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结构体系
民法典如何处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如何处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关乎着我们能否有效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处置财产等。
而《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简单来说,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和能力。
他们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购买房产、投资创业等,并且要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比如,一个成年人在签订一份合同后,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接下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举个例子,一个十岁的孩子收到了长辈给的压岁钱,这就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
但如果这个孩子要把自己价值较高的玩具卖给别人,可能就需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这个行为可能就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
再说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说,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去商店买东西,这个交易行为通常是无效的,因为孩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总则编成为各分编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
总则编涉及的制度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各领域的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重点关注总则编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民事诉讼等,对其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民事主体制度是总则编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要素、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行为能力等内容。
其中,法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个人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其法律行为能力,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权利和义务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包括民事权利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以及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合理判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促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责任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的范围。
第四,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法定代表人,并判断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事诉讼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总则编中的这些重要制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认真理解和适用。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典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

民法典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法体系的核心文件,是民事法律的总汇和基础性法律,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和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法典的设立有其必要性。
民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在过去的历史中曾经有过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大多都是零散的,不够系统完备,并且容易受到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影响。
因此,设立统一的民法典是必要的,它可以梳理和整合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其形成一个完整和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知的法律环境。
其次,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应当包含一般规定部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介绍民法典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例如对于合同自由、意思自治、诚信原则等。
同时,也可以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等基本概念和原则,为后续具体规定提供基础。
第二,民法典应当包含人身权利部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人的自然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声誉权等进行规定和保护。
例如,对于人的生命权的保护,可以规定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人的姓名权的保护,可以规定禁止冒用他人姓名等。
第三,民法典应当包含财产权部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财产权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可以规定私有财产的产权、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对于合同的规范,可以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和解除等。
此外,还可以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第四,民法典应当包含家庭权利部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家庭的成立、维系和解散进行规定。
例如,可以规定婚姻的订立、离婚的程序和效力、夫妻的财产制度等;对于家庭关系的规范,可以规定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等。
第五,民法典应当包含继承权部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于继承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对于继承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规定,继承的限制和剥夺等。
第六,民法典应当包含侵权责任部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和责任的追究。
例如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的计算和支付等进行规定。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物权篇
民法典
第26条第1款 第27条第1款
【法定监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1.小王的父母王某与李某去世前就是小王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
第34条第3款
【临时监护】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 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总则
以案说法
王某与李某均在邻省的一座煤矿打工,夫妻二人为方便照顾孩子小王便将其带在身边 一同居住。在小王8周岁时,一场地震来袭,其父母遭遇煤矿塌方事故均不幸去世,小王与 其他亲人均联系不上,不知如何是好。
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小王在老家的爷爷和外婆,二人收到消息后非常悲痛,但同 时都认为由自己抚养小王更为合适,并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小王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 了小王的爷爷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后来,小王的爷爷因年老患病便提前立好遗嘱,指定小王 的外婆在其去世后成为小王的监护人。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 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框架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物权篇
民法典
第366条 第367条 第371条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
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内容解读

《民法典》内容解读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全面的民事法律规定。
它总共包括七章,共计1260条,于2020年5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民法典》各章内容的简要解释: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阐述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术语等。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自由,并且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同时还明确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等。
同时还明确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问题。
第四章:物权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第五章:合同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同时还明确了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第六章:侵权责任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对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问题。
第七章:继承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继承和处理等问题。
总体来说,《民法典》是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之一,旨在加强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的认知和规范,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是指对私法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解的法律体系,它对我国的
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典,需
要了解它的体系结构。
(一)总则
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总则,它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法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保护、法律责任等,这是民法典
其它编的基础和导向。
(二)物权编
物权编主要规定了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保护自己的
财产权利时应遵守的规则。
其包括物权的基本规则、各种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限制、物权的消灭等内容。
(三)合同编
合同编主要是规定了人们在民事交往中订立和履行合同应遵守的法律规则。
其中包括合同的要件、效力、解除、变更、过失责任、不当得利等问题。
(四)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侵权责任的形成、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损害赔偿的计算、弥补损失等。
(五)继承编
继承编是规定人们合法继承财产的法律系统。
其中包括继承的规则、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管理与分配等内容。
以上是民法典的基本体系结构。
最近,国家还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规,这些法律与民法典构成了我国的私法法律体系。
要更好地利用和维护这一法律体系,需要各种法律服务人员的努力和配合。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我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2021年5月28日开始实施。
它由总则和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6个部分组成,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
一、总则部分:民法典总则部分主要由六章组成,包括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民法行为的有效性等基本原则和规则。
其中,第一章明确了该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包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民事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第二章规定了民事主体和法律权利的保护,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第三章涉及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包括民事行为的自由原则、平等交易原则等。
第四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明确了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内容。
第五章涉及了民事责任的规定,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最后一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提供了一些普遍规定。
二、人格权部分:人格权部分主要包括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旨在保障人的基本人格权益。
其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享有的主体和范围,强调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
三、物权部分:物权部分主要包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
它明确了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的权利,规定了所有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
此外,物权部分还规定了物权的内容、保护和转让等相关事项。
四、合同部分:合同部分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事项。
它明确了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要素和形式等。
此外,合同部分还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
五、侵权责任部分:侵权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事项。
它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等。
六、婚姻家庭部分: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它明确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原则,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形式等。
此外,婚姻家庭部分还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
七、继承部分:继承部分规定了财产的继承和遗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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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的结构体系【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143条-第157条,共15)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分析】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143条-第157条(共15个条文),用于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其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概念性规范
第一部分,即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理解重点:是概念性规范,而非裁判性规范)第1435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裁判性规范
第二部分,第144条至第154条,共11个条文。
对第143条“概念性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作出具体规定。
(理解重点:主要是裁判性规范)
(一)行为能力欠缺
1.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但有例外(纯获利及相适应行为有效)。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意思表示瑕疵
1. 意思表示不真实。
(1)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重大误解→可撤销。
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显失公平→可撤销。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内容违法
1.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后果及处理
1. 无效、被撤销的后果→自始无效。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的后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无效、被撤销的处理→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逻辑表格】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范
逻辑结构体系
【理解重点】
1. 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第153条,是立法第一次认可“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相区分的观点。
2. 概念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的区分。
从第143条与其后续条文的关系看,第143条是原则性规定,其后续条文是对该原则性规范的具体落实。
换言之,第143条是概念性规范,其后续条文是裁判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