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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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规章管理制度(三篇)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三篇)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冲突引发的纠纷和损失,制定本防突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公园、车站等。

第二章防突原则第三条公共场所应设立防突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冲突事件。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安保措施,确保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参与冲突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冲突管理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冲突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冲突事件。

第七条冲突处理机构应及时制止冲突行为,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冲突调解机制,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处理冲突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相关证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预防措施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人员出入的管理,核实身份信息,避免非法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全面监控公共区域的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章处理流程第十三条出现冲突事件后,公共场所应立即启动冲突应急处理流程,包括通知防突机构、报警等。

第十四条冲突处理机构应迅速派遣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分析冲突事件的原因和性质,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冲突处理机构应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章处理结果第十六条冲突处理机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作出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如有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威胁、侮辱或虐待当事人。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冲突事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索要或接受财物。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范文(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范文(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开采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突管理体系,明确防突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防突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接受防突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防突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对于违反防突制度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煤与瓦斯突出预防措施方案,并向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第八条矿工在进入井下作业前,应接受必要的宣传教育,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井下作业区域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消除。

第十条煤与瓦斯突出预防措施的落实要求:(一)控制瓦斯含量:采用通风、抽放、爆破等措施降低瓦斯含量。

(二)封闭煤层:采用涌水封眼、煤层注水等措施封闭煤层。

(三)提高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能力:使用超前钻孔等技术手段提高突出预警的准确性。

(四)加强检测监控:建立并做好瓦斯、煤尘、温湿度等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井下环境状况。

(五)加强事故应急准备:建立健全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培训矿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六)加强管理: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预防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三章设备与设施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要求:(一)设备的维护保养: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二)设备的更新换代: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发展,及时更新设备。

(三)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并在井下设置逃生通道和逃生器材。

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煤矿防突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煤矿防突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煤矿防突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防突工作的安全效果,规范防突工作的技术操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防突工作中,包括瓦斯、煤尘、顶板、水害等突出危险因素的防控措施。

第三条防突工作的目标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损失,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煤矿防突工作的技术措施第四条瓦斯防控措施(一)工区瓦斯监测:煤矿各工作面、采区设立瓦斯监测点,定期对工作面、采区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限情况。

(二)通风系统:煤矿采用合理的通风系统,保证采煤面、回风巷等区域的合理通风,有效排除瓦斯。

(三)瓦斯抽采:对于瓦斯浓度超限的工作面,采取有效的瓦斯抽采措施,保障瓦斯的安全排放。

第五条煤尘防控措施(一)采煤面喷水降尘:对于煤尘超限的采煤面,进行喷水降尘处理,减少煤尘飞扬。

(二)排烟系统:煤矿采用合理的排烟系统,及时将采煤面产生的烟尘排放出矿井。

(三)煤仓防尘措施:对于煤仓场所,加装防尘设备,减少煤尘的扬尘。

第六条顶板防控措施(一)顶板支护:对于顶板稳定性不佳的区域,进行支护处理,确保顶板的稳定,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

(二)顶板监测:对于易发生顶板事故的区域,设置顶板监测点,定期对顶板进行监测,及时判断顶板的安全状态。

(三)顶板预处理:对于新进工作面的顶板,进行顶板预处理,提前采取防护措施,减少顶板事故的风险。

第七条水害防控措施(一)排水系统:煤矿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及时将井下水排出矿井,保持矿井工作面干燥。

(二)监测水位:煤矿设立水位监测点,定期对井下水位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害情况。

(三)疏散逃生:对于发生严重水害的情况,组织矿工进行疏散逃生,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煤矿防突工作的安全操作第八条瓦斯防控工作的安全操作(一)严禁在瓦斯超限的工作面进行明火作业。

