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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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在规范和指导全省涉河建设项目以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涉河建设项目和采砂管理之外的有关活动(以下简称“有关活动”)的类型和数量日益增多,但我省尚未制定有关活动的管理规定,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凸显,亟待解决。

为加强我省有关活动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活动范围有关活动主要指在我省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河道演变规律,稳定和改善河势,改善河道边界条件、水流流态和生态环境,实施的除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以外涉及河道的活动。

二、确定申请及审批程序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实施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对河势和行洪安全有较大影响的,还应提交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和2)。

(二)有关活动实施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涉河方案报告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实施单位或个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与报告编制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报告编制单位对所编制的报告终身负责。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含临时占用)的情况报告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含临时占用)的情况报告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情况报告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临时占用河道的情况。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我们开展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专项调查与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概述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河道两岸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是保障河道行洪、供水、生态等功能的重要区域。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不损害河道功能和生态环境。

目前,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水利工程建设:如堤防加固、河道疏浚、水库建设等,这些活动对河道功能的提升和防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临时占用河道:如建设桥梁、铺设管道、举办大型活动等,这些活动对河道的临时占用需经过严格审批,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

3.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如湿地保护、水生生物养殖、植被恢复等,这些活动有助于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提升河道生态功能。

三、临时占用河道的管理措施针对临时占用河道的情况,我们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1.严格审批程序:对临时占用河道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占用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损害河道功能和生态环境。

2.加强监管力度:对已经批准的临时占用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活动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进行,防止超出范围或改变用途。

3.恢复河道原状:对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要求占用方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河道原状,确保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虽然我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部分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违法违规占用河道的情况。

2.部分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恢复河道原状的工作不够及时和彻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河道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
**********文件
***〔****〕**号
关于申请批复**项目穿(跨)越**河
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
辽宁省水利厅:
第一部分: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所依据的文件。

第二部分:简述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第三部分: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本项目的立项依据文件、渉河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及其防洪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随文上报,请予批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名称
****年**月**日
(公章)。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 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方案一、河道清理活动方案河道清理是保持河道畅通的重要工作,可以有效防止河道淤积和水流阻塞,提高水流速度和水质。

河道清理活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清理计划:根据河道长度、淤积情况和清理需求,制定清理计划,明确清理的起止时间和分段清理的顺序。

2.清理工具准备:准备清理工具,包括铲子、铁锹、清淤船等,确保工具齐备、功能正常。

3.清理分段划定:根据河道长度和淤积情况,将河道划分为若干个清理分段,分段划定应合理,确保清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4.清理淤积物:对每个清理分段进行淤积物的清理工作,将淤积物清除并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5.清理垃圾:除了淤积物,还需要清理河道中的垃圾,包括塑料袋、瓶子、树枝等,确保河道环境整洁。

6.清理河道底泥:如果河道底泥严重淤积,还需要进行底泥清理工作,以恢复河道的水流能力和水质。

二、河道绿化活动方案河道绿化是提升河道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可以增加河道的景观效果,改善空气质量,提供生物多样性。

河道绿化活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植物选择:根据河道环境和河道功能,选择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包括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等。

2.绿化分区:将河道划分为不同的绿化分区,根据各分区的功能和景观要求,选择相应的植物进行绿化。

3.植物布局:在每个绿化分区内,根据土地利用和生态需求,合理布局植物,确保植物之间的空间和光线充足。

4.植物养护:对已经种植的植物进行养护工作,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等,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

5.生态保护:在进行河道绿化时,要注意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避免对当地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三、河道防洪活动方案河道防洪是保护沿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可以减少洪水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河道防洪活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洪水预警:建立河道洪水预警系统,及时监测河道水位和降雨情况,提前预警,减少洪水的影响。

2.堤防加固:对沿岸堤防进行加固工作,包括修复破损部分、加高堤防、加固堤坝等,提高堤防的防洪能力。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

