障碍。

本文将从中挑选出主要的障碍,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主要障碍1. 产权认定难在我国农村,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农民在没有明确的土地产权,尤其是对于集体林权的产权认定更是一个难题。

农民对于森林资源的使用权不清晰,这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2. 利益诉求不一在集体林权改革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诉求。

一方面是农民希望能够继续利用森林资源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另一方面是政府希望通过集体林权改革来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

这种利益诉求的不一致,使得集体林权改革变得更加困难。

3.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集体林权改革之后,如何有效地管理和监督森林资源的利用成为了一个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手段,一些地方的森林资源仍然受到滥伐和破坏,给集体林权改革带来了不小的阻力。

二、解决方案针对产权认定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产权认定机制来加以解决。

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农民的森林资源进行测绘和登记,以明确每个农民的集体林权,从而解决产权认定难的问题。

2. 积极引导利益协调在集体林权改革中,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

可以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协商,促使各方能够达成一致的利益诉求,为集体林权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集体林权改革之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采用先进的监管技术,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巡查和监察,从而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的利用。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克服各种难题和困难。

只有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才能找到最适合我国国情的集体林权改革之路。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进展,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林权制度是指国家对于林地使用和管理的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分配、变更和保护的制度。

林权制度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针对当前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强化林权保护1.建立健全林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制度,对所有林地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林地所有者的权益,提高林地资源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加大对林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林权执法监管,严惩滥用林地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建立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提供有偿使用林地的渠道,增加林地持有者的收益,激励林地持有者积极保护和经营林地。

二、优化林权承包制度1.推进林地承包经营权有期限制,根据不同类型的林地,制定不同的承包期限,避免长期承包权导致对林地资源的滥用和损耗。

2.完善林权承包权流转机制,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有能力和意愿管理的经营者,提高林地的经营效率和利用效益。

3.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发展林地经营合作社和林地经营企业,提高林地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

三、加强林地资源保护与开发1.加强对林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编制林地资源规划,科学合理规划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加大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力度,推动生态林业发展,培育新型经济林种,提高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加强林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林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水平,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四、加强林权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林权制度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全面推进林权制度的合力。

2.加强林权制度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林权制度的认识和支持度,推动林权制度在全社会的落地和深入实施。

3.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林权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林权制度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林权制度是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强化林权保护、优化林权承包制度、加强林地资源保护与开发以及加强林权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并为经济和生态的双重效益提供保障。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与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障碍和困难。

本文将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和相应的解决措施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要障碍1. 利益分配问题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第一个主要障碍就是利益分配问题。

在过去的集体林权制度下,林地的收益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管理和分配,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了集体成员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挪用林地资源的情况。

2. 土地流转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趋势日益明显,这就导致了集体林地的流转问题。

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林地被非法占用或者变相私有化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3. 体制机制不健全问题目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问题,例如权属、资产、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导致集体林地管理维权难、效益不高,以及政府部门职能分散、协调效率低等问题。

4. 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障碍就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由于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了当前森林资源管理的首要任务。

而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主要措施1. 完善激励机制为了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我们需要完善激励机制,激发集体成员保护林地资源的积极性。

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林地收益分配机制,向集体成员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激励,推动他们积极参与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 加强监管和执法针对土地流转问题,需要加强对集体林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和私有化行为,保护集体林地的合法权益。

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规范林地流转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流转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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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昌县集体林改的概况遂昌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地处钱塘江和瓯江源头,全县土地总面积2539km 2,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2.1万hm 2,森林蓄积量730万m 3,人均林木蓄积量达40m 3,森林覆盖率82.3%,各项指标均居全省前列。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遂昌县就完成了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集体山林大部分确权到户。

其中落实承包山126.2万hm 2,划定自留山2.48万hm 2。

上世纪90年代,遂昌县又对林业生产责任制进行了完善,核定了农民责任山和自留山界址。

2006年开展了延长农民山林承包期50年,共发放新版《林权证》65285本,发证率达97%,签订责任山承包合同31988份,签订率达98%。

通过开展山林延包,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巩固了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产权明晰,基础改革完成。

近年以来进行深化改革,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到2010年4月为止,全县有2599农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抵押面积7613.33hm 2,贷款1.60亿元。

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公开拍卖53起,面积793hm 2,成交金额达3132.6万元,资产增值25.7%。

遂昌县通过政府引导,在原有5.8万hm 2重点公益林的基础上,率全省之先新增省级以上公益林6.76万hm 2,累计公益林面积12.56万hm 2,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7.1%。

