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的正义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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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公正与效率之争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公正与效率之争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公正与效率之争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较量可谓是一场永恒的争议。

公正追求的是公道和公平,着重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益和利益;而效率则追求的是高效和便捷,强调公共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不仅考验着法律、司法和行政体系的稳定与完善,也涉及到社会公平、公信力以及人民幸福感的凝练。

首先,我们来关注公正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

公正是法治的基石,无公正即无法治。

公正是社会稳定与公平的保障,确保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在公正的法治国家中,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司法实施的公正是基本保障。

只有公正地制定和执行法律才能使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是人们对于公平公正的追求。

一个公正的法治国家不会因为权势和财富的悬殊而让人民感到失望与丧失信心。

然而,公正与效率之间并非完全对立。

高效率的法治国家可以更好地为人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在效率至上的观念下,国家机关能够更迅速、高效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和事务。

这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也会增强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进一步提高效率,可以节约时间和资源,使司法程序更加简洁、明确,提高司法效果。

而在实际情况中,时间就是生命,效率的提升能够快速解决问题,减轻人们的痛苦和不确定性。

然而,在追求效率之时,也要保持公正的原则,避免任由效率至上的思维带来的不公正现象。

法律案件处理不当、司法作为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公正的偏离。

缺乏公正的执行法律不仅会加剧社会问题的矛盾,更可能引发恶性循环,最终伤害到人民的信任和社会的稳定。

在效率的追求背后,我们不能忽视公正的核心价值,以公正为基础的效率才是真正可持续的。

为了平衡公正与效率,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机制和法律体系。

首先,相关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公正的原则,确保任何法律都能够严格按照公正的标准来制定。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重视公正的法律适用,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

中国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的例子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方略。

在司法审判中,追求程序正义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守公正、公平、公开、自由、平等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阐述中国司法系统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案例一:刘强案刘强是一位无业男子,在一次抢劫案中被指控抢夺他人财物并导致对方受伤。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仔细核实了各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了细致的考察。

法庭审判公开进行,以确保公正和透明度。

在庭审中,刘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他的无罪。

最终,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有利于刘强的裁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系统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追求程序正义的努力。

对证据的审查和权威考察,庭审的公开透明以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等,都是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进行的。

案例二:高晓案高晓是一名被指控参与走私的犯罪嫌疑人。

在审判过程中,他提出了被迫签署供词的说法,并称其供词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法官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高晓在接受调查时并未有翻译陪同,并且供词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存在矛盾。

考虑到高晓的言辞和案情上的疑点,法官决定对供词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

他们组织了专业的翻译人员,并查询了相关证据,最终发现高晓的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基于这些证据,法官做出了撤销对高晓的指控的决定。

这个案例凸显了中国司法系统在追求程序正义方面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对供词真实性的怀疑和进一步的核实,展示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慎处理,以及对相关细节的重视。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案例三:程义案程义是一名学生,在一次网络欺诈案中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并欺骗他人。

然而,程义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坚称他是无辜的。

在庭审中,法官决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卷宗核实,并对程义的设备进行取证,以确认他是否参与了该欺诈案。

法庭还邀请了相关专家对涉案的技术证据进行鉴定。

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正执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正执法意味着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它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目标。

本文将探讨公正执法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并分析一些与公正执法相关的问题。

一、公正执法的重要性1.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公正执法确保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在公正执法的框架下,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对待,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如何,都不能影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裁决。

这种公正性能够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社会公平与正义。

2.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公正执法不仅能够保护人民的权益,还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当法律公正地适用和执行,人们对于法治的信任度会得到提高,秩序得以维护。

公正执法能够遏制犯罪行为,打击不法分子,为社会营造一个稳定的环境。

只有当社会秩序稳定时,人们才能够在和平与安宁中生活,享受公共资源和福利。

二、公正执法的挑战与问题1. 法律的普及和透明度公正执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法律的普及和透明度问题。

