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灵活就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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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1〕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59号【适用区域】石家庄市【发布时间】2016-11-15【生效时间】2016-11-1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石家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石家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石家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如下:
1.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划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

2.个人账户当月余额为0时,不再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账户当月余额大于0时,仍然按照20%的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账户余额降至0元为止。

4.门急诊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以上为石家庄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个人可在就医时使用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进行医疗费用的支付。

若账户中余额不足,需自行垫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冀人社[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石家庄医保中心

石家庄医保中心

石家庄医保中心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是石家庄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保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和提高石家庄市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作为市级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医保中心承担着多项重要任务。

首先,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医保中心管理并运营着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

医保中心还负责与各级医疗机构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和质量。

医保中心根据石家庄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优化医疗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和运用医保信息系统,医保中心有效整合各类医疗数据,提高数据管理和利用的精细化程度。

医保中心还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应用,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方便参保人群查询和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为了保障参保人群的权益,医保中心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价。

通过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调解参保人群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促进双方的合理妥善解决。

医保中心还加强了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防止虚假、过度和滥用医疗服务。

为了提高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医保中心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创新。

医保中心加强医疗服务的定点管理,确保参保人群在就医过程中能够享受到规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保中心还注重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控,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活动,引导参保人群树立正确的医疗保健观念和生活方式。

未来,医保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医保中心将密切关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满足参保人群的多样化需求。

医保中心还将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合作,推进医疗服务的一体化和优化,为参保人群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通过医保中心的努力,石家庄市的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提高了参保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事宜;(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八)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冀医保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冀医保发〔2024〕6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保医疗协同推动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国家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精心指导下,在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和广大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坚持试点引领、阶梯式推进,提前一年完成国家医保局要求的“四个全覆盖”任务,目前已经进入完善机制、提质增效阶段。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协同推进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健全完善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支出预算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以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医疗发展刚性需求为前提,精准测算本地医疗机构前三年住院次均费用和住院人次,扣除异地就医、不纳入DRG/DIP结算等费用后,形成DRG/DIP基础预算。

同时充分考虑支持新项目、创新药品和耗材以及突发情况,合理编制医保基金支出预算并确定预算额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要建立完善预算调整机制,根据基金实际收入,综合考虑就医人数变化、待遇政策调整等因素,在医疗机构没有降低住院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程序对医保基金支出预算进行调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实际诊疗需求。

必要时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动用历年医保基金结余,确保年度预算额度科学、合理、精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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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市劳社〔200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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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摘要)
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6月30日前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工作年限。

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六、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接收单位的,应在30日内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档案寄存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建立医疗保险档案。

未及时接续医疗保险被注销的人员,由档案寄存机构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记录单》,按《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缴费手续。

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档案寄存机构应为其建立医疗保险档案。

除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期参保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外,一般应在参保前体检,体检费自理。

对确属患特殊病、长期慢性病以及需住院治疗的人员,依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实行有计划的准入。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要进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档案中未转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难以确定工作年限的,一般以职工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各阶段工作时间为准。

视同缴费年限确需变更的,由档案寄存机构填写《石家庄市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变更表》,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按此办法累计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以后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十、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参加医疗保险,应补缴逾期医疗保险费。

逾期时间是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参保时间的下月起,计算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超过25周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无档人员(在校生等情况除外),一般按25周岁计算。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逾期和一次性缴费)不划入个人账户。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后,档案寄存机构凭职工退休表、职工档案、医疗保险手册、《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认,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方可办理终止缴费和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十三、档案寄存期间被批准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上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6%的比例划入(本通知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数据为准。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不满一年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办法》规定执行6个月等待期。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持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和《开户通知单》,到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办理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开立医疗保险专用活期储蓄户,办理委托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可在市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垫付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档案寄存机构按规定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医保中心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提供电子文本给商业银行营业部,由其将报销款项拨至灵活就业人员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专用活期储蓄存折。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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