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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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9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当事人-个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宇袁炜坤【代理律所】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文亮【被告】黄秋茶;邹艳山【本院观点】本案中,黄秋茶称案涉1240000并非借款,而是陈文亮与第三人罗世彬之间往来的资金,黄秋茶、邹艳山均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罗世彬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对第三人罗世彬就本案向其制作了问话笔录,其确认案涉车辆的全部证件均系伪造的,且本案与其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存在关联。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拘留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1:22:13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9民终907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炜坤,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秋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艳山。

一审第三人:罗世彬。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文亮因与被上诉人黄秋茶、邹艳山及一审第三人罗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雨、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1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审理法官】杨义秀李超刘明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王雨王欣苗红梅【当事人-个人】王雨王欣苗红梅【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佳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王秀荣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佳王秀荣【代理律所】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雨【被告】王欣;苗红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诉讼标的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一、被上诉人苗红梅将涉案标的款项所投资的平台经营者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立案侦查。

二、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上诉人王雨向被上诉人苗红梅出具借条载明的款项均投资至天峰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9—司,该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雨、王欣帮助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且金额超过20万元,二人的行为亦涉嫌犯罪。

牟杰、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牟杰、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牟杰、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34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玉洲邓凌志陈丽华【审理法官】牛玉洲邓凌志陈丽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牟杰;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当事人】牟杰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牟杰【当事人-公司】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吴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罗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罗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迪罗仁【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牟杰【被告】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患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具有特殊性,对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一般难以通过普通的生活经验去判断,需借助于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来解决。

本案因医疗过错鉴定问题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为了最大限度查明专门性问题,本案应当发回重审。

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6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宗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詹永德;林水泉【当事人】詹永德林水泉【当事人-个人】詹永德林水泉【代理律师/律所】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国元陈建彬【代理律所】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詹永德;林水泉【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法院有权依法将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不以当事人是否报案或公安局是否立案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4:02:35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2民终65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永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水泉。

审理经过上诉人詹永德、林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0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张文俊、张立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文俊、张立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文俊、张立杰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5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当事人-公司】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史金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金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红玉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金国胡红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文俊;张立杰;张慧玲;张慧芹【被告】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东城街道北赵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亲属高某某溺亡处河堤明显变窄,系因该处汽修厂违章占用部分河堤所致,三被上诉人对河道及河堤负有维护及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亲属高某某溺亡处河堤明显变窄,系因该处汽修厂违章占用部分河堤所致,三被上诉人对河道及河堤负有维护及管理责任,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处河堤是否因汽修厂占用导致变窄而使从该处通行的危险性增加,及三被上诉人对河堤是否负有维护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查明,且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申请追加汽修厂负责人尹明参加诉讼。

姚永军、张文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姚永军、张文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姚永军、张文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辽14民终2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文革唐铁刚薛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姚永军;张文学;李艳书【当事人】姚永军张文学李艳书【当事人-个人】姚永军张文学李艳书【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永军【被告】张文学;李艳书【本院观点】(2018)辽148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7年6月20日姚永军为张文学出具证明“张文学欠姚永军连本带利共计44万元整,张文学负责该车过户,手续费用等均由姚永军支付,待办完手续后,张文学与姚永军所欠债务44万元已结清,姚永军不再追要”,双方均在该份证明上签字捺印。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辽148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7年6月20日姚永军为张文学出具证明“张文学欠姚永军连本带利共计44万元整,张文学负责该车过户,手续费用等均由姚永军支付,待办完手续后,张文学与姚永军所欠债务44万元已结清,姚永军不再追要”,双方均在该份证明上签字捺印。

姚永军在庭审质证时也未对此提出异议,44万元债务已结清这一事实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

既然44万元债务已结清,现在姚永军再行追索,根据现有证据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法律依据,对姚永军的诉请应予驳回。

原审程序处理上欠妥,但法律效果相同,为避免诉累,不作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0:24:16【二审上诉人诉称】姚永军上诉请求:1、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2202号民事裁定书。

沈玉敏、刘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玉敏、刘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玉敏、刘国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2【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春雨任娲刘冬艳【审理法官】贾春雨任娲刘冬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玉敏;刘国勇;徐海霞【当事人】沈玉敏刘国勇徐海霞【当事人-个人】沈玉敏刘国勇徐海霞【代理律师/律所】周彦民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谢雨竹辽宁律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彦民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谢雨竹辽宁律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彦民谢雨竹【代理律所】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辽宁律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玉敏【被告】刘国勇;徐海霞【本院观点】原审既已认定各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应当是实现房屋交易,现原审以“原告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负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未履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合同标的出现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不同的情形”为由,认定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成立,事实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既已认定各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应当是实现房屋交易,现原审以“原告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负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未履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合同标的出现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不同的情形”为由,认定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成立,事实依据不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这取决于对诉辩双方优势证据的判断。

如果认为沈玉敏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则应当进一步审查该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即其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是否成立。

如果认为刘国勇、徐海霞主张各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系为案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即沈玉敏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则应当向沈玉敏释明,征求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意见。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1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个人】刘健刘伟【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泓轩【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健【被告】刘伟【本院观点】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刘健提交的手写记录书写人不详,且记录上无任何人签名,真实性存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的刘健被诈骗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中,刘伟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刘健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新源里派出所报案称被诈骗205万元,其中包括向刘伟所借的75万元,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月29日决定对刘健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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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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