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妨碍河道行洪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八、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9工作日不包括听证时间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采砂许可证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附录1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流程图。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办事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办事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事项代码:分项名称:新办、延续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管理范围及堤防保护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二)设置鱼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负责本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需要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获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开展该活动。

(四)审批对象需要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本区防汛安全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符合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符合《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等条例、规范规定,下同),不影响河道行洪、输水通畅和河道水质要求;)符合有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同时符合以上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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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材料:
前台综合窗口受理人经现场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
经审查,现场受理时,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予以受理。窗口接收应在受理之日由经办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
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3.符合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
4.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行洪通畅,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不妨碍防洪抢险。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或整改通知。
六、申请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窗口受理材料后1小时内通知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在接到领件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政务中心领取资料并在《收件材料接收凭证》上签收,并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审批、审核工作。
(四)审查
1.通则
审查方式一般是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2.审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组织实施。
三、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法定授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踏勘、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受理人和审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河道水利工程建设技术专业能力,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份
(1)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
(2)所有材料在申请时提交。
(3)所有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
(4)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5)提交的所有复印件材料,需要验原件。
2
书面申请报告及设计图
原件
1份
3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的发改、规划、土地部门的意见)
2、预约:
取号地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电话:0871-67162353
3、许可咨询:
工作程序:现场咨询或来电咨询的处理:当接到电话咨询时,受理人员若能现场答复的,受理人员应积极、主动、耐心解答咨询人员的问题,若不能现场答复,应在《来电、来访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记录咨询人的联系方式,并及时回复,并做好回复记录,有条件,应形成来电、来访录音或录像。
3、许可送达: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业务科室于办理时限前一天将办理结果文书及《官渡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流转表》转交窗口。需抄送相关部门的,由业务科室负责完成。
窗口核对办理结果文书所载信息无误后在《官渡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流转表》和网上审批系统上签收,经核对发现信息有误的,不予接收。能当场更正的,业务科室应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业务科室应即时将更正后的办理结果文书及《官渡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流转表》转交窗口。
4、收件凭证送达:
受理人在审核申请人材料符合要求后,为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付申请材料清单),作为材料接收的依据,收件凭证内容包括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等内容,申请人签字作为收件送达的凭证。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官渡区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相活动审批的接件人应通过网络、电话或窗口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1、通则:
许可送达阶段通常包括许可制作、许可送达、许可归档等环节。
2、许可制作:
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材料经后转交科室,由科室根据《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表》,承办人员拟处理意见要明确,要签名并注明日期;经承办机关审查意见由业务科室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要签名并注明日期;机关负责人意见,可以是主要负责人签署,也可以是分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应当明确并具体,不能仅签名不签署意见,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制作完成《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赵永波、张山秀、杨永祥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官渡区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对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利用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外企、民营私营合资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及公民。)有关活动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有效期限:无期限限制。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十一、中介服务
无。
十二、指定培训

十三、资质资格

十四、许可办理
(一)通则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
(二)申请
1、通则:
申请阶段一般包括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送达以及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等环节。
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受理人应留存申请人、申请委托人的姓名,电话。
材料审核:受理人在核对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流程。
3、登记:
受理人在对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申请材料核对后,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对其申请事项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登记表》。登记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
(三)受理
1、通则:
受理阶段一般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和收件转办等环节。
2、受理审核:
前台综合窗口受理人对申请人的纸质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时间不超过1小时。申请被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办理结果文书,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批复。批复发放时,并要求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办理送达回证签收表》上签名,予以送达确认。
4、许可归档: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业务科室按《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档案规范》制作卷宗,经行政审批科按《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昆明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装订成册,每年年终交办公室集中归档。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原件
1份
4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
复印件
1份
5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安全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复印件
1份
6
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复印件
1份
7
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审批业务手册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2018年8月16日发布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按照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B53/T 543—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起草。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经审查,申请许可建设项目不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窗口接收应在受理之日由经办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窗口直接领取,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5、收件转办:
(五)决定
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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