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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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篇)

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等制定本制度:(一)安全检查目的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检查原则安全生产检查要“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落实”;坚持“谁主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三)检查内容1、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文件的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3、安全生产管理____或者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落实情况;4、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5、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的落实情况;6、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消除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检查原则、范围及时间要求1、安全检查按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2、各直属单位安全自查每月不少于____次,重点部位每周不少于____次;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____次。

3、单位检查每次不低于____个工作日。

(五)检查方式和重点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三结合”方式进行。

检查重点放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洪、防冻等季节变化时期;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

(六)工作要求1、安全生产检查必须由领导带队,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派专业人员参加。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确保交通运输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安排。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第四条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以及道路、码头、机场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二)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交通管理、驾驶员操作、船员操作、机组操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三)交通运输人员安全隐患排查,包括驾驶员、船长、机长等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制定排查计划和排查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排查时间。

第七条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巡查、检测、评估等方式进行,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安全隐患情况。

第八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及时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治理。

第三章安全隐患治理第九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设备维修、设施改造、员工培训等。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制定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治理时间。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做到及时、全面,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对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4篇)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4篇)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安全可靠,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乘车人员和车辆财产安全,制定的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整改制度。

本文拟就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1.1 安全检查的目的和重要性车辆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排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预防事故的发生。

车辆安全检查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车辆是人员和财产运输的重要工具,如果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b)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零部件和系统相互关联,任何一处问题都可能引发事故。

c) 车辆安全检查是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的手段,能够提前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1.2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车辆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制定,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车辆外观检查:包括车身、车灯、车窗、雨刮器等外部部件的检查,确保外部装置完好,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

b) 发动机检查:包括发动机的启动、运转、冷却系统、燃油系统等的检查,确保发动机运行正常。

c) 制动系统检查:包括制动踏板、制动油、制动片等制动系统的检查,确保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d) 转向系统检查:包括转向机构、转向器、转向轴等转向系统的检查,确保转向系统工作正常。

e) 轮胎检查:包括轮胎胎压、磨损、裂纹等轮胎状态的检查,确保轮胎安全可靠。

f) 动力系统检查:包括传动系统、变速器、离合器等动力系统的检查,确保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1.3 安全检查的时机和频率安全检查的时机和频率应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和运行里程确定。

一般情况下,车辆应按照以下几个时机进行安全检查:a) 日常检查:车辆的日常检查应由驾驶员负责,包括启动前的外观检查、灯光检查、制动检查等常规项目。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范文(4篇)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范文(4篇)

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防范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单位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是车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需要,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记录等内容。

第二章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第五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是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基本工作,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第六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责任人为车辆管理部门主管。

第七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车辆外观检查、机械部件检查、电器设备检查、安全装备检查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八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日期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编制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隐患情况和整改措施等。

第三章车辆隐患整改第十条一旦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车辆的隐患整改应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责任人为车辆管理部门主管。

第十二条隐患整改内容包括车辆维修、更换设备、强化安全装备等,整改措施应具体明确,整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隐患整改应在发现隐患后的24小时内完成,期间可以暂时停用该车辆,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重新检查确认,填写整改确认报告,并备案。

第四章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第十五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必须做好记录工作,形成可追溯的档案。

第十六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包括检查记录、排查记录、整改记录、整改确认报告等。

第十七条车辆检查记录要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内容、隐患情况和整改措施等。

第十八条隐患整改记录要详细记录每次整改的内容、整改措施的具体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要存档备查,至少保存一年。

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5篇)

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5篇)

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为加强在用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监管,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节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一条公司技术处全面负责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监管工作,监督指导车属分公司做好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二条车属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督促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做好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三条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应按分片包干原则做好车辆的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

第四条班车和包车的客车安检站点应严格按照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做好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工作,把好道路运输源头安全关。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日常维护的要求做运行车辆的“行车三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路,发现隐患应及时维修。