对于普通人而言,法律的知识和理解相对有限,他们很难判断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对待。

此外,一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漏洞或解释不明确的问题,造成了执行过程中的困惑和争议。

因此,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增加法律的透明度,是确保公正执法的重要一环。

2. 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廉洁公正执法要求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廉洁。

司法程序的效率意味着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不会拖延过久。

然而,在一些地区和案件中,司法程序的速度相对较慢,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此外,司法程序的廉洁也是公正执法的基础,防止腐败行为干扰司法公正。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和廉洁度。

三、促进公正执法的途径1.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为了增加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了解,我们应该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执行过程中,所遵循的公正、公平、合理的标准。

在当今社会,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了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尤为重要。

那么,程序正义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公正公平。

无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其他领域,程序执行的过程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这意味着程序执行的过程中,不应当存在任何歧视,一切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的标准来执行。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其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合理合法。

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任何程序的执行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随意变通,更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程序执行的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再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效率和透明。

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应当高效、透明。

这意味着程序执行的过程应当尽可能地减少时间成本和资源浪费,同时,执行的过程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到程序执行的全过程。

只有在效率和透明的基础上,程序执行的过程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公众参与和监督。

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让公众参与到程序执行的过程中,让公众的声音得到充分的听取。

同时,程序执行的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让程序执行的过程得到更多的监督和约束。

只有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基础上,程序执行的过程才能得到更多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总之,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一个多维度的标准,包括公正公平、合理合法、效率和透明、公众参与和监督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程序执行的过程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价值。

希望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程序正义的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

最新-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精品

最新-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精品

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这一主题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和感受,以求教于各位学者和同仁。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界定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但究竟什么是公正人们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

但是,作为评价某种行为的标准,公正仍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具有强烈的历史发展沿续性,尤其在诉讼中,司法公正被看作是实现诉讼目的、合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具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方面的含义。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承认或维护他人合理需求的一种美德。

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

这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

但由于诉讼是由已知推断未知的活动,这一追求是无法完全实现的。

因为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因此该判决仅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实体公正。

为了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程序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参与者和相关利益方来说,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在当今社会,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了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其标准也是不断被探讨和完善的。

那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该是怎样的呢?首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公平公正的原则。

无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其他社会治理领域,程序的执行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因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对程序的执行进行歧视或者特殊对待。

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要求程序的设计和执行能够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透明公开的要求。

透明公开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只有当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能够对参与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透明,才能够有效地避免程序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和不公正现象。

因此,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要求程序的设计和执行要尽可能做到透明公开,让所有相关方都能够清楚地了解程序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以便监督和评估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程序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是合理的,即程序的制定和执行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同时,程序的执行也应当是高效的,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给出结果,避免程序的拖延和滞留,以免给参与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最后,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程序的人性化要求。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充分考虑参与者的人权和人道,尊重参与者的人格和尊严,不得对参与者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伤害和歧视。

程序的执行也应当尽量减少参与者的痛苦和不便,给予参与者必要的关怀和支持。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括公平公正、透明公开、合理效率和人性化等要求。

只有当程序的设计和执行能够满足这些标准,才能够真正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的良性发展。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程序正义的标准,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法治环境。

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两大重要价值。

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不可分割,即公正是效率的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

在司法领域,公正和效率的价值体现在如何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合理的裁判、维护现代社会的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因此,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已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工作的核心。

首先,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正被视为一种价值理念,需要不断地以司法权力的实践、法律制度和司法流程来实现。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体现法治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公正和人民当家作主。

在保障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法律规范是关键的,司法工作者需要在法律定义下以公正不偏的态度面对每个案件,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合法,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此外,建立信息化的司法系统,增强司法透明度,是今天司法公正的必要方式之一。

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容易公开查看案件的详细情况和裁决的结果,这能够增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认同,也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责任感。

但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效率。

如果司法机关仅仅追求公正而忽略了效率,会带来事务滞后等不利影响。

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平衡案件审理中的速度、质量、精度和合理性,使其在公正的前提下,能够尽快有效解决案件和满足民众的期望。

