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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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项选择题

法律多项选择题

法律多选题1.法律事实的类别包括()。

A.假定B.制裁C.事件D.行为2.法律实施的方式包括()。

A.法律的解释B.法律的监督C.法律的适用D.法律的遵守3.以下()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A.吊销执照B.征税C.制定部门规章D.发布天气预报4. 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A.孙子孙女B.非婚生子女C.外甥侄女D.兄弟姐妹5. 受要约人变更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被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该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为新要约?( ) A.合同标的、数量、质量B.合同价款或者报酬C.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D.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6.下列权利属于人格权的有()。

A.监护权B.姓名权C.肖像权D.荣誉权7.下列各项中,中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是()。

A.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D.科学发现8.下列属于我国价格形式的是:( ) A.市场调节价B.行业调节价C. 政府指导价D.政府定价9.《刑法》的基本原则是()A. 罪刑法定原则B. 罪刑相适应原则C.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 类推适用原则10.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1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的是()。

A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B 审判机关工作人员C 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D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E 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12、债的消灭原因有()。

A 债的履行B 债的免除C 债的混同.D 债的抵消E 债的提存1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 )。

A 公司的权力机构B 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 C 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 D 全体股东组成的机构E 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1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 类推原则B 罪刑法定原则C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D 权力制约原则E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 国防和外交行为 B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 C 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 D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E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16、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有()。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就是指能以⾃⼰的⾏为取得⼀定的权利以并且承担,那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效⼒分为:有效的民事⾏为,效⼒待定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为,⽆效的民事⾏为。

1、效⼒待定的⾏为合同成⽴后,要么⾛向有效(追认),要么⾛向⽆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始的有效或⽆效;在有效或⽆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向⽆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为时是限制⾏为能⼒,但过⼀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为能⼒,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使,⽽是已经取得完全⾏为能⼒的本⼈。

【合同法】第四⼗七条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论是否善意)。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已)―――效⼒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四⼗⼋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九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四种情形

效力待定的四种情形

效力待定的四种情形
是指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需要根据后续情况来确定的四种情形。

这四种情形分别为:
1. 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 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法律明确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 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待定,需要根据后续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效。

4.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以上四种情形都属于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需要根据后续的法律程序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况

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况

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况
哎呀呀,“效力待定”这个词儿可真是有点复杂呢!不过别担心,让我这个小学生来给您讲讲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况。

先来说说第一种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就像我们班的小李同学,他才十岁,还不太能完全明白一些复杂的事情。

假如他一下子签了个超级大的合同,比如说要花好多好多钱买一个大别墅,那这个合同的效力可就待定啦!为啥呢?因为他还小,还不能像大人那样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啥。

这就好比他想要去开一辆大卡车,可是他连方向盘都握不稳,能行吗?
再说说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就像有个叔叔,他没有得到主人的同意,就替主人把房子给卖了。

这能行吗?当然不行啦!这就好像有人没经过你的同意,就把你的玩具送给别人了,你能乐意吗?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也是待定的。

还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比如说小王的爸爸把小王特别喜欢的一个玩具,偷偷卖给了别人,而且还没经过小王的同意。

这是不是很过分?这就跟有人把你辛苦画的画,没经过你同意就拿去展览一样,太让人生气啦!这种合同的效力也是待定的。

您看,这效力待定的三种情况是不是挺有意思的?其实啊,在生活中我们可得小心这些情况,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惹出大麻烦呢!我觉得呀,我们都要多学一些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不让别人随便侵犯我们的权利!。

事业单位考试-民法笔记

事业单位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1.有效:2.无效3.可撤销4.效力待定民事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8)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8-18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例题:【例题1】甲从16岁时就有了工作,每月收入1500元三年后已有一万多积蓄。

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甲自作主张花3000元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购买金项链的行为()A.无效民事行为B.有效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D.属于事实行为答案:B16岁已经视为完人了【例题2】孙某,16周岁,经其父同意,在网上与乙某达成了买卖二手电动车的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

