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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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北省普法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4年湖北省普法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4年湖北省普法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法人单位的()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B.消防安全管理人C.消防安全保卫干部2.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3.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供应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_______。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③.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⑤.阅历丰富;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A.①②③④⑤⑥B.①②③④⑤C.①②③④⑥D.②③④⑤⑥4.在国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必须进行防火巡查,至少每几小时巡查一次。

()A.至少每两小时一次B.至少每三小时一次C.至少每四小时一次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A.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B.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C.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D.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6.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A.视频监控设备B.可燃气体报警装置C.消防喷淋系统7.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______A.商品和价格B.商品和服务C.服务和价格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是哪一年发布的______。

A.1997年5月B.2023年1月C.2023年2月D.2023年11月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交通工具、食宿、目的地、事务、公务活动内容,下列没有违反规定的是______。

A.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B.自行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C.自行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D.拒绝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的公款宴请10.下列有关电动车停放、充电的说法,错误的是()。

督察工作规则

督察工作规则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机制,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督察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树立工商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促进文明执法和高效服务。

第三条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督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督察机构的督察对象是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督察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督察机构。

全省工商系统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督察队,督察队是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行政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机关及其所辖系统的督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选派公道正派,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年富力强,熟悉业务的干部组成督察队伍。

下一级督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督察机构的意见,并报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察机构在本级工商局党组(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督察工作向本级工商局党组(党委)或者直接向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省工商局督察机构的职责是:(一)制定督察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工商系统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督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二)对全省工商系统年度重点工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三)对全省工商系统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情况进行督察;(四)对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督察;(五)对全省工商系统干部作风纪律、着装风纪、服务态度、服务效能、办公环境容貌等进行督察;(六)承办局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督察事项。

督察工作制度原则

督察工作制度原则

督察工作制度原则一、引言督察工作是保障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督察工作,提高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和完善督察工作制度原则至关重要。

本文从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公正公平、保密安全等五个方面阐述督察工作制度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督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要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督察人员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如实报告问题。

对于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处理问题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处理,确保问题的解决符合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要求。

三、依法依规原则依法依规是督察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督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督察工作的合法性。

督察人员在开展督察工作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操作,确保督察工作的合规性。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督察工作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督察工作的开展。

四、注重实效原则注重实效是督察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督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落实。

督察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突出重点,抓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督察人员要注重实际效果,不得搞形式、走过场,要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的落实。

同时,督察工作也要注重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督察工作制度,提高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是督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督察工作要公正无私,公平对待每一个问题和个人。

督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在处理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一碗水端平,确保公正公平。

对于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要及时回避,确保督察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督查工作制度及流程实施细则

督查工作制度及流程实施细则

督查工作制度及流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高金叶达公司的工作效率,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局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原则:1、力求落实:通过督促检查,促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馈落实情况。

3、突出重点:围绕公司领导的关注点进行立项督查。

4、讲求实效:对督查事项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督办、及时报告。

二、督查督导工作的基本程序:1﹑立项:将督查事项,以《行政督办卡》方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以待复查。

2﹑督办:采取现场、会议等督查方式,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完成情况。

3﹑反馈:对督查事项进行整理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4﹑归档:按照办结一件整理一件的原则,分类归档保存,做为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三、督查体系:实行三级督查体系,即综合大检查、综合办检查、各部门/单位自查。

1、综合大检查,由总经理或其他公司领导带领各部门经理的全面质量大检查,综合办负责记录整理,对发现问题下发《行政督办卡》进行处理,并全公司通报。

2、公司综合办日常不定时抽查,根据督查项目每周选择一个侧重点巡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下发《行政督办卡》进行处理。

3、各部门/单位内部检查,按个部门岗位职责、程序标准等进行自查,作出相应处理和记录,并将自查纠错情况在周例会汇报。

五、督查工作任务:1、公司年度及其阶段重点任务的落实。

2、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和监督。

3、总经理周例会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

4、总经理交办的其它督办任务。

六、日常督查/督导项目:1、员工自律:行为规范、考勤纪律、在岗情况。

2、仪容仪表:着装、发型、妆面、站、行、坐、立、走等。

3、卫生:设备的清洁维护、工作环境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4、工作纪律: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员工守则》。

5、服务质量: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服务的效率、服务的技巧和技术。

6、安全消防:服务项目的安全规定,设备设施运行的隐患预防、消防设施配置等。

7、执行监督:对公司现行制度的执行力及规范化操作进行日常督导。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鄂政办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2013年9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推进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建立政务督查工作机制。