(二)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瓦斯抽采设备。

(三)定期演练瓦斯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提高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防突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防突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防突管理制度及各级岗位责任制二○一五年一月目录第一章“防突”组织管理制度 (1)第一节矿井防突组织机构确定 (1)第二节矿井防突机构设置 (1)第二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控制流程 (3)第一节防突设计、措施编制、审查、贯彻、执行的管理流程 (3)第二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控制流程 (3)第三章防突专题研究会议制度 (10)第四章防突工作齐抓共管制度 (11)第五章防突工作计划、总结管理制度 (13)第六章防突措施及其审批权限制度 (14)第七章防突措施执行监督管理制度 (15)第八章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 (17)第九章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18)第十章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20)第一节瓦斯抽放系统管理制度 (20)第二节瓦斯抽放泵司机操作规程 (21)第三节瓦斯抽放泵司机岗位责任制 (22)第四节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制度 (23)第五节瓦斯抽放泵停运联系制度 (23)第六节瓦斯抽放管路吊挂标准 (23)第十一章打钻、抽采、效检造假举报制度 (27)第十二章瓦斯综合管理制度 (28)第一节矿井瓦斯检查 (28)第二节排放瓦斯管理 (30)第三节瓦斯超限处理 (32)第四节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 (35)第十三章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43)第十四章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44)第一节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44)第二节总回风巷排查管理制度 (44)第十五章隔爆设施安装管理制度 (45)第十六章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管理制度 (47)第十七章反向风门管理制度 (48)第十八章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制度 (49)第十九章其它制度 (50)第二十章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各级岗位责任制 (53)第一节矿领导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53)第二节各业务科室、科长、副科长、技术员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59)第三节区队长、班组长防突管理岗位责任制 (80)第四节相关岗位工种防突岗位责任制 (86)第一章“防突”组织管理制度第一节矿井防突组织机构确定为了确保矿井防突管理制度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矿井成立了防突管理领导组。

煤业有限公司防突岗位责任制汇编

煤业有限公司防突岗位责任制汇编

煤业有限公司防突岗位责任制汇编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防突岗位责任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章》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对煤矿岗位责任作出规定。

第二章防突岗位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本防突岗位责任制适用于煤业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职工等,对于履行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和矿工队长、采掘面队长、井下监护人员等防突岗位有关职责的明确。

第三章防突岗位责任制具体内容1. 美工经理美工经理作为煤矿的管理者之一,其在生产安全方面的责任非常重大。

美工经理应当制定、完善和执行相关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合理有效。

2. 矿工队长矿工队长是煤矿生产中的关键岗位,其责任是制定并组织实施矿工队的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员工遵守安全规定,提醒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3. 采掘面队长采掘面队长是煤矿生产中的主要岗位之一,其责任是指挥和组织采掘面的生产工作,确保采掘面的安全生产,配合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监控和定期巡视,及时排查和处理危险隐患。

4. 井下监护人员井下监护人员是煤矿井下生产中的关键岗位,其责任是负责井下工作面的监护和管理,对工作面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在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四章防突岗位责任的监督与考核煤业有限公司将建立定期的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对上述防突岗位的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责任执行不力的岗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责任人员持续关注生产安全工作,切实履行责任。

第五章防突岗位责任的奖惩办法对于在生产过程中表现突出,积极执行防突岗位责任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岗位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以警示他人,切实提高所有员工的安全意识。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3篇)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3篇)

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大型煤矿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某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大型煤矿全体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一通三防”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条重要理念和具体要求,即煤矿安全生产要做到“一通”即疏散通风;“三防”即防火、防尘、防突水。

第二章疏散通风第四条疏散通风是指在煤矿发生事故时,及时疏散矿工,保障其生命安全的通风工作。

第五条疏散通风应当按照煤矿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疏散通风方案,并根据方案实施。

第六条疏散通风工作应当做到机制合理、设备完善、操作规范、检查细致,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第七条疏散通风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及时、准确的信息传达和响应,保障矿工的安全。

第八条疏散通风工作应当做到防风、防毒、防湿、防冷等方面的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防火第九条防火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散。

第十条防火工作应当对煤矿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防火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防火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防火工作应当做到火源控制、防烟排烟、灭火装备完善、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等方面的措施。

