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1年18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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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铁路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公司铁路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公司铁路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目前铁路市场的发展需要,维护和提升集团公司在铁路市场的信用,推进铁路工程标准化施工,加强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价奖惩机制,提高公司在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同时与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现系统对接,依据集团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集团公司铁路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铁路项目经理部/分部(含a类项目、A类项目分部/工区及不参与全路评价的铁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部”)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抓实过程控制,依法合规进行各项工作,杜绝重大及较大不良行为,控制一般不良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稳定、进度、标准化管理等满足合同及建设单位(指各铁路局/铁路公司,下同)管理要求。

重视建设期间日常检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等结果的反馈、跟踪。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铁路工程项目,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兑现。

第四条公司各铁路工程信用评价指导性目标为建设项目内“争一保二不当三”,具体各铁路项目信用评价目标不低于集团公司下达的目标。

考核目标以集团公司下达的目标为准。

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公司各铁路项目部(含A/a类项目工区/分部),项目经理/项目常务副指挥长(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公司系统部门、公司项目分管领导、公司系统分管领导。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铁路工程信用评价遵循“项目为主、片区监管、系统支持”的管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铁路工程信用评价的主管领导,其他副职领导为对应职责分管领导。

(二)公司工程部为铁路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归口部室,负责与集团公司对口部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关注、掌握、传递信用评价情况相关信息。

(三)公司人力部负责对评价结果进行奖罚。

(四)公司项目分管领导对分管的铁路工程信用评价进行监管,指导铁路工程信用评价策划和组织实施,协助项目、集团公司指挥部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工作,积极指导、协调项目,并监督项目落实上级单位指令,为铁路信用评价的责任人。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信用评价新旧办法比较分析

信用评价新旧办法比较分析

附件2信用评价新旧办法比较分析2014年5月12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129号),自2014年5月12日起施行,原《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11〕183号)、《关于调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使用规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51号)和《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次新办法整合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11〕183号)、《关于调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使用规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51号)和《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的管理要求,并针对原办法在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病进行了调整和改动,较原办法比有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充实了信用评价内容。

原办法中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参加既有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新办法第九条中对信用评价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充实,明确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等因素。

较原办法比,明确增加了稳定和标准化管理的评价内容。

二、局部微调了施工企业参评范围。

在《关于调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使用规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51号)中规定,仅在一个建设单位(铁路局、铁路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的,或在2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但各项目合同额均小于2亿元的,施工单位不参与全路信用评价计分。

新办法中取消了在2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但各项目合同额均小于2亿元的,施工单位不参与全路信用评价计分的规定。

三、调整了信用评价基础分值。

将原办法中的基础分值300分调整为290分,另增加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分10分。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内容提要: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附录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备注:1.第1项以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通拫为依据;2.第2项以媒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3.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杲作为依据。

附录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建设项目及标段:编号:附录5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备以及抢险时间情况、灾害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提出加分建议值。

参加干线抢险的,可在同档中按较大值申请加分;参加支线抢险的,一般在同档中按较小值申请加分.抢险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一般应取同档下限;抢险时间在96小时以上的,可取同档上限。

2.新线抢险涉及隧道被困人员救援抢险的,可取同档高限。

3.抢险加分以项目为单位,不得将多个项目捆起来加分。

4.多个施工企业共同参与一个项目抢险的,应根据发挥的作用加分,非主要施工企业加分值不超过发挥主要作用的施工企业加分值的70%。

5.大型机械是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在抢险中实际使用的机械,轨道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计。

附录6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附录7巳运营线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或造成事故扣分标准附录8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一、建设项目计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式中:a为评价期内所有不良行为扣分。

b为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

当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

二、建设单位计分1. 计算各施工企业在各建设项目得分E的平均值F2. 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最终得分M = k x F,其中,k为调整系数。

(1 )建设单位管内施工企业数量为奇数时,排名在中间的施工企业A系数k取1.0 (如多家施工企业名次相同,均取1.0 ),排名在A之前的施工企业系数k按名次由低到高依次取 1.01、1.02、1.03……,排名在A之后的施工企业系数k按名次由高到低依次取0.99、0.98、0.97……,以此类推。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1.确定铁路项目指挥部(经理部)第一行政负责人为本项目信用评价责任人。

