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化的法制——《诗经》与汉代法制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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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与古代社会生活的关系

《诗经》与古代社会生活的关系

Introduction《诗经》是中国古代文学的一大瑰宝,其不仅是中国诗歌史上的开山之作,也是了解古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窗口。

《诗经》记录了中国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的社会现实,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婚姻等各个方面。

通过阅读《诗经》,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道德观念、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从而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演变和发展。

Body1. 《诗经》与政治生活1.1. 《国风》反映的封建制度《国风》是《诗经》中的一篇篇章,主要描述诸侯国的政治生活。

通过《国风》,我们可以看到封建制度在古代社会的影响。

诗中记录了君王的权威、贵族的生活、国家的繁荣等等。

这些诗歌描绘了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权力关系,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秩序和价值观念。

1.2. 《周颂》体现的君主理念《周颂》是《诗经》中的另一篇篇章,主要表达了古代中国君主的理念和责任。

诗中强调君主应该具备仁德、聪明、能力等品质,同时也要关心人民的疾苦和福祉。

通过阅读《周颂》,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君主的责任意识以及他们对于社会稳定和民众福祉的追求。

2. 《诗经》与经济生活2.1. 《商颂》揭示的商业活动《商颂》是《诗经》中的一篇篇章,描述了商代的经济生活。

商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出现文字的朝代。

《商颂》中描绘了商代人民的劳动方式、经济活动以及农业生产等方面。

通过阅读《商颂》,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商代社会的经济结构、贸易往来以及农业发展状况。

2.2. 《鲁颂》反映的农业社会《鲁颂》是《诗经》中的另一篇篇章,主要描述了鲁国的农业生活。

农业在古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古代经济的基础。

通过《鲁颂》,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农业社会的农作物种植方式、农村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这些诗歌反映了古代农民对于丰收的期望、农业劳动的辛苦以及农业产品的重要性。

3. 《诗经》与军事生活3.1. 《邶风》反映的战争经历《邶风》是《诗经》中的一篇篇章,记录了古代战争的经历。

诗化的法制——《诗经》与汉代法制的关系研究

诗化的法制——《诗经》与汉代法制的关系研究

作者: 杨永林[1,2]
作者机构: [1]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梅州514015;[2]厦门大学哲学系,福建厦门361005出版物刊名: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07-11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2期
主题词:�诗经》;文化背景;立法;司法
摘要:�诗经》作为一部儒家经典,对汉代的法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诗经》之所以对汉代法制产生重要影响,与先秦儒家对《诗经》的政治教化功能的高扬、《诗经》在汉代的广泛流传以及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政策是分不开的。

汉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儒家化的开始阶段,《诗经》在汉代法制儒家化的进程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汉代统治者在立法、司法活动中,均引用《诗经》,在寻求儒家经义与封建法制紧密结合的过程中,《诗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诗经与汉代思乡题材诗歌比较》

《诗经与汉代思乡题材诗歌比较》

《诗经与汉代思乡题材诗歌比较》《诗经与汉代思乡题材诗歌比较》摘要思乡作为一个亘古不变的文学主题,历来被文人所青睐。

先秦时期有脍炙人口的《采薇》,两汉时期有令人为之动容的《明月何皎皎》,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思乡作品更是数不胜数,到现当代有余光中先生《乡愁》里“我在这头,大陆在那头”的低吟。

本文试图从思想内容、艺术特色等方面来进行比较,探讨先秦《诗经》与两汉时期思乡题材诗歌的异同。

与此同时,通过比较来研究先秦两汉时期先民的思想。

一、《诗经》与汉代思乡诗概论中华上下五千年,传统文化异彩纷呈,诗歌文化更是源远流长。

西周初年到春秋中叶这一时期就有先民创造的诗歌财富—《诗经》。

它不仅重现了先民生活的衣食住行,更能体现出先民情感的喜怒哀乐,也真实的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社会风貌、风土人情。

其中体现的一些思想情感,价值观念与人文智慧等对我们今天的生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与之相承接的汉代虽然在诗歌上没有大放异彩,但其诗歌内容却也是丰富多彩。

