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4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文朱婉清锁文举【审理法官】汪文朱婉清锁文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当事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当事人-个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代理律师/律所】邢素萍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素萍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素萍顾爱娟施骁邵永兴【代理律所】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大伟【被告】詹如金;朱鑫其;肖丽【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明财产保全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詹如金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所涉借款事实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有待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詹如金的起诉。
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9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当事人-个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宇袁炜坤【代理律所】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文亮【被告】黄秋茶;邹艳山【本院观点】本案中,黄秋茶称案涉1240000并非借款,而是陈文亮与第三人罗世彬之间往来的资金,黄秋茶、邹艳山均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罗世彬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对第三人罗世彬就本案向其制作了问话笔录,其确认案涉车辆的全部证件均系伪造的,且本案与其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存在关联。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拘留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1:22:13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9民终907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炜坤,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秋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艳山。
一审第三人:罗世彬。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文亮因与被上诉人黄秋茶、邹艳山及一审第三人罗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发回重审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08)武民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禹秀枝,女,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原系武汉市汉阳区翠禾粮油贸易中心职工,现已退休,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16号。
委托代理人:桂学正,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系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会计,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方家咀1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翠禾粮油贸易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儒平,系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丹,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案被告):吴儒平,住汉阳区夹河路7号2栋1单元5楼2号。
委托代理人:樊丹,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秀枝因返还财产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
法院(2006)阳江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书中所列当事人和禹秀枝的起诉状中所列当事人不一致,当事人的改变没有证据表明得到禹秀枝的认可;且禹秀枝在上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同其起诉状中所列当事人仍一致。
故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6)阳江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显海
审判员解建厚
代理审判员张海鹏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娜。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1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个人】王雨王欣苗红梅【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佳王秀荣【代理律所】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雨【被告】王欣;苗红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标的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一、被上诉人苗红梅将涉案标的款项所投资的平台经营者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立案侦查。
二、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上诉人王雨向被上诉人苗红梅出具借条载明的款项均投资至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9—司,该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雨、王欣帮助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且金额超过20万元,二人的行为亦涉嫌犯罪。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3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个人】张维张全成【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梅云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维【被告】张全成【本院观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维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全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合同无效后应当如何各自返还?造成合同无效各自的责任多大?2、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购房人资格?3、张某1是否可以对“拆迁利益"要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张文俊、张立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文俊、张立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5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当事人-公司】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史金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金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金国胡红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被告】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亲属高某某溺亡处河堤明显变窄,系因该处汽修厂违章占用部分河堤所致,三被上诉人对河道及河堤负有维护及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亲属高某某溺亡处河堤明显变窄,系因该处汽修厂违章占用部分河堤所致,三被上诉人对河道及河堤负有维护及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处河堤是否因汽修厂占用导致变窄而使从该处通行的危险性增加,及三被上诉人对河堤是否负有维护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查明,且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申请追加汽修厂负责人尹明参加诉讼。
民事裁定书(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发回重审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民事裁定书(遗漏一定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合用二审程序再审发回重审用)( 2016民事诉讼文书款式)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____)____民再 ____号再审申请人: ___,____。
____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____,____。
____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____,____。
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余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许名称等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 ____因被申请人 ____与被申请人 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号民事裁决/民事调停书,向本院/ ____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____ 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 ____)____民申 ____号民事裁定再审/提审/指令/指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 ____,被申请人 ____,被申请人 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余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许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申请再审称, ____(写明再审恳求、事实和原因)。
____辩称, ____(概括被申请人的辩论建议)。
本院再审以为, ____(写明发回重审的详细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____(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裁定以下:一、撤除本院/ 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民终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调停书及 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民初 ____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 ____人民法院重审。
审讯长 _____审讯员 _____审讯员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书记员 _____【说明】1.本款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四百二十二条拟订。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1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个人】刘健刘伟【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泓轩【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健【被告】刘伟【本院观点】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刘健提交的手写记录书写人不详,且记录上无任何人签名,真实性存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的刘健被诈骗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中,刘伟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刘健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新源里派出所报案称被诈骗205万元,其中包括向刘伟所借的75万元,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月29日决定对刘健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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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写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 ……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