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刑事公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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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刑事公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解构刑事公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中图 分类号 Βιβλιοθήκη 9 6 D 2. 2一刑 事 缺 席 审 判 制 度 的 概 述 缺席审判 是对席审判的对称 , 缺席审判只能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 和补充而存在。 缺席审判有广义与狭义之 分。 广义上 的缺席审判 , 是 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 日,控辩双方诉讼主体 有一方未到庭且不为陈 述、 辩论的情况下, 法院根据到庭一方的陈述 、 辩论对案件进行 审理并 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 由于直接言词和不告不理原则 的双重作用, 在 西方各 国的刑事审判 中, 控诉人之出庭通常成为刑事审判的必要性要 件。 故在西方各 国, 刑事缺席 审判 仅仅是指在被 告人不 出庭或者不继 续出庭的情况下所展开 的刑事审判活动, 也即是狭义上的缺席审判制 度。 . 狭义 的缺席审判制度包含 以下的特点: 首先, 缺席审判启动 的必 要条件是缺席方只能是被告人 , 公诉方不能缺席。其次, 缺席的原因 有 多种 类 型 , 中包 括 : . 告人 不 能到 庭 的 , 被 告 人 已 经 死 亡 , 其 1被 如 不 可能出庭; . 2 被告人不愿到庭 的, 如被告人外逃或下落不明: . 3 被告人 不宜到庭的 , 如被 告人 已经丧失行为能力或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 、 被 强行驱逐 出法庭的 、 或者为了保护被 告人 身份 不被暴露的 ( 因为被 告 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揭发重罪的) 最后。 。 从缺席 的案件性质来看 , 一 般为公诉案件 , 自诉案件一般不适用缺 席审判 。 但是如果 自诉案件被 告人提出反诉的情况下,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 , 正当理 由拒不到 无 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 也可 以适用缺席审判 。
关键词 缺席审判 刑事缺席审判 程序效率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5 ・2 10-522 0)5130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此制度主要涉及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因某些原因未能到庭或不能亲自出席审判的情形下,如何通过正当、公平的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法律规定。

在许多司法实践中,因多种因素影响,如被告逃逸、无法出庭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与庭审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程序公正性的保障;二是确保案件的及时、高效审理。

一方面,程序公正性要求所有案件必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方式决定。

另一方面,案件的及时、高效审理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兼顾效率,这需要相应的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保障。

此外,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也是支撑这一制度的重要基础。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践应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当被告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庭时,如因病无法出庭、逃逸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与庭审等,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判。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案件,即使被告人在庭外也需进行必要的审判,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缺席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可能产生质疑。

如果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无法出庭或无法参与庭审,可能会引发公众对程序公正性的质疑。

其次,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的案件,缺席审判可能会引发更大的争议和质疑。

此外,对于如何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在缺席审判中得到充分保障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1. 建立健全证据规则:完善对缺席被告人的证据审查和确认规则,确保审理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刑事诉讼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审判方式,其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该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提高了审判效率,为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刑事诉讼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本文将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故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该制度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

首先,通过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被告人未出庭而导致的司法延误,提高司法效率;其次,该制度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审判;最后,该制度也符合法治精神,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文明。

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告人主动放弃出庭权利、因故无法出庭或拒绝出庭等情形。

适用条件包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已查明案件事实等。

此外,为保证程序的公正性,还需要在开庭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通知、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并确保其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益。

五、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践问题及解决对策在实践过程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被告人无法出庭的原因难以查清、庭审过程中缺乏被告人陈述等。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对策:一是加强庭前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以查明被告人无法出庭的原因;二是完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三是加强法庭的质证和辩论环节,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六、国际比较与借鉴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均采用了该制度。

《2024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司法体系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围绕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定义、产生背景、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挑战及完善措施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定义与产生背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因故无法出庭参与审判,由法院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产生背景主要源于司法效率的追求以及被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庭的实际情况。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司法实践(一)适用范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被告人因病、因事无法出庭,或者逃避审判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为保障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审判程序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法院需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通过合法途径通知被告人、确保其知情权、辩护权等得到充分行使。

