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四川大学15秋《刑法学(1)1005》在线作业1

川大15秋《刑法学(1)1005》在线作业1一、单选题:1.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 )。
(满分:2)A. 某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对象B. 某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人或物C. 某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D. 某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2.某甲蓄意杀害某乙,某晚潜入某乙的院子,见墙角有个黑影,便以为是乙,举枪射击,后来发现打死的不是乙,而是乙的一头牲畜,对甲的处理( )。
(满分:2)A. 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B. 按故意杀人预备处理C. 如果打死牲畜情节严重,可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D. 不按犯罪处理3.施某,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来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满分:2)A. 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则受害人亦为外国人。
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B. 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因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C. 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上空则适用他国法律D. 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4.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 ) (满分:2)A. 15年有期徒刑B. 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C. 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D. 无期徒刑5.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
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
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 (满分:2)A. 应在9年以上20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B. 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C. 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D. 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6.甲与乙为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引起殴斗。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量刑刑罚执行制度(二)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量刑、刑罚执行制度(二)(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条件是______。
A. 没有故意犯罪B. 遵守监规C.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D. 接受劳动改造2. 依法有权对犯罪分子减刑的法院是______。
A. 基层人民法院B. 县级人民法院C. 高级人民法院D.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3.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______。
A. 1/3B. 1/2C. 1/4D. 2/34. 假释适用的对象是______。
A.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C.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D.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5.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限制。
这种特殊情况是指______。
A. 有重大自首情节B. 有重大立功表现C. 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D. 在抢险、救灾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6. 按照刑法的规定,下列犯罪人中,不可能被减刑的是______。
A.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 被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C. 作为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7. 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刑法规定,对甲______。
A. 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 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 可以假释但不能减刑D. 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8. 下列情形中,符合假释的罪刑条件的是______。
A.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 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C. 丙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D. 丁因参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9. 下列情形中,不得适用假释的是______。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缓刑。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就缓刑而言,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适用条件:《修正案八》作了重大修改1.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荆、死缓(主刑只要没死的都可以)假释:有期、无期、死缓(拘役不适用假释)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适用缓刑的一般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撤销的条件:(一)缓刑考验期内的撤销:新罪、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撤销。
《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缓刑考验期满的撤销:漏罪不撤,新罪撤。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都不撤销。
(12年)56.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11年)1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精彩链接: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最新模拟题训练及答案解析(4)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最新模拟题训练及答案解析(4) 8. 一货轮在海上航行,突起大风,并收到强台风警报,当时靠岸避风已无可能。
而气象台预报,台风中正要经过货轮航行的海域,为使货轮和船员的生命免遭损害,船长下令抛去部分货物(价值3万元),以减轻货轮的负载。
但当台风刚刚接近该货轮航线海域时,突改方向,并未殃及货轮安全,对船长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紧急避险 B.假想避险 C.避险不适时 D.事前避险 答案:CD 解析:紧急避险的时机条件要求,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已经出现又尚未结束,才能采取避险行为。
否则是避险不适时,包括事前避险和事后避险。
9. 刁某花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名受骗的四川姑娘作妻子,姑娘知道真相后欲逃跑,刁某将其手脚捆住,强行与其同房,发生性关系,事后为防止其逃跑将其锁在屋内,一个月后女方哥哥领公安人员前来解救,刁某持械堵住屋门不许公安人员进入,相持一个多小时,致使全村的许多人前来围观,后公安人员制服刁某使该四川姑娘得救,两名公安人员在与刁某搏斗时受轻伤。
本案刁某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A.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答案:BCD 解析:刁某没有聚众,因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10.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缓刑制度,对此应逐项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使用缓刑;(2)B 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即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减刑假释案件是否可以委托律师

减刑假释案件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所以,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委托律师。
律师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了,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有些事情委托律师去办理会取得更好的结果,那么减刑假释案件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吗?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减刑假释案件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所以。
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委托律师。
▲二、减刑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
假释期规定是什么

假释期规定是什么假释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一种附条件地将犯罪分子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有一定的期限规定,下面,小编带来假释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叫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关于假释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试期也不能缩短;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于假释的规定,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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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犯新罪如何处理,假释如何执行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是多久什么情况下可以假释。
《刑法学(1)1005》16秋在线作业1

奥鹏17春川大《刑法学(1)1005》16秋在线作业1一、单选题(共30 道,共60 分。
)1.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
A. 某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对象B. 某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人或物C. 某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D. 某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标准解:2. 李某欲到王家盗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忽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只好仓皇逃走。
李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犯罪既遂标准解:3. 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对甲数罪并罚,可判处( )。
A. 有期徒刑8年B. 有期徒刑20年C. 有期徒刑23年D. 无期徒刑标准解:4. 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 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B. 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C. 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D.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标准解:5. 下列犯罪不能适用假释的有( )。
A. 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B. 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C.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D. 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标准解:6. 赵某1987年12月16日出生,2001年12月16日凌晨实施抢劫,共劫得人民币二百余元,对赵某应当()。
A. 不追究刑事责任B. 追究刑事责任C. 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D. 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标准解:7.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行为人已满()。
A. 12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14周岁标准解:8. 冬季某日,爆炸工某甲误认为一个装有雷管的铝盒是其同事的饭盒,放在炉子上加热,以致发生爆炸事故,某甲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方面是()。
A. 疏忽大意的过失B. 过于自信的过失C. 间接故意D. 意外事件标准解:9. 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5年后又发现其在犯强奸罪的同时还犯有抢劫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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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1、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3、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一、不适用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1、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3、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二、适用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假释是我国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意思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其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确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在执行一段时间的刑罚后,附有一定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当然,假释制度的实施也有一定严格的程序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已经执行10年以上的刑期。
因为只有执行一定期间的刑罚,才能体现刑罚的严肃性,才能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会。
2、是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来证实自己确实痛改前非,改恶从善,释放出狱后不会重操旧业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也就是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适用假释。
3、是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或者没有关押,不适用假释。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争取一下假释,当然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而另外其实我国对不适用假释的情形,也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另外,除了假释之外,其实还可以为自己争取一下减刑,而一般在适用了假释之后其实往往就是无法再减刑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