A.有效合同B.效力待定C.可撤销合同D.无效合同答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为有效【例题3】某首饰店将一枚铜戒指误当黄金戒指卖给李某。

这一行为属于()A.犯罪行为B.无效民事法律行为C.有效民事法律行为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重大误解,可撤销【例题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某男孩,7岁,把家里的古董送给同桌同学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给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BA.无完全行为能力人B.重大误解带来的可撤销C.恶意串通,无效D.违法,无效【例题5】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15岁的乙与某销售公司签订购买2部手机的合同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与他人签订房购买合同C.丙雇佣丁的商船走私品牌手机,并与丁达成利分成协议D.戊通过向领导行贿的方式与某国有公司签订销告合同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行为,效力待定B 无行为能力人,无效C 违法D 行贿违法,可撤销答案A一.物权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概念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前三项所有人借给他人,他人也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处分权只有所有人有):3.共有共有分为两类:按份共有(按份数共有,一方共有人专卖其份额,另一方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共有人两个以上,对财产不分份额,等额均分(若没有约定共有方式,除家庭成员外,一般按份共有)4.相邻权特点:1.法定的2.无需约定两个房子建好后,中间的路,都能走担保物权(重点)1.抵押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1)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①法律要件须有错误认识;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须错误性质严重。

②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③造成较大损失。

(3)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即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⑥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

无效,待定可撤销合同区别

无效,待定可撤销合同区别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 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此 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 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 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 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 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 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 果。

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 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 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六.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对比

(三)两者体现的原则也不同。 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 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 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 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 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
3.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后,如果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有损失,对造成 损失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要予以赔偿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4.追缴财产,收归国家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 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 失的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不影响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目录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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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徽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之辨许泽杨陶钟太朗摘要本文试从概念法学的角度,以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之历史演进为线索,对此类法律行为之效力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并得出结论: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在特定行为作出之前其处于无效之状态,并认为以未定之无效或不确定之无效命名之更为准确。

关键词效力待定特定行为未决之无效不确定之无效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07-02一、关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我国较权威的民法学教科书中,多有类似的经典表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又可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确定不生效的民事行为的可能,也存在转变为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

“’这样的经典表述,自我们当学生始,均被奉为圭臬,丝毫未有所质疑。

二、“效力待定”——长期的困惑初时,当被问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相关问题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在特定人予以行为之前,是不能确定的,其效力处于一种未决的状态。

但后来发现,若作深一步理解,此种解释却不尽合理。

具体言之,在特定人未作追认之前的效力待定状态,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例如:某甲(未成年人),将其祖父赠与其的古董拿到古玩店出卖,店主某乙虽明知某甲为未成年人,但以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购买,此为一种显然的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

那么,在甲之法定代理人未作追认之前,乙是否已经获得该古董之所有权,面对此一设问,可能会有这样的回答——“尚待确定”,但是,据此“尚待确定”就说明了此时乙并不是古董之所有权人,古董所有权并未发生主体之变化。

于是,这样一种判断可以做出,在特定第三人做出特定行为之前,所谓之“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其本身是不发生当事人所欲求之利益安排的,即是当事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不生效。

则,以“效力待定”来命名此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并不能清晰地表达此法律行为之特征,而造成人们的误读。

故,需对“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之效力问题作再认识。

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之辨事实上,“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并非为一个我国民法学界自创的概念,而是一个舶来品,但是,与其他诸多肇端于罗马法的概念不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始于德国民法。

德国民法首倡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僦法律行为以下,作有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二元划分,而之于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的划分,不同学者似采不同的表述,拉伦茨先生将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作完全无效的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五元划分。

’拉伦茨先生的弟子梅迪库斯教授,则采用另一种表述,将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区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未决的无效以及相对的无效四种具体的形式。