2010年全县下达采伐限额17万m 3,比省政府核定的采伐限额35.502万m 3主动减少18.502万m 3,森林资源蓄积量年增加12.3万m 3。

通过产业转型升级,2009年农民人均林业年收入比2006年增加42.5%。

收稿日期:2010-07-10作者简介:华文礼,浙江省遂昌县林业局高级工程师。

研究方向:林权制度改革,林业产业管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必须破解的几个问题———基于浙江遂昌县集体林改实践的认识华文礼(浙江省遂昌县林业局遂昌323300)摘要:介绍了遂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了现阶段深化集体林改过程中面临人口变化引起林地承包权的不公平、林木采伐计划分配的不确定性、公益林不能流转、林权流转受让方的限制、自留山和公益林不能抵押贷款、流转合同到期林木不能按期采伐等影响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据此提出了针对性破解问题的方法,对当前集体林改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集体林改;问题解决;遂昌县中图分类号:F32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338X (2010)08-0071-04Severaral Issues Concerning to Be Soloved in Collective ForestTenure Reform———Based on Suichang County of Zhejiang Forest Tenure ReformHua Wenli(Suichang Forestr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Suichang 323300)Abstract:The process of Suichang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is introduced in the paper.It indicates that at the present stage of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facing unfair allocation of the forest land contract right caused by demographic changes,timber harvesting plans uncertainty,non-commercial forests can not flow,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restrictions on the transferee,private plots of hilly land and non-commercial forests can not be retained mortgage,timber harvesting and other effects can not be scheduled even transfer contract ex -pires,influence forestr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and then proposed specific crack problems to help the current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eference work.Key Words: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problem solving;SuichangNo.82010林业经济FORESTRY ECONOMICS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存在的问题2.1人口自然消长没有进行相应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调整,不利于农村稳定遂昌县落实山林家庭承包责任制于1981年,当时把大部分集体山林以家庭人口为依据平均划分了自留山和责任山,群众非常满意。

1996年对林农的责任山和自留山四至界址以埋石立桩进行了固定,2006年对林农承包的责任山合同一律延长50年。

29年以来,农村人口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是出生、婚嫁、死亡造成家庭人口变化,每个家庭所拥有的承包林地经营权越来越不平等了。

随着中央对林业的支持力度的加大,林地的增效明显,很多农民特别是新增人口要求调整林地承包经营权,但各地都以林地及林木的特殊性为由,同时全国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和经验,都没有进行林地经营权的调整,造成部分农民上访,邻里纠纷增多,随着各方矛盾累积,影响农村稳定。

2.2林木采伐计划分配的不确定性,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林木采伐是农民实现山林财产处置权的最主要形式,多年以来,林木采伐计划由县政府下达到乡(镇)政府,有的乡(镇)政府将采伐计划下达到各村委会,有的由乡(镇)政府直接掌握分配。

近年来,实行了采伐计划分配公示制,但不少地方也存在着村民主任、支书、乡(镇)领导个人意图倾向明显,有的还存在着重亲厚友现象,有的还存在着谋取私利现象,出现了确需采伐山场而没有采伐计划;有的村委还将采伐计划由林农投标竞买,造成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年年都有采伐权,经济条件差的人多年得不到采伐权的现象。

由于林农不能按需取得采伐计划,不利于调动林农生产经营积极性。

2.3公益林不能流转,不利于生态建设通过明晰产权后,国家加大了对林业的扶持力度,加上林产品的市场短缺,山林流转活动频繁,主要形式是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随着森林旅游业的兴起,很多的公益林属于森林景区范围,如安口乡、湖山乡、高坪乡、石练镇、王村口镇、妙高镇、金竹镇等公益林大多处于可开发的景区范围内,很多社会力量投资办森林度假区、森林山庄、森林农家乐、林业观光园,有的业主已与农户签订了山林转让合同,有的已付定金,而《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可以转让,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不能转让,因而也不能办理林权证,造成社会力量不能大胆投资林业,也影响林业生态建设。

2.4林权流转受让方的限制条件,不利于社会办林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发生流转面积有10668 hm2,其中大多是木材加工企业通过流转林地建立原料林基地,也有是非农职业的个人,也有是经济实力较强的本经济组织成员,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农户,目前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不能取得林权证,后二种类型的人可以取得林权证。

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这二个规定的核心是受让方必须是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农户。

同时,2007年国家林业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给非农户的,受让方申请登记的,不能办理林权登记。

因此造成大量单位和个人实质上拥有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但不能取得林权证,影响其权益和融资,不利于社会办林业的要求。

2.5自留山和公益林不能抵押贷款,不利于农民融资自留山是上世纪八十代林业“三定”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长期使用的林地,全县家家户户都有自留山,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别外公益林因不能转让,金融部门出于防范风险需要,实践上公益林就没有成为抵押物。

而全县自留山和公益林面积合计15.01万hm2,按目前的商品林的抵押价值计算,相当于农民减少融资规模31.5亿元。

2.6流转合同到期林木不能按期采伐,潜在林事纠纷多年以来各地林权流转相当多,很多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当初签订流转合同时大多只是注明双方的一般的权益和责任,以及林地以采伐迹地归还的方式,而实际上很多山林流转是营造用材林,而林木采伐有很多的限制条件,合同到期有很多林木不能按时采伐变现,有的还已划入公益林了,因此,合同到期时双方存在矛盾的隐患。

3破解方案3.1尊重农民意愿,稳妥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林地已是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多年以来随着人口的变化,户与户之间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已十分不平等,已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经济2010年第8期土地关系到政权的根基,社会最需要公平,不能因为林地及林木的特殊性,而回避解决。

林地承包的调整的方案应由林地集体成员提出,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的聪明才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地制宜选择以下方案:(1)从集体的统管山中调整:为了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全县各村、队大多有集体统一经营的统管山,新增人口农户可从统管山中均等划分承包经营。

(2)经济利益调整: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管山及没有新增林地,林地承包经营调整难度大,可以按现有人口平均承包的林地与实际人口承包林地的差异,对林地承包超过平均数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调节金,补偿给少于平均数的农户。

(3)从收回应收回的林地中调整:全家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收回林地;集体统管山流转到期的林地;以一定周期为限(5~10年),周期内因人口减少的农户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相应的林地;这些收回的林地再平均发包给新增人口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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