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财务会计接轨后本市有关流转税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明确财务会计接轨后本市有关流转税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标 签】财务会计,流转税,税政问题【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文 号】沪税政一﹝1993﹞263号【发文日期】1993-11-02【实施时间】1993-11-02【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增值税 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以后,给本市增值税征收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对此,现就有关增值税税政问题及其他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如下: 一、根据沪税政一[1993]97号文的规定,国营工业企业和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增值税扣除税金的计算已由实耗法改为购入法。
但目前尚有一部分城镇、乡镇集体等企业仍实行实耗法。
由于今年7月1日起两则接轨,实耗法计算依据有了很大变化,给取数带来了困难。
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尚在实行实耗法的企业从今年1月1日起一律按购入法计算扣除税额;对目前扣除税金的计算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以及增值税的征收采取小型企业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企业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二、财会制度接轨后,取消了大修理基金科目,发生的修理费用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分别可在“预提费用”、“递延费用”和“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对大修理所耗用的扣除项目能否计算扣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为除在“在建工程”科目中的不能计算扣税外,在其他两个科目中核算的外购扣除项目均可计算扣税。
三、按现行的增值税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材料采购成本为依据计算扣除税金。
财会制度接轨前,材料采购成本不包括市内运杂费;接轨后材料采购成本包括了市内运杂费。
因此,外购扣除项目所支付的市内运杂费可一并计算扣税。
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运输外购扣除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虽然列入材料采购成本,但这部分费用不得再计算扣税。
四、按税法规定对免征增值税产品,其外购扣除项目不得计算扣除税金。
由于增值税扣除税金的计算由实耗法改购入法后,外购扣除项目在购入时能够确定是用于增值税免税产品的,则这部分扣除项目在购入时就不得计算扣税;若外购扣除项目难以在购入环节直接确定用于免税增值税产品的份额,为简便起见,决定以免税产品(劳务)和全部产品(劳务)的销售收入比例来分配免税产品和征税产品的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国有企业,有关政策衔接问题,新的企业财务制度【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 号】沪财企一﹝1993﹞124号【发文日期】1993-08-04【实施时间】1993-08-04【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 最近,我局下发了各类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若干通知,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补充和修正,经研究,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抵补问题。
我局沪财企一[1993]100号、101号文和其他有关文件均曾规定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顺序抵补后仍有赤字,要用以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为不影响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上述规定修正为:企业的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顺序抵补后仍有赤字,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
有些企业如已用盈余公积金抵补的,按上述修正意见进行调整。
二、关于企业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问题。
沪财企一[1993]100号、101号等文规定有关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相互抵补后仍有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涉及企业以后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处理问题,为了不影响国家权益,企业在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之前,由主管财税监交部门核定该企业1993年6月底帐面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余额的总数。
以后,企业用资本公积金(除作为国家投资部分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首先将被冲减的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数额如数补足,然后按照投资者投资比例,转增有关资本金。
三、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执行新财务制度后,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企业目前没有承受能力的,暂按老办法计提折旧,以后有承受能力时,再按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税所一[2001]28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09.06【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一[2001]285号)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157号)一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适用范围由市各财税分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社会团体:经国家民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二、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10.29•【字号】沪财预[1997]3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预[1997]39号)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部对1988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重新制订了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本市1992年颁发的《上海市乡(镇)财政总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353号《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财政(包括乡镇财政街道)总会计从1998年1月1日起均执行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本补充规定。
街道虽不属一级财政,但比照执行。
考虑到街道特点,属街道小财政一块资金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外,其他部分资金均适用本规定。
二、人员编制不满十人的单位或年度经费预算不足两万的单位或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均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和财政机关发生经费领、拨关系。
三、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类”、“款”、“项”核算,如目前预算支出管理暂未核算到“项”,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明细账仍可记到“类”、“款”。
至于“项”级科目的支出数,按事业行政单位报表数列报。
四、各级财政周转金的核算仍按沪财预(1997)12号文规定执行,并按时报送各种周转金报表。
五、其他资金及预算外资金(包括乡镇财政自筹资金、统筹资金)的核算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暂按下列规定的科目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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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26日国税发〔1993〕02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会议决定精神,现就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管理工作仍由税务部门负责。
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清查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城镇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私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来源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四、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现有各项经营资金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企业经营基金中的公积金、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减免税基金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
其中,结转的联社基金、公积金和减免税基金应在原有帐簿记录中单独反映。
私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金。
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按其来源分别转作相应的资本金。
五、企业现有其他各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企业的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2009]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