今天我们通过对思乡诗歌主题的研究探索先民的精神世界、窥探先民的心灵、追溯先民的心路历程、寻找中华民族精神的发源地。

(一)《诗经》与汉诗中的思乡诗1.《诗经》中的思乡诗早在汉代时就有先哲对《诗经》进行研究,其中《毛诗传笺》和《毛诗正义》是影响最大的。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独尊儒术”的政治观点,《诗经》作为经典的儒家大作成为了一时的风尚。

《毛诗序》中确切指明的思乡恋国诗歌有六篇:《邶风·泉水》、《王风·黍离》、《卫风·竹竿》、《鄘风·载驰》、《王风·扬之水》、《邶风·式微》。

到了宋代,朱熹的《诗经传》中直接表现思乡主题的诗歌增加到了十二篇,在《毛诗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小雅·我行其野》、《小雅·黄鸟》、《王风·葛蘲》、《小雅·小明》、《小雅·何草不黄》、《小雅·祈父》。

关于《诗经》的研究从两汉时期开始就变得“愈演愈烈”,各个时期都不乏杰出的研究著作,就不在这一一赘述了。

汉代《诗经》历史化解读的诗学意义

汉代《诗经》历史化解读的诗学意义

汉代《诗经》历史化解读的诗学意义一真正体现《诗》史结合,对《诗》进行全面的历史化解读的是《毛诗》。

而在《毛诗》系统中,它又特别突出地体现在《毛诗序》和郑玄的《诗谱》中。

二以《诗》为史,对《诗经》作历史化的解读,是汉代诗学一个基本倾向,对这一点,学术界多不否定。

但怎样评价这一倾向,则多有争议。

学术界有一种常见的观点,那就是认为汉人以《诗》为史、以史证《诗》,没有什么历史根据,只是一种违反《诗》的本义的穿凿附会,掩盖了《诗经》的真实面目。

这一观点早在古史辨学者那里就已经提出。

比如,顾颉刚在《论诗序附会史实的方法书》中就认为汉儒是用“无中生有”的方法随意解释诗意。

郑振铎在谈到《毛诗序》的这一特点是,也以不容置疑的口气说到:“《毛诗序》是没有根据的,是后汉人杂采经传以附会诗文的。

”⑦同时,这一看法,也得到现代《诗经》研究学者的广泛赞同。

比如,夏传才就这样评价《毛诗序》的“以史证诗”:“小序,即属于三百零五篇诗的题解,它所说的世次、故事,绝大多数是附会史传、杂说,用的是‘以史证《诗》的穿凿方法,提示的各诗的题旨,有许许多多谬误,歪曲了诗的原义。

”又说,“小序的那些穿凿附会的曲解,像瓦砾和迷雾,掩盖了《诗经》的真面目,必须彻底抛开它们,用新的观点和方法作出正确的题解。

”⑧这一观点当然并非全无道理。

汉儒“以《诗》为史”的确存在着穿凿附会的弊端。

而汉儒试图建立一个按照时代排列来解释诗的完整体系,将《诗经》中的人物、事件与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事件完全对应起来,作历史的还原,这在事实上也不可能。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汉儒这种解《诗》方法就完全不可信,就背离了汉代乃至中国诗学理论发展的实际。

笔者认为,汉人以《诗》为史,对汉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的诗学理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说来,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见出:第一,汉人以《诗》为史,将历史上的具体人物和事件与《诗》中的诗篇对应起来,赋予《诗》的本事,虽不能复原《诗》的本事,但其中许多诗篇的解读,却是有充分的历史根据的,为读者更好地了解《诗》与作者、时代的关系,了解《诗》的文本意义提供了可能。

论《诗经》与东汉赋在句法上的关系

论《诗经》与东汉赋在句法上的关系

论《诗经》与东汉赋在句法上的关

《诗经》是中国古代诗歌文学的一部典范作品,汉赋是中国古代文学赋体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诗经》和东汉赋在句法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在结构上,《诗经》和东汉赋都采用了五言或七言的句式。

在《诗经》中,五言诗句大多为“平仄相间”的格律,也就是说如果前句是平仄相间的,那么后句也会是平仄相间的;而在东汉赋中,五言律诗通常是以“平仄平仄”的格式来表达,即前句与后句都是平仄平仄的。

其次,在词汇和句法上,《诗经》和东汉赋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诗经》中使用的词汇大多都是古代汉语,而东汉赋中使用的词汇也大都在古代汉语范畴内,这使得它们在词汇上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关联。