第二节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六条车辆检查按____部门、范围、频次等的不同划分为车辆日常安全技术检查、驾驶员行车三检、车辆安全例检、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在车辆检查中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着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车辆日常检查应当在出车前由车辆现场管理人员执行,检查车辆的安全重点部位和安全设施设备,确保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保持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八条驾驶员行车三检:一、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路;二、运输服务途中应当对车辆的动态性能进行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停车检查并妥善处置;三、收车后应当及时做好车辆的清洁、润滑和补给,对行车中临时采取的应急故障处理措施进行彻底的维修恢复,确保次日车辆正常运行。

第九条车辆安全例检应当在班车或包车承接运输任务前由安检站点的安检员按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执行,其目的是防止营运客车带病上路运行。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特种车辆。

三、安全隐患排查责任1.本单位的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由专人负责,每个车辆配备一个专职负责人,负责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排查工作。

2.负责人应定期(建议每月)检查车辆的各项安全设备和部件的功能情况,并做好记录。

如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时间限制进行维修和整改。

3.驾驶员是车辆的直接使用人,对车辆的隐患负有主要责任,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在驾驶前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上路。

四、车辆安全排查内容1.车辆动力系统:检查引擎、变速器、离合器等动力部件的工作情况,确保顺畅无异常。

2.刹车系统:检查制动系统的制动灵敏度、刹车盘、刹车油等情况,确保刹车效果正常。

3.车辆悬挂系统:检查悬挂系统的稳定性和弹性,确保悬挂系统正常工作。

4.车辆转向系统:检查转向系统的灵活性和准确性,确保转向无误。

5.车身外观:检查车身外观是否有明显车祸痕迹或刮蹭情况,如有应及时修复。

6.蓄电池和点火系统:检查蓄电池是否正常工作,点火线路是否通畅。

7.灯光和声响系统:检查车辆的灯光和声响装置,确保符合规定。

8.轮胎:检查轮胎的胎压和磨损程度,确保安全合格。

9.安全设备:检查座椅带、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并有效。

五、安全隐患的处理1.若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应立即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2.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和整改,并替驾驶员安排其他车辆继续完成任务。

3.整改完成后,相关部门应重新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启用。

六、安全隐患记录和报告1.负责人在每次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表,并做好记录。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车辆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应制定和落实一套完善的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旨在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和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

下面将详细阐述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应明确责任主体。

在制定制度时,明确指定相关部门或个人负有监管车辆安全的责任,保证其履职尽责。

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组,负责组织和实施车辆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其次,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应规定排查内容和方式。

排查内容可包括车辆的机械部件、电气设备、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车身结构等各个方面的安全性能。

为了确保排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可以采用定期检测、随机抽检和突击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同时,还应确保排查过程中充分保护车主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第三,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还应包括安全隐患的分类和处理方式。

根据排查结果,将安全隐患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三个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安全隐患,可以暂扣或注销车辆牌照,对车主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可以要求车主限期整改,并进行监督验收。

对于轻微安全隐患,可以要求车主进行自查自改,并定期进行复验。

第四,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还应强化执法力度。

在制定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时,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规定相关部门拥有相应的执法权限和处罚措施。

在排查过程中,要给予执法人员充分的权益保护,确保其依法履职。

最后,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制度的规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评估。

同时,可以建立相关的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监督力度。

总的来说,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其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车辆安全性以及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对车辆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使社会交通更加安全、有序。

公交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措施范文(三篇)

公交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措施范文(三篇)

公交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措施范文一、制度目的为了确保公交车运营时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1. 公交公司负责制定公交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实施排查、进行整改和督导工作。

2. 公交车驾驶员负责日常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公交车无安全隐患。

3. 相关部门负责对公交车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协助。

三、安全隐患排查内容1. 车辆外观:检查车身是否有划痕、凹陷等影响安全的损坏。

2. 灯光设备:检查前后灯光、转向灯、制动灯等是否正常工作。

3. 刹车系统:检查刹车片、刹车盘、刹车油等是否磨损或漏油。

4. 轮胎状况:检查轮胎花纹是否磨损、胎压是否正常。

5. 驾驶室设备:检查驾驶座椅、安全带、反光镜等是否完好。

6. 燃油系统:检查油箱、油管等是否有泄漏现象。

7. 紧急逃生设备:检查车内的逃生锤、灭火器等设备是否齐全。

8. 车辆稳定性:检查车辆悬挂系统、转向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转。

9. 车内设备:检查车内座椅、扶手、栏杆等是否完好。

四、排查措施1. 驾驶员安全交底:每位驾驶员入职前需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安全意识和职责。