一、健全督查机构。

成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政务督查室主任、省政府督查专员、聘任督查专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二、突出督查重点。

主要负责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鄂政发、鄂政办发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以及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件、交办件督办工作。

三、改进督查方式。

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工作在一线开展、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落实。

督查工作实行分项督办、巡回督查,重大事项“一事一督”。

四、强化督查实效。

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着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完善督查通报、督查约谈、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五、加强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省政府专项督查、部门督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内部的各项督办工作,整合督查专员、政务督查、重点项目督查等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督查工作格局。

六、加强队伍建设。

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忠于职守,为民务实,公正廉洁,勇于担当;做到情况清楚、督办有力、实事求是、反馈及时、落实到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违规批证、批照、批案或授意、指使、默许下属违规收费、办证、办照、办案;二、不准利用办证、办照、办案及年检之机收受、索要管理对象的钱物;三、不准从事或授意、默许配偶、子女从事注册登记代理活动;四、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或接受其变相给付的报酬;五、不准利用行政执法职权或工作之便参与营利活动;六、不准授意、指使下属利用职权发行自己或亲友的出版物;七、不准利用婚丧嫁娶搞大操大办或借婚丧嫁娶、生病住院、干部调配、逢年过节等收受下属和管理对象的钱物;八、不准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九、不准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封官许愿、突击提干、为亲友谋取职位;十、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为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小汽车、电脑、手机;十一、不准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全省县、市及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违反上述条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免职处理。

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工商所长、分局局长从政行为规范,由市、州工商局参照上述规定制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结束——。

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综合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综合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综合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4 532×79÷158的值是()。

A.2 266B. 2 166C. 2 366D. 2 362 " />【参考答案】A2. 某人同时购买 2 年期、5 年期和10 年期三种国债,投资额的比为5︰3︰2。

后又以与前次相同的投资总额全部购买 5 年期国债,则此人两次对 5 年期国债的投资额占两次总投资额的比例是()。

3A. 5 7B.10C.D.3 4 13 20【参考答案】D3. 两个圆柱形水井,甲井的水深是乙井的一半,水面直径是乙井的 2 倍,蓄水量为 40 立方米,问乙井的蓄水量为多少立方米?()A.20B.40C.60D.80【参考答案】A4. 0.0016 的开方的值是()。

A.0.08B.0.04 " />C.0.004D.0.008【参考答案】B5. 一座楼房有 8 层,分为 4 个单元,每个单元第一层和第八层各住 2 户,第二层到第七层各住 3 户,这座" />楼房一共可以住多少户?()A.88B.90C.94D.96【参考答案】A6. A、B两辆列车早上8点同时从甲地出发驶向乙地,途中A、B两列车分别停了10分钟和20分钟,最后A车于早上9点50分,B车于早上10点到达目的地。

问两车平均速度之比为多少?()A.1:1B.3:4C.5:6D.9:11【参考答案】A7. 公文具有其他任何文献形式无法替代的功能是()。

A、执行性功能B、强制性功能C、权威性功能" />D、凭证性功能【参考答案】C8. 我国四大牧区中最大的是()。

A、内蒙古牧B、新疆牧区C、青海牧区D、西藏牧业9. A、B 两数恰含有质因数 3 和5,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75,已知 A 数有12 个约数,B 数有10 个约数。

湖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工作规范

湖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工作规范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12315 ”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管辖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一节接收、分送、受理第二节办理第三节反馈、督办第四节回复、回访、归档第五章制度建设第六章工作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 12315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 1 —法》《 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 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托12315 指挥调度系统,通过12315 专线、短消息、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渠道,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社会公众对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听取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消费教育引导,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工商所分别设置 12315 工作机构,具体负责12315 工作。

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相对集中接收消费者通过 12315 电话的投诉、举报、咨询(以下简称“消费者诉求” )。

县级以上工商局 12315 工作机构接收的消费者诉求处理,实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分级处理和向同级业务部门横向分办处理的机制。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12315 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 12315 工作机构名称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 指挥中心”;市、州、直管市、林区 12315 工作机构名称为— 2 —“12315 指挥中心”,冠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名;县(市、区)12315工作机构名称为“ 12315 投诉举报中心”,冠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名;工商所设立“12315 投诉举报站”,冠所属工商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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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工作规则(试行)【颁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时间】 2010-08-10【实施时间】 2010-08-1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督察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机制,规范全省工商系统督察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树立工商部门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和促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提高执行力,促进文明执法和高效服务。

第三条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

督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督察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章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全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督察机构。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督察队,督察队是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行政机构。