同时,法院还需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面临的挑战(一)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在刑事缺席审判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等,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时,对于被告人因无法出庭而可能导致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二)证据审查与认定问题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与认定,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是一个挑战。

此外,对于电子证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五、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措施(一)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应通过立法明确被告人的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等,并确保这些权利在刑事缺席审判过程中得到充分行使。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完善证据审查与认定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与认定制度,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应加强对新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三)加强司法监督与制约应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与制约机制,对刑事缺席审判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因故不能到庭参加审判,而由法院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的一种程序。

下面将从该制度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该制度的途径进行浅析。

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存在有其原因。

现实生活中,有些被告人因为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庭参加审判。

一些被告人可能会以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故意不到庭参加审判。

由于诉讼程序的特殊性,有时候被告人的出庭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对审判程序的关键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判决依赖于被告人的亲自答辩和发言,而缺席审判制度则可以在被告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保证了审判的顺利进行。

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缺席审判制度容易导致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

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和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容易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

缺席审判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的自由和名誉。

没有被告人亲自到庭时提供的证词和辩护意见,法庭可能会依据检察官的指控来判决,从而导致对被告人的未能充分辩护和无罪推定的侵犯。

缺席审判制度对法庭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需要采取以下途径。

应当加强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被告人在缺席审判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可以引入适度的协助辩护制度,为被告人提供代理辩护人,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代理人的有效代表。

应当加强对缺席审判判决的监督和复核机制,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完善逃犯引渡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以减少被告人的逃避审判行为,维护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和公正性。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主要针对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出庭应诉的情形。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正义理论,二是诉讼效率原则。

程序正义理论强调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而诉讼效率原则则要求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在特定情况下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必要性。

三、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完善。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司法实践看,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于被告人未能出庭应诉的情形,逐渐采用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尚待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较为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现象。

其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保障不够完善。

在被告人未能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判决结果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明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

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避免滥用现象的发生。

《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问题的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问题的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判决制度问题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未到庭应诉或无法到庭应诉时,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的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概述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判决公正性受质疑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的问题1.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在刑事缺席判决过程中,被告人无法亲自参与诉讼过程,其权利易受到侵犯。

例如,被告人可能因无法及时知晓诉讼信息而错过辩护机会,或者因无法亲自出庭而无法充分陈述案情。

这些问题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 判决公正性受质疑由于被告人未到庭应诉,法院在判决时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从而导致判决公正性受质疑。

此外,刑事缺席判决可能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判决有罪,进一步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3. 司法资源浪费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然而,由于被告人未到庭应诉,可能导致诉讼程序延长、重复开庭等情况,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此外,相关配套制度如证据规则、辩护制度等也不够完善,导致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实施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忽视、对证据审查不严格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解决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应完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证据规则、辩护制度等内容。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被告人不在庭审时进行的审判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人可能无法出庭参加审判,但法庭仍需继续进行审理。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庭审的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对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可能的完善之策。

一、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依据案卷材料和证人证言做出判决或裁定。

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程序的连贯性,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审理。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被告人缺席审判可能影响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出庭,但其基本诉讼权利仍需得到充分保障。

缺席审判可能导致被告人无法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进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缺席审判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需要依靠案卷材料和证人证言来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无法直接对被告人进行质询。

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

当前缺席审判制度在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一些法庭可能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缺席判决,这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益受损,也可能影响到后续的司法程序。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改进,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对缺席审判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以及在缺席审判中法庭应当对哪些程序进行特别审慎的考虑。

这有助于避免因为过度依赖案卷材料而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应当在实践中加强对缺席审判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审判行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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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刑事公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作者:李存鲍云晓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缺席审判制度是对对席审判制度的补充和例外,是在诉讼发展的历程中建立起来的。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实践中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公诉案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因此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缺席审判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关键词缺席审判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效率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53-02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缺席审判是对席审判的对称,缺席审判只能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和补充而存在。