4、两位德国学者对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的划分,几乎是一致的,但亦存一定的区别,其问为主要者,即关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拉伦茨先生采此种称呼,梅迪库斯先生则将之称为法律行为“未决之无效”。

虽然,在不同的称谓之下,两者的外延是完全一致的,但外延一致并不代表两者是同一概念,若它们在内涵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差别,则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显然,从文义上理解,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强调的是此种法律行为在特定行为作出之前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性,而未决的无效强调的是此种法律行为在特定行为作出之前该法律行为是不生效的。

显然,效力不确定和不生效并不能认为是同样的意思。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拉伦茨先生分类上以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命名之,但是在进行具体界定之时,却特别强调“效力未定的行为尽管暂时无效,因为它在法律行为本身之外还欠缺某种生效要件,但是,如果补充了必需的要件,就可以成为有效的。

”4’可以发现,拉伦茨先生仍然强调此类行为在特定人补充必需要件之前,仍属于无效之法律行为,尽管此种无效有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而至梅迪库斯先生处,对这种在法律行为本身之外还欠缺某种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则已改称为法律行为未决的无效。

作者认为,梅迪库斯先生,作为拉伦茨先生的弟子,对拉伦茨先生的著作应是了解颇深,此称谓之改变,应为深思熟虑方作出,拉伦茨先生以效力未定来命名此类法律行为,但是在对其内涵的揭示中,则认为此类行为,首先为无效,只是有成为有效的可能,以效力未定称呼之,虽能表明其一部分本质属性,即效力存在变化的可能,但从语言学上讲,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的外延还应包括存有从有效到无效可能的法律行为,且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并不能正确地揭示其在特定人行为作出之前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这一特点,因此,采此种表述,似有不妥。

故梅氏可能正是基于如此的考虑,以“未决的无效”命名此类行为,从语言学和逻辑学上讲,都较“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精确。

在对存在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类属划分上,对我国大陆民法理论影响颇深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也基本采用德国法的划分式,只是较德国法理论更符合东人的思维习惯。

史尚宽先生、王泽鉴先生均采三分法,但表述有所不同,史尚(下转第10页)作者简介:许泽杨,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陶钟太朗,攀枝花学院教师,法学硕士。

7Legal syst em A n d s oci et y 圈圜邈蟹翟匪鎏竺生墅!f叁整!查塾金修正。

在此过程中,我们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

因此,保证学者对法律秩序进行研究一股都是从法对秩序的作用角度人们的言论自由可以让人们畅所欲言,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法律进行分析的。

笔者从社会对法的评价的角度,试图论证人们对法秩序建构有意义的客观的评价。

的评价对法律秩序建构的意义。

我国法律秩序建构的模式是自(二)排除强力干扰上而下的,上面推进,下面执行,完全是权威推进型,殊不知人们一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必须要有大量的信息提供给评价者。

对法的评价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秩序的接受与否。

“中国正从‘压对于评价者而言,“在获取评价客体的信息的过程中,评价主体面制型’的秩序模式向‘自治型’的秩序模式转换。

现在的问题一方对的第一个风险就是根据评价目的将本然状态的客体进行整面是‘压制型’的秩序模式明显失灵,另一方面是‘自治型’的秩序容。

”。

在进行法的社会评价时,如何使人们做出合理的信息选择模式明显的缺位。

”。

‘法的社会评价,正是在呼唤一种自治型的法而不受误导,才有利于法律秩序的构建?这的确是一个难题。

除律秩序模式,它既可以是明得失的“政府镜鉴”,又可以是达情理非评价主体都是法律专家。

笔者认为,只要保证没有外在的强力的“群众喉舌”,既可以是“载舟”的民意体现,又可以是“覆舟”的影响评价主体的评判,就可以保证评价的结果是真实客观的。

“评先期反映。

所以,及时的转换法律秩序的构建方式,重视人们的价的标准不是天然形成的东西,而是人设定的。

它是人在一定的评价,尊重民意,改变权威推进的模式为全民参与自治的模式,才社会活动过程中,对各种社会现象J J u以理性的反思而设定出来是法律秩序构建的真正出路。

的。

”@人们可以按照不同的价值标准对法进行评价,从而做出不同的判断。

但是,人们对法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会出现把多元价值茁每F.评价沦.东方}l傲社.1995.I.合一的情形,那就是,人们会不自觉地用他们心中的正义的标准詈羹雯未差冀掌鉴岳;篙舞教育f_}j版社北京大学i{{J洲_。