此外,在句法上,《诗经》和东汉赋也有着明显的关系,例如,《诗经》中使用的“倒装”和“反问”等句式,也在东汉赋中被广泛使用。

最后,从语言艺术形式上看,《诗经》和东汉赋也有着特殊的联系。

《诗经》除了采用押韵的方式来表达语言艺术之外,还使用了“夸张”、“拟人”、“比喻”等手法来表达语言艺术;而东汉赋中也有大量的押韵、夸张、拟人、比喻等此类语言艺术形式的使用。

综上所述,《诗经》和东汉赋在句法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结构上,两者都采用了五言或七言的句式;在词汇和句法上,两者都使用古代汉语,并使用了“倒装”和“反问”等句式;在语言艺术形式上,两者都使用了押韵、夸张、拟人、比喻等语言艺术形式。

因此,可以认为《诗经》和东汉赋在句法上有着很大的关联性和交集。

《诗经》蕴含的法制思想

《诗经》蕴含的法制思想

《诗经》蕴含的法制思想《诗经》蕴含的法制思想《诗经》蕴含的法制思想有哪些呢?具体体现在哪里呢?下面一起来看看!《诗经》是中国文学史上最早的诗歌总集,“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

”《诗经》内容丰富,思想深邃,可谓“真金美玉,字字可信”。

可《诗经》蕴含的法制思想很少有人谈及。

最先提出“宪法”的思想。

宪法是人类社会进入近代历史后才出现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然而,在我国周代就出现了宪法的雏形,如《周礼》中的《天官冢宰》、《地官司徒》等,对国家的相关权力及其管理部门进行了具体分工,同时还明确了官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了机构的编制人数、司法审判的级别管辖等。

《诗经·小雅·桑扈之什·桑扈》曰:“之屏之翰,百辟为宪。

”这里“宪”的意思就是法章、法宪。

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现人人平等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尚书》就有记载: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

九族既睦,平章百姓”;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说尧帝、舜帝处事公道,执法公平,注重平等,因而人人归服。

而在《诗经》里,追求人人平等的思想早有体现。

如《诗经·国风·魏风·伐檀》曰:“坎坑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涟猗。

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稼不穑,胡瞻尔庭县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在《诗经·国风·魏风·硕鼠》里,同样表达了人们崇尚平等、反对剥削的思想。

追求案件公正审判。

《诗经》首先指出了刑罚不公,执法不严,法律废弛的严峻现实。

如《诗经·小雅·祈父之什·雨无正》曰:“旻天疾威,弗虑弗图。

舍彼有罪,既伏其辜。

若此无罪,沦胥以铺。

”其意思是:官府竟然放纵有罪之人,而追究无罪之人。

而《诗经·小雅·小旻之什·小宛》所说的“哀我填寡,宜岸宜狱”及《诗经·大雅·荡之什·瞻罙》所讲的“此宜无罪,女反收之。

《诗经》是中国诗学的“万法之源”

《诗经》是中国诗学的“万法之源”

《诗经》是中国诗学的“万法之源”中国是诗歌的国度,而《诗经》则是中国古典诗歌的“万法之源”。

明代学者杨慎说“《三百篇》为后世诗人之祖”,稍后的胡应麟也说《诗经》“文义蔚然,为万世法”。

因此,要想深刻理解中国文学,就非得对《诗经》下一番功夫不可;同样,要想理解《诗经》,也必须将它放在中国古典诗歌“万法之源”的地位上去理解。

脱离了《诗经》,我们对后世诗词的认识必然是浅薄的;脱离了中国的诗歌传统,我们对《诗经》的理解也是孤立的。

可以说,《诗经》是中国诗学理想的最高典范,也是中国诗学的源头。

经学还是文学在传统的“经、史、子、集”分类法中,其他诗文集都属于“集部”,而《诗经》却属于“经部”,这足以看出《诗经》地位之尊崇,古人阅读《诗经》也基本上是以“经学”的眼光而非“文学”的眼光。

比如,《诗经》的开篇就是《关雎》,现在大多认为是一首恋爱诗,从内容来看的确如此。

但古人是如何理解这首诗呢?他们说:“《关雎》,后妃之德也。

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故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焉。