其次,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司法效率是事务管理和法律实施的关键部分,也是现代司法工作中重要的价值和核心要素。

司法效率的提高可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减少纠纷和诀窍,增强司法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力。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技术的不断进步已经为司法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有力保障。

例如,审议过程中可以根据证据程序执行的自动化处理等,有效解决证据加工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使证据的处理更快速高效。

同时,法律修订和审查审核的自动化系统,也能够更好地保证法律精度,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协调进行,需要政府和其他相关政府机关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成立司法教育机构,增加司法工作者素质培训力度。

加强司法公正与效率

加强司法公正与效率

加强司法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而效率则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尽可能节省时间、成本和资源,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这两者的结合是构建一个良好司法体系的基石。

一、加强司法公正1.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

法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司法底线,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2. 加大对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力度。

招聘工作要突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合适的人才担任法官职位。

同时,加强法官培训,提升法官的判断力和公正裁判的能力。

3. 推行法官任期制度。

设立法官任期制度,不断轮换法官,减少一人长期掌握审判权的情况,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出现。

4.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法官的执法过程和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提高司法效率1. 简化诉讼程序。

通过合理规范的诉讼程序,减少冗长繁杂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可以采取在线提交材料、网络庭审等方式,提升办案效率。

2. 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还可以发展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如调解、仲裁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缓解了司法压力,同时提高了司法效率。

3.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司法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与警察部门合作,加强犯罪线索的搜集和交换,加速犯罪案件的办理速度。

4. 推行电子化司法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的电子化司法信息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检索和共享,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结而言,加强司法公正与效率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改革。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加强司法公正与效率,我们能够建立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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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正义与效率20世纪60年代最先从美国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出现为法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审视视角,以科斯、布坎南、贝克尔、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自生产以来就发展的十分迅速,加之微观经济学的快速发展,使其在法律实务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而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司法资源有限而社会矛盾尖锐成为主要特征,本文将通过探讨如何通过法律的经济分析来提高司法效率。

一、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经过两次工业革命后全球经济迅速发展,而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先后两次经济危机,自亚当斯密以来以市场无形之手调节的有序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即所谓的“市场失灵”。

市场的先天不足使政府的介入成为必然之选,然而这种宏观干预必须有法律加以限制和引导,于是大量的经济立法开始涌现。

但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政府宏观调控之“有形之手”也暴露出其缺点,市场效率低下,经济停滞不前。

经济关系成为社会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关系的这种变化也就催生了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诞生。

1960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产生,该文中的科斯定理,不仅仅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原理,更是经济分析法学派得以构建的基石。

这也是下文进行分析的一个基本立足点。

科斯定理的主要内涵是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提高效率,所以如果我们可以找到一种降低诉讼成本的法律制度,则法律制度的权利分配的效率也可以最大化。

如果说科斯为经济法学派打下基石,那么接过科斯手中的接力棒,将经济法学派的大厦的骨架搭建好的就是波斯纳。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是经济分析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

在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一书中,首要的关键词便是效率的最大化。

波斯纳曾经指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率。

”在该书的第一章中波斯纳先对于经济学的基础性概念供需,均衡,效率,机会成本等进行了简明的介绍。

波斯纳赞同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的观点,认为人总是“追求最大化地满足自己”,由此波斯纳推导出他的三大定理:(1)就消费者而言,其将设法以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满足;(2)就出售者而言,其希望以最高价出售获得最大的利润;(3)就自由市场而言,资源将自动的流向对其最有效率的运用者手中。

然而人的欲望无限而资源有限,在经济学追求如何把蛋糕做大的同时,法律需要做的是采用最低的成本将蛋糕按每个人应有之份进行分配,即追求效率的最大化。

正如波斯纳在他的另一部著作《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所说的“应当明了,如果市场交易没有费用,经济学家就不会关心某种权利起始应该授予谁。

