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2021煤炭调控政策

2021煤炭调控政策
煤炭调控政策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环境、能源、安全等多方面的管理目标而对煤炭行业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2021煤炭调控政策方面的内容:
1.煤炭产能调控:政府通过设定煤炭产能目标、实施产能置换等手段,控制煤炭产业的总产能,以逐步减少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
2.环保排放标准:制定和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进行限制,以减少大气污染。
3.推动清洁能源替代: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如天然气、核能、可再生能源等,以降低对煤炭的依赖,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4.煤炭价格调控:通过价格机制,引导市场供需关系,确保煤炭价格在合理水平,既能保障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又不会过度刺激煤炭需求。
5.资源税和环保税:引入资源税和环保税,对煤炭企业的资源开采和环境污染进行税收调节,鼓励企业更加注重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
6.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煤炭开采、转化和利用的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7.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8.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煤炭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煤炭管理经验,以提升我国煤炭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既保障煤炭产业的稳定发展,又减缓环境压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可能会随着时代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健全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和生产成本调查制度,是夯实煤炭价格调控能力、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的基础性保障。
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监测(一)组织实施全省煤炭(动力煤,下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涉及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列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调整。
(二)监测单位和指标1.生产环节。
选定7家集团公司所属22处煤矿(详见附件1)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销售电煤的坑口价格,以及相应生产、销售、库存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3、4。
2.消费环节。
选定9家集团公司所属24个重点燃煤发电厂(详见附件2)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购买电煤的到厂价格、到货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5、6。
(三)监测周期和方式1.煤炭价格监测实行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监测周期。
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会发言(2篇)

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会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某某某公司的代表,首先感谢主办方给予我这次发言的机会。
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关于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话题。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不仅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也是人们生活的重要能源。
近年来,我国的煤炭产能逐步下降,供求矛盾日益凸显,这也引发了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给企业经营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一个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于平稳煤炭市场、保障能源供应、稳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可以起到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
通过在市场上资金的调配,可以实现对需求和供应的平衡,避免供需失衡所导致的价格波动。
此举不仅能够稳定煤炭价格,提高市场透明度,还能够促进煤炭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其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可以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直接关乎国家能源安全。
通过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确保煤炭市场供应的稳定性,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供应中断,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能源供应和国家的经济运行。
这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可以推动煤炭行业的绿色发展。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煤炭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环保技术研发和绿色能源开发,引导煤炭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对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适应全球环保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想说的是,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政府、企业、民众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基金的设立提供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企业需要主动参与,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基金的发展;民众需要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支持和理解基金的建立。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推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2024年实现良好运行,并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攀府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攀府发〔200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促进我市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文)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的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依法进行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产煤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的原则,把加强煤矿矿政及安全管理作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一)各级政府及其负责煤炭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管辖的煤炭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各产煤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打击本辖区内的无证开采行为和关闭其他非法矿井,对上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到位。
(三)各乡(镇)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及各类煤矿的生产和建设活动负日常监督责任,发现本乡(镇)范围内有非法煤矿或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所在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
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0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22号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针对我省电源结构特点和煤炭资源赋存条件,为有效缓解电煤供应日益紧张的矛盾,为“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加快发展提供电煤保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节煤炭市场供求关系,促进省内电煤生产,调节电煤价格,确保电煤稳定供应,依法向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四川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领导工作。
四川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产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督促、管理和分成基金的使用、监督领导工作,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足额征集、专款专用。
《龙岩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龙岩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五:(讨论稿)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基金的征收标准的制定、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含省属煤矿)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流向分类确定,其中,市外(包括铁路运输)销售的按原煤每吨元征收;省外销售的按原煤每吨元征收。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管理部门按征收煤炭准运证规税费管理方式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市级%,县级%的比例分别纳入市、县两级财政。
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管理部门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月结算一次,并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市、县两级分成比例上缴市、县两级财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帐户。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一)用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二)用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主要用煤行业政策性补偿;(三)用于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救护、矿区环境治理等;(四)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五)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22
•【字号】攀办发[2007]12号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攀办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范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市政府2007年3月5日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对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继续依法征收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调整煤炭和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并实行市内销售、市外销售统一标准征收。
调整后的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煤炭,原煤10元/吨、洗精煤(含块煤)17元/吨,焦炭暂不征收;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铁精矿10元/吨、钛精矿15元/吨、球团矿10元/吨。
三、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产业有关产品,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免征
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四、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方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方法二○○五年八月十一日附件: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方法为规范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一、本方法所称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是指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征收煤炭价格调整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专用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用票据的监制。
专用票据及票据监(印)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并设置防伪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由各级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领购函向上一级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购,领购函必需有同级财政部门的签章。
三、各级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专用票据管理台账,完善专用票据领购、分发、核销的手续。
四、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代征部门到同级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用专用票据。
五、为防止专用票据重复使用,各级代征部门在使用票据时,需注明征收日期并加盖代征部门专用公章及验票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孙平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第四条攀枝花市物价局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炭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其中,市内销售部分按原煤每吨1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17元、焦炭每吨24元;市外销售部分原煤按每吨3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51元、焦炭每吨72元。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攀煤集团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原煤产量统一征收。
其他各类煤炭生产企业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平抑市场煤炭价格;
(二)用于煤炭及非煤产业后续发展;
(三)用于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
(四)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煤炭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煤炭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
当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应急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
第十一条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