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论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规定之关系

作者简介 : 刘耀东(9 1 )男 , 18 一 , 山东栖霞人 , 大连海洋大学讲师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1 8
。 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1 [ 由王利 明教授主持 定之 原则应 优先 适用 嘲 3 ” ( ) 二 无特 别意 义说 起草的《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 13条规定 ,行 为 第 7 ”
月, 刘某 见 房 价继 续 上 涨 , 将 该 房 屋 出卖 与 善 意 对抗善意第三人 。 《 遂 ”瑞士债法典》 1 条规定 ,债 第 8 “
的宋某 ,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0 9 3 , 20 年 月 李某 务人与相对人相通所为之虚伪意思表示 , 不得对抗 将张某 、 刘某告上法庭 , 主张张某与刘某 之间的假 信赖因书面债务承认而取得债权的第三人。 《 ”韩国 买卖无效 , 并请求返还房屋。 民法典》 18 、 19条及第 1O条分别规定 第 0条 第 0 1 意思表示 , 乃表意人将其 内心意欲发生私法上 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基于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及 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的行为。 内在之真实意思与外 欺诈、胁迫情况下而为的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 , 在之表示行为通常一致 ,然不一致者亦时常有之 , 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 “ 民法” 第 此 即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 , 无论是意思与 8 条、第 9 条也分别规定 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 7 2
摘 要: 在通谋虚伪表 示及被欺诈之情 形, 民法关于“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之规 定与善意取得制度 ̄ - 并存。而于胁 q . - 迫之情形 ,撤销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 应优先 于善 意取得而适 用, 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 法 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 之情形 , 不发生意思表 示瑕疵与善 意取得之关 系问题 , 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 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 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 , 其非但 不得 主张“ 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 而受保护。 , 关键词 : 通谋虚伪表 示; 欺诈 ; 胁迫 ; 善意取得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正文第一章: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而“表示”是指将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1】。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换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
尽管如此,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只有正确区分它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它们的区别如下:第一,意思表示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
所以,从概念来比较,法律行为包含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
在意思表示中成立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
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为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来说,若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做出或到达为成立标准;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为成立标准。
第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
意思表示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
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实性,而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一定强调意思的真实。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一:意思瑕疵的概念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被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简介:意思表示瑕疵是民法典总则之中的重要内容。
本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主题,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各种类型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尝试构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学说体系。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国际或区际条约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最新立法、司法以及研究动态进行详尽地梳理,很好地分析并把握意思表示瑕疵的研究动态以及发展趋势,二是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之下,针对现有的民法典总则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之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予以评析,并从立法论的角度提出建议;三是在制度分析中引用大量的判决进行实证研究,并对判决的得与失予以分析与检讨,同时对相关热点与疑难问题进行评析,使之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内容摘要: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
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反之,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
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自治信赖保护体系一、问题的提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民法典总则得以创设的重要基石。
私法关系的变动,意思与表示之间一致固属理想,但表意人因受自身或外在因素的影响,两者不一致亦较常见,这称之为“意思表示瑕疵”。
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及其类型,是分析单方行为、合同、遗嘱以及婚姻等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条件。
从学说上看,学者对于对此既有共识亦有分歧。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开了实质性的步伐。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目录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 4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 (5)(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5)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5)(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5)(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6)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6)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6)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意思表示构成要素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关系摘要: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二者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其构成要素之间是辩证统一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表示不一定真实,或不一定有意思表示。
关键词: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在民法中是个特定的概念,即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
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第126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其构成要素之间是辩证统一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表示不一定真实,或不一定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分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其中的前两项为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说明了成立意思表示所应具有的意思内容,而最后一项主要体现了意思表示的客观的构成要素。
(一)目的意思目的意思,目的意思是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成立的根基,不具备目的意思表示或目的意思不完备的,或目的意思本身就具有矛盾性的表示行为,就不构成法律行为。
按照传统的理论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以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要素、常素和偶素。
而要素是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需具备的目的意思内容,大概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要素为特定的法律行为特别内容与一般内容的统一,是理解不同种类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种类的要求的关键。
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有特定种类的要素,民法又允许行为人根据其要素类型的要求具体明确其要素的内容。
要素必须具有意思内容,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或强制性的要求,就没有必要要求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加以确认,那么其之外的法律关系和内容也许就没有实际意义。
要素1候晓丹,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效力,当代法学论坛.要求确定明确,是成立具体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
对要素的规定,各国民法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要素不完整、不具备,那么意思表示将不会成立,而且在以后任何情况下也没有补救的可能性。
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摘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变更、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与传统民法在立法模式、类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需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合同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效力完善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规制的建议几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有利于司法实务。
一、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概述(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是德国民法制度中的基本概念,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1](P90)。
笔者认为,意思表示主要包括如下内涵:(1)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活动;(2)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欲达到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3)意思表示行为通过一定方式来开展;(4)对外表示要达到他人能知晓的程度。
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主观要件)和表示行为(客观要件)两部分构成:1、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是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欲达到某种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从而使他人能够知晓其内心意思的活动。
如发送要约函、在合同书上签字等活动就是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因为只有内心意思而无外部表示行为,则不能将内心意思客观化,该内心意思根本无法为他人所知晓,也就无法构成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是内心意思,所谓内心意思,是指当事人追求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志和思想。
论瑕疵意思表示

疵 即为表示 瑕疵 。此分类标 准清晰 , 与价值无涉 。该标 准涵盖 了全 部 瑕疵意思表 示行为 , 利用这 种标准作 出的分类 有周延性 。虽然 故 我 国民法 中的瑕疵意思 表示归类 不周延 , 整体上 看是合理 的。下 但 文将以德 国民法的分类标 准为基 础结合我 国的进行讨 论 。
参 考文 献 :
[ 王泽鉴 . 1 】 民法总 则【 】 M. 中国政 法 出版社 ,0 1 2 0. [ 郑 玉波. 2 ] 民法总 则【 】 M. 中国政 法大 学 出版 社 ,0 0 . 2 01 【 张俊 浩. 4 ] 民法学原 理【 ] 国政 法 大学 出版社 ,0 0 M. 中 20 . 【 龙 卫球 . 法总论[ ] 5 ] 民 M. 中国法制 出版 社 ,0 2 2 0.
