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一)

合集下载

建议书公司解散与清算范本

建议书公司解散与清算范本

建议书公司解散与清算范本建议书尊敬的XX公司管理层:首先,我对贵公司多年来取得的出色成就表示赞赏,并对贵公司所面临的困境深表关切和理解。

根据我对贵公司的观察和分析,我认为现在是时候考虑公司解散与清算的问题了。

本文将详细阐述解散与清算的必要性,并提供一个范本以供参考。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1. 盈利能力下降:近几年来,贵公司的盈利能力逐渐下降,经营状况不佳。

这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产品价格降低,或是由于管理层的策略失误等原因。

无论是什么原因,这种持续的亏损局面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2. 业务调整需求:行业发展日新月异,贵公司业务模式可能已经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若不及时进行业务调整,贵公司面临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解散可能是更加明智的选择,以便重新调整业务结构或寻求其他合作伙伴。

3. 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效率的降低以及信任危机等。

解散公司可以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机会,鼓励员工重新扬长避短并确保其个人职业发展。

二、公司清算的必要性解散公司步骤中的重要一环就是公司清算。

清算是指将公司的资产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变现,并根据公司债务安排逐渐偿还债务。

以下是公司清算的必要性:1. 合理处理债务:通过公司清算,能够合理优先处理债权债务,以确保每个债权人能够按照权益比例获得相应的回报。

这有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公司声誉。

2. 分配剩余资产:清算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债务偿还情况,将剩余资产按照股东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这样可以保障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公司最终资产。

3. 法律合规:清算过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清算程序的合规性,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或法律责任。

只有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清算,公司和相关方才能够得到保护和支持。

三、XX公司解散与清算范本[公司名称]建议书日期:[日期]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亲爱的先生/女士:根据公司现状及周边环境变化的综合分析,我草拟了下文,以建议公司解散与清算。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尊敬的股东们: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我公司作为一家法定的企业主体,经过深思熟虑,决定进行公司解散清算。

特此召开股东会议,就解散清算事宜进行决议。

一、解散清算决议的背景和原因由于多种原因,包括公司战略调整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难以持续正常经营。

在经过全体股东的深入讨论与反复权衡后,我们认为解散清算是目前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保护股东权益。

二、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式为保证解散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政策,下面是解散清算的具体程序和方式:1. 委任解散清算组:股东会决议选举出解散清算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整个清算过程,该组成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法律、管理经验,并确保公正、透明、高效地进行解散和清算工作。

2. 清算资产评估:解散清算组将对公司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和现金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委任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估值。

确保资产评估过程公平、客观、及时。

3. 债权人的通知与登记:解散清算组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要求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债权证明。

同时,将设立债权人登记簿,记录债权人的具体情况,以便清算时妥善处理债权关系。

4. 债务清偿:在清算过程中,解散清算组将根据债权人的优先顺序,依法偿还债务。

首先清偿优先债权,接着按照次序依次偿还其他债权。

5. 股东权益分配: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6. 解散清算登记:在清算完成后,解散清算组将向相关政府机构进行解散登记手续,公司合法解散,法人身份终止。

三、决议的效力和执行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的解散清算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股东应该积极履行决议,全程配合解散清算组工作,确保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决议执行。

为了保障该决议的公正和合法,每位股东都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尊重他人的权益,积极配合解散清算组,并合理处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处理、资产评估及分配等。

我国公司司法解散适用要件之浅析

我国公司司法解散适用要件之浅析

我国公司司法解散适用要件之浅析提要:如何认定解散公司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需要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分析,如果公司继续存续,则会使公司的股东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是不是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需要系统比较分析。

关键词:公司僵局股东利益公司经营管理一、域内外司法解散制度的对比司法解散(Judical dissolution)是指法院受理公司股东的申请,根据公司现有的法定解散事由,对公司是否需要强制解散股东的申请作出决定。

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学者对该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笔者从下面两个国家做对比。

英国《公司法》规定了公正合理清盘令制度,这一制度开创了英国司法解散,实现对股东退出公司的救济。

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122条、124条规定: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查判定公正合理清盘令的事实依据有如下: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理期望;公司经营范围不在章程大纲内,以及章程的细则规定范围,公司创设目的可认定无法实现;实际上,公司只是大股东、董事或者经理人实现其个人利益的“工具”“外衣”;公司被用于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美国在《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4章第3分章中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

