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讲_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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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口决:飞来合伙)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必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一组是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注意书上的例子)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
比如: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
(附条件)如果说下次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
(附期限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
比如书上的例子:甲乙约定甲把车借给乙骑,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
凡是以约定事实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
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
明天天晴我就把车借给你。
(肯定)明天不下雨我就把车借给你。
(否定)意义不大。
合同法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比如:约定公司开业一年后还钱。
如果故意不开业,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作者:王清涛来源:《活力》2016年第11期[关键词]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内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当事人出于其特殊的需求或者受特殊因素的制约,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了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约定条件的叫作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儿子调回本市的事实就是所附条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唯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2)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3)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答案】(1)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2)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3)由于甲的儿子并非合同当事人,也非为自己利益,又非不正当,即条件本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
民事法律制度基础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含义: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所附条件的要求:
(1)是不确定(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不能是必定发生或必定不发生的事实。
(2)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3)可以是积极条件(发生),可以是消极条件(不发生)。
我们的租房合同就失效。
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条件”发生与否不确定,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必然会到来,到来的时间有可能确定,可能不确定。
提示:切莫被表面的文字表述所迷惑,要看本质。
不要看到“当……时”的时间状语从句就认为是附期限;
不要看到“如果……”的条件状语从句就认为是附条件;
不是考语文,而是考常识。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所附期限的要求:
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日期,可以是不确定的日期。
所附期限的法律意义:
1.附生效期限的的法律行为
等到今年9月学校开学了,
我就把房子卖给您。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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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B.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如结婚、离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但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否则为期限(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民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题例】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屋出租与乙。
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
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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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来的。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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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涉及到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行为的效力建立在个体的自由意志基础上。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当一个行为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并经过正当的程序和认真的考虑,才能被视为有效行为。
这意味着,只有当当事人的行为真实、自愿且合法时,该行为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签署合同、立下遗嘱等行为,只有当当事人完全自愿并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时,才会具备法律约束力。
其次,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合同关系得以建立与维护。
合同是人们在民事关系中自主订立的法律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
合同的效力表现在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确立,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履行。
合同的效力还包括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即一方未履行合同责任或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行为的效力还可以用于保护个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例如,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只有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才能使财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确保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法律行为的效力还可以用于保护人身权利,例如签署遗嘱、授权他人代理等行为,旨在保障个体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有效实施,同时也为继承、代理等法律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法律行为的效力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确认和保护。
当两个人在法律上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并根据判决结果来决定行为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司法程序中得到了法律机关的确认和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起来,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建立在个体的自由意志上的,它使个体的意愿得到尊重和保护,并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它在合同关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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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一)无效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确认,均无效(3)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均属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例:……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1.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有效法律行为,且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效力持续存在。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下列情形下,相应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
【举例】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只普通花瓶,包装成古董花瓶,以高价卖给不知情的乙,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乙可主张撤销。
若甲自己不知该花瓶是假的古董,而应古董花瓶的价格出售给乙,事后乙经评估发现花瓶存假的,甲不构成欺诈,理由:甲没有欺诈的故意。
若乙是明知甲的欺诈行为,而仍然受让,事后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的,不予支持。
理由:甲的欺诈行为并未使乙陷入错误认识。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
【举例】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本案中:乙受甲欺诈购买石雕,且齐某对此知情,故受欺诈人乙可撤销该买卖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2017·单选题】甲在乙商场购买一个标明“原装进口”的智能手机配件,拿到专业维修店检测,结果确定所买配件为国产。
甲多次与乙商场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手机配件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甲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
A.2年
B.3年
C.1年
D.4年
【答案】C
【解析】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017·多选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可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的有()。
A.乙误将真画当成赝品而低价出售
B.丙误将单价1800元的商品说成180元同意予以售出
C.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订婚钻戒
D.丁误认某人为救命恩人而给其5000元以表谢意
E.戊误以为自己能分到公寓房而按公寓房面积到商场购买地毯
【答案】ABD
【解析】(本题超纲,考查“重大误解”的内涵)(1)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选项D正确)、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选项A属于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达到重要程度的,可撤销。
(2)选项B:丙误说的价格“180元”与其真实的意思所追求的“1800元”不符。
(3)选项CE:属于“动机错误”,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甲确要购买钻戒,戊确要购买地毯,均不构成重大误解。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其成立之时是待定的,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承认权人)的行为(承认或拒绝)。
若承认权人承认,则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发生;若承认权人拒绝,则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代理行为
五、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法律行为
(1)所附条件: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举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拿起弹弓将喜鹊赶走,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甲乙之间的买卖的合同已生效,乙应当履行合同。
…………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乙无需履行该合同。
2.附期限法律行为
(1)条件和期限的区分: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
(2)附延缓期限:法律行为已成立,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附解除期限: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法律效力消灭。
【2014·单选题】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
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
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
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
【答案】D
【解析】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
选项ABC中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选项D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