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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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

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

第二章资格备案第七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

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

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引导重点学科产出高水平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下达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各学科所属单位配套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学科队伍建设。

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本学科学术团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包括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引进与培养过程中的经费补充支持。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二)学科条件建设和基本业务。

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科研平台及信息化建设,购买小型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等;基本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中必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宣传印刷、调研及重点学科与学位点申报、检查、评估涉及到的费用等。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0%左右。

(三)科学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对学科梯队成员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培育、资助和奖励;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学科影响力、开拓学科梯队成员的学术视野,包括资助主(承)办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学科梯队成员参加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度立项建设的特色重点实验室开展中期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度立项建设的特色重点实验室开展中期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度立项建设的特色重点实验室开展中期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黔教办科研〔2013〕228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度立项建设的特色重点实验室开展中期检查的通知各有关高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1年市州地普通本科高校教育质量提升项目工作的通知》(黔教高发〔2011〕203号)有关要求,为加快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进度,力争早出成效、早出成果,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经我厅研究,决定对2011年度立项建设的市州高校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开展中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地点时间:2013年5月7日9:00 -14:30地点:贵阳学院九思楼(行政楼)八楼会议室(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见龙洞路103号)二、检查方式和程序方式:以集中汇报进行。

程序:项目负责人PPT汇报15分钟,专家质询、评议并查阅相关支撑材料。

三、检查内容(一)实验室立项建设以来的基本概况;(二)实验室建设内容、计划执行、经费使用及项目成果等情况;(三)实验室建设中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四、有关要求(一)请各高校认真组织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填报《贵州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中期检查表》(见附件2),并认真撰写5000字左右的《中期建设报告》;实验室负责人按照《贵州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中的建设任务目标要求,认真填写《贵州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合同书》(见附件3)。

上述材料电子版请于2013年5月2日前报送我厅科技与研究生处(纸质材料于5月7日现场汇报时提交)。

(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中期检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实验室建设上新水平。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我厅将撤销其省教育厅特色重点实验室称号。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

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医学学科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打造全省卫生技术发展的核心专业,提升贵州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我省卫生事业持续、跨越性发展的目标,省科教办、省卫生厅决定开展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现有医学学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提高建设水平。

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特色”的原则,从我省防病、治病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全省医疗卫生单位中分阶段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三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阶段、分类型、分层次择优立项,经重点扶持和建设,逐步造就一批国内先进、西南领先、具有显着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自2010年起至2015年,为第一个建设周期,建设重点为与提高我省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密切相关的临床学科,目标是在全省医疗机构建设10个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西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临床重点学科,10个学术技术水平达到西南先进水平的临床重点专科,10个省内先进有显着特色的临床特色专科,形成我省首批医学优势学科群,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三)坚持标准、择优遴选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五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第一周期建设总量为30个。

第六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基本条件:(一)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二)学科(专科)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国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三)具有较高水平的、符合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四)学科已被列为全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五)已被列入本单位(或地区)重点建设学科;(六)重视学科(专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3•【字号】黔府办发[1996]167号•【施行日期】1996.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67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科委、计委、财政厅《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贵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贵州省计划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教兴黔”发展战略,为适应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技术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我省将从“九五”计划开始,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努力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省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及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章立项条件第二条项目范围。

重点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有所赶,有所不赶”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促进贵州优势资源产业化具有重大作用和能充分体现我省科技及学术水平的、属于国家或贵州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

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重点实验室主要安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并鼓励上述部门与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教技[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学院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院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层次,根据学院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完成《XX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科建设的指导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学科建设要符合和适应学院办学定位和办学指导思想,全面实施科教兴校战略和人才强校战略。

以本科专业为基础,以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为依托,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学科结构,凝炼学科方向,超前部署,重点跨越,自主创新,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形成一定特色、优势和发展潜力,推进学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学科建设的原则:依托优势学科、扶持重点学科、突出特色学科、重视基础学科、发展新兴交叉学科。

第三条学科建设的目标:加大省级重点学科扶持力度,重点遴选和建设3-5个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并培育5-8个校级重点扶持学科。

坚持抓重点、分层次、滚动发展,有所为,有所不为。

逐步形成相对合理、特色突出的学科结构,经过3-6年的建设,使学院的学科建设形成主干学科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基础学科协调发展,优势明显,整体水平居省内先进、部分学科达到国内先进的良好局面,为申报级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奠定基础。

第四条学科组建的基本条件:每个学科下面应设立两个以上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而又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成员一般为7人以上;每年有稳定的科研项目与经费;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专著和成果;为本学科本科生、联合培养研究生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汇聚学科队伍,创建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二、凝炼学科方向,加强重点和重大项目(课题)申请与科技成果转化;三、构筑学科基地,为学科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第六条学科建设采取“学院—部(院、系)—学科”三级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构架。

实行以学科自我管理为基础的目标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聘用制、岗位流动制与学科建设评估考核相结合的学科建设滚动淘汰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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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学科是经贵州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在贵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设立的重点学科,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重要载体,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综合平台,在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

第三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指导、分级建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彰显特色的原则,着眼于国家、地方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以建设和打造学科群为目标,增强一级学科建设的意识,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逐步建立一批按一级学科建设的重点学科和学科群,重点建设一批与贵州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学科;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前沿学科和服务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学科;重点扶持一批我省急需的新兴产业和重大经济发展战略的学科,提升我省学科整体水平,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省级重点学科遴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省级重点学科按照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支持学科三个层次进行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学位〔2011〕11号)进行设置。

第六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主要在全省18所普通本科高校中择优确定,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对一级学科下属二级学科较多的也可按二级学科设置;省级重点支持学科主要从市州新建本科院校中择优确定,原则上按照二级学科设置。

第七条省级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学位委员会统筹,依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推荐、公示、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

各重点学科根据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托学校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规划建设与发展主要包括设置意义、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术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管理体制、保障措施及预期成效等内容。

第九条对立项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由省学位委员会与依托学校、学科负责人三方签订《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内容。

依托学校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计划任务书建设内容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须由依托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宏观指导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3.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加大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投入;
4.研究制定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指标体系;
5.建立和完善省级重点学科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开展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加大对学科建设的监督和审计,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缺乏特色、发展滞后或无发展前景的重点学科。

6.建立学科建设奖惩机制,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自身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定位,制定本校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3.实施学科建设项目责任人制,聘任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在人、财、物、环境等方面予以保障;
5.建立省级重点学科年度报告制度和建设成效分析报告
制度;
6.开展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估、中期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科带头人是省级重点学科的直接负责人,在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学科建设成效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基础条件等。

2.具有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与调整、学科团队组织与建设、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学科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的统筹权;
3.制定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

学校配套经费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

鼓励各高校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学科建设计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等方面。

第十六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七条各省级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部分管理费用,用于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十八条在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六章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根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省级重点学科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验收评估和绩效分析制度。

第二十条每年12月31日前,各高校必须对本校省级重点学科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撰写《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年度报告》和《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效绩分析报告》,并在校内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布。

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学校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绩效情况等,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计划的学科,将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省级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二条三年建设期满,省学位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验收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将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要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省级重点学科资格。

第七章合格评估
第二十三条建设期满三年并通过验收的省级重点学科,每五年进行一轮合格评估。

合格评估分为学校自我评估和省级评估两个阶段。

每一轮合格评估的前四年为学校自我评估阶段,最后一年为省级评估阶段。

第二十四条学校自我评估是对本单位重点学科的全面检查。

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实际,可自主申请放弃或调整。

对未开展自我评估的省级重点学科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五条省级评估由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实施。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省级重点学科由省学位委员会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的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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