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2009-6-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发〔2015〕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发〔2015〕1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精准性,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配置,促进煤炭行业提质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市场化出让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中关于行政配置煤炭资源的条款进行调整完善,除此前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配置或预配置(包括国家已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制燃料重大示范项目)但尚未办理矿业权手续的配置项目,以及使用中央、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开展的煤炭勘查及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外,其他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市场化出让。
招拍挂的条件为:参与竞争出让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政策的项目;招拍挂底价依据现行价款标准评估确定;鉴于我区整装煤田多,煤炭区块资源量往往大于单体项目需求的实际,允许符合条件的多个项目组合参与招拍挂出让煤炭矿业权;同一区块资源实施招拍挂出让后仍有剩余资源的,暂由内蒙古土地资源收储投资公司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
二、建立煤炭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准入申请制度建立煤炭矿业权市场出让准入申请制度,符合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政策、项目达到配置条件的企业,方具备申请煤炭矿业权资格,参与煤炭矿业权市场出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2004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内政办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2014年5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保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整顿和关闭对象。
高瓦斯和“双突”矿井达不到防治标准、超层越界拒不退回、不能实现正规开采、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闭。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盟市要研究制定45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市场的相关政策,鼓励12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开发局负责)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完善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依规依标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新建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其中新建褐煤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500万吨/年。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号

内政办发〔20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煤矿监察局工商局煤炭工业局广电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年一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我区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下发了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煤炭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成立了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市、区)三级整合工作机构,加强宣传,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深入督查,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区确定实施资源整合的230处煤矿区全部完成整合工作,关闭了地方煤矿852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21635万吨。
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全区矿井生产能力由整合前的平均不足9万吨/年,提高到70万吨/年,资源回采率提高了20%以上。
稀土、钨矿通过整合实现了有序开发,5个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
全区共确定非煤资源整合区320个,已完成了294个,其中重点整合区基本完成了整合工作。
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明显改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和有效遏制。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目前各地区整合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还存在违法违规、矿山布局不合理以及环境和安全等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体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内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内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1号2010年5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2009年以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全面推进,已完成投资43亿元,剥挖工程量3.5亿立方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由于我区煤田(煤矿)火区分布广、面积大、历史久,灭火工作难度较大,火区治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部分地区在火区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盲目追求灭火利益,严重影响了火区治理工作的成效;火区治理组织工作尤其是灭火工作方案比较零散,未形成整体治理格局,不利于煤炭资源整合和连片治理;火区治理投入力量不足,进度缓慢,近70%的火区有待继续治理,任务比较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火区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确保自治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要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案,分解下达具体的治理指标,全力推进治理工作,确保到2010年底完成50%的火区治理目标任务。
二、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中坚决禁止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的变相采煤和追逐利益的行为;坚决禁止以灭火项目为条件进行招商引资,实施零星灭火;坚决禁止以灭火养灭火的作法。
要真正把灭火工作作为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基础工作,彻底改变火区治理零散、零乱、多头管理的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内政字[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2007年9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我区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但煤层赋存浅、露头多、易自燃。
全区现已查明的煤田火区有64处、煤矿火点237处,主要分布在古拉本煤田、桌子山煤田、乌达煤田、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等地,火区燃烧面积约2280万平方米,形成呆滞煤量约3.8亿吨,每年燃烧煤炭资源约4500万吨。
特别是乌海市和鄂尔多斯市,火区点多、面广,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生产矿井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保护煤炭资源和生态环境,消除煤矿生产的火灾隐患,规范实施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建立火区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火区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治理目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要编制完成全区煤田火区治理总体规划。
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古拉本煤田、桌子山煤田、乌达煤田、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的火区治理达到控制标准,到2012年末达到熄灭标准。
建立和完善火区治理的长效机制,对新发现的火区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治理。
(二)治理原则1.谁开发、谁治理,谁致燃、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
2.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总责。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
4.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先易后难、科学有序、先控制后熄灭。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火区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安排实施火区治理工作,随时解决火区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

未满 5年不得转让 , 确需转让 的按原协议 出 让程序办理。 自治 区政府研究 同意协议出 经
让 的采 矿 权 , 经 自治 区政 府 同意 或 受 让 方 未
人资格 , 企业 注册 资本应不少于经 审定 的矿 产 资源开 发利 用方 案测算 的矿 山建设 投资 总额 的百 分之三十 , 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 限制
