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榕档综[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档综〔2014〕26号)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进一步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精神,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档案局2014年5月15日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构建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把本馆建设成我市档案永久保管的基地、历史研究和现实工作查考的中心,贴近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各界的公共档案馆,根据《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收集,是指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按照相关制度对本级各立档单位的档案实行有序接收和对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征集的过程。
第三条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收集应该由市档案馆保存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和形式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建立内容丰富、门类多样、结构合理、特色显著的综合性档案馆馆藏体系,全面维护本地区真实历史面貌,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第四条福州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共福州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
2.福州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档案管理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5篇)

档案管理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5篇)档案管理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篇1通过学习,让我系统地了解了档案与档案工作概述的基本知识,档案违法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等,如何对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等管理程序,全方位地了解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以及新学习的归档方法与传统方式的归档方法的异同与优缺点。
看到日后管理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
这次培训我们主要学习了以下几方面的知识:1、档案的法制知识。
在第一堂课中,麻城市档案局的喻老师就给我们讲述了我国及我省的档案法的制定情况,并详细地学习了档案法违法行为。
让我们对哪些行为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它有些什么特征,违反了档案法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等档案法制知识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了解。
为我们以后的档案管理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2、立卷归档的“三合一”制度。
在我们进行档案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前提工作是制定一份合理、科学的立卷归制度。
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加强学校档案资源建设,提高我校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以我为主、涵盖职能、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丰富门类、价值主导、方便利用”的原则制定学校档案“三合一”制度,即立卷归档制度要求机关单位都要制订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只有首先明确这三大类的内容界线,我们才能进行档案管理的后续工作。
3、各类资料的归档管理规范。
我们主要学习了文书文件材料、科技文件材料、会计文件材料、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组卷、排列、目录封面的填写、归档以及需注意的问题等一系列程序。
4、纸质档案数字化的管理。
邓老师给我们介绍了世纪科怡档案管理软件。
该软件主要是将纸质档案通过扫描枝术实现数字化,通过电脑进行储存保管。
我们大略的学习了该软件的较常用的几个功能。
我们参加档案培训的目的,就是要把理论知识服务于实践。
如何把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是当前应该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日后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档案局1号令到11号令

国家档案局1号令到11号令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2号令:《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3号令:《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4号令:《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003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6号令:《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5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7号令:《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令发布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2013年12月1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5年11月23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1号令:《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解读《国家档案局9号令》

案 。中央档案馆依法接 收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形成 的档案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3 . 1 I 3 依法 I 5 及 ,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 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国务 院及其各部委 ( 包括具有
3 - 2特殊接收范围
3 - 2 . 1 全部或部分接收本级 “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 门, 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 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 门
及 以前各朝代 中央机构形成 的档案。三是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
馆 :收集管理 民国时期中央机构形成 的档案。在地方按行政 区划分级设立综合档案馆 ,即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 ,收集管 理本级党和国家机关的重要档案 。
案 ;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政协及其 常设机
构形成 的档案。
2 - 2 基本J 煎 0 。按照 “ 统一规划、 分级管理”的 原则。这里
的 “ 统一规划” ,是指 由 “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 划 ;这里 的 “ 分级管理 ”,是指由 “ 各级各类档案馆”分级
管理。
和单位 , 人民政协及其常设胡构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各民主党派机关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 国有企 业、事 I 单位”等机构下属单位和临时 机构 的档案。中央档
案馆全部或部分接收 国家级上述机构下属-  ̄ 0 - 4  ̄和临时机构的
具体来说 ,各级综合档案馆 收集 档案的范 围可划分为
团中央等全国性人 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地方各 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
形成 的档 案 。
的档案 ,省级 以下 ( 不含省级 )档案馆接收本馆收集范围的 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 ( 3 0 年以上 ,含3 O 年 )的档案。 3 口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 ,收集和管 理本行政区域 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在中央设置 3 个综
淄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淄档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档发[2014]4号)市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市档案馆制定了《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做好本单位档案收集、整理、编目和移交进馆工作。
淄博市档案局2014年2月13日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不断加强档案利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淄博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的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进馆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淄博市档案馆是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永久集中统一保管淄博市重要档案资料、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基地,是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资料服务的中心、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和电子文件管理中心,负责接收、征集、寄存、代管属本馆收集范围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档案资源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淄博市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接收、征集、寄存、代管进馆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载体形态的档案和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以及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五条淄博市档案馆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档案移交进馆规范培训资料(PPT 43张)

3、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 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11月11日通过) 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同级党政机关、人大、 政协、审判和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向综合档案 馆移交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
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 联合颁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 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到期档案移交进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通过) 第三章 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经 国务院批准,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发布) 第二章 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 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三)移交进馆档案种类
包括文书档案、专业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 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各种门类各种 载体的档案。
(四)进馆档案质量要求
文书档案
1、相关法规文件 1)参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定本 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 380— 2016)具体要求将到期需移交档案进行规 范化整理。
第五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某 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1、某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中国共产 主义青年团组织、革命政权、地方人民武装和革 命群众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2、某市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旧政权机构、党派、 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精选档案移交进馆规范

(三)档案价值
定义:档案的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它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档案价值作为一种关系,是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的统一和结合。 档案的价值形态: 1、按所起作用的性质分:凭证价值、 参考价值
第五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某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1、某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革命政权、地方人民武装和革命群众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2、某市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旧政权机构、党派、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第六条 除接收上述接收范围的档案外,市档案馆还依法收集其他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1、某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所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2、某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3、统计档案;4、市属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反映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
第七条 市档案馆通过协商收集、接受捐赠、代存、购买等形式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1、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2、反映某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突出成就或反映本市名优特产品、工艺美术、名胜古迹、遗产保护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3、某市籍贯或在某市行政区域工作过的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重要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3、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11月11日通过) 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同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和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
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2011年末,国家档案局相继出台一批重要档案工作规章。
发布《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公布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的第g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这三项重要规章与2006年公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加强“三个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和促进作用。
本刊将请专家陆续为读者解读这批规章。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
【相关文献】
1.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2.新规颁布前后档案进馆范围的比较——基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赵岩
3.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无
4.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5.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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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
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