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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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引言近年来,酒驾问题在我们国家变得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我国法律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将醉驾入刑。

然而,对于醉驾入刑的措施以及其效果,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与分析。

1. 醉驾入刑背景酒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过去,我国对于酒驾行为多采取行政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地改变司机的行为,因此,醉驾入刑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2. 醉驾入刑的意义• 2.1 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将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醉驾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惩罚,这对于遏制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

• 2.2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醉驾入刑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后驾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通过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2.3 提高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醉驾入刑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可以让公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在行车时更加谨慎。

3. 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尽管醉驾入刑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 3.1 证据难以确切醉驾行为的证据往往比较难以确切,特别是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检测,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就给醉驾入刑的司法定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 3.2 刑罚过重与过轻问题对于醉驾入刑的刑罚设置,仍然存在刑罚过重和过轻的问题。

对于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应有相应的刑罚,以公平公正地处理。

• 3.3 醉驾边界不清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醉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主张应该以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行为的异常等。

4. 醉驾入刑的完善针对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醉驾”成为近日热词。

先是娱乐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继而最高院负责人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必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两件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而更多法律专家注意到张军的表态可能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微调,而这种微调的时机和法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高院的这一表态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学界对这一条的评价争议很大,多数认为它与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应该取消该条规定,因为罪与非罪应该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还有学者指出:”但书”不能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全部犯罪,只能对部分犯罪发挥作用。

本文将探讨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但书的适用范围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以求能对”但书制约醉驾入刑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但书是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但书,但书的出罪功能在价值和目标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致的。

罪刑法定对形式正义的侧重是为其限制刑罚权、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服务的,但达到这样的价值目标是不能离开对行为的实质考察的。

但书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的前提下,作为一个总则性的对犯罪成立的量上的底线规定,把实质性考察引入了罪与非罪的判断过程,是对罪刑法定的坚持和完善。

没有罪刑法定的制约,对社会危害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会造成判断罪与非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造成司法人员随意出入人罪;但是缺少但书,罪刑法定就极容易被僵化理解,造成判断罪与非罪时只重形式不察实质。

因此,但书与罪刑法定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司法体制下,但书的出罪功能对罪刑法定精神内涵的实现是起到促进作用的。

但书通过出罪体现了判断罪与非罪过程中对实质方面的考察的必要性,有助于在处理案件时合理地协调形式与实质,既达到一般公正,又兼顾个别公正。

“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

“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

的 问题 :第 3 7条 “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 对 的 . 以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 及 的 是 要 否 一 律 人 刑 的 问 可 涉
题。
这两 个 问题 长 期 以来 在 刑 法 学界 没有 得 到 深 人研
究 , 般认 为 , 法 总 则 应 当 适 用 于 刑 法 分 则 . 在 具 一 刑 但 体 如 何 适 用 方 面 , 在 争 议 。 有 的 认 为 。 1 和 第 存 第 3条 3 7条可 以直 接 适用 于 分 则 的 每一 个 条 文 . 另 有 的认 … 为 , 两个 条 款 不 能 直接 适 用 于 分 则 的每 一 个 条 文 . 这 除

