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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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税[2001]987号 2001年12月19日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征收局、稽查局、江宁局、各分局、县局: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1999年和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2000年在31000元以内的部分,2001年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劳财税[2001]95号 2001年10月15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2001年9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地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税减免如何申报流程表

残疾人个税减免如何申报流程表

残疾人个税减免如何申报流程表一、残疾人个税减免政策概述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是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税收负担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一定的减免额度。

二、申报条件1、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纳税人的所得应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

3、残疾人本人的收入应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

三、准备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自由职业者或个体经营者,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收入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

四、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格从税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或到当地税务大厅领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残疾证信息、收入情况等内容。

2、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格及准备好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如果是自由职业者或个体经营者,则直接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

3、单位审核单位财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部门审批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为一定的工作日。

5、审批结果通知税务部门审批完成后,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所在单位或纳税人本人。

如果审批通过,纳税人在后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即可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

五、注意事项1、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申报,具体时间以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为准。

2、材料真实性纳税人应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政策变化关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残疾人个税减免政策的最新动态,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4、咨询与帮助在申报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或拨打税务咨询热线 12366。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给予残疾人更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就业发展,改善生活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个税减免,具体减免标准如下:
一、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减免额度为2000元;
三、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减免标准减免,减免额度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一半。

残疾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个税减免,例如,残疾人家庭收入较低,可以申请提高减免额度。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帮助,增加残疾人的经济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国家为残疾人减免个税,既是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也是为
了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以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

希望通过减免个税等政策,能够给残疾人带来更多的福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态。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江苏省制定了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通常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程序1、申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相关信息。

2、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数额。

3、缴纳用人单位根据审核确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缴纳。

四、减免与缓缴1、减免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连续亏损两年及以上等情况,可以申请减免残疾人保障金。

2、缓缴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职责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违规处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六、用途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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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1999﹞153号
【发文日期】1999-06-02
【实施时间】1999-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1999]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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