确认法院是否能解散一家公司,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申请,必须证明以下实际中,满足任意一项条件: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事务时产生僵局,股东无法打破僵局且公司面临无法补救的损害的威胁或者该损害已发生,或者由于僵局,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不能再以有利于股东的方式运作;董事或者控制公司的人已经或者将会以非法的、压迫性的或者欺诈性的方式行为;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陷入僵局,不能选举任期在连续至少两次年度会议之日后一段时间内届满的继任者。

该公司的资产正在被滥用或者浪费。

从此法条分析,公司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很多元,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公司僵局,还有包括公司的压迫、公司资产的滥用和浪费。

我国在坚持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时,通过纵向对比,鉴别、认同、调适、整合英、美、日等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引入了这项商事制度。

如何应对公司解散及清算问题

如何应对公司解散及清算问题

如何应对公司解散及清算问题在如何应对公司解散及清算问题这一话题下,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格式来编写文章:一、引言在现代经济运作中,公司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解散及清算的问题。

如何应对公司解散及清算问题,成为了每个企业家和投资者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准备阶段、清算程序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应对公司解散及清算问题。

二、准备阶段1. 审视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在准备阶段,首先需要审视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

明确公司的债务情况和财务状况,制定详细的清算预算和计划,确保资产的有序处置,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权益。

2. 制定解散决议并履行程序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解散决议。

在制定解散决议的同时,需履行相关程序,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解散申请、公告等。

确保解散程序的合法有效。

三、清算程序1. 成立清算小组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应成立清算小组或委任专业清算机构,负责把握解散及清算全过程,确保程序及时、有序地进行。

2. 确定债权债务清单清算小组需认真核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编制债权债务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进行债务清算。

3. 处理资产及负债清算小组根据债权债务清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序处置公司的资产,并偿还债务。

注意在处置资产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四、注意事项1. 与债权人和合作伙伴沟通在公司解散及清算过程中,要及时与债权人和合作伙伴进行沟通,解释清算进展情况,保持良好的信用和口碑。

2. 合规合法在整个解散及清算过程中,清算小组及相关责任人要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清算程序合规合法。

3. 注销工商登记公司解散和清算完成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确保解散程序全部完成。

五、结论面对公司解散及清算问题,准备阶段的审视和决策至关重要,清算程序的有序进行和注意事项的严格遵守是确保公司解散及清算成功的关键。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指导能对应对公司解散及清算问题有所帮助。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提纲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司法解散公司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解散:营业资格丧失清算:清理债权债务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一)公司解散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

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清算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

(主体资格丧失)2、公司解散与终止(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3、公司终止的要件——实质要件:清算完毕——形式要件:注销登记(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争议观点:(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理论争议:人格消灭清算法人拟制法人同一法人说(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怎么进⾏清算公司解散肯定是⾯临清算的问题,只要清算过后公司才能解散。

⼀间公司有固定资产、⽆形资产、债务等,怎么处理、怎么分担等都是在清算的时候要考虑清楚的。

那么,公司解散怎么进⾏清算?店铺⼩编找了公司解散清算知识。

⼀、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成⽴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完毕。

⼆、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案(1)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案。

清算⽅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执⾏未经确认的清算⽅案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有权要求清算组⼈员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六条和第⼋⼗⼀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案。

债务清偿⽅案经全体债权⼈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利益的,⼈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三、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付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试论公司的司法解散

试论公司的司法解散

试论公司的司法解散[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研讨,对当前我国公司退出机制的缺陷和困惑进行反思,同时对我国新公司法新增的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条款进行分析并对比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何对我国的立法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和法律对策。

[关键词] 司法解散内部自治原则、资本稳定原则公司僵局强制收购无条件收购一、公司的困境笔者曾经接触到一个案例,一家在意大利规模最大且在欧洲享有盛誉的纺织机械生产企业,于2000年通过某种途径跟江苏苏北某市的一家中方企业合资成立了生产经营纺织机械的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2100万美元。