专 题 研 究
T CH Lo D M_R T E No GY AN A KE
Vo .7, . 2 2 0 1 No 1 ,01 1
论 瑕疵 意思 示 表
兰 宇
( 川 大 学 法 学院 , 川 成 都 N I 四 606 ) 1 0 5
摘 要 : 思表 示是 构成 民事 法律 4 最关键 的核 心要 素。 该文从 意 思表 示入 手 分析 其构 成要 素 , 意 5 - 并结 合 中外 民 法原理 . 归纳 并分析 瑕疵 意思表 示的 类型 以及效 力与 处理 方 法。 关 键词 : 思表 示 : 意 瑕疵 意思表 示 : 瑕疵 意思表 示 的分类 d i 03 6 /i n1 0 - 5 42 1 .20 0 o: .9 9js .0 6 8 5 .0 01 .5 1 .s
一
当前 我 国民法 对瑕 疵意思 表示 的分 类有 待改 进 。 民法 典立 在 法 过程 中也许 可 以参 考 大陆 法 系的 分类 标准 和方 法 , 这个体 系 使 更 加周延 。并 可考 虑剔 除价 值评 价 因素 , 真意 保 留纳人 此体 系 将 中, 并把显 失公 平单 独排 除 出去 。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内容摘要:电子意思表示对于数据化电子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制度。
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电子意思表示的具体法律应用规则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和重新界定。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效力判断方面做出阐述。
关键词: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法律规则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电子化是其显著特征,也正是意思表示形式的这一变化使传统合同法的部分内容面临冲击和挑战。
目前,我国立法者和很多学者已开始更多地关注这一领域,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揭开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新篇章。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效力判断这一角度对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做出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用。
现实环境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判定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核心内容,它的真实性往往关系着法律行为最终的成立与生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所谓意思表示的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基础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态度和总体立法政策有很大不同。
其中,大陆法系是以“意图理论”作为建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方法论。
根据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约束力来自于表意人自己真实、自由的内在意思。
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而出现表示瑕疵,就可能构成无效的合同或可以被撤销。
而在英美法系,则以“风险自负理论”来作为处理和判断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方法论。
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可以使对方同意意思表示只有在其预期正确的情况下才有效,但在缺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他应该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
因此,在这种体例下,表意人一般不能因自己的错误而撤销其意思表示。
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一)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概述网络环境条件下,由于意思表示基本是利用信息处理系统或电脑而做出的,因此有人称之为电子意思表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文第一章: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而“表示”是指将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1】。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换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
尽管如此,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只有正确区分它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它们的区别如下:第一,意思表示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
所以,从概念来比较,法律行为包含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
在意思表示中成立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
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为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来说,若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做出或到达为成立标准;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为成立标准。
第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
意思表示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
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实性,而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一定强调意思的真实。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一:意思瑕疵的概念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被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
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
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意思表示瑕疵包括受欺诈、受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四种情形的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第一,受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民法通则》上受欺诈规定为无效;但在《合同法》上受欺诈规定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否则视为可撤销。
第二,受胁迫,指为达到各种非法的目的,采用一些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者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强制暴力的行为。
在《民法通则》上受胁迫规定为无效;但在《合同法》中受胁迫规定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否则视为可撤销。
第三,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刻意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紧急或急迫的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当事人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在《民法通则》上乘人之危规定为无效;但在《合同法》上乘人之危规定为可撤销。
第四,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做出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上都规定可撤销。
第三章:德国以及台湾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一:德国意思表示理论体系是近代德国法学的产物,它的形成与发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法律行为制度的确实使民法最后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制度”的转变,具有私法技术价值和私法自治价值,这个体系被誉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
《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一章共六节,其中第二节意思表示主要包括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各种形态的法律效力及后果,以及意思表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解释等内容。
