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第十六章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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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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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至第十七章

第十四章至第十七章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十四章至第十七章就缓刑而言,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适用条件:《修正案八》作了重大修改1.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荆、死缓(主刑只要没死的都可以)。

假释:有期、无期、死缓(拘役不适用假释)。

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适用缓刑的一般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考验期(1251):拘役:原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三、撤销的条件:(一)缓刑考验期内的撤销:新罪、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撤销。

《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考验期满的撤销:漏罪不撤,新罪撤。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都不撤销。

第十五章 减刑重点掌握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其他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二年)。

假释流程的详细步骤

假释流程的详细步骤

假释流程的详细步骤标题:假释流程详细步骤指南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允许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囚犯提前出狱,但需在社区内接受监管。

以下是假释的一般流程:1. **申请资格确认**:- 首先,囚犯需要满足假释的资格要求。

这通常包括服刑一定的时间,表现出良好的行为,以及没有严重的纪律问题。

- 每个州或国家的假释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囚犯应与监狱官员或法律顾问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 **准备假释申请**:- 假释申请通常包括个人陈述,解释为什么应该被假释,以及来自家庭成员、朋友、雇主或社区领导的支持信。

- 也可能需要提供康复计划,如工作或教育计划,以及住宿安排。

3. **提交申请**:- 一旦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囚犯将通过监狱的假释办公室提交申请。

4. **假释听证会**:- 提交申请后,假释委员会将安排听证会。

囚犯有权在听证会上为自己辩护,并可能有律师代表。

- 听证会上,假释委员会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性质、服刑期间的行为、假释计划的可行性等。

5. **假释决定**:- 听证会后,假释委员会将审议所有信息并作出决定。

这可能需要几周或几个月的时间。

- 如果被拒绝,囚犯通常可以在一段时间后重新申请。

6. **假释条件设定**:- 如果获得批准,假释委员会将设定一系列的假释条件,如定期向假释官报告、不得离开指定区域、不得接触受害者等。

7. **假释执行**:- 假释期间,囚犯必须遵守所有假释条件。

违反这些条件可能导致假释被撤销并返回监狱。

8. **假释监督**:- 在假释期间,囚犯将受到假释官员的监督,他们将定期检查囚犯的进展并确保其遵守假释条件。

以上就是假释的基本流程,每个阶段都可能涉及法律程序和专业咨询,因此建议在整个过程中寻求法律援助。

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3篇)

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刑法中,假释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假释考验期满,意味着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了改造任务。

本文将探讨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

一、假释考验期满的定义假释考验期满,是指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按照法律规定,遵守了各项监管措施,完成了改造任务,达到了法定期限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假释考验期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的,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予以安置。

二、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1. 法律解除对犯罪分子的监管假释考验期满后,犯罪分子不再受到社区矫正等监管措施的约束。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法律上已经恢复了完全的自由,可以像普通公民一样生活、工作。

2. 法律认定犯罪分子为非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后,犯罪分子在法律上已经完成了刑罚执行,其身份从罪犯转变为普通公民。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不再受到刑事处罚,不再享有罪犯的特殊待遇。

3. 法律给予犯罪分子重新开始的机会假释考验期满后,犯罪分子有机会重新开始生活。

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声誉等方面将得到恢复,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 法律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假释考验期满后,犯罪分子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合法权益。

他们在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将得到平等对待,不再受到歧视。

5. 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后续关注假释考验期满后,犯罪分子仍然受到法律的关注。

司法机关会对其进行后续的关注和评估,以确保其不再犯罪。

三、假释考验期满后可能面临的问题1. 社会歧视尽管法律上已经将犯罪分子视为普通公民,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可能仍然面临社会歧视。

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2. 心理压力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可能会面临心理压力。

他们需要重新适应社会,建立新的生活和工作关系,这可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
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
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刑法典第42条、第44条以及第69条的规定,拘役 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 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 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项待遇:(1) 探亲。每天月可以回家1天到2天。(2)参加劳动的,可 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应在受刑人所在地的县、 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也可以在就近 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还可以在看守所内执行,要实行分 管分押。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 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典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的刑种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种。此外,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
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一)罚金的定义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 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一种财产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 决定罚金数额。” 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 的具体体现。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 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 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 处罚金。” 。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中国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一环,它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暂时的释放、监管和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达到社会矫正的目的。

以下是中国假释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假释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假释:服刑期满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四的,且表现良好,有真诚悔罪态度,能从事合法劳动或其他合法生活方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等。

二、假释的程序和条件1. 假释申请:罪犯服刑期满三分之一后,可以向所在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监狱将根据罪犯的表现、观察、教育改造、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交给刑罚执行机关审核。

2. 假释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将组织专门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对假释申请进行评估审查。

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对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3. 假释决定:经过审查委员会的评估,刑罚执行机关将决定是否准予假释。

如果决定准予假释,将制定具体的假释条件和监管措施,并通知罪犯所在的监狱。

4. 假释考核:假释执行期间,罪犯需要按照所制定的假释条件进行生活和行为,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

假释考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遵纪守法记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5. 假释终止: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假释条件或其他情况严重违背假释原则的,刑罚执行部门可以决定终止假释。

三、假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中国的假释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1. 假释条件的合理性:假释的条件应该更加细化,具体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保证假释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假释考核机制的完善:假释的考核机制应该更加科学和客观,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和指标,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假释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假释后的社会帮教机制:在罪犯成功假释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机制,提供适合罪犯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就业帮扶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分则分别规定了怎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罩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规定了刑事处罚制度。

总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碧脊派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分则主要内容: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悔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1)第一章刑法概述(2)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6)第五章犯悉搭世罪客体要件(7)第七章犯罪主体(12)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14)第九章正当行为(16)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8)第十枝型一章共同犯罪(20)第十二章罪数形态(23)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25)第十四章刑罚体系(26)第15章量刑(29)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30)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31)第18章刑罚消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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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假释
第01讲假释
一、条件:重点注意对适用假释的限制
(一)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7条规定)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四)时间条件: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1.一般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2.两项例外
(1)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事项:第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第二,酌定减轻处罚;第三,突破法定期限的假释。

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事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常经过20年不再追诉。

特殊情况下,经过20年仍然可以追诉,但须经最高人检察院核准。

(2)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制,其他两项受限制)。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
三、撤销
(一)考验期内的撤销,事由类似于缓刑:(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违法违规,都应当撤销。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考验期满的撤销:(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

1.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无需撤销假释。

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对漏罪进行追究;漏罪过了追诉期的,对漏罪也无需追究。

2.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间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讲义编号NODE5063800016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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