2. 日常排查制度:每位驾驶员负责每日排查自己所驾驶的公交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定期检修:公交公司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交公司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保障乘客安全。

5. 安全教育培训:公交公司定期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公交车安全巡查:相关部门定期对公交车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整改措施1. 严肃执纪问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公交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执纪问责。

2. 及时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驾驶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监督督导:公交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督导,确保安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六、其他要求1. 公交车司机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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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3篇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1、机构设置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责任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应按照行业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

2、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1)安全隐患排查的时间:安全隐患排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

公司针对每年的黄金周、汛期开展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2次以上。

(2)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和内容:查现场、查运行车辆、查运行路线,查驾驶员资格、动态状况,相应监督监控安全设施、安检程序、安检设备,检查制度、管理制度等。

3、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小组的职责:(1)掌握本公司安全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做好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3)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及时掌握各条营运线路道路状况、天气、客流量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5)确保车况良好和随车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6)了解驾驶员的资格、动态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7)公司技安科负责督促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负责实施具体的整改措施。

4、安全隐患整改的要求(1)对安全隐患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直至整改完毕、消除隐患。

(2)安全检查员要在安全经理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工作,确保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3)安全隐患的整改要做到有措施、有报告、落实专人进行。

(4)整改是否达标,是否可以恢复运输,必须由分管经理、安全股长和检查员签字后方可恢复:整改不到位,不能恢复运输。

(5)隐患排查中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填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公司采取措施,落实专人加强管理,将发现的隐患排除。

(6)《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后。

公司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按期整改完毕,并提出整改完成报告(7)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填制《安全隐患检查记录》,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5、违规处理措施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而未进行整改的。

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大小。

根据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2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xx〕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部门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排查内容:(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三)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及限速值设定,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

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分年度制定整治计划,每年1月底前,由县市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

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具体由交通运输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第九条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

第十条省协调委员会对上报的整治项目组织论证后提出整治计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各级协调委员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同级协调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

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构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xx-07-0712:20|#2楼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规范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分类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是指在水上运输生产和管理过程中船舶、人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方面存在的直接可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或扩大事故危害后果及管理上的缺陷的不安全因素,但不包括需要工程立项治理的航道整治。

(一)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按危害程度和隐患性质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下列安全隐患为一般安全隐患:1、能当场整治和纠正的;2、船舶无需停航并在短期内可整治的;3、其它能在短期内整治的;(三)下列安全隐患为重大安全隐患:1、船舶强度、结构、稳性、吃水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2、船舶需停航整改的;3、船员不适任,船舶配员不足的;4、航道不满足通航安全要求的;5、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整治或相关部门共同整治的;6、其它情形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职责(一)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责任单位是存在(造成)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二)县区海事处职责: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工作;2、负责安全隐患的评估、筛选和对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工作;3、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措施和落实整治责任,向隐患整治责任人提出整治要求;4、向上级提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建议;5、负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的跟踪、监督、验收工作;(三)市海事局职责:1、负责对排查出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及县区海事处上报的水上交通重大隐患的登记、评估、筛选及上报工作;2、跟踪、监督、检查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3、向县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提出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的建议;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置(一)县区海事处排查与处置:对辖区内海事机构登记的船舶、在册在岗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渡口、码头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进行安全检查、排查。

通过安全巡查、安全例检、船舶签证、船舶检验、举报查实等方式排查安全隐患。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分类原则进行评估分类,并列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对排查出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危害程度评估意见和整治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在排查后7日内将隐患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填制《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报市海事局。

(二)市海事局排查与处置市海事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县区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水上交通一般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当场整治的除外),及时通知辖区海事处。

对排查出的和上级交办的水上交通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县区海事处制发《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监督整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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