非分则的具体条文体现 了这两个条款的内容 [ 2 ]
上述 第 一 种 观 点是 目前 的 通 说 .本 文 作 者 也 持 这
种观点 。 具体到醉酒驾驶 . 我认为在法庭审判这类案件
时 , 那 些 情 节 显 著轻 微 危 害 不 大 的 . 以根 据 第 1 对 可 3 条 但 书 , 法 作 适 当 的除 罪 化 处 理 : 那 些 犯 罪 情节 轻 依 对
“ I看 节 错 醉驾 J 情 没有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 .
文◎ 刘仁 文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一 一 . ,一 一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年 2月份通 过的刑法修正 案 ( ) 八 增加 “ 危险驾 , 驶罪” 作为《 法》 13条之一 : 在道路上驾 刑 第 3 “
驶 机 动车 追 逐 竞驶 . 节 恶 劣 的 . 者 在 道 路 上 醉酒 驾 情 或 驶 机 动 车 的 , 拘役 , 处 并处 罚 金 。 ” 5月 1日《 法 修 正 刑 案 ( )生 效 后 , 高人 民法 院 副 院长 张 军 关 于 醉驾 并 八 》 最 不 一 律入 刑 、 要 结合 《 法 》 则第 1 的 但 书来 对 而 刑 总 3条 那 些 情节 显 著 轻微 危 害 不 大 的 作 除罪 化 处 理 的 说法 引 起 极 大争 议 。 文 作 者认 为 , 本 张军 副 院 长 的基 本 观 点并 没 有 错 。但 此举 引来 公 众 对 有 权有 钱 者 逃 避 制裁 的担 心 值 得 我们 深 思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属谅解等相关条件后适用缓刑 ,而犯并未造 成实 际损害结果
2 6 7 ,同比分别下 降 4 .% 2 7 ,酒 后交通肇 事致 死 61起 7 9 、4 . % 4 7 ,醉酒交通肇事致死 4 o ,分别 比同期下 降 2 .% 6人 1人 73 、 1 .% 8 7 。上述数据有 力地 说明,醉驾入刑后在社会上形成 了较 大的震慑作用 ,酒后 驾驶 的人 员大 为减 少,有力地保 障了人 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 全。
近年来 ,各主要 司法 机关相继推 出了一些列规范执法制 度 ,但 由于传统执法理念 、经 济发 展差 异、执法者素质参差 、 督 查力度欠缺等诸 多因素 制约 ,各地 的执法规范尺度不一 , 规 范执法制度并 未能 很好 的贯彻执行 。 自醉 驾入刑后 ,从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讯 问、证据 收集 到检察机关案件审 查再 到审判 机关最终判决均 形成 了较 为统一完备 的制度 ,这种制度 的建 立 ,一方面 为危 险驾驶罪本身奠定 了客观公 正推行 的基础 , 另一方面也 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提供 了鲜活 的范本 。
( )执 法 过 于 严 苛 ,量 刑 过 于死 板 二
从各地 已审结案例来看 ,醉酒 驾驶案件 已经 形成 了完备 的执法制度 ,侦 查、起诉 、判 决的 口径较为统一 ,绝大多数 的涉案人 员均被判处拘役 实刑 并处罚金 。从统一执法 的角度 来看 ,这是好事 ,但 从实 际执刑意 义和效果上来看 ,则未 必 然 。世 界上没有两片相 同的树 I 叶,更无两个相 同的罪犯 ,危 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轻微犯罪 ,不论 酒驾犯罪者 自身特 点、家 庭状况而一律将之 “ 下狱 ”执刑 ,这显然是不符合轻微犯罪 执刑规律 的。另外 ,从正 常逻辑上来说 ,犯本罪 的后延犯罪

论文开题报告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

论文开题报告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

Xx 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2011年11月30日一、选题依据(一)核心概念界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第一次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到刑法调整的范畴,是我国法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情况作出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凸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尊重和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保护。

[1]根据这一规定,醉驾入刑是指刑法明文规定酒后驾驶为犯罪行为,酒后驾驶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具体而言,只要醉驾的行为人认识到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危险,但行为人对于该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仍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根据刑法罪行适应原则的要求,必须对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汽车状况与造成的危害联系起来,正确处理醉酒驾驶问题。

按照刑法的这一原则,酒驾要入刑,必须兼具三个要素:行为人主观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法律明文规定处罚;酒驾造成严重后果。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对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醉驾入刑以来,这方面的内容一直都是大众所关注的热点。

有的人了解是为了能够预防这样的犯罪,而有的人则是想知道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关于醉驾入刑,我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十堰交警解读“酒驾入刑”——醉驾者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定罪可能丢饭碗