”也就是说,《关雎》这首诗表彰了周文王后妃的德行,她忠贞贤淑,能给君王举荐贤才,还让妃嫔和睦相处。

在我们看来,这简直匪夷所思,从《关雎》的文字之中也很难看出这些东西。

但是,这种看法至少从西汉初期就产生了,而且在两千年时间里一直是主流,被绝大多数人反复讽诵,深信不疑,说《关雎》是恋爱诗的反而是另类。

由此,我们对《诗经》似乎可以采用两种理解方法:一种是经学的,一种是文学的。

如果认为《关雎》是“后妃之德也”,那就是经学;如果认为是恋爱诗,那就是文学。

我们可能还会形成一种印象:经学荒谬迂腐,文学清新脱俗,应该完全抛弃经学的立场,将《诗经》当作一部文学作品来读就可以了。

但是,《诗经》是中国古典诗歌的“万法之源”,如果采用文学的视角,仅仅将它当成一部普通的诗集来研读,那么它除了年代比较早之外,与其他的诗集还有什么区别呢?从纯粹的艺术水准上来讲,难道《诗经》就一定比《楚辞》《文选》或者唐诗宋词高明吗?更为关键的一点,两千多年来的学者、诗人正是在将《诗经》当作一部经典的前提下,才从中发展出精微奥妙的诗学理论,才创造出辉煌灿烂的诗歌文化。

诗经的法律史阐释

诗经的法律史阐释

诗经的法律史阐释一、从经学到文学诗经的研究,从古到今一直很兴盛。

虽然流派众多,但无外乎经学和文学,前者从政治的立场解读诗经,而后者站在文学的立场上,反对以诗比附政治。

《周礼·春官宗伯第三》记载: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而“瞽矇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

”这种简单的说法没有任何定性和说明,给后人留下了无穷的发挥和争论空间,而对赋比兴的看法,实际上标志着持论者对《诗》的基本立场。

汉朝是《诗》和其他儒家典籍被经化的时代。

汉武帝建元五年,立五经博士。

由于只立今文博士,齐、鲁、韩三家顿时显赫起来(这三家《诗》是今文经学);西汉时期受压抑的古文经学,东汉时得到了重视,毛《诗》也立了学官。

《毛诗大序》将六诗变为六义。

“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

……是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

政有大小,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

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

是谓四始,《诗》之至也。

”毛诗序只解释风雅颂,未解释赋比兴。

郑玄在《周礼注》:“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也。

赋之言铺也,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

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

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

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

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

”魏晋时期,《诗》已经开始了从经学向文学的转变。

《世说新语》里有这样一段故事:“谢公(安)因子弟集聚,问《毛诗》何句最佳,遏(谢玄)称曰:‘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公曰:‘訏谟定命,远猷辰告。

’谓此句偏有雅人深致。

”①谢安与谢玄两人解《诗》的角度截然不同,谢安仍是从“经”的立场看《诗》的,而谢玄已是从文学欣赏的角度来欣赏《诗》了。

唐代孔颖达主编《毛诗正义》,首倡“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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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2Feb.2012第33卷第2期2012年2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作为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的内容包罗万象,深刻地反映了西周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以及世态人情、民俗风习等。

作为一部儒家经典,《诗经》被列入中国古代士子的必读书目,因此,《诗经》在中国文化史上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诗经》对中国文化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文学一途,其对中国古代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汉代在中国法制的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政策,统治者渐渐感觉到以道家思想为主体的黄老思想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经过董仲舒等人重新改造的儒家思想逐渐取得了正统的地位。

但是,汉初所制定的《九章律》等法典基本上是沿袭秦代的法律,而秦代的法律又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存在轻罪重罚,过分强调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弊端,这与儒家思想是不相适应的,于是,法律的儒家化便成了汉代统治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因此,汉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诗经》作为儒家经典之一,在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诗经》对汉代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诗经》影响汉代法制的文化背景《诗经》之所以对汉代法制产生重要影响,是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的。

