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内政发〔2015〕137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15〕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4年底以前发布的13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或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12月17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内政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81号2011年7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牧民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一)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细化功能区划,明确城乡产业的空间布局。
严禁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从事各种开发活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重点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在重点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对自然环境影响小的先进开发方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时序。
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二)科学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重点矿区必须编制矿山开发总体规划,明确开发重点、规模、时序及电、水、路等各项前置和配套条件。
纳入国家规划区的煤田都要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环评,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其它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划实施。
矿区总体规划是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矿山开发要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煤炭、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对项目进行审核,违反矿区总体规划的要予以纠正。
矿区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会发言(2篇)

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会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某某某公司的代表,首先感谢主办方给予我这次发言的机会。
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关于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话题。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不仅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也是人们生活的重要能源。
近年来,我国的煤炭产能逐步下降,供求矛盾日益凸显,这也引发了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给企业经营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一个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于平稳煤炭市场、保障能源供应、稳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可以起到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
通过在市场上资金的调配,可以实现对需求和供应的平衡,避免供需失衡所导致的价格波动。
此举不仅能够稳定煤炭价格,提高市场透明度,还能够促进煤炭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其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可以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直接关乎国家能源安全。
通过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确保煤炭市场供应的稳定性,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供应中断,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能源供应和国家的经济运行。
这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可以推动煤炭行业的绿色发展。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煤炭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环保技术研发和绿色能源开发,引导煤炭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对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适应全球环保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想说的是,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政府、企业、民众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基金的设立提供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企业需要主动参与,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基金的发展;民众需要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支持和理解基金的建立。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推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2024年实现良好运行,并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增值税转型及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对煤炭企业税收收入的影响——以满洲里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企业 的发展提供 了一笔 可观 的资金 总体来 说 . 国家 实行增 值税 转 型 , 赉诺 尔煤 炭企业 虽 然享 受 了扩 大进项 税 抵扣 范 围所 带来 的税 收优 扎 惠 .但增值 税销 项税 率 的提高 为企 业增 加 了极 大 的负 担 ,0 8年 1 8月 上缴 增值 税 3 9 1 元 ,0 9年 8 20 — ,2 万 20
尔煤 业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为 例 。 发现 增值 税 政 策 的 变化 对 煤 炭 企 业产 生的 较 大 影 响 , 出 了相 关 建 议 , 提 以期
有 助 于煤 炭 行 业 的健 康 、 面 发展 。 全
关键 词 : 值 税 转型 ; 炭 企 业 ; 响 ; 增 煤 影 建议
中图分类号 :82 2 文献标识码 : F 1. 4 B
产能 维持 . 都尽量减 少 固定资 产的投 入 , 限制企业 的发 展壮大 , 不利 于企业 做大做 强 。煤炭 企业增 值税 由生 产 型转 为消费 型之后 . 许用 于生产 的固定资产按 1 %的进 项进行抵 扣 , 允 7 大大减轻 了企业 的税 收负担 。20 09
年 1 月起 , 国家实行 增值 税转 型 , 扩大 增值税 进项 税抵 扣 范 围 , 煤炭 企业 也享 受 到 了一 定 的税 收优 惠政 策 ,
扎 赉诺 尔煤炭 企业是 一项前 期 、 中期投入 大 和投资周 期较 长的产业 , 资总额 达 3 投 6亿元 。由于地 质 的
复杂性 . 般要 五年左右 时间才能 逐步建 成 。在投 资 中固定 资产 的投入 占总投资 的 7 %IJ , 一 0 ) c 对企业来 说是 A_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11]6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1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0882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0c.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11]63号2011年5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对价格形成的作用,体现价格公平,实现煤炭资源的潜在价值,处理好资源所有者和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煤炭资源配置政策在特色产业培育、产业延伸、产业多元、产业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根据煤炭矿业权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内政发[2007]14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煤炭矿业权价格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本次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适用的范围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
二、新的煤炭矿业权划分及价格标准《办法》将煤炭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现合并为“矿业权”,实行同一煤种同一价格标准。
煤炭矿业权最低评估出让价格表可采储量:元/吨┌─────┬──────────┬──────────────┬────────┬───────┬──────┐│││焦煤、1/3焦煤、││优质│││煤种│无烟煤││贫煤││褐煤││││肥煤、气煤、瘦煤││动力煤││├─────┼──────────┼──────────────┼────────┼───────┼──────┤│价格│17.0 │15.0 │11.0 │6.0 │3.0 │└─────┴──────────┴──────────────┴────────┴───────┴──────┘三、取消价款优惠《办法》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转化部分的价款可以优惠50%”,现予以取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办发〔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5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从规定的渠道筹集、用于调节自治区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一般公共预算结余;(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超收收入;(三)预算周转金;(四)按规定收回的各类财政存量资金;(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弥补年初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不足;(二)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短收形成的资金不足;(三)落实年度中间国家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资金;(四)解决自治区党委、政府议定的其他重大紧急支出事项等。
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资金使用时,应列相应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资金使用后仍有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动用自治区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编制需求或年度预算执行需求提出使用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编制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呼政发[2009]158号【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5【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9〕158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2009年8月31日呼伦贝尔市政府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HGS-2009-0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5日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实行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呼伦贝尔市及各旗市区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呼伦贝尔市域内发生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doc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18号
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3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8〕6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3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5号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37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36号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38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53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9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09〕70号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
〔200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的通知
84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0〕271号
批转自治区统计局等10部门和金融机构关于规范外贸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85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1〕2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
86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
〔2002〕90号
关于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标 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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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09﹞53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地税机关的征收工作,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原煤煤种的不同分别确定为:褐煤每吨8元,无烟煤每吨20元,除此以外的其他煤种每吨15元。
煤种确定以缴费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为准。
其他煤种因煤质差别,价格和利润不同,其煤炭价格调
节基金的征收标准个别需要调整的,可由各盟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8元,不高于20元的幅度内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对开采原煤的企业,不论销售或加工生产其他煤制品均应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煤炭开采环节从量征收。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实行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办法。
(一)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记载和反映开采数量的企业,应实行查实征收的办法;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记载和反映开采数量的企业,可按煤炭销售量或使用量并参照资源税折算比换算成原煤的数量核定征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征、免征或缓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一)缴纳人开采煤炭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免。
(三)因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可向同级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地税部门批准缓征。
缓征期限在年度内不得超过6个月。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和缓征项目。
(五)凡符合以上减征、免征和缓征情况的缴纳人,应当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征收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上级机关进行审批。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申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征收。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09〕53号)中确定的分享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三章缴库办法
第十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表与资源税申报表合并使用,实行按月缴纳,自月度终了十日内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实行查实征收办法和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能够自行申报缴费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随同资源税一并缴入国库;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不能自行申报缴费的企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收取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随同资源税一并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照自治区70%、盟市和旗县30%的比例分成,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国库(含旗县级),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盟市旗县的分成比例,由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不得拒绝、隐瞒、虚报和拖欠应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凡不按时申报、缴纳或拒不缴纳造成欠缴的,由地税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及要求负责追缴。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监察、审计机关及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环节的监督检查。
任何征收机关和单位不得任意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征收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征收、解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私自截留、挪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2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