第四章防尘第十三条防尘是指在煤矿开采、运输和堆放过程中,控制煤尘产生和扩散,防止尘肺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防尘工作应当对煤矿的尘源进行精确识别和净化处理,确保尘源的控制。

第十五条防尘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选择合适的措施和设备进行控尘,如湿式喷水、抑尘剂喷洒等。

第十六条防尘工作应当制定详细的防尘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实施。

第五章防突水第十七条防突水是指在煤矿开采和施工过程中,预防和控制突水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八条防突水工作应当对煤矿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确定突水隐患点。

防突工程资料专项管理制度

防突工程资料专项管理制度

防突工程资料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防突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突工程资料的范围和分类1. 防突工程资料范围:(1) 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2) 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3) 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4) 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5) 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6) 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

2. 防突工程资料分类:(1) 标准规范性文件;(2) 技术方案文件;(3) 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4) 施工记录和验收报告。

第三章防突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1. 管理原则:(1) 保密原则:保护工程资料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2) 完整原则: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不得篡改、遗漏或毁坏;(3) 真实原则:工程资料应真实记录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得虚构或造假。

2. 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对防突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2) 项目部门负责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3) 施工单位应协助项目部门对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

3. 管理措施:(1) 制定防突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并向全体工程人员进行培训;(2) 设立防突工程资料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3) 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库,进行分类存档和定期检查。

第四章防突工程资料的保管和利用1. 防突工程资料的保管:(1) 工程资料应按照分类归档的原则进行存放,确保档案的整齐、清晰和易查;(2) 工程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防止资料丢失。

2. 防突工程资料的利用:(1) 工程资料仅限于项目部门内部使用,不得外泄给第三方;(2) 工程资料可以作为借鉴和参考的依据,但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五章防突工程资料的监督和追踪1. 监督机制:(1) 项目经理对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2) 设立防突工程资料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资料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追踪机制:(1) 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资料进行整改和调查,追究责任;(2) 对工程资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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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防突
第一节开采突出煤层的一般规定
一、煤瓦斯突出
煤瓦斯突出是指短时间内由煤体中突然排出大量瓦斯或二氧化碳并涌出大理的松散煤块。

煤瓦斯突出,一般在开采深度200~300米后才出现,但也有在开采深度很浅的矿井发生,它对矿井中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建设危害极大。

《规程》规定,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二、开采突出危险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中的重大安全问题,至今尚无可靠措施彻底防治。

随着科学技术的为断发展,防突技术措施日臻完善与进步,突出事矿在减少,但仍有发生突出的可能,因此,开采突出危险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措施。

原煤炭部《关于国家煤矿防治重大瓦解斯煤尘事故的规定》中要求:严防岩巷掘进误穿突出煤层,要加强瓦斯地质工作,探清地质构造,突出严重的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要采用先进可靠的防突构造探测仪进行先探后掘。

并规定: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三、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四、突出危险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按照防突细则规定,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做好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等到五项工作。

五、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突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定
1、矿井的地测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的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
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

2、采掘工作面距未保护区域边缘30米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队提
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采掘区、队负责人接到通
知单必须签收。

六、下避难硐室和急救袋
《规程》规定: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的进风巷道中,必须设有通达矿调度室的电话,并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急救袋。

1、进下避难硐室
(1)避难硐室设置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放炮员放炮的地点。

(2)避难硐室必须设向外开启的严密的隔离门,室门净高不得低于2米,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但每人占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
所内设与故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3)避难硐室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的措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咀。

(4)避难硐室内应根据难最多的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2、井下急救袋
(1)急救袋安全设在井下压缩空气管路,压缩空气经减压装置后,进入带的阀门的管咀,管咀上设的塑料薄膜面罩,平时卷着,用时放开罩住人体,阀
门打开后即可供人呼吸。

(2)急救袋设置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为的巷道中内,放炮员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

长距离的巷道中,应每
隔50米设置一人组急救袋。

(3)每组急救袋一般可设6~8个,急救袋的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得少于0.1 m3/min。

