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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项目返退工作【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文 号】沪税浦政﹝2001﹞29号【发文日期】2001-06-18【实施时间】2001-06-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沪财预[2001]40号文《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规定。
除了宣传文化单位市局曾在2000年以沪国税流[2000]24号文《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对原有优惠政策享受的对象、范围有所调整外,其他均以原规定为准。
二、关于报送资料。
享受“商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先征后退”政策的企 业,除了提供市局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市局文件中的“年度”均指会计年度。
四、关于时间要求。
“商业批发五大类副食品”项目请各分局于6月18日前将初审完毕的资料,连同汇总表送区局税政处;其他项目,请各分局于7月5日前将初审完毕的资料,连同汇总表送区局税政处,以便新区税务局会新区财政局报市局。
五、此次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工作时间较紧,且部分政策是企业最后一年享受,各分局要抓紧时间通知企业并辅导企业搞好申报、审核工作;同时,各分局要组织抽调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加强审核以保证该项工作的质量。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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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发票协查工作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稽﹝2001﹞27号
【发文日期】2001-08-27
【实施时间】2001-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沪税稽[2001]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补充以下两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2001年7月1日已实行金税工程全国联网,故对浦税稽[2001]21号文第四点不再区分“五省四市”,全部导入协查系统。
二、各分局稽管科在收到受托方的协查结果时,应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通知单》,将协查结果通知原移送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的通知》国税明电[2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各分局未设稽查分局,对通知第五条中提及的《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必须加盖负责协查工作的分局印章,便于明确职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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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稽﹝2001﹞22号
【发文日期】2001-08-13
【实施时间】2001-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地税局沪税稽[2001]69号文《关于使用《国际海运运输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按市局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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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地税浦所﹝2002﹞1号
【发文日期】2002-01-07
【实施时间】2002-01-0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现将市地税局沪税所二[2001]44号文《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汇算清缴的政策学习和宣传辅导
1.各分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汇缴政策,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做好汇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各分局可通过召开大会、上门辅导等形式,使纳税人了解汇缴政策、时间要求、应报送资料等各项事项。
二、汇算清缴的政策问题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沪地税四[1997]14号文和沪税所二[2001]44号文执行。
2.要严格审核个体工商户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超过工商注册人数的(包括临时用工),必须事先书面申请,报分局核准后,以核准人数为准。
三、各分局应在2002年4月10日前,将《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报送区局。
四、本次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办法,另行明确。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文 号】沪税浦政﹝2001﹞92号【发文日期】2001-09-11【实施时间】2001-09-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是2001年8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符合本通知条 件的产品,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层报市局审批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即通知相关企业申报,并组织力量加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最迟在本月19日以前报送区局税政处,以便区局汇总后报市局审批。
从2001年10月1日起,企业申报时,必须凭主管税务机关的免税通知,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须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4、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对于饲料生产企业在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应按市局文件的规定分阶段清算: (一)凡属于2001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销售的符合国税发[1999]39号文规定免税条 件的饲料产品,可按原有《审核表》、检验合格证明予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2001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符合本文件的免税条 件的饲料产品,凡在2001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前不能提供本文件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其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应予补征入库。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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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按规定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重大市政工程项目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地税浦流﹝2002﹞33号
【发文日期】2002-05-28
【实施时间】2002-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按规定征税的通知》(沪地税
流[2002]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原列入市政重大工程项目名单,且其工作量列入市局相关文件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的处理,仍按沪税政一[1994]137号文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凡新区户管的单位承包新列入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农业生产资料【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文 号】沪税浦政﹝2001﹞81号【发文日期】2001-08-23【实施时间】2001-08-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沪税流[2001]311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1年8月1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市局文件列明的农资产品、商品的免征增值税的具体审批由各分局负责,请各分局按浦税政[2001]24号文的规定,予以审定。
企业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 2.生产企业的生产计划;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相应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凡是农资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或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8月份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市局文件第二条处理。
三、生产销售尿素原免征增值税规定的,自2001年8月1日起开始技规定征收增值税;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具体操作,另文明确。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原《财政部、宜拔褡芫止赜诙匀舾膳┮瞪柿险髅庠鲋邓拔侍獾耐ㄖ/A>》(财税[1998]78号)中规定免税的,而在本通知中没有列举的货物,应恢复征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0.30
•【字号】沪国税流[2003]119号
•【施行日期】200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3]1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原免税货物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近期,各单位应加强对国产农药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掌握、了解生产企业当前免税农药的库存、相应的原材料采购、领用、生产规模、销售等情况,切实做好增值税征免过渡中的征管工作。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相关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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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上海农药厂等17户企业2000年度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政﹝2001﹞86号
【发文日期】2001-08-29
【实施时间】2001-08-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地税局沪税地[2001]44号文《关于对上海农药厂等17户企业二000年度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其他事项。
各分局对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企业,要做好解释工作,按章征税。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