……如果交易费用为正,财富最大化原则就要求把权利初始授给那些可能是最珍惜这些权利的人,以此来使交易费用最小化。

”波斯纳的法律思想中的第二个关键词就是实用主义。

他本人也曾公开表示过他是实用主义者。

就其个人经历来说,应该是受其长期进行法律实务工作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发现经济分析法学的本来就孕育在资本主义对于效益追求的母体中,所以自其出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这也是其广受攻击的一点。

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实用主义是波斯纳法律体系的哲学基础,然恰好在20世纪70年代初罗尔斯对于功利主义发起正面的进攻,认为其是在以集体主义之名扼杀个人权利的狭隘观点。

为了表示自己所提倡的效率最大化不同于功利主义者,在其另一部著作《法理学问题》中,波斯纳更是批判形式主义是“不必运用法律人的法律训练和经验之外的论证方法或证据,就可以确定地或至少是令人满意地解决哪怕是最困难的法律问题,这和形式主义有着某种契合。

因为形式主义的精髓就是将法律理解为观念之间的一个关系系统,而不是一种社会实践。

”法律的经济分析之所以能够成为众多法学派中的一枝独秀,并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就在于其分析具体法律时的独到之处,它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提示了法律现象背后深藏的经济原因。

二、我国当下的司法程序的问题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冲突此起彼伏,加之近几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公民维权意识急速增强,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诉讼案件的数量快速增多。

20世纪70年代,美国也曾经出现了同样的状况,诉讼激增,法院案件堆积如山,美国法学家将之称为“诉讼爆炸”。

现今的中国面临的状况似乎更为严峻,基于其巨大的人口基数,没有一个国家的诉讼量可以和中国同日而语,但是由于政府的资金在各个部门之间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的,在我国的当前的经济条件下,司法部门获得的资金和技术支援都极为有限,可以说我国的“司法之车”现在而且在一段时间内都必须进行超负荷的工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司法实务问题中的当务之急。

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明确我国当前司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从起诉阶段来看,“小额诉讼”、“滥诉”等现象浪费了大量的不必要的资源。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我国现出现了诉讼爆炸的现象,从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来看,平均每年上升9.9%,从我国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来看,平均每年上升7.9%;从受理的经济一审案件来看,平均每年上升12.2%,这其中当然有一部原因是社会转型期中各种利益之间难以避免的摩擦和损害,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其中有许多诉讼的提出根本不是出于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有些债务人用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时间,有些人用诉讼的方式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社会声誉,甚至有人用打官司的方式来一举成名,台湾的大法官陈计男教授曾经感叹到:“从自己办了十几年的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来看,我感觉中国人打官司大多数都是在打面子,不打事理,为了这个面子花多少钱打官司都无所谓。

……在这种心态下,如果你要劝当事人和解是相当困难的。

”我们鼓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人提起诉讼,例如2006年上海曾经有市民认为ATM机跨行查询收费的规定不合理,提出诉讼请求返回的0.6元的服务费,赔偿2分钱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案件虽然诉讼标的看起来少的可怜,但并不是滥诉其背后代表了许多使用者的实体利益。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个人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当行为人有损害公众利益时,就应该受到约束。

与之类似,还有“滥讼”、“缠讼”等现象,都是有损诉讼效率的现实现象。

从诉讼阶段来看,诉讼成本过高。

其实,相对于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说,诉讼成本总是较高的,关键是这笔花费是否能得合理的收益。

从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看就是,“成本—效益”的关系是否合理。

诉讼成本,也即诉讼耗费,是指因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而消耗的社会社会资源,包括国家用于诉讼业务的财政预算和诉讼当事人为取得个案司法保护所承担的资源耗费。

比如,国家必须拨付一定的预算经费才能开动国家机器实现司法功能,当事人则必须履行诸如起诉、应诉、举证、出庭等的诉讼义务才能享有并实现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而这些预算经费在诉讼上的使用和诉讼义务的实际履行都体现为一定社会资源的诉讼消耗,并由此形成了诉讼的成本。

