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本溪市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本溪市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本政办发[2005]81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本溪市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81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林业局《本溪市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报告》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十日本溪市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本委发[2005]8号),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首先在本溪县东营坊乡、桓仁县铧尖子镇、明山区大峪沟村三个单位开展了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截止6月末,试点工作全部结束。
7月25日,省、市林改办抽调l0人分成二组,分别对三个试点单位的17个村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验收。
检查内容包括六大项16个小项,检查验收小组采取查阅改革档案资料、走访农户等多种形式,共审查了各类改革合同4090份,走访163户农户。
现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一)试点工作完成情况三个试点单位共17个行政村(合并前),91个村民组,6528户农户,农业人口2.36万人;林业用地总面积45.5万亩,有林地面积42.34万亩,应参加改革面积36.55万亩。
目前,产权改革面积35.89万亩(产权落实到户面积30.86万亩,集体与个人共有面积5.03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78.9%,占应参与改革面积的98.2%,农户参与率达95.6%(详见附表)。
(二)试点工作收到的效果1.造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产权制度改革盘活了林业生产资料,释放了林业生产力,受到了试点乡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表现为“三高":一是乡村两级干部对林改认识程度比较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本溪市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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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本溪市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本溪市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3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2005年以来,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于2006年末基本完成了主体改革任务,同时开展了一系列配套改革。
随着林改的不断深化,改革成效日益突显,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但一些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争议也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林权纠纷的调处力度,巩固林改成果,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建立本溪市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及职责通知如下:召集人:刘向阳副市长副召集人:范立新市政府副秘书长匡清华市林业局局长成员:毕西安市信访局副局长朱文清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宝玉市监察局副局长谷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樊丹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调处应由市政府解决的林权纠纷、争议案件,督促、指导县(区)政府调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县(区)、乡(镇)政府调处的林权纠纷、争议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林权纠纷、争议的案件。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匡清华(兼)。
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各种林权纠纷,力争做到及早发现、有效控制、规范协调、依法解决。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1]53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2【实施日期】2011.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5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本溪市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近年来,由于矿山开采、尾矿库建设、废弃物堆放等行为,造成了森林植被大量破坏,林木损毁严重,影响了我市生态环境建设质量。
为坚决遏制破坏森林植被行为,加速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步伐,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精密部署,全面清查,严厉打击,切实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全面清理违法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严厉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使森林资源在严格保护基础上实现有序利用。
重点打击毁坏植被开矿建厂、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等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二、时间安排(一)动员准备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
各县(区)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打击和整治地区。
(二)打击整治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区)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集中力量,严肃认真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对典型案件,要在今年8月份召开全市公判大会。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区)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查找问题,查缺补漏,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工作方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4]16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4【实施日期】2014.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4〕1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本溪市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8号)精神,立足调整好林业产业结构,促进山区农民增收,加快推进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经济林工程。
2014年全市经济林工程建设任务4.534万亩,其中:新植2.376万亩、垦复1.68万亩、改造0.478万亩(详见附件1)。
(二)示范园建设。
全市建设示范园20处(详见附件1),其中:红松嫁接示范园8处、榛子示范园8处、刺五加和刺龙芽示范园4处。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作业设计审批阶段(2014年3月11日-3月31日)。
有关县(区)按照省林业厅下达任务指标,编制《2014年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任务作业设计》,以正式文件报市林业局审批,市林业局以正式文件报省林业厅备案。
(二)营造经济林阶段(2014年4月1日-6月30日)。
有关县(区)组织乡村和林农做好苗木的调运、营造林、新植林灌溉、幼树管护、幼抚等工作。
(三)自查复查阶段(2014年7。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54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31
【实施日期】2008.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
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5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1号)要求,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县(区)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6]24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6【实施日期】2016.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2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6日本溪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林业局(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费。
2.义务植树绿化费。
3.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6.编制、修订环城森林公园专项规划。
7.兼职检疫员资格认定。
8.农民技术员资格认定。
9.林业系统内“兴林杯”竞赛及相关年度检查评比活动。
10.监督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11.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
12.全省森林重点火险单位审批。
13.集体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14.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5.对小微企业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16.对小微企业征收非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补检费。
17.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留市本级职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本政办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8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号),设立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纳入农村水电“十二五”规划内小水电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2.取消受理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调整为日常工作。
3.取消对市级发改部门审批或报同级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4.取消对重大项目稽察,调整为日常工作。
5.取消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十六项行政处罚)。
6.取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核准,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核准工作调整为与可研批复、核准批复合并进行。
7.取消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8.取消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9.取消物业收费标准审批项目。
10.取消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11.取消价格监测。
12.取消询问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13.取消查询、复制、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资料。
14.取消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15.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本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加快推进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8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本溪市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实施以“五矿共治”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矿业权准入,规范矿业权审批,执行矿山退出、关闭、停批缓批政策。
到2018年底全市非煤矿山缩减20个左右,到2020年底继续缩减40个左右,到2022年底再缩减60个左右,基本实现矿山数量减半目标。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专项行动”自2018年11月至2022年底,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2. 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严格非煤矿山审批监督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在市政务服务网搭建采矿权审批平台,形成非煤矿山审批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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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6]50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1
【实施日期】2016.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6〕5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1日
本溪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16〕8号)精神,按照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确保我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改革已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绩效考核,按照《辽宁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即“四项目标、八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全市国有林场改革任务。
四项目标:一是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任务,并精简整合;二是生态功能显著提升;三是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四是管理体制全面创新。
八项工作任务:一是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二是改革国有林场人事制度;三是转变国有林场管理方式;四是建立森林资源监管体制;五是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六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七是有效化解国有林场债务;八是提升国有林场整体功能。
二、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方案编制阶段(2016年3月15日-6月15日,与调查摸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