其中,意方以设备和现金投入,占55%的股份,中方占45%的股份,企业于2001年正式投产。

在双方签约后,意方即开始了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派出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时间驻厂安装、调试设备直到正式投产,为此付出了大量艰苦的努力。

但在投产后不久意方就发现,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中方的管理人员根本不跟他们合作,处处将他们排除在外。

自公司于2000年成立至今未开过一次董事会,但却每年却都有经签名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很显然,其中的内容和签名全系中方伪造。

意方的董事在工商局的登记文件中发现有一部分内容被替换了,其中有一份增加了关键一条──“企业股权只允许在企业内部或家族企业间转让”,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股东的股份转让的对象范围,对此,外方事先也毫不知情。

为了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意方多次要求查看公司的财务记录、帐簿等,但都遭到中方控制的财务人员的拒绝,中方甚至提出了要求意方放弃2003年以前所有的利润为条件才同意让其察看2004年帐务记录的无理要求,造成意方至今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一无所知,只是听说03年年的产值为8个亿,利润1.2亿;04年产值5个亿,利润为6000万元,经营情况良好,但从成立至今却一次也未分过红。

凡此种种,让意方深感失望,却又无可奈何。

意方曾经试图跟中方以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即要求中方同意其拿回本金退出全部股份,从而将其所占5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中方,或由其收购中方的全部股份,但都遭到了中方的拒绝。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2017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乙法院对 该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清算组成员分别 是公司债权人赵某、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经理孙 某、公司聘请的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法院指定的 清算组成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答案与解析
法院指定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算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 但指公司债权人赵某为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条款解读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重点条款解读
④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持 有公司60%的股份,乙持有公司30%的股份,丙持有公司10% 的股份。5年后,乙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丙以公司从未 分红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乙、丙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人 民法院应否受理?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解散,公司 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期间,清算组为能够使股东 分配到更多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和设备出租给乙 公司并收取租金。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行使哪些职权? 本案中清算组的行为是否合法?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公司解散清算实务中八大焦点问题(一)
公司自股东或发起人合意设立公司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法律人格即建立起来,此刻公司的财产即脱离出资人或股东掌控,公司随即独立享有了其民事主体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以其自有的股东出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独立享受独立法人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这种主体资格非因法律程序不得否定或解除。

与自然人一样公司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同样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或是因为股东自治原因,或因法定原因,或因公司存在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死亡。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应该消亡,公司法律制度下称之为解散,解散是公司具备了死亡的前提条件,解散后公司应该依法履行清算的义务,与公司破产清算不同,公司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如同自然人死亡后进行遗产及相关事务的清理,这样公司才最终可以依法从社会主体中彻底消亡。

在我国公司法2005 年修改之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清算规定得相对完善,但由于各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东对公司合法合规死亡不够重视,忽略公司清算的重要意义。

同时由于一定程度的商事主体信用能力不足,恶意逃债,名存实亡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很多公司具备解散条件却不进入合法清算程序,有的企业已经若干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却视而不见,公司股东不仅在公司解散时卷走公司财产,在公司经营期间就已经大肆转移公司资产。

正因为此,公司解散的条件和合法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即可保护公司小股东或非实际控制股东的利益,又可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且为保证经济秩序中商事主体一直遵循和建立的合法准入,依法退市的法律机制,以及对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均是有重要意义的。

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针对解散清算中几个焦点问题写些浅见,以期对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公司解散成因
(一)公司解散成因和分类公司解散是公司最终消亡的前提,是清算的源头,又称为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

公司解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解散包括宣告破产,破产也是公司消亡的形式。

狭义的解散则排除宣告破产这一解散事由。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剩余财产,两者在公司清算期间有时还会出现转换,即当清理财产时发现无剩余,则公司应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均是强制性的,无选择的,是完全的司法干预清算,且破产的前提需要引入人民法院裁决的形式确定,无公司私权利自治的内容。

而解散和解散清算则可以由公司通过自愿的程序,由公司自行进行处理。

因此,在公司解散制度中出现诸多形成的原因。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根据解散事由分类分为,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

《公司法》第181 条规定了五种解散原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183 条可诉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基于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决议解散这种解散方式称为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
或公司自愿解散,这种方式是依据公司和股东或出资人的意志决定解散公司。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分为营业期限届满的解散和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