调 整 的 , 记 管 理 机 关 应 发 布 公 告 , 整 期 登 调 间 暂 停 受 理 相 关 矿 区 的 新 立 矿 业 权 的 业 务。
( ) 定 矿 区范 围是 指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一 划
矿权 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 告审定的主矿 种 申请划定矿 区范 围,并对 共伴 生资源综 合利用 ,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 用有限制件
( ) 六 探矿权 、 矿权 扩区仍按照《 采 关于
暂停办理矿业权扩大矿 区范 围等有关 申请
定期 限内申请采矿登记 的 ,申请 人凭相关 证 明材料 ,在划定矿区范围预 留期厢满 3 0 日前 , 申请延续划定矿 区范围预留期。 延续
项 目的通知》 内国土资发 [0 0 9 号 ) ( 2 1 ) 1 执
效期不足三个月 的 , 登记管理机关应 在本级 或上 级机关 的 门户 网站 上滚动 提示采矿 权 延续事项。 ( 十七 ) 因新增 审批要件 ( 要求 ) 成无 造 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 矿权 延续的 , 记管理 登
机 关 可 根 据 实 际需 要 顺 延 1 2年 , 在 采 至 并
凭相关文件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 .以市 场 方 式 让 采 矿权 的 ,凭 成 交 确 认 书 及 相 关 资 料 申请 划定 矿 区范 围 。
4 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 立或变 . 更采矿权 的 ,申请 人可凭批准 的矿产 资源 整合方案 , 申请划定矿 区范 围。 矿区范围批 复后 ,按 照批 复的矿区范 围编制资 源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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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2009]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煤炭资源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科学配置管理煤炭资源已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资源的原则。
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有偿使用的原则。
煤炭资源和矿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配置管理煤炭资源。
(四)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
转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则。
严格控制向产能过剩的行业配置煤炭资源。
(五)坚持整体布局、整装开发、集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一)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
1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
2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个别技术装备水平居全国同行业领先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降低有关条件。
3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矿权。
4 自治区内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10年、职工安置困难大、无接续资源的资源枯竭型国有及国有控股重点煤炭企业。
5 资源整合中需要扩大周边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区域的项目。
6 现已配置的煤炭资源量超过项目实际需求的企业,新上项目可先利用已配置的煤炭资源。
如果新上项目后续资源不足,可按有关规定另行配置接续资源。
7 已获得国家批准的采矿权并已配置褐煤资源,上褐煤干燥项目,可视为转化项目。
但不再为新上褐煤干燥项目配置资源。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标准
1 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有效生产期内实际用煤量1∶2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2 新建煤炭资源开发项目,井工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露天开采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且就地转化率均要达到50%以上。
3 特殊稀缺性煤种资源配置,按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执行,资源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
4 装备制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每20亿元配置煤炭资源1亿吨,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煤炭资源最多不超过10亿吨。
5 经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PVC项目(包括电石),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协调组建1至2个配套兰碳合资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产规模,按1∶1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6 经招拍挂获得的矿权,配置煤炭资源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煤炭资源配置的要求
1 申请配置资源的企业要在自治区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行属地管理。
2 严禁非法转让矿业权。
企业所配置的矿业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探矿权的,自治区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
已经取得煤炭探矿权需转采矿权的项目,也要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要求。
3 严禁大矿小开、占而不开、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煤炭转化或配套项目应得到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必须按协议确定的条件开工建设,且建设进度要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要求。
未如期建设或不能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资源。
4 坚持一个规划井田由一个项目主体开发的原则。
一个项目主体配置的资源量未达到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可由批准配置资源的若干项目主体联合开发。
5 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国家公园等明令禁止开发区域的煤炭资源不得配置和开发。
三、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调控全区煤炭资源的一级市场勘查和管理。
(二)全区范围内统一配置煤炭资源,要充分考虑资源所在地的利益,实现地区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资源配置可以通过盟市之间相互协商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个别项目的资源配置,也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布局研究确定。
(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再行配置。
(四)申请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产业政策、进入产业目录、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申报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提出审核意见。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环境保护局要将审核意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
(六)对于预留资源区块矿业权,待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后,根据开工规模测算资源配置量,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出让、转让矿业权手续。
四、煤炭资源依法有偿使用和监管
(一)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为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煤炭资源的资产价值,从事煤炭资源开发的矿业权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业权价款。
(二)有偿协议出让、转让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收费标准及程序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的规定。
矿业权价款分配仍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业权价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已配置资源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监督。
审计、监察部门要对煤炭资源配置业主投资到位情况及各种规费、价款的收缴和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目录
一、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产业
(一)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煤制油项目;
(二)年产100万吨及以上二甲醚项目;
(三)年产60万吨及以上煤制烯烃项目;
(四)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煤制气项目;
(五)年产规模达20万吨及以上乙二醇项目;
(六)年产合成氨30万吨及以上的煤制化肥项目;
(七)获得国家核准的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八)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创新型煤化工项目;
(九)已获得国家批准的褐煤资源采矿权的褐煤干燥提质项目;
(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招拍挂取得矿权的企业。
二、非资源型产业
(一)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40亿元以上的大型煤炭、电力、化工、车辆、装备制造及配套项目;
(二)大型新能源制造及配套项目;
(三)大型发酵制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