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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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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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7: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案例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2010年总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规选登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毅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裁判文书选登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案例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8: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司法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案例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2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人民陪审员的使用管理。

包括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本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本院政治部干部人事处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局共同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进行联系落实。

第四条为便于工作安排和熟悉业务,对人民陪审员实行相对固定、定期轮岗制度。

各业务庭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数量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商定。

人民陪审员参加具体案件审理,由立案庭在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因工作需要,可不受相对固定的限制,由立案庭与有关业务庭协商后在全院人民陪审员范围内调配。

刑事审判庭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由本庭自行在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法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0年1月11日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条文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第3款规定: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

《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若干意见》则规定,对执行实施和审查事项采取不同的运行方式,对于实施事项采取审批制,而对于审查事项采取合议制。

本条是在司法解释层面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应,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

合议制度,是指三名以上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代表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合议制与独任制是相对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由一名审判人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亦即此类案件适用独任制。

独任制组织方式便捷灵活,便于提高效率,在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中比较实用。

根据统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达到71.26%,因为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为独任制,据此推断,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数量超过了合议制的范围。

[2]应当注意的是,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排除了独任制的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从查明事实方面,合议制有着比独任制更慎重稳定的特点。

执行裁判应当以查明事实为基本前提。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标准一样,采用“盖然性原则”。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释[2002]2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8.12【实施日期】2002.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五条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四)评议案件;(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六)按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与建议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与建议
This paper combines the author’S work experience to the court where the author’S point of view,throug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se to the basic condi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alysis,empirical case study method to analyze the case to th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future work.The first trial of the ca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ions,the number of cases and case acceptance range are described,and thus presents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characterist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Second,by selecting the work of the four typical cases,some of the common IP cases to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judicial decisions,legal protection center referee reflect cognitive processes,and thus arrive at one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mount of statutory damages,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security provisions;at the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若干建议一、合议庭概述(一)合议庭的概念合议庭的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

我国宪法规定:“合议庭指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和有关的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实行独任审判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案件均有3名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集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第一审的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述、抗诉和死刑复核的案件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是根据案件而临时组成的,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指定审判员一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作了规定。

世界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中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规定过于粗略,也没有在理论上对合议庭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甚至有些法院,其合议庭审判纯粹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二)我国合议庭的组织形式(以刑诉法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四章民诉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诉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第二节回避制度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一、概念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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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0年免费律师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

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

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

考评包括以下内容:(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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