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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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导读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关于赡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1.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2. 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案例要旨: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3.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案例要旨: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支付赡养费。

4.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法律援助赡养案件案例(3篇)

法律援助赡养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老李,男,75岁,退休工人,居住在某市某区。

老李的妻子早年去世,留有儿子小李和小女儿小王。

老李与小李一家居住,小李夫妇育有一子一女。

小王则与丈夫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探望。

近年来,随着老李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生活难以自理。

然而,小李夫妇却因为工作繁忙,对老李的照顾越来越少。

小王虽在外地工作,但每逢节假日都会回家探望,但探望的次数并不多,且每次回家只是象征性地给老李一些钱,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老李感到十分孤独和无助,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受理此案,指派律师为老李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焦点1. 老李是否有权要求小李和小王履行赡养义务?2. 老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小李和小王作为老李的子女,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

2. 赡养义务的内容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小李和小王应当承担老李的基本生活费用,如医疗费、生活费等。

(2)生活上照料:小李和小王应当照顾老李的日常生活,如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

(3)精神上慰藉:小李和小王应当关心老李的生活,给予老李精神上的支持。

3. 老李的维权途径(1)与子女协商:老李可以尝试与小李和小王进行协商,说明自己的困境,请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2)调解:如果协商不成,老李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诉讼:如果调解不成,老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和小王履行赡养义务。

四、案件处理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与老李进行了详细沟通,了解了老李的实际情况。

随后,律师起草了起诉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小李和小王承认自己对老李的赡养义务,但表示由于工作繁忙,无法给予老李更多的照顾。

赡养纠纷案例

赡养纠纷案例

赡养纠纷案例赡养纠纷是指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对父母的抚养、扶养和赡养。

赡养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赡养纠纷案例。

小明是某公司的职员,他有一个70岁的父亲和65岁的母亲,父母都已经退休多年,生活来源主要是靠养老金。

小明有一个姐姐,但由于姐姐结婚后和丈夫一起生活,所以赡养父母的责任主要落在了小明一个人身上。

然而,小明的工资并不高,加上自己还有家庭的开销,所以并没有能力每月给父母多少钱。

一次,小明和父母因为赡养问题发生了争执。

父母认为小明的工资收入足够多,应该多拿出一部分来供养他们;而小明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力了,无法满足父母的要求。

最终,父母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明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赡养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双方对赡养义务的认识存在分歧。

父母认为子女应该无条件供养他们,而子女则可能因为自身的经济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父母的要求。

这就需要法律来明确规定赡养义务的范围和具体执行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依据可循。

在实际生活中,赡养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例如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或者通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实际能力,不能一味地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也需要引导双方正确理解赡养义务,避免因为赡养问题而破坏亲子关系。

总之,赡养纠纷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家庭纠纷问题,解决起来也比较复杂。

我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能力,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努力,能够有效化解赡养纠纷,维护好家庭和谐。

法律案例赡养(3篇)

法律案例赡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80岁,退休工人,因与子女赡养问题与被告乙、丙、丁三人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丙、丁均为甲的子女,分别已婚成家。

甲与妻子已故,无其他亲属。

甲在年轻时因工作原因与子女长期分离,与子女感情较为疏远。

近年来,甲因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遂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乙、丙、丁是否应当承担赡养义务;2. 被告乙、丙、丁应承担的赡养费用如何确定;3. 被告乙、丙、丁是否应承担对原告甲的日常照料和护理责任。

三、法院判决(一)被告乙、丙、丁应承担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甲作为乙、丙、丁的父亲,有权利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尽管甲与子女之间存在感情隔阂,但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因个人感情因素而免除。

(二)赡养费用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用,根据子女的经济条件和父母的实际需要确定。

”本案中,甲作为退休工人,其经济来源有限,生活费用较高。

考虑到乙、丙、丁三人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乙、丙、丁每月共同承担甲的生活费用,具体数额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

(三)日常照料和护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本案中,甲因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子女提供日常照料和护理。

法院判决乙、丙、丁轮流承担甲的日常照料和护理责任,每月轮流照料甲5天。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赡养义务的履行,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赡养义务的强制履行性。

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子女不得以个人感情为由拒绝履行。

本案中,尽管甲与子女之间存在感情隔阂,但法院仍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

2. 赡养费用的合理确定。

赡养费用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和父母的实际需要。

本案中,法院根据乙、丙、丁三人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了赡养费用,既保障了甲的基本生活,又避免了子女的过度负担。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案例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案例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案例案例一:老年父母赡养小明的父母已经年迈,身体健康状况开始下降,无法独立生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小明作为独生子女,有责任赡养父母。

他每个月花费一定金额给父母提供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案例二:未成年子女赡养小华和小明是一对离婚夫妻,他们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杰。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离婚后,小明作为父亲需要支付每月一定金额的抚养费给小华,以保障小杰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案例三:残疾子女赡养小红的儿子小明因意外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成为一名残疾人。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婚姻法》,小红无论是单亲还是夫妻,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照顾支持给小明,包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案例四:配偶赡养小李的妻子小丽因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工作,需要长期康复和治疗。

根据我国《婚姻法》,小李作为丈夫有责任为妻子提供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以确保她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状况。

案例五:兄弟姐妹赡养小明的姐姐小红因工作失去收入来源,无法支付房租和生活费用。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小明作为兄弟有义务帮助姐姐支付房租和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直到她能够自立生活为止。

案例六:被监护人赡养小杨是一名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社会福利法》,社会福利机构有责任为小杨提供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以确保他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