第二节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现震动放炮
一、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过程都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极容易造成较大强度的煤与瓦斯突出,因此,从石门工作面距突出危险煤层不小于10米,处开始,直到穿过煤层进入顶板2米的全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突出措施并编制专门设计。

一、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的规定
《规程》规定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煤层垂距10米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钻孔,以
便确切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地区,
掘进工作面距煤层垂距20为以外,必须在石门四周外缘5米的范围内,
布置一定数量的钻孔,保证确切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

2、掘进工作面距煤层5米以外,必须在确保正确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地点打
钻孔,测定煤层的瓦斯压力,或在距煤层3米以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

3、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岩柱,岩柱的尺寸应根据防突出措
施的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掘进工作
面距煤层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急倾斜面煤怪2米,缓倾斜煤层1.5米。

如果岩层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大垂距。

二、采用震动放炮揭穿突出煤层应遵守的规定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震动放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经预测有突出危险或煤层瓦斯压力超守1Mpa时,必
须采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金属骨架等防突措施,并经措施
效果检验,确认的效后,再以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2、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
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
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
固可靠。

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3、凿岩爆破参数,放炮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停电,撤人和警戒
范围等,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4、如果震动放炮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剩余部分必须采取预防突出措施。

5、为降低震动放炮发生突了的强度,应采用挡栏设施,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

6、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中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以生突出时保证人员
安全措施。

7、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三、震动放炮的专门设计要求
1、震动炮的炮眼数目应按照每平方米断面4~5个确定。

2、震动放炮的炮眼布置可采用楔形掏槽或直眼掏槽。

3、岩眼不得打入煤层,眼底距煤层应有0.2米的炮泥,方可装药。

4、震动炮的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按照正常掘进消耗量的1.5~2倍确定。

5、所有炮眼都要在炸药与封泥间装1~2个水炮泥,封泥必须密实地装至眼口。

6、震动炮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不得跳段使用,放断然母线必须采用
信号专用电缆,尽可能减少接头,以减少母线的电阻,使通过雷管的电流
达到引爆电流的2倍以上。

7、必须采用远距离放炮,在基建矿井首次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或在生产矿井估
计突出波及范围较大时,都应考虑在地面起爆。

第三节采掘防突措施
一、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应采取的措施
突出的危险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作业时,应采用浅炮眼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在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巷道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防煤体垮落而引突出的措施。

二、突出危险区应设置反向风门
突出危险区设置的反向风门,在放炮时风门必须关闭,对通过门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隔
断设置,放炮后,矿山救护队的有关人员进入检查时,必须把风门打开顶牢。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远距离放炮
远距离放炮地点应在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急救袋或自救器,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与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四、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以下七条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就避开地质构造带。


4、有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程量,应尽量减少。

5、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6、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的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7、在突出煤层前,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五、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煤与瓦斯突出前,一般都发生一些预兆:
1、有声预兆
(1)煤层里有震动响声。

(2)煤层里发生杂躁和劈裂声。

(3)煤层里发生轰雷的冲击声。

2、无声预兆
(1)煤层厚度发生变化,构造改变,解理消失,如原来平行排列的层理,变成波浪形,扭折,甚至像乱麻一样。

(2)地层压力增大,煤壁向外突,部分煤从工作面上挤出脱落,有时用手抚煤壁,可以感到煤壁颤动,支架被压发生响声,顶梁有时被压断。

(3)煤的硬度降低,松软易碎,在钻眼作业中,很容易感觉到,有时煤质由软变硬,再由硬变软,才发生突出。

(4)煤的颜色改变,失去光泽。

(5)瓦斯渗出量激增,或升降不正常。

(6)煤层的温度下降,瓦斯浓度特别大,使人的发冷的感觉和头晕现象。

(7)发现有臭味或酸味。

这些片兆,有的在突出前短时间才能发现,如轰雷声,煤层变形,煤炭剥落以及瓦斯浓度变化等,有的可能较早出现,如煤质变软,解理与光泽消失等,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突出都有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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