二:台湾台湾地区民法法律行为一章也是六节:第一节通则,是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强行性规范,第二节规定行为能力,第三节规定意思表示的有关内容,第四节是关于条件及期限的规定,第五节规定代理,第六节规定无效及撤销。
其中第三节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与《德国民法典》一样也包括了意思表示瑕疵的形态及法律后果。
三:二者相对比有何不同对比台湾地区民法与《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一章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台湾有两个特点:一是在法律行为一章中单设一节通则,概括地规定了有关法律行为的强行性规范,二是在意思表示一节中明确规定对于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权的限制。
第四章:在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的立法局限和完善一: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也是单设一章,但其内容只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节,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形态主要是混同于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规定在第58条﹙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59 条﹙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61条﹙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2】﹚中。
在《民法通则》这一章的规定中,看不出对于撤销权的限制,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73条和《合同法》第55 条中,对撤销权作了除斥期的限制,且只关于最短期的规定【3】。
对于除斥期的起算点、撤销权的行使主权、撤销权对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效力限制则完全没有规定。
二: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在我国的立法局意思表示瑕疵的理论及其影响已经在其他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被人们所了解,我国亦是如此。
但在目前看来,意思表示瑕疵的立法在我国仅仅涉及几个条文,而总的来看这几个条文也是为法律行为的构成及其效力所设立的。
我国远远还未将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纳入立法的层面,尽管在实践中有一些应用,但也仅限于学者的理论研究层面以及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解释方面。
目前看来意思表示理论的意义远非如此。
若能将意思表示立法而且能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不仅会对很多难解的民事问题找出理论依据还可以找出法律适用。
三:如何完善1.对意思表示有重大误解情形的完善从我国目前民事立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了重大误解包含传统上的误解和错误,它们规定不管主体是表意方或相对方都应当归为误解。
这种不做任何区分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从经济效率角度来说无疑也具有相当重要意义。
尽管此种立法的模式与大陆法系中民法相关理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就目前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演进而言,已经能为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所熟悉,甚至理解和掌握。
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重大误解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错误,应该从当事人有没有主观恶意出发,若属于单方误解的,则误解方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若属于双方误解的,则双方应该都享有意思表示撤销权。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而产生的误传,则该误传是重大误解意思表示急需解决的问题。
虽然误传因为第三人而产生,双方当事人并没有错误,却会有和当事人自己所做出的重大误解有一样的法律效果。
在现实经济实践中因为第三人误传的纠纷数量和种类逐渐加多,国家应该在相关的立法中作出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很明确,意思表示由第三人转达,第三人没有转达或者由于过失转达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责,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除外【4】。
该规定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要求表意人需对受益人的信赖利益负有赔偿责任,这表示表意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否则法律则不会有规定表意人的赔偿责任的法条,则应该规定表意人要按照误传人的意思表示继续履行。
纵观各国立法体例,误传与错误效果是相同的。
2.对欺诈、胁迫意思表示瑕疵类型的完善。
《民法通则》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基于胁迫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合同法》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做出了必要的限定,合同法规定除了该胁迫行为损害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效外,其它被胁迫所作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此一来作出的相关规定与不仅从罗马法开始以来的民法理论不相符合,而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体例不同,我国对于意思表示瑕疵额相关规定也更加的增加了司法实践和裁判实务领域的工作难度,所以应统一将受胁迫所作出的民事行为直接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将因为欺诈、胁迫等的意思表示所做出的行为全部规定为可撤销的话,则对于第三人来说,因为被撤销的欺诈行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就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撤销因胁迫所作出的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则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胁迫较欺诈而言,私法自愿原则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危害过于太严重,若从法律价值的选择和排序上而言,立法者一定要在交易安全与维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之间进行合理排序。
3.对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瑕疵类型的完善。
应将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整合为虚伪表示。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没有虚伪表示的概念,简言之恶意串通也就是同谋,它包括同谋后当事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同谋后虚伪的表示,主体可以是双方之间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然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可以是双方同谋的行为。
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都有可能存在目的违法性或者伪装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只在于恶意串通以同谋为必要,伪装行为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必要。
两者都可以用虚伪表示代替,对于当事人的虚伪表示,规定是无效的。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则需要看一下第三人是否善意。
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当事人就不应当用虚伪的意思表示对抗第三善意人,而善意第三人则可以主张该虚伪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有效或者无效。
如果当事人是恶意的,则不需要保护。
对于虚伪表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若被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条件的,该掩藏的行为应视为有效,如若相反,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