案例七:孤寡老人赡养小王是一名孤寡老人,没有子女。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责任为小王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医疗服务,确保他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

案例八:亲属赡养小李的远亲小明因意外导致失去工作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亲属关系法》,小李作为亲属有义务帮助小明支付生活费用和提供基本生活支持。

案例九:特殊情况下的赡养小华是一名单亲妈妈,她的孩子小明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治疗。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小华有义务为孩子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生活费用,以及提供必要的照顾和陪伴。

赡养纠纷案例三则

赡养纠纷案例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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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析 : 国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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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例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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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 某 老 俩 口 , 年 6 岁 , 生 生 育 四 个 柳 现 5 一 某 老 俩 口 赡 养 费 90 元 , 计 2 8 6 合 8 0元 , 每 年 l 月 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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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下 只 得 口含 泪 将 其 四个 亲 生 儿 子 告 上 法庭 。 评 析 : 女 对 父 母 有 赡 养 扶 助 的 义 务 , 二 原 告 子 现 基 本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 固 定 收 入 作 为 生 活 来 源 , 被 无 四 告 作 为 其 子 , 尽 各 自 的 赡 养 扶 助 义 务 。 因 此 , 二 应 对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院 给 予 了 支 持 。 并 依 照 《中 华 人 法
陈 某 某 每 月 给 付 赡 养 费 20元 。 陈 某 某 却 在 法 庭 上 0
称 : 直 到 母 亲 去 世 前 , 都 不 知 道 父 亲 是 谁 。 ”陈 某 “ 我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典型案例一、“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案例:73岁的刘大爷日前将其所住的养老院起诉到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

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

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刘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法官认为,虽然刘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刘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刘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分析: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这样,老年人在出了意外或者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的责任了。

二、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案例:郑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郭某。

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

今年1月底,郭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

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

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

今年3月底,已86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

郭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律师分析: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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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二、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

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三)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

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

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

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三、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称,原告与丈夫袁某某结婚后,生育有长子袁甲(已病故)、次子袁乙、女儿袁丙。

现原告身患脑梗、冠心病、高血脂、2型糖尿病、高血压极高危组等多种疾病,需要花大量的医药费及请护工护理,除二儿子袁乙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外,被告袁丙对原告不管不问,未尽到女儿的赡养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前已经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约18732.7元的三分之一即6275.45元;2、被告承担原告于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工费等费用13130.22的三分之一即4376.74元;3、被告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死亡之前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与原告相关的费用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和药店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三家家政护理公司出具的报价之和平均值为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实际履行作为女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原告之子袁乙从工作至今,对父母分文未花,本次起诉是袁乙一手包办。

原告有医保,其本可以在医保定点单位郑州市三院治疗,而非要自费到河南省中医院二附院康复科治疗,自付费用每天高达上千元,且反复住院、出院已达半年,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被告对此无赡养能力。

原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房产两处,无论是每月收入,还是用房产担保贷款或变卖一处房产,都可支付医疗费用。

而原告却把其中一套房产赠给了原告儿子袁乙,原告可以将给儿子的房产卖了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告没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的能力。

被告作为女儿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对原告方的合理合情合法的要求,被告方予以认可,但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费用,被告不愿意承担。

(二)裁判结果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袁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跃兵医疗费7392.4元及护理费1662元;二、被告袁丙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刘跃兵死亡之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的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河南省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25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里包括基本医疗支出。

但这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虽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但原告患有大量的疾病,这些费用不能满足原告需要的医疗支出,而女儿不愿赡养原告的理由是原告有两套房产,因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给了儿子,而没有给女儿,所以被告就说如果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抵押贷款或者变卖,原告的医疗费用就不成问题了,而被告也不需要再支出费用了。

原告说儿子家庭比较困难,女儿对原告帮助儿子有意见,本不想让女儿出钱,但现在的病情严重,费用比较高,想让女儿承担一些医疗费用,女儿家庭也比较富裕,有能力承担一部分,于是只要求女儿支出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人们会为了利益不惜舍弃亲情。

天下父母之爱最无私,而子女对父母之爱最吝啬,认为父母的所作所为都是应当的,当财产分配不均时会为此反目成仇。

大多数赡养案件都是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或子女认为父母对哪个子女偏心引起的。

写这个案例,就是要告诉大家,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四、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黎某某已年过八旬,共生育了被告资某祥等6个子女。

原告老伴去世后,6个子女因原告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老无所依,经家族亲属等调解均无法解决矛盾。

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6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6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二)裁判结果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资某祥等6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黎某某赡养费200元(支付方式:每月5日前支付本月赡养费);原告黎某某的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六被告均等负担。

(三)典型意义古语说“养儿防老”,原告好不容易将6个子女抚养成人,却不料晚年落到如此境地,着实让人心寒。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6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现原告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现有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其子女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五、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陈长臻与朱兆芸于1986年经政府登记结婚,朱兆芸系再婚,1987年,朱兆芸带徐磊(1975年6月8日出生)、徐春艳(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长臻共同生活。

1990年5月13日,陈长臻、朱兆芸生育一子陈路程。

1991年被告徐磊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春艳离家外出打工。

2012年2月,朱兆芸去世。

原告陈长臻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

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长臻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二)裁判结果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

具体到本案,被告徐磊、徐春艳随其母朱兆芸与原告陈长臻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磊、徐春艳对原告陈长臻负有赡养义务。

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磊、徐春艳与原告陈长臻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被告徐磊、徐春艳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 5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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