公司章程在设立时可以约定亏损达一定数额或比例、经营条件发生哪些重大变化、持续几年不能分红、股东既不能转让股权公司又不能回购股权形成股东僵局和发生不可抗力等合法情形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决议解散由于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组建时所追求股东营利之目的,也就是在合法范围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股东作为公司营利的最终受益者,公司的持续发展或中断经营及消亡无不与股东息息相关,股东在任一时期终止公司持续经营的自主权正是其经营权和财产权合一的体现。

这一自由原则也正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立法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

所以公司解散法律制度中赋予公司股东达到一定比例,即达到所持股比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即可以自行解散公司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第44 条,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第104 条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法》第67 条规定。

2、因公司合并、分立和破产而发生解散这种解散方式是公司基于法律规定而解散,称之为法定解散。

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解
散。

公司分立中以派生分立方式分立时,不存在公司解散问题;以新设分立方式分立时,则原公
司解散。

公司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公司解散,不必履行解散清算程序,只需要按照《公司法》第174、175 条规定自
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因为公司主体并没有彻底消灭,只是改变了公司的存在形态,其债权债务仍由存续公司概括承继,即概括转移和连带
责任。

法定解散由于属于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公司才符合解散条件,而对于如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或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私权利自治解决的僵局状况,不属法定解散情形,只能当公司股东穷尽了所有自治对策仍无法处理时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仍然不能法定解散。

这种方式统称为强
制解散,前者又称为行政解散,后者称为司法解散。

两者均是基于公权利的介入而使公司主体资
格消亡,所以称之为强制性解散。

行政解散主要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两种情形。

被吊销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通过收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方式强制公司解散,主要有我国《公司法》第199 条和
212 条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公司的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情节严重的均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样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强制解散,又称为裁定解散,或法院勒令解散,是指法院基于股东的申请,在遵照公司经营管
理出现显著困难,持续经营会重大损害股东利益,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等一系列情况出
现,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做出公司强制解散的裁定。

现行法律体制下《公
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四种可以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情形,应该视为现阶段判决解散的依据。

上述情况,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具有此类非讼解散案件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司法强制解散在实践中面临的难题1、现阶段我国公司解散之诉的现状我国解散制度中规定对于公司形成的僵局状态能够通过股东知情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及股东会议召集和撤销权等来解决的,则排除在司法强制解散之外。

也就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条件需要竭尽公司所有内部救济措施,这与《公司法》第152 条 2 款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则相同。

应该说我国解散清算制度在公司法及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后已经趋于完善合理,但是由于强制司法解散受理案件的
条件严格及操作程序的复杂,这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数量非常小,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民法院将这种矛盾突出、容易引起上访事件发生的纠纷拒之门外的情况。

2、公司僵局解散之不足
(1)强化公司制度下诉讼的调解力度,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应该说,解散和清算公司对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来说某种程度上,矛盾多于企业宣告破产案件。

企业之所以宣告破产是由于企业财产和权能已经耗尽,对于内部股东没有维持的一丝意义,无非向企
业债权人作以交待。

而公司解散除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外则大部分处于公司股东、董事等僵持状态,如,公司小股东权利受损,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根本无解散公司的想法,公司确实出现应该解散的情形,因为客观原因解散不能,这种情况下动用司法强制解散则使公司矛盾更突出,人民法院也无能为力。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的解散公司之诉的调解倡议中协商收
购股份、减资或退股方式确实为缓和公司僵局提供了对策,但试想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以上途径解决,那么股东则不必提出解散公司请求。

笔者认为,公司解散之诉调解重要,公司制度下的其他
纠纷诉讼调解则更为重要,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2)章定解散不能时,司法救济之完善随着公司章程制订愈加完善和股东对公司章程的逐步重视,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诸多公司解散情形,如果这种章定解散情形虽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冲突,但未形成公司僵局状态,这种情况下一部分股东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清算,人民法院查实解散事由时也会存在不易确认的状态。

所以,诸多强制解散制度中未建立的对策,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和
律师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

而且随着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公司退市的经济发展要求,合规解散和清算成为任何一个公司都面临的问题,业务将大于破产清算,的确值得法律界探讨和完善立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