眠,,:.来评价法,这时,多元价值标准合一形成一个“帝王标准”——正(§)【美】I晗特著.翟小波译.实证主义与法律_I道德的分离.I{arv ar dL a w R e vi ew.v0I7I.义。

在多元意识的外围空间,应该有一个地带是为人们的共同意“。

’高蒗嚣豫曼著琊刖}m会理沦的暴础.社会科学文献I瓶}卜1990.28.识所保留的,在这个地带,我们可以团结起来,形成认同感,并对(科美Ⅲ林鼽冲突社会学/于海.两方礼会思慰史愎【L大学“I版出1993.任何试图破坏这种团结的行为予以坚决反击。

正义的标准,虽然詈茎素掣警馨臻慧篙盏忿譬尝鉴麓:972B9‘难以描述,但可以保证人们的评价的真实性。

人民是社会生活的嚣羹{毖嚣鋈慧羹鬈麓嚣i;i蒜i箍点:|::?:;潞:£篙j篡:227参与者,是法律秩序的真正建构者,人们的切身体验决定了人们@季m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嘣蚁法大学}“版社.1999.340.更能知道什么样的法律秩序市符合正义的,是他们所需要的。

因蓦翼蟊窘箕i;裂鉴婪炙莩备瑟i一。

.m.此,只要没有外在的强力误导、干扰人们的评价,人们就会自然的⑩谢咩剖纷处理和社会和谐/徐昕主编.纠纷解决。

m会∞I谶法律{u版社.2006.43.作出对法的积极评价。

(上接第7页)宽先生将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分为确定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以及不确定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而王泽鉴先生亦采三分法,且前两类与史尚宽先生所作划分并无二致,仅最后一类其称呼有所改变,王泽鉴先生仅用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称呼此类法律行为,且并不像史尚宽先生那样用了其他称谓,这与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看法是一致的。

进一步观察两位先生对此类法律行为的界定,史尚宽先生日:法律行为之不确定的无效或浮动的无效,我民法称为不生效力。

不确定的无效,谓法律行为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的内容之效力,与确定的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8明确地指出了在特定行为之前此类法律行为是处于无效之状态。

而王泽鉴先生的语言中,则是如是的表述:“于特定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其效力的发生须得他人同意。

所谓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及事后同意。

民法条文称‘事先同意’为允许,称事后同意为承认。

法律行为应经他人事先同意而未得其允许者,其效力未定,处于浮动不确定的状态,是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

可以发现,两位先生在对该类法律行为内涵的揭示上,存在较重要的差别,史尚宽先生认为在特定行为做出之前,此类法律行为无效,而王泽鉴先生则认为是效力待定。

显然,正如前文所言,以未决的无效(不确定之无效)命名之更加符合此类法律行为之本质属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国内主流民法理论均采用泽鉴先生的表述式,即以效力未定命名此类行为,并且并未在概念阐释中说明特定行为之前此法律行为的无效性,而认为是效l O 力待定的。

虽然也有学者坚持认为,效力未定的行为其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确定,在其被有权人追认之前是自始无效,追认后自始有效,”但终究未成为主流观点,使关于此的理沦存谬至今。

四、结论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抑或将之称为法律行为未决之无效或者不确定之无效,就称谓而言,有一种习惯性的力量在其中,采何种方式本无须多言。

但是,作者认为,在对效力待定之法律行为界定中,采特定行为之前此类法律行为之效力处于未确定之状态此解,则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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