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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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
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任[2015]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国税任〔2015〕21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长宁区税务局、静安区税务局、普陀区税务局、闸北区税务局、杨浦区税务局、嘉定区税务局、金山区税务局、青浦区税务局、市税务稽查一局、三分局、市税务稽查四局、市税务稽查五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局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
经市局党组2015年11月30日讨论,决定:
杨义勤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蒋国荣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陈耀斌任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宋其峥任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副局长;
任书银任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副局长;
骆美娟任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副局长;
张淳任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浦府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2号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浦东新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一、收入类1.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应如何确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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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浦东新区税收征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标 签】税收征管,税收征管工作要点,征收管理【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文 号】沪国税浦征﹝2003﹞8号【发文日期】2003-04-02【实施时间】2003-04-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区局制定的《2003年浦东新区税收征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日2003年浦东新区税收征管工作要点 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税务部门面临新机遇、新挑战的一年。

如何紧紧抓住新的历史机遇,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在更高的起点上,不断开创新区税务工作的新局面,这是我们必须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回顾去年的工作,总体来讲,区局贯彻“十六字”方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无论是税收收入的完成,还是征管工作的开展,都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

但我们的工作在不少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此,根据处室的工作职责,把征管工作放到全局税收工作中去把握,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是确定2003年税收征管工作要点的前提和基础。

一、总体要求 2003年我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和提升;税收法制观念、监督与服务观念、维护纳税人权益观念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要实现由偏重精神文明建设向注重法制化建设的转变;科技加管理的新型现代征管方式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征管质量和水平取得明显提高;整治市场税收秩序工作要达到新的目标;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恶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以纳税信用制度、纳税申报方式和发票有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取得新的发展和突破。

要在努力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征管工作的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

二、主要任务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市局工作安排和我区税收工作实际情况,2003年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突破一个重点,实施二项规范,健全三项制度,落实四项工作,实现五个目标。

即突破重点抓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实施《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规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和规范操作;健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制度,减少和杜绝征管上的疏漏;落实征管考核、户管调整、岗职确定和条线业务培训工作,保证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实现电子纳税申报、防伪税控推广、增值税发票远程认证、税银联网和“金税”、“金关”工作目标,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具体工作如下: (一)突破重点抓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围绕今年开展“财税文化建设年”主题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互尊、互重、诚信的新型征纳关系。

增强服务观念,处理好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关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达到执法与服务的和谐统一。

本着简单、方便、快捷、周到的原则,继续控索和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全心全意地为纳税人和社会提供纳税服务。

1.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控索实施新的激励措施。

根据市局的总体安排,依据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市局使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软件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CTAIS形成的信息优势,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程度和信用等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纳税和依法行政宣传,引导纳税人积极争评A类纳税信用等级。

2003年,A类企业要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数量,同时对不符合A类条件的企业,要坚决按规定进行降级处理,使享有良好纳税信用的荣誉感进一步得到巩固的提升。

2.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2003年,根据市局提出的纳税服务要求,从速制定我区的纳税服务岗责体系,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切实把纳税服务作为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须遵循的行政规范,把《征管法》规定的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实施《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和规范操作。

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规范操作是税收工作的保障和前提。

今年,根据国家局和市局的要求,必须做好: 1.认真组织实施《征管实施细则》。

首先是对内、对外开展集中的、不定期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其次是依据《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制定并落实相关的操作要求和规定;再次是建立必要的执行检查制度,以确保依法行政,避免违规操作,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2.积极试行《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今年,要结合我区实际,就《税收征管工作规程》五个方面内容分期逐个开展试行工作,实现从税务登记到行政复议等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统一操作,为实施行政过错追究制创造条件。

并在市局统一要求下,对先行实施的征管制度、管理办法包括执法文书,作一次全面的清理和完善。

要加强税收基础资料管理。

税收征管业务资料,从基层税务所到分局、区局都要有一套统一的收集、保管、使用、销毁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真正发挥征管资料促进征管工作的效能。

(三)健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制度,减少和杜绝征管上的疏漏。

1.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加强户管控制。

根据我区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结合登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今年着重在受理、审核及信息管理环节,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发证后的管理规定,尤其对申领税务登记资料的审核、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处罚和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等方面,要落实统一的管理规定和制度,确保税务登记工作质量。

并以2003年税务登记换证为契机,加强税务登记基础数据清理,认真做好税务登记换证及各项管理工作。

2.进一步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形成整体管理效应。

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中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今年除进一步完善统一的纳税申报办法外,要在对未申报户的管理和催报、催交上,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管理要求、操作流程和考核办法,要将申报结果情况与发票管理、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税收征管的整体效应。

3.进一步严格税务发票管理,防止违规案件的发生。

今年要通过发票管理工作的“回头看”,重申和强调若干管理规定,并逐个进行落实和督查,具体包括发票的限额、限量和限期使用规定,发票验旧供新制度,以及发票管理与一般纳税人审定、税收检查等工作的衔接。

要定期开展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发票检查的操作方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落实征管考核、户管调整、岗职确定和条线业务培训工作,保征税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1.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

要在2002年上下半年二次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办法,包括考核的具体内容和口径,尤其对考核的操作及其职责和相应流程作进一步统一规定,力争征管质量各项指标考核在全市名列前茅。

2.积极配合机构改革做好户管的调整工作。

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内外税合一之后,将给纳税户的征管带来一定的变化。

为此,在从速制定户管分工的同时,要做好各项调整工作,包括户管移接交涉及的“金税”工作等。

3.结合制定“岗职”,做好“两权”监督工作。

今年根据区局总体工作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考核和“两权”监督的力度。

考核和监督要有基础,其基础就是各部门的岗位职责。

因此,从征管角度积极配合“岗职”的制定,这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4.认真开展业务培训,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

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是做好征管工作的根本保证。

根据今年征管工作总体思路和安排,要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业务培训,包括《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增值税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以及上述单项业务操作规定和程序的学习培训。

(五)实现五个目标,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1.全面推行电子纳税申报,探索电话申报、银行IC卡申报,形成多元化纳税申报新格局。

要在2002年推行电子纳税申报的基础上,考虑纳税户管规程实际,今年要有条件的纳税企业要全面实行电子纳税申报,即完成并超额的完成5000户新增户(另行下达具体指标),力争实行电子申报的税收收入占全部收入的70%以上。

要加大电子申报后的功能拓展,包括征纳双方信息传递等。

同时,要在上半年全面落实老用户的转换工作。

2.全面推行防伪税控,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

要在2002年推行防伪税控的基础上,在200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优先纳入四种对象,并在推广中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即确定对象有先后、有重点、有措施(具体要求另行下发)。

3.扩大远程认证范围,提高推广工作的效率。

2003年,要在去年增值税发票远程认证试运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试行办法和远程认证软件,大力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确保在年底前实现6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或认证总份数的60%以上实现远程认证(指标另行下达)。

4.加快银税联网,促使整个税收征管上一个台阶。

今年,在开发试行银税联网的基础上,上半年,进驻银行全面实现银税联网,并根据各项工作开展的实行,实行择优淘劣的管理办法,以更好地保证税收的征收和征收环节工作的效率的提高,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征收管理计算机运用体系。

5.进一步抓好“金税”、“金关”工作,使增值税管理更趋科学化和规范化。

随着上述防伪税控的不断推广,除进一步落实“金税”、“金关”的操作制度规定外,今年,要在工作的质量上狠下功夫,除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金税”、“金关”各项指标考核名列前茅外,切实解决管理体制和发挥此项工作服务增值税管理的作用,尤其是稽核的作用如何体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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