工商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内设督察组。

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辖工商系统的督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选派公道正派,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年富力强,熟悉业务的公务员组成督察队伍。

第七条督察机构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察工作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督察机构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交办的重大或特殊的督察事项,直接对局长负责。

第八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察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一)制定督察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督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二)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辖工商系统安排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中心工作、专项整治及局党组(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察;(三)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辖工商系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进行督察;(四)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辖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作风纪律、工作效能进行督察;(五)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辖工商系统干部着装风纪、办公场所环境容貌等进行督察;(六)对上级领导机关、上级督察机构和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督察;(七)“三定”方案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督察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三章督察方式和程序第十条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方式为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

日常督察,是指对督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开展经常性的督察活动。

专项督察,是指在特定时间对特定事项开展的督察活动。

个案督察,是指对上级机关和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交办的个案开展的督察活动。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按照督察工作计划开展督察活动,同时对有关投诉举报、上级机关安排部署、局领导交办和批示事项等,适时开展督察工作。

督察机构应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与有关业务机构会商,制定年度和季度督察工作计划,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经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批准,督察机构可根据督察工作的需要,抽调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机构人员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察人员组成督察组,开展督察活动。

第十三条上级督察机构可以对本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督察,不受层级限制。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横向交叉督察或纵向联动督察,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专项督察工作任务,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并对督察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督察机构执行督察任务时,一般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

一般督察事项,由督察机构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督察,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开展专项督察、重大事项督察,事先应当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并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督察行动一般采取现场督察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暗访、征集第三方意见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督察人员现场执行督察任务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督察证或《督察通知书》。

根据督察工作需要,督察人员可以着工商制服或便装;暗访时,着便装。

第十八条被督察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督察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第十九条督察人员开展现场督察,应当做好现场督察记录,必要时送达被督察对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督察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督察机构开展个案督察,一般应当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审批或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督察工作任务。

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结果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

有关督察工作结果,需要由有关机构作进一步督办或处理的,交由有关机构办理。

第四章督察权限和处理第二十一条经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批准,督察机构负责人可以出席或列席本级局有关重要会议,了解掌握有关重大工作决策和安排部署。

第二十二条督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现场检查被督察对象的工作情况;(二)责令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三)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据材料;(四)通过录音、摄像、照相等手段,收集督察资料;(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督察机构对被督察对象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一)现场督察发现有轻微违规或不当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予以纠正;(二)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现场提出整改建议或者制发《工商行政管理督察整改建议书》;(三)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制发《工商行政管理督察整改通知书》;(四)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经局长审批或局领导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制发《工商行政管理督察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督察机构发现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单位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拒不执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部署或者决定的,可以责令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

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撤销或者变更督察决定。

第二十六条被督察对象对督察机构作出的督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有关督察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察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督察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督察复核决定。

异议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经督察复核,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经局领导或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后,督察机构应当变更或撤销督察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二十七条被督察对象接到督察机构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督察整改建议书》、《工商行政管理督察整改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督察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或落实督察决定,并将整改或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制发文书的督察机构。

第二十八条督察机构在督察行动中发现重大紧急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置。

时间特别紧迫的,督察机构负责人可以决定先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处置,但做出决定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督察机构发现被督察对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需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人事或监察机构给予处理。

人事或监察机构的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督察机构备案。

督察机构发现被督察对象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督察机构发现被督察对象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单项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机构应当对督察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撰写督察情况通报,经分管局领导或者局长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督察机构对日常督察、专项督察、个案督察所发现的问题和被督察对象的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召开所辖系统督察情况通报会议,交流督察工作情况,掌握督察工作动态。

第三十三条督察机构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档案,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第五章督察纪律第三十四条被督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一)拒绝接受督察人员的督察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不执行督察决定、不采纳督察建议或拒不整改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督察人员的;(五)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五条下级督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分管局领导和督察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一) 不按时完成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督察任务的;(二) 弄虚作假,包庇被督察对象的;(三) 报送的督察工作情况严重失实的;(四) 拒不执行上级督察机构决定或者拒不采纳建议的;(五) 督察工作不力的。

第三十六条督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命令;(二)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三)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督察工作情况;(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督察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蓄意刁难、打击报复被督察对象。

第三十七条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本系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督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保障,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明察暗访所需的摄像、照相、录音等设备和办公设备,保障督察工作正常开展。

暗访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省直部门的作法,纳入特别补助管理。

第三十九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察干部的配备、选拔以及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表彰、提拔使用等,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专门办法。

第四十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督察证及有关督察工作文书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0年8月10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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