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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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浙司[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浙司[2005]22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浙司发[2001]4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当事人条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办案情况。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四条案发于本省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浙司政[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浙司政〔2012〕30号)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律师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激励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党员律师进一步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根据《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浙司党〔2010〕9号),省厅决定于近期表彰一批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比条件(一)党建工作模范所1. 深入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2. 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业绩突出;3. 一般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中推荐产生。

(二)模范党员律师1.积极参加“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带头学习、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2.服务意识强、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效好;3.一般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中推荐产生。

二、名额分配评选表彰党建工作模范所60家,模范党员律师1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有关事项1.省厅拟于七一前夕召开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座谈会,届时将对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进行表彰;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本着成绩突出、事迹典型、优中选优的原则,比照评比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确保评比推荐质量。

各地推荐的党建工作模范所和党员律师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浙司[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司〔2012〕5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经各地推荐、省厅评选,决定授予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等20家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徐剑等30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科学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希望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先争优活动,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名单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龙泉市法律援助中心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附件2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徐剑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干部黄春晖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孙炳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赟(女)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副主任科员李悠悠(女)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冯坚林宁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吉位奉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黄乐晓(女)乐清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卢意如(女)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方黎明(女)温州市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许则长长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先明安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孙入增嘉兴市司法局副局长凌晔东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主任盛刚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宣凤英(女)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国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祖操浦江县新联法律服务所主任梅美妃(女)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应琼(女)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树雁常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祝丰升江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达欢天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嵩山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何盛元景宁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姚碧亚(女)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丽泉(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1.11•【字号】浙司[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浙司〔2005〕1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2004年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

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疏导矛盾、调处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了较大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宁波市司法局等27个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陈关松等33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一如既往地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宁波市司法局嘉兴市司法局衢州市司法局富阳市司法局临安市司法局宁海县司法局缙云县司法局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永嘉县法律援助中心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上虞市法律援助中心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二、先进个人:陈关松桐庐县司法局局长王通义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局长顾浩荣嘉兴市秀洲区司法局副局长王一青(女)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郭伟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爱华(女)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芳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朱佳齐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树飞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卫疆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姜文胜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杨龙铎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高志才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叶引泰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徐承肖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吴红民(女)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金钢红(女)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蔡燕莉(女)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黄益助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李俊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梁斌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科科长王妙英(女)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国芳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陈永然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钦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君丽(女)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建明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政府区长朱海兵浙江日报社记者吴玲玲(女)浙江电视台记者陈渡华(女)嘉兴市南湖晚报新闻中心主任徐羿(女)衢州日报社首席编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浙司[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司法协助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二、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直接负责,将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件号码、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和其他必要信息。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2]48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2]48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2〕4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是司法部制定的首部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是司法部规范法律援助实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水平的制度保障,是司法部为更好地服务新形势下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新要求的制度设计,是司法部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求的成果。

《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办理程序,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提出了法律援助操作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规定》要求的各项工作,做到学习领会、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到位,促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便民服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规定》贯彻实施成效的根本标准。

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援务公开制度,公示办公地址、服务人员、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浙司办[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浙司办〔2013〕7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总结推广“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优秀案例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省厅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经各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省法律援助中心初评、浙江省法律援助专家律师评审,《伤残职工十年维权终获法院支持--叶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等15个案例被评为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具体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评优秀案例的指派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再接再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再创佳绩。

希望各地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这次优秀案例评选为契机,组织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学习优秀案例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增强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名单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2013年9月18日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名单1.法援出手还以真相无罪判决彰显正义指派单位: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洁2.受伤致残六年逐陷绝境法援助力赔百万得安心指派单位: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庆方3.全国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指派单位: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济平、张骞4.马某意外死亡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案指派单位:宁波市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宁波市江东区司法局干部胡国鹏、张建华5.承包土地受铅污染百户村民诉讼获赔--乐清盛岙村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指派单位: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琳、林锋6.伤残职工十年维权终获法院支持 --叶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指派单位: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7.因欠薪数百员工聚集堵路速介入讨回工资喜笑颜开指派单位: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阮元根曾清范丽琴8.矽肺工人索赔无据,法律援助出手相助指派单位: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锦秋9.刘某涉外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指派单位: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松阳县法援中心律师项建裕10.企业转制遗留历史问题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指派单位: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艳11.不孝子得财产弃老父法律援助上门维权讨公道指派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春燕12.加工厂爆炸致多人死伤非诉法律援助快速获赔偿指派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卢意如13.雇主转移房产避责任法律援助联动维权益指派单位: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袁冬丽14.擅改饲料致农户受损法律援助为农户维权指派单位: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鲍勤安律师15.服务林农,构建林区维权“直通车”--一起林权流转纠纷案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始末指派单位:庆元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庆元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王启钧。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司〔2015〕96号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司〔2015〕96号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司〔2015〕9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9月18日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一、为规范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根据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三、申诉法律援助申请,由受理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级受理的,也可以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四)全案裁判文书、司法机关有关答复意见;(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

六、具有以下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一)刑事申诉人经济困难,或者原审中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二)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且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三)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刑事申诉被人民法院驳回后,申诉人要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经济困难的;(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援助建议的;(五)其他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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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
案例的通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办[2013]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
(浙司办〔2013〕7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总结推广“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优秀案例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省厅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经各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省法律援助中心初评、浙江省法律援助专家律师评审,《伤残职工十年维权终获法院支持--叶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等15个案例被评为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具体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评优秀案例的指派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再接再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再创佳
绩。

希望各地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这次优秀案例评选为契机,组织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学习优秀案例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增强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名单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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