十堰交警解读“酒驾入刑”——醉驾者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定罪可能丢饭碗

这 些 年 执 法 的 实 践 看 ,醉 酒 有 比较 明确 的 、客 观 的 标 准 ,这 个 标 准 也 是 比 较 好 把 握 的 。相 信 我 们 的 司 法 机 关 在 掌 握 这 个 界 限 时 是 没 有 什 么 困 难 的 。
司 机 从 驾 驶 室 出 来 时 满 身 酒 气 。 后
法 修 正 案 (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机 动 车 追 逐 竞 驶 , 情 节 中 查 处 酒 驾 不 仅 是 常 态 化 还 是 交 八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中 获 得 高 票 通 过 该 恶 劣 的 , 或 者 在 道 路 上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警 重 点 工 作 之 一 。 民 警 在 平 常 的 检 查 修 正 案 自今 年 5 1 月 日起 施 行 。 正 式 车 的 处 拘 役 并 处 罚 金 。 有 前 款 行 规定 了 危 险 驾驶 罪 ”这 个罪 名 , 为 ,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依 照 处 罚 中 同 样 认 真 、 仔 细 , 因 为 以 后 漏 查 一 名 醉 驾 驾 驶 员 就 是 放 过 了 一 名 犯
— —
规 后 被 查 处 , 肇 事 司 机 的 行 为 就 已 经
醉驾者成为 “ 犯罪嫌疑人 ” 如定罪可能丢饭碗
醉 驾入 刑后 醉 酒 驾 车 是 犯 罪 醉 酒 驾 驶 、飙 车 被 列 入 其 中 。
该 修 正 案 中的 二十 二 条规 定 ,
构 成 危 险 驾 驶 罪 ,将 按 照 程 序 移
事 责 任 除 了 对 酒 驾 的 原 有 罚 款 、 记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举 行 的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有 记 者 提 问 称 刑 法 修 分 、 扣 证 处 罚 措 施 外 . 今 后 查 处 醉 驾 正 案 ( )加 强 对 民 生 的 保 护 ,增 加 了恶 意 拖 欠 劳 动 者 报 酬 以 及 醉 驾 等 危 险 八 驾 驶 罪 。这 些 新 的 罪 名 , 对 遏 制 此 类 行 为 是 否 会 起 到 作 用 7 在 审 议 过 程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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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入刑”,并提出建议
国贸09101 学号:36 周美玲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猛增,酒后驾车乃至醉酒驾车的行为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

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的关注。

面对频繁发生的酒后驾驶丧亡事故,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最新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这是我国首次明确了交通肇事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十分必要,对于遏制酒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之前的肇事成本不足以让嗜酒车主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如果对饮酒驾车行为不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饮酒驾车的行为,势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

2、从现实中醉驾现象泛滥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来看,醉驾入刑既符合广大群众的意愿,也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醉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只有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

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3、每一项法律条款都应该是在所对应的现实环境下产生的。

近年来,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醉酒驾车的行为屡禁不止,这给整个国家的安全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因此国家立法层首次将醉酒驾车拟纳入刑法范畴也是合乎国情和现状的,它的出台有利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关于醉驾量刑的标准,我有以下建议:
1、根据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坏,在量刑时体现宽严相济。

对于被查获后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配合有关人员进行酒精检测等工作,在法庭审理阶段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但对于有酒后驾车或“醉驾”前科的,即使认罪态度好,比照初犯也应从重处罚。

对于拒不认罪,不配合交警执法,拒绝酒精检测甚至有逃避等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有的“醉驾”者被查获后气焰嚣张,或者打电话找人,或者辱骂、推搡执法人员,撕毁、打砸执法工具。

对这种毫无悔意的“醉驾”者,应从重处罚。

反之,则可以从轻处罚。

2、根据行为危害性的大小进行量刑。

对于“醉驾”者在人群和车辆密集的路段行驶,或者驾驶营运车辆的,或与行人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从重处罚。

而仅仅因“醉驾”被查获,而未造成其他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醉驾入刑,是我国刑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对不良酒文化的约束与规范,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法律体现,有利于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有利于实现人车和谐,社会和谐。

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体现了立法部门的用心良苦,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顺应了“以人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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