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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企业附销售退回条件收入确定的财税差异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附销售退回条件收入确定的财税差异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附销售退回条件收入确定的财税
差异处理
一、会计规定
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要求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根据以往交易经验等情况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估计,对确定不会退货的部分确定为收入,估计会退货的部分不能确定为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必须待退货期满才能确定收入。

具体应分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按照计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计算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会计处理的思考

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会计处理的思考

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会计处理的思考【摘要】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是指在销售过程中,购买者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将商品退回给销售方的商品。

对这类商品的销售会计处理涉及到一些复杂的原则和方法。

本文将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的定义、销售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同条件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因素和实际操作进行探讨。

在结论部分将强调该类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与展望。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话题,可以更好地帮助公司正确处理和记录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会计事务,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财务稳健性。

【关键词】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会计处理、会计原则、不同条件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因素、实际操作、重要性、建议与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是指客户在购买商品之后,出于各种原因而选择将商品退回的情况。

在商业交易中,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经常会对公司的销售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公司需要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的销售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和分析,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会计处理的方法与原则对于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不同条件下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研究和比较,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带来的挑战。

会计处理的影响因素和实际操作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只有全面了解这些因素,公司才能制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处理策略。

本文将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会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不同条件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影响因素,最终为公司制定合理的会计处理策略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研究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会计处理的意义在于探讨和分析企业在面对退货的情况下应如何有效地进行会计处理,从而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随着商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退货现象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对附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会计处理的研究,有助于企业了解和掌握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能够有效地减少退货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提高公司的财务绩效。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根据财会2017年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案例说明:【案例1】201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500件,单位售价100元,单位成本50元,开出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

协议约定,乙在9月30日前有权退还A产品,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

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A产品退货率约为30%。

案例分析: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5月1日发出产品时:借:应收账款 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贷:库存商品 250005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时:借:主营业务收入 15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7500预计负债 75009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若实际退货量为150件,款项已支付:借:库存商品 7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预计负债 7500贷:银行存款 17550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00件:借:库存商品 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主营业务成本 2500预计负债 7500贷:银行存款 11700主营业务收入 5000【特别提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在估计销售退回时不考虑增值税;但涉及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冲减要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

附退货条件的销售会计处理

附退货条件的销售会计处理

退货条件的销售会计处理
退货条件的销售会计处理
一、确认销售收入
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销售会计的首要任务是确认销售收入。

当客户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销售收入应被确认为收入。

然而,在退货的情况下,需要调整或冲销已确认的销售收入。

二、记录退货成本
当客户退货时,销售会计需要记录退货成本。

退货成本通常包括商品成本、运输成本和任何其他相关成本。

这些成本应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以得到净收入。

三、调整销售收入和成本
在处理退货时,销售会计需要对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进行调整。

这通常涉及冲销原来的销售收入和成本,并记录退货带来的损失或收益。

如果退货是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可能需要向客户退款或扣除相应的款项。

四、坏账准备
对于某些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坏账的风险。

这意味着客户可能无法支付或拒绝支付销售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会计需要将坏账准备金计入费用。

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可以从坏账准备金中扣除。

五、所得税处理
退货可能会影响所得税的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退货可能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

详解售后回购及收入确认[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详解售后回购及收入确认[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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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售后回购及收入确认[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一、什么是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Sales with Buyback Agreements)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

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的区别
1、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售后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

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讨论_税务研讨

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讨论_税务研讨

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讨论_税务研讨笔者在2016年第5期《财会通讯》看到一个有关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纳税调整问题的解答,有些处理值得商榷。

特别是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笔者认为更有讨论的必要。

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有了新的规定,而且对所得税会计也有大调整。

原问题为: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按季度实际数预缴。

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N公司,销售价格为20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160000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N公司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退货的可能性为10%。

商品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假如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0月1日退货期满,N公司退货20000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N公司退货40000元,又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原解答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购买方,应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

退货期满时,应根据估计与实际退货金额的差异,冲减或增加退回当期的收入,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货,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