首先,《诗经》自产生之初就被赋予了一定的政治功能。

《诗经》产生于春秋中叶,在其产生之初,就被用于各种典礼仪式,如祭祀、朝会、宴会等场合。

《诗经》还被应用于社会政治交往方面,成为社会交往中表情达意的工具,《诗经》还是春秋时期贵族学习的教材,正如孔子所说:“不学诗,无以言。

”掌握诗还是贵族从政的必要条件。

其次,先秦儒家对《诗经》的政治、教化功能的高扬进一步提升了《诗经》的社会地位。

五经之中,孔子最注重的是《诗经》,《论语》之中,涉及《尚书》者3处,涉及《易经》者两处,涉及《诗经》者有20条,为最多。

孔子大力提倡《诗经》的教化功能,认为学诗关键在于用诗,要将《诗经》用于政事。

一次孔子在批评他的弟子樊迟“请学稼”之后,说:“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孟子》中涉及《诗经》39处,引《诗》35五次,论《诗》4次。

《荀子》书中涉及《诗经》共96次,引诗82次,其中转述孔子所引5次,荀子弟子所引1次,荀子本人引诗76次。

《荀子》还具体分析了《诗经》各部分的作用:“故《风》之所以为不逐者,取是以节之也;《小雅》之所以为《小雅》者,取是而文之也;《大雅》之所以为《大雅》者,取是而光之也;《颂》之所以为至者,取是而通之也。

天下之道毕是矣。

”荀子认为,《国风》可以用来节制情欲,《小雅》具有文采,《大雅》可以广大先王之德,《颂》可以到达道德的顶点。

经过孔子、孟子、荀子对《诗经》的大力弘扬,《诗经》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再次,《诗经》在西汉初期的流传也为《诗经》在汉代社会的影响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经过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化专制之后,汉代统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开始重视文化。

汉惠帝时期废除了挟书律,并由朝廷出面搜求和写录古籍,包括《诗经》在内的一些先秦古籍得以重见天日,《诗经》因是韵文,便于吟诵和记忆,得以完整地保留下来。

汉代传诗的有鲁、韩、齐、毛四家,汉代初年学鲁诗的很多,各地投学的弟子有一千多人,后来为博士官职的就有十几个。

韩诗的传承人韩婴在汉文帝时诗化的法制———《诗经》与汉代法制的关系研究杨永林(1.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梅州514015;2.厦门大学哲学系,福建厦门361005)摘要:《诗经》作为一部儒家经典,对汉代的法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诗经》之所以对汉代法制产生重要影响,与先秦儒家对《诗经》的政治教化功能的高扬、《诗经》在汉代的广泛流传以及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政策是分不开的。

汉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儒家化的开始阶段,《诗经》在汉代法制儒家化的进程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汉代统治者在立法、司法活动中,均引用《诗经》,在寻求儒家经义与封建法制紧密结合的过程中,《诗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诗经》;文化背景;立法;司法中图分类号:I207.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2-0107-04107--期为博士,齐诗的传承人辕固在汉景帝时期被立为博士,这些均表明了《诗经》在汉代的广泛影响,而这种影响为《诗经》对汉代法制的影响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最后,汉武帝奉行独尊儒术的基本国策,更是为《诗经》在汉代法制中的运用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以后,汉代的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形势也发生了变化,统治思想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以儒家思想作为官方的统治思想,《诗经》作为儒家经典,进一步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成为汉代统治者的治国法典。

正如董仲舒所说:“以《诗》为天下法矣,何谓不法哉?”(《春秋繁露·祭义》)在汉代,统治者引《诗》、用《诗》的记载比比皆是,统治者在立法、司法活动中均引用《诗经》里的诗句,《诗经》对汉代的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引《诗》立法———《诗经》对汉代立法的影响汉代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典。

汉代的律渊源于秦律,秦朝专任法家,在法律方面,统治者奉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因此,《诗经》对汉代律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小的。

汉代的令是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对律起到增补、修改的作用。

《诗经》对汉代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皇帝的诏令方面。

这里从一些史料的角度来探索《诗经》与汉代立法的关系。

从现有的史料来看,《诗经》对汉代立法的影响始于汉文帝,汉文帝最早在诏令中引用《诗经》里的诗句。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诏令押解长安,其幼女缇萦随父到长安,上书文帝,表示愿意“没为官婢”。

奏书传到文帝手中,文帝深受触动,下诏说: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

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具为令。

(《汉书·刑法志》)肉刑的改革是汉代法制史乃至中国法制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肉刑是汉代及汉代以前普遍适用的刑罚,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残损人的肢体、残害人的肌肤和机能来惩治犯罪,是非常残酷的刑罚。