缺席审判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缺席审判,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日,控辩双方诉讼主体有一方未到庭且不为陈述、辩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到庭一方的陈述、辩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

由于直接言词和不告不理原则的双重作用,在西方各国的刑事审判中,控诉人之出庭通常成为刑事审判的必要性要件。

故在西方各国,刑事缺席审判仅仅是指在被告人不出庭或者不继续出庭的情况下所展开的刑事审判活动,也即是狭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

狭义的缺席审判制度包含以下的特点:首先,缺席审判启动的必要条件是缺席方只能是被告人,公诉方不能缺席。

其次,缺席的原因有多种类型,其中包括:1.被告人不能到庭的,如被告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出庭;2.被告人不愿到庭的,如被告人外逃或下落不明;3.被告人不宜到庭的,如被告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或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被强行驱逐出法庭的、或者为了保护被告人身份不被暴露的(因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揭发重罪的)。

最后,从缺席的案件性质来看,一般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审判。

但是如果自诉案件被告人提出反诉的情况下,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以适用缺席审判。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理论的基础及现状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不是偶然的,是在诉讼发展的历程中逐步建立的。

在人类社会早期,诉讼争点以及审判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只要被告或原告一方不出席,审判程序就不能成立,也就无所谓缺席审判。

后来,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审判权成为一种国家的专有权力,出席审判被看作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是对国家权力的尊重,不出席就当然地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随着新自然法学说的兴起和三权分立政治理论的逐步确立,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民权利的限制。

当事人出席法庭不仅被认为是一种义务,更被当作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一种诉讼权利。

因此,缺席审判制度很快就在以平等私权利为基础的民事诉讼领域得以确立下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鉴于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故一般都规定了被告人的在场权和参与原则、直接言词辩护原则,而不适用缺席审判。

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被告人缺席的情况,如逃逸、病重、死亡等,如再一味地坚持在场原则,则易出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公正与效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因此,为了平衡这种矛盾与冲突,也为了国家刑罚权的真正实现,避免出现因被告人不到庭而无法判决的情况,近些年来,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开始对缺席审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中,有条件地承认缺席审判制度已是正常之举,区别则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和范围的不同而已。

在德国、英国、美国、日本、丹麦、瑞典、奥地利等国,刑事缺席审判仅可适用于轻罪案件;而在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希腊、荷兰等国,刑事缺席审判则可适用于严重犯罪案件;在意大利等国,进行刑事缺席审判,须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场;而在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进行刑事缺席审判则无须如此。

但是共同的一点就是,在公诉案件中,仅仅坚持狭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认为检察机关对公诉权并无处分权因而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必须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不在场即应停止审理。

也就是说,在刑事公诉程序中的缺席审判主要是针对被告人的缺席而设计的:一是对于那些在侦查阶段就已查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被告人明确无疑的案件可以缺席审判。

由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基于逃跑所付出的代价,一般会出庭接受审判不会逃避,而携款外逃、恐怖等严重刑事案件,犯罪分子一般都会选择潜逃来逃避惩罚。

为彰显国家打击此类严重犯罪的决心,此类案件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提起公诉,进行缺席审判。

二是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可以根据案件是否涉及赃款、赃物、被害人赔偿等财产问题作不同处理。

若案件不涉及赃款、赃物、被害人赔偿等财产问题,应按撤诉处理。

因为这种情形主要是追究其人身自由刑,因刑罚对象已不存在,所以追究刑事责任已无实际意义;若案件涉及赃款、赃物、被害人赔偿等财产问题,根据证据认为其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缺席审判,以确认犯罪事实并处理相关财产问题。

三是对于被告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根据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因作不同处理。

若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非其故意或过失造成,且在作案前即已存在,则一般不宜缺席审判。