而相关税法规定,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商品退回时,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货行为,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的,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的,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可见,税法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8月1日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201600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借:主营业务成本144000发出商品16000贷:库存商品160000而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公司应确认收入200000元,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为200000-180000=20000(元),即应调整收入20000元,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元(20000×17%),应调增2016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20000-16000)。

研究:新收入准则下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研究:新收入准则下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研究:新收⼊准则下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2017-12-15 10:19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式在实务中⾮常普遍,在此种销售⽅式下,客户有权依据合同中的退货条款进⾏退货,退货条款主要有⽆理由退货、退回⽼旧过时产品、以旧换新以及合同终⽌时退回产品等,这些条款有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有⼀些是其隐含的权利,例如,销售过程中的声明或承诺、法定要求及商业惯例等。

此类销售退回条款通常赋予客户有权取得全部或部分退款、抵减其他采购款或换取另⼀产品等相关权利。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以下简称“现⾏收⼊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17)(以下简称“新收⼊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以下将分别对其在现⾏收⼊准则及新收⼊准则下的会计处理进⾏阐述,并对⼆者进⾏差异分析。

(⼀)现⾏收⼊准则规定在现⾏收⼊准则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五章中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规定如下:“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式。

在这种销售⽅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在满⾜收⼊确认条件时点,应按所估计的退货率及⾦额,冲回预计退货部分的收⼊及成本,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收⼊”,贷记“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表明收⼊的⾦额⽆法可靠计量,不满⾜现⾏收⼊准则下收⼊确认条件,将所收到货款作为“预收款项”,并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

(⼆)新收⼊准则规定新收⼊准则中关于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规定如下:“第三⼗⼆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额)确认收⼊,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新旧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会计处理比较

新旧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会计处理比较

会计研究ACCOUNTING RESEARCH新旧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会计处理比较高志玥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税务系摘要: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形式作为一种特定交易类型,已经被企业广泛应用。

2017年7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会计处理给予了明确指引,改变了原收入准则的确认标准,新旧准则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会计核算处理有比较明显的差异。

结合在实例和销退回条款中的对比,准则发生变化。

全面分析准则和会计处理的变化,为企业提供理论和实务参考。

关键词: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引言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并且能够满足不断涌现的新销售形式的需要,财政部修订了《CAS14——收入》,并于2017年7月正式颁布。

准则要求所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CAS14——收入(2017)》。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是企业最为常见的销售形式之一,新修订的准则对其会计处理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要求,通过实例的模板对其更新的新准则的不断分析,提高了对准则的理解。

一、新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CAS14——收入(2017)》明确规定,必须按照预计退货的金额确认退款负债,按照退货成本确认退货资产,并强调二者不得相互抵消。

此外,还规定应该持续关注退货情况,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退货率进行重新估计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CAS14——收入(2006)》并无相关规定,仅在准则讲解中分别对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和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会计处理作了说明,规定应将退货资产和退款负债相抵按净额确认预计负债。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会计处理思路如图1、图2所示。

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率情况下的具体案例分析2×19年10月1日,A公司以每件500元的价格向B公司销售5000件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3%,每件商品的成本为400元。

商品已经发出,并且控制权已转移。

合同明确规定,B公司在2×20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货,并于2×1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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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知道,附有销售退货条件的商品销售存在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要清楚。

第一,企业能够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第二,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这两个规则要牢记于心。

我们先来分析能够根据以往的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

1、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2、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借:主营业务收入贷: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
3、(1)如果在协议约定之前退回了,比如协议约定6月30日之前有权退回,可是在3月30日商品就退回来了,这个时候只调整预计负债,不用调整收入与成本。

借:库存商品(实际退回来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预计负债贷:银行存款
(2)在协议约定的日期退回来了,这样才调整收入与成本(实际退回量小于预计的退货量,那么未退回来的数量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预计负债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
(3)如果实际退回量大于预计的退货量,这里要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预计负债主营业务收入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 (4)如果到期后没有发生销售退回,那会计处理就简单了。

借: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贷: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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