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25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按照执行。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的确定的项目,具体包括:
1.搬迁收入。
内资企业已按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递延确认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原《。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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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城镇集体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政二﹝1993﹞26号
【发文日期】1993-06-26
【实施时间】1993-06-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了做好贯彻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各行业财务制度和市财政局制发的《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对城镇集体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镇集体资本金的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城镇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其他单位无偿调入(含捐赠)形成的资本金和企业产权不明的资产形成的资本金等。
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立城镇集体资本金的明细核算内容。
二、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金处理的问题
1、企业的公积金、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国家减免税基金作为集体资本金,其中,应把联社基金、集体积累和免税基金在帐表中单独反映。
2、其他企业法人和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3、企业职工个人合法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作为个人资本金。
4、外商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作为外商资本金。
5、有权代表国家的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作为国家资本金。
6、企业的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7、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有赤字的企业,可根据我局沪税政二[1991]25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即经企业主管部门在税后各项基金中先予划转;对未予划转的企业,允许按照下列顺序抵补: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和承包风险基金。
8、生产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
9、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仍实行按分类折旧率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
具体折旧标准见下表:
类别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
1 房屋、建筑物 15年 1% 6.6% 0.55%
2 专用电子测试、检测、调试、控制等仪器、仪表设备、实验设备及仪器6年 4.96%
15.84% 1.32%
3 运输设备、机械和施工机械 8年 4% 12% 1%
4 机器设备、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9年 4.96%10.56% 0.88%
对列入沪府办发[1991]42号文件(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74页)确认的市重点骨干企业的机器设备使用年限为8年,残值率4%,年折旧率12%;对属于新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可实行快速折旧且高于上述规定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方可执行。
四、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处理的问题
企业在实行新的行业财务制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经清理清欠,对符合规定条件应转列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经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列为坏帐损失。
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按规定处理。
其中坏帐损失单笔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企业或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坏帐损失单笔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坏帐损失单笔10万元以上,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转报市税务局批准。
五、关于工资奖金进成本的问题
1、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市财政局和劳动局沪劳资发[1993]13号文件有关规定参照办理,即以1992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工资总额实发数作为1993年基数进入成本费用,对新增效益工资应按“总挂总提”和“两个不超过”等多种形式计提后进成本费用。
2、对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按我局有关规定办法办理,具体办法另定。
六、关于计提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问题
企业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分别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
的14%、1.5%和2%计提;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1%提取文体费。
七、关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企业应按各行业财务制度中业务招待费规定限额内税前列支。
八、关于上交行政管理费的问题
企业向其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仍按我局规定在审定上交行政管理费的额度内按实列支。
九、关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实现“三来一补”净利润,治理综合利用“三废”制造产品的净利润,30万元以下“四技”年净收入,税前按规定归还部分贷款及国库券利息,社会性支出和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股利等允许扣除。
2、对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超过规定计提数部分,工资总额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部分,其他不应计入成本、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的费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后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弥补的问题
对查帐征收的企业从1993年起,年度发生的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允许用五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
对企业1991年和1992年度发生的亏损,可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前税前利润弥补,1996年和1997年还未弥补的,应用税后利润弥补。
十一、关于税后分配中保留劳动分红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第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按规定在税后利润设立劳动分红基金,可由企业根据职工贡献大小,允许在税后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对投资者分利后提取一部分劳动分红基金转作流动
负债管理,用于职工分配。
十二、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处理的问题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原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即公积金、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和分红基金,财务接轨后,公积金、公益金和职工积累基金在盈余公积金核算,分红基金作流动负债处理。
十三、关于企业参与投资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从1993年7月1日起,凡本市集体企业在本市范围投资参与联营的企业,该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仍按原规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办理;对外省市集体企业来沪投资组建的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处理;对本市集体企业到外省市投资组建的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凭在外省市缴纳所得税款凭证,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关于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企业的处理问题
对在“八五”期间内按规定完善经营责任制的城镇集体企业,由于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影响原签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合同的利润基数,原则上不予调整,若企业提出要求退出经营承包责任制的,经区县财税机关批准给予退包。
十五、本通知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未作规定内容可按各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