若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是其为逃避惩罚故意造成的,在这种情形下,缺席完全是被告人对法院和法律的不尊重所产生的,就没有任何姑息迁就的理由,法院应直接适用缺席审判。

四是对于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妨碍诉讼进行被法院依法剥夺在场资格或被告人于庭审中未经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均应继续缺席审理。

这两种缺席情形的出现完全是因为被告人的故意而造成的,法院当然应继续缺席审判,作为补充,法律应给予改过自新的被告人重新参与审判的机会。

对于重新到庭的被告人,法官应有告知其诉讼进展情况的关照义务。

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被告人了解诉讼进展情况,以尽快进入角色,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这样规定国外早有立法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一旦恢复参加审理能力,如果此时还尚未开始宣布判决的,审判长应当告知其缺席时进行审判的主要情况。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的缺失及建立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脱逃等情况、不能参加审判时,是作如下规定的:(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失踪、潜逃或患病的情形,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起诉后被告人脱逃的,只能中止审理,而不能进行缺席审判;至于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则不区分是否因被告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一律中止审理,不能进行缺席判决。

(三)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也必须由代表人出庭,而不能缺席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8、209、210条的规定,代表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该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

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综上可看出,我国对刑事缺席审判在制度层面上是缺失的。

一些不够明晰的规定,也因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和救济途径而难以有所作为。

法律之所以这样严格限制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是为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控辩对抗。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结构上亦保留了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因此,立法对缺席审判的缺失,既难以保障程序的公正,也对效率的要求缺乏有力的回应。

在刑事诉讼效益价值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如果仅仅认为只有对席审判制度才能保障诉讼的公正价值,从而一味地否定缺席审判制度的积极意义,显然是不合法理也不合时宜的。

因此,在刑事案件日渐增多的今天,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应该明确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

设想中的刑事公诉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应当包括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补救程序三方面内容。

首先,缺席审判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时适用:第一,被告人的身份必须明确。

第二,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且案件经公安或监察机关侦查终结,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检察机关已经向法院起诉。

第四,被告人因死亡、脱逃、患病等原因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最后,对于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应当只适用于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件。

可以一个涉案数额作为标准,比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腐败犯罪案件。

之所以要做这样的限制,首先是因为缺席审判制度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有损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程序参与权,基于价值冲突的利弊权衡,对于轻微的腐败犯罪案件不应适用。

其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5条第七款规定:“……或者如果财产的价值极其轻微,也可以拒绝给予本条规定的合作,或者解除临时措施。

”可见,从追回资产的角度看,对于涉案数额较低的腐败案件也没有适用缺席判决的必要。

其次,缺席审判的程序也与普通审判存在一些差别:第一,法院的告知或送达程序比较特殊。

由于被告人无法到庭参加审判,因此可以在开庭前的法定期限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并要求他们转送或转告;也可以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向逃到该国的被告人转送起诉书副本等司法文书;还可以在庭审前利用国家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涉嫌的罪名以及赃款赃物的数额,并告知其参加庭审享有的法定权利。

第二,允许被告人亲自或者通过其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第三,在法庭调查后应当宣布缺席审判的理由与依据。

第四,在没有辩护人出庭的情况下,法庭辩论、被告陈述等庭审程序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最后,缺席审判应当建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毕竟,缺席审判制度在保护被害人利益及程序效率的保证的同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参与权的侵犯。

因此,为了减轻对公正价值的损害,设计缺席审判程序时应谨慎严密,规定必要的救济措施。

首先是建立强制辩护制度,缺席审判必须有辩护人在场;其次建立撤销制度,无论在一审或二审期间,被告人自首、被捕或因为其他理由愿意回国亲自参加庭审的,如果正在进行缺席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则应当予以终止并重新开庭审理;如果已经按照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生效判决,则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上诉;最后是实行异议制度,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如被告人出现并提出异议,不论是否超出上诉期限,一律应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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