至于效率,在第一部分我们已经提到,在波斯纳的法律思想中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效率的最大化,他认为“价值”不仅仅由市场机制下的价格来确定,而应该是某人有意愿购买某物的出价,并且真正有能力支付,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他进一步将效率定义为“社会的整体价值能被打倒最大化资源配置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诉讼的效益包括了两个部分,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我国现今的诉讼中,一些平常的诉讼,由于程序趋于复杂化,地域辽阔导致一些证据的取证也往往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与此同时,现代诉讼的弊病也开始出现,再加上中国特有的执行难、司法活动中人际关系的作用等问题,诉讼成本——效益之间的平衡一直难以维系。

从诉讼结果来看,诉讼结果的精确性堪忧。

一个诉讼结果不可能完全接近事实,但应该尽量的接近事实,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个精确的判决的做出需要更多事实细节,而事实细节的挖掘则往往需要更多的成本投入,诉讼程序也会被延长。

据此我们可以发现诉讼中的时间虽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却是诉讼耗费的重要事实,这就如同交通堵塞一般,一旦发生诉讼事故,社会关系的正常循环运动即被中断和打乱,社会资源不能参与流转使用,争议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义务不能适时履行,权利无法按预期实现。

这种社会故障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社会损失的产生。

诉讼的过程越长,则时间损失越大,越使得当事人感觉到诉累。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诉讼的程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尖锐矛盾。

三、对于我国司法程序的启示在司法程序的过程中,公正和效率是两个必须注重的价值追求。

一方面,公正是诉讼活动永恒的追求,失去公正,追求效率将全无意义,一切诉讼活动将毫无力量和权威。

另一方面,一味追求公正却忽视效率的话就会使得争议中的人身,经济等权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偏离了司法的诉求,尤其在现今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资源十分有限,所以必须考虑诉讼的效率价值。

效率与公正的冲突并不意味着有绝对的排他性,相反,如果离开了效率,公正就会被架空而成为无本之木;离开了对公正的追求,任何高效的诉讼活动都会成为没有意义的行为。

司法程序运行的最佳效果就是达到公正和效率的均衡,以获得帕累托最优状态。

针对上文中提出的三个问题,我们进行以下分析: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在提起诉讼时,潜在的起诉人考虑的成本有诉讼当事人为其行为支付的成本(如预防成本、履行成本等)以及这些行为对于他人造成的影响(如损害的程度、损害的持续时间),最后就是法律诉讼程序本身的成本。

我们假设每一个当事人都是理性人,会追求自身权益的最大化,且受损害人受到的损害总为1000元(与其原本应该的收益相同),考虑以下四种情况:1、损害人的注意成本为250元,原告的诉讼成本为100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提出诉讼,他的的投入成本为100元,而个人收益为1000元,而且产生的社会效益(如对于司法公正的确信)也为正,所以受损害人有动力提出起诉。

反观损害人,如果其尽到注意义务,则其成本为了250元,远远低于其要赔偿的数额,所以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损害人也会选择履行义务。

由上可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有诉讼的提出整个过程的成本是250元,如果诉讼提出法院也应该予以受理。

2、损害人的注意成本为250元,原告的诉讼成本为1100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提出诉讼那么他的成本为1100元,而收益只有1000元,所以他会倾向于一不提起诉讼,承担受到的损害。

对于被告来说,由于原告会倾向于不提出诉讼,所以他会倾向于不履行注意义务。

这种情况不管是对于受损害人来说,或是对于社会效益来说都不利益,诉讼程序的设置应该倾向于促使损害人履行注意义务,此时应该降低诉讼费或进行诉讼补助。

3、损害人的注意成本为1100元,原告的诉讼成本为100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会做出在第一种情况分析下相同的选择,而被告由于其注意成本过高,没有动力去履行其注意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下诉讼是必然发生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是达成效率最大化的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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