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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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级别管辖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诉讼参与人之被害人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死刑停止执行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证据
2010司考刑诉要点: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
司法考试题目注重切合最新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是08年司法考试之后出台的。本文就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为考生做一归纳,便于考生更清晰的掌握这一考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这样的立法宗旨目的是:尊重和珍惜生命,防止错杀;遵循“疑罪从无”,更好地贯彻我国一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执法,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鼓励罪犯立功。
停止执行的情形:
结合原先的《刑事诉讼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注意,以上情形中除了怀孕要求是确实的确定的外,其他都是可能情形,另外对于怀孕罪犯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应视为正在怀孕。
处理程序:
一、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的: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注: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的: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前述第(一)(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述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②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④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正在怀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6条)。
审查合议庭: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提示]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
4—5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刘某玩忽职守案
B.秦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康某故意杀人案
D.叶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AD. 玩忽职守案、抢夺案属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故选AD.
4—6 下列关于审判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有:
A.陈某犯有故意杀人罪、重婚罪。对陈某的故意杀人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某省副省长受贿880万元,必要时,最高法院可以指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C.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丙省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某走私案的管辖发生争议,在审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一答案:AC.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外国人犯罪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的自诉案件(如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都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