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
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房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价格、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三)住房证明。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廉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出租的廉租房屋,以及由社会组织或企业提供的廉租房屋。
三、租赁对象(一)低收入家庭经济条件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家庭。
(二)无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家庭。
(三)其他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低收入群体。
四、租金管理(一)租金标准应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房租金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租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定,需要交纳的押金也应符合政府规定。
(三)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应优先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对于无法支付租金的家庭,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管理机构廉租房的管理机构应当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负责管理租金的收取、房屋的维修和保养、以及居民的生活需求。
六、租赁程序(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当依法通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进行租赁程序,以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优先租住廉租房。
(二)租赁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行为。
七、居住权益保障(一)廉租房居民的居住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得因为其身份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歧视或影响。
(二)对于廉租房的房屋维修和保养,应当由管理机构负责,确保房屋的基本居住条件良好。
(三)对于违反廉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廉租房的管理秩序。
八、社会监督对于廉租房政策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政策的公正公平执行。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相关的具体操作细则,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廉租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加强对廉租房的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这一群体的基本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落实本管理制度,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安居乐业,过上美好的生活。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为建⽴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制定了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是详细内容。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建⽴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城市低收⼊(含最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家庭,是指本市区(各街道)范围内,家庭收⼊等符合市⼈民政府规定条件,并取得由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特困证》、《低收⼊证》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本市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收⼊、房产状况等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状况的审核。
市发改(物价)、监察、财政、国⼟、公安、⾦融管理、公积⾦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作。
第五条建设⾏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计划时,要明确廉租住房建设规模、项⽬布局和⽤地安排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章保障⽅式、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式实⾏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核减等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市⼈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
本办法所称租⾦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民政府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单位⾃管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对其在廉租住房保障⾯积标准范围内的租⾦给予减免(即按实物配租的租⾦标准收取租⾦)。
廉租房保障措施

廉租房保障措施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4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一)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赁补贴额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50元。
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
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
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提供住房。
(三)租金核减对其住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指市政府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超出部分进行补贴。
三、保障对象(一)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1户口迁入市区不足一年的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3因离婚。
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4因离婚。
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四、租赁补贴标准(一)低收入家庭。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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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
国家推⾏了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为了解决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
那国家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有什么内容呢?⼀起来了解⼀下。
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1、廉租房对象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
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的低收⼊家庭提供的租⾦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定年限的外来务⼯⼈员纳⼊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民政府确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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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规定

廉租房规定廉租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价格较低的租赁住房。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廉租房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租赁价格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廉租房的租金应低于市场价格。
一般来说,廉租房的租金应控制在低于市场价30%左右,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
二、入住条件规定。
低收入群体在申请廉租房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家庭收入低于一定限额、无住房产权等。
有些地方还对户籍等因素进行了限制,以确保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给有需要的群体。
三、租赁期限规定。
廉租房的租赁期限通常较长,一般为5-10年。
这样可以提供低收入群体稳定的住房保障,避免频繁的搬迁和住房不稳定的问题。
四、保障机制规定。
为了确保廉租房的正常运营和维护,政府通常会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比如,设立专门的廉租房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分配、维修和管理等事务。
五、违规处理规定。
为了防止滥用廉租房资源和确保其住房权益的公平性,对于违规占有、转租廉租房等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解除租赁合同、没收违规收益等。
六、公开透明规定。
为了提高廉租房明确度和公平性,政府部门通常会将廉租房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包括申请条件、租金标准、房源分配等,以方便低收入群体了解和申请。
总结起来,廉租房规定主要包括租赁价格、入住条件、租赁期限、保障机制、违规处理和公开透明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确保他们的基本住房权益,并且保证住房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合理性。
同时,廉租房规定也要求低收入群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条款,不得滥用廉租房资源。
只有政府和低收入群体共同努力,廉租房的租赁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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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教学辅导之
——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参见教材103至110页)
一、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廉租房保障法律制度是指规制国家以法定方式向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住房困难群体或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措施,以增强这些群体或家庭租赁住房的能力或保障其基本住房条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廉租房保障的主体
——国家。
(二)廉租房保障的对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廉租房保障的方式
——房屋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
(四)廉租房保障的客体
——住宅用房。
二、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二)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三、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一)保障资金来源
1、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实物配租廉租房的来源
四、申请、核准与廉租房保障协议
(一)申请和审核
1、申请人:户主
2、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3、申请形式:书面
4、申请材料: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身份证及其他
5、审核:建设主管部门公示15天
(二)审核主体
1、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2、建设主管部门
3、民政部门
(三)廉租房保障协议
【问题和思考】廉租房保障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为什么?
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