项目责任人指定本项目一名人员,专门负责铁路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并作为联系人,随时向局工程管理中心汇报信用评价相关信息。

2.铁路项目指挥部(经理部)责任人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深入领会信用评价的精神,掌握信用评价检查的要点。

3.对照信用评价检查有关表格,全面抓好项目的管理:在平时内业资料管理和检查中要求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做好技术管理和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过程控制、工序管理,完善自检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各项基础工作,切实做好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狠抓安全、质量制度措施的落实。

4.高度重视建设单位各部门进行的日常检查:积极做好每次检查的迎检工作,在检查评比过程中力争做到少扣分,取得好名次。

5.对每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汇报给有关管理部门,并就每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6.局指挥部(经理部)要与项目属地的局办事处密切联系,及时将每次信用评价平时检查以及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铁道部有关部门的检查等情况通报给相关办事处,共同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7.局指挥部(经理部)的责任人每个季度至少与本工程项目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流1次,每个月必须多次与业主、设计、监理全方位沟通与交流。

每次信用评价检查完,要密切跟踪掌握有关的检查结果,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及人员。

8.项目联系人于每周六下午13:00前向局工程管理中心上报书面资料,汇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在信用评价中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次信用评价检查的得分、排名、扣分原因,其他参评单位得分排名情况;项目对检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措施以及对每次检查的总结情况。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03•【文号】铁建设[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3号)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将监理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纳入合同,并开始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于2008年4月10日前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对承担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监理信用评价包括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是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铁道部主管部门汇总公布各建设单位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监理信用评价每年4-9月,10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评价期。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

公司安质〔2008〕22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项目工程指挥部、区域工程指挥部、子公司、经营二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铁道部于2008年9月5日以铁建设〔2008〕160号文发布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即行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全面加强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及自控能力,以本项目的优异成绩确保集团公司每次信用评价在A级企业就位,特提如下要求,望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一、铁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特点铁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较原质量信誉评价在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上有了较大的改变,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了评价检查的频次。

由过去质量信誉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二次改为一个评价期内(半年)不少于二次,同时取消了半年一次的集中评价检查。

2、取消了评价300分的基本分。

以企业(各项目)在评价期内累计扣分多少且没有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来进行排序,扣分少者名次排前。

A级企业为6家,C级企业2家,其余为B级企业。

3、评价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扩大。

增加了合同管理、项目打架斗殴、违背财经纪律、廉政建设、虚假验工等评价内容。

4、实行了平时检查和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扣分。

平时检查内容为8大项12小项,每项扣分为1—3分;对认定的不良行为(21项),在对项目(企业)进行扣分公布的同时,将对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等)公布,公布日期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对二年(含)以上的公布,不仅在本评价期内扣分,还将在下一个评价期内按60%计算扣分。

5、实行总包、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分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部关于2013年上半年 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及加分情况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部关于2013年上半年 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及加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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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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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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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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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1来自01内容见详表(电子表格)所列
各单位加分使用情况[2013-08-05至2014-01-31]
序号
单位名称
加分次数
已用加分(次)
点击查看详情
剩余加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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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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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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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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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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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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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部关于2013年上半年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2013-08-05至2014-01-31]
文号
建建函[2013]62号
适用期
2013年上半年
发布时间
2013-08-05
公告内容
现将2013年上半年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1、2、3),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次信用评价结果适用期截至2014年1月31日,逾期投标加分机会自动失效。2.本次信用评价,少数建设单位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价,上报的评价结果分值相差很小、多家并列,违背了信用评价工作的初衷。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对信用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11〕183号)、《铁道部关于调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使用规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51号)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增加2013年下半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3]81号)等文件要求,依据程序和标准认定不良行为,并将之纳入信用评价结果,不得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故意放纵。各监督站应加强对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建设单位应认定而不认定的,要及时纠正,并在不良行为监督报告中向监督总站报告。对于建设单位不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或未按要求每两月上报不良行为扣分情况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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