汉代前期的肉刑主要有黥刑、劓刑、斩左右趾和宫刑。

缇萦的上书使汉文帝认识到了肉刑的残忍,开始着手改革肉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肉刑。

汉文帝在诏令中引用《大雅·生民之什·泂酌》的句子来表达自己的立法主张。

关于“恺弟君子,民之父母”,孔颖达说:“然则为人君者,安可以不行道徳而作民父母?故言此以戒。

”①《诗经》里的诗句为其制定废除肉刑的法令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渊源。

对于酿酒和饮酒的禁止和限制在中国古已有之,古代禁酒的原因很多,其中灾荒是主要原因。

对于酒的禁止与解禁,一直交替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始终。

汉宣帝在五凤二年(公元前56年)八月,就颁布过一个允许民间婚礼中饮酒的诏令,其中就引用《诗经·小雅》中的诗句: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

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

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

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亡所乐,非所以导民也。

《诗》不云乎?“民之失德,乾糇以愆。

勿行苛政”。

《汉书·宣帝纪》)针对地方官吏擅自禁止百姓在婚宴中饮酒的行为,汉宣帝认为这与婚宴的目的不相符合。

婚宴的目的就是行婚姻之礼乐,若擅自禁止,就无法引导百姓遵守礼乐。

因此,宣帝下诏允许民间婚宴饮酒相贺。

在诏令中,他引用《小雅·鹿鸣之什·伐木》中的诗句。

《伐木》是一篇宴饮诗,宴饮就离不开饮酒,而“民之失德,乾糇以愆。

勿行苛政”实际上是从反面告诫统治者,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往往是由饮食细故引起的,要创造和平的局面,就要处理好饮食之类的小事。

禁止婚礼饮酒,不仅与婚宴的目的不符,与《诗经》的精神相悖,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实,汉代地方官吏禁止婚宴中饮酒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汉代就有禁止群饮的规定。

出于强化社会治安、防范民众聚众造反的需要,汉代法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地方官吏为了不触犯这条法律,也是出于维护本地社会治安的需要,禁止百姓婚宴中饮酒。

而具有教化职能,被汉代统治者当作政治《圣经》的《诗经》中就有宴会中饮酒的记载,因此,汉宣帝下诏要求地方官吏解除酒禁。

实际上,汉宣帝在这里是引《诗》破律。

《诗经》里有一些谏诗,这些诗的主要内容对统治者进行规谏,是告诫统治者要实行仁政,爱民惠民。

这些具有告诫功能的诗句,对后世的统治者起到了很好的教化作用,因此,后世的国君也经常在诏令中引用这些诗句。

如汉元帝在永光四年下诏说:安土重迁,黎民之性。

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

顷者有司缘臣子之义,奏徙郡国民以奉园陵,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失产,亲戚别离,人怀思慕之心,家有不自安之意。

是以东垂被虚耗之害,关中有无聊之民,非久长之策也。

《诗》不云乎?“民亦劳止,108--迄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

”今所为初陵者,勿置县邑,使天下咸安土乐业,亡有动摇之心。

布告天下,令明知之。

(《汉书·元帝纪》)针对地方官吏奏请迁徙百姓来侍奉园陵的建议,宣帝认为这样会导致百姓背弃祖先和家乡,无法安居乐业,因此,下诏禁止迁徙百姓来侍奉园陵,以使百姓过上稳定的生活。

这里引用《大雅·生民之什·民劳》中的诗句。

《民劳》是一首安民防奸的谏诗,“民亦劳止,迄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乃该诗的开头四句,诗人告诫统治者:人民已经很劳苦悲伤,亦不能求得暂时的安康,统治者要对国人施以恩惠,然后再安抚四方。

宣帝引用此诗,一方面是为自己的诏令寻求经典上的依据,同时也是为了标榜自己的仁爱之心。

《诗经》里有一些怨刺诗,这些怨刺诗都具有很强的批判现实的精神,在中国古代诗歌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这些怨刺诗对后世的统治者同样具有教化功能,因而也常常被统治者引用于诏令,如汉成帝在永始四年颁布的诏书中就引用了《小雅·祈父之什·节南山》中的诗句: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故民兴行,上义而下利。

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

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四方所则,未闻修身遵礼,同心忧国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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