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
政务民生构建良好的政府与民众关系

政务民生构建良好的政府与民众关系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良好的政府与民众关系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改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构建良好的政府与民众关系方面,政府应积极履行职责,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并提供优质便民服务,以满足民众的需求,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一、积极履行职责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其首要职责是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福祉。
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扶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制定符合民众利益的政策和法规,并切实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为民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会。
二、建立有效沟通渠道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是构建良好关系的基础。
政府应建立多种形式的沟通机制,包括定期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务热线、网上信访平台等渠道,接收民众的诉求并及时回应。
政府还应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解读和实时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与民众的互动交流。
三、提供优质便民服务政府应提供优质的便民服务,并与时俱进地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
政府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素质化的公务员队伍,提高服务质量。
政府还应推进政务公开,提供便利的办事环境和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时间。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服务达到满足民众需求的水平。
四、加强社会治理政府除了履行基本职责和依法行政外,还应加强社会治理,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政府应加大社会公共安全的投入,加强执法力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政府应主动解决民生问题,关注民众的利益诉求,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进步。
政府还应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鼓励公民参与社会事务,增强民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良好的政府与民众关系不仅有助于政府的改革发展,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政府应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重,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和代言人,为民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与保障。
同时,民众也应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与政府共同构建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一、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宪政的核心范畴之一,要研究两者矛盾、使其相互协调,首先要对公共权力及公民权利的含义有一个清晰地了解。
(一)公共权力的含义公共权力一般被称作国家权力(通过政府实施),是国家统治和公共管理的前提和手段。
而法律层面上的公共权力则被认为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产物,是经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正当权力。
[1]其特点如下:1、公共性。
从公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
2、强制性。
公共权力是社会权力集中化的代表,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是其实现社会有效控制的必要条件。
公共权力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从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出发的,其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执行权力就需要靠其强制性来支撑。
3、法定性。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不超越法律规定。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政府行使权力时,在职权范围内应积极作为,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恪守己职,不得越权施政。
政府等权力部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做了就是违法。
(二)公民权利的含义所谓的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具有如下特点:1、平等性。
美国第三界总统杰弗逊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平等的,造物主富裕了他某些不可出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①因此,公民权利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平等性,是一切人生而法律赋予的权利。
2、利益性。
公民权利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以利益为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一些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利益。
民主与权力的哲学思辨

民主与权力的哲学思辨近年来,民主与权力的关系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政治制度,民主给予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力,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然而,权力在实践中常常导致滥用和不公平。
因此,民主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且单一的,而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辩论的哲学问题。
在探讨民主与权力的哲学思辨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民主和什么是权力。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demos”和“kratos”,意为“人民”和“统治”。
简而言之,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要求全体公民都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和机会。
而权力则是指掌握决策和执行能力的能量。
权力包括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知识权力等方面,它是一种能够影响和改变他人行为的资源。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常常与政府和组织相关联,但个人和群体也可以拥有权力。
民主与权力的关系自古以来便备受争议。
柏拉图曾认为,民主是对于权力的扭曲和滥用,他认为只有哲学家王者才能治理城邦。
然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民主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他认为民主是人们共同治理的一种方式,能够提供公平和正义。
这两种观点展示了权力如何在不同的政治理念中被理解和运用。
民主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思考。
首先,权力在民主政治中应确保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民主制度的理念是人民拥有决策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应以公正和公平为前提。
权力滥用将损害公民的自由和尊严,削弱民主制度的合法性。
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平衡,以防止滥用和集权。
其次,权力在民主政治中还应受到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限制。
透明度是指政府、组织或个人对其决策和行为进行公开和负责的原则。
问责制则是一种监督和追究责任的机制。
透明度和问责制能够防止权力滥用,并使其在民主治理中得到有效运用。
透明度和问责制共同构成了权力分配和监督的机制,确保政府和组织的决策合法和可信。
此外,权力的多样性也对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权力的多样性意味着不同利益群体的参与和竞争,促进了权力平衡和权力的合理运用。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班级:公管081班学号:200800708039 姓名:梁志国家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这一相互对立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发展的,应在一种动态平衡的机制中运行,以实现宪政的宗旨。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国家权力不仅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概述(一)政府权力政府权力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内政外交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的。
政府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政府权力可以分为象征性的和实质性的。
政府权力通常需要军队和警察来保障。
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权或政府权力。
其所表现的最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
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合法授予。
(二)人民权利人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人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人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这种人民权利,其实是将人的价值法制化,它体现的是人民权利人的一种自主性,即人民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和法律范围内有选择地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他人不得加以阻扰,他也可以请求国家或者要求其他人民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
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一)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
与人民的血肉联系

与人民的血肉联系一、引言人民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力量,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人民的血肉联系体现了人民与国家之间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本文将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探讨人民与国家之间的血肉联系。
二、政治关系作为国家的主体,人民参与政治决策和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通过选举、表决等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体现了人民的血肉联系。
例如,在民主制度下,人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这种直接的联系加强了国家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此外,人民还通过政治参与来表达自己的许多合理诉求。
他们通过示威游行、静坐等方式来表达对政府政策的关切和不满,这种民主的参与方式可以改变国家的政策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了人民与国家的血肉联系。
三、经济关系人民的血肉联系在经济方面也得到了体现。
经济发展是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的基础,而人民的劳动和创造力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国家依靠人民的劳动创造财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人民则通过劳动为国家的繁荣做出贡献。
同时,国家也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和措施,保障人民的劳动权益,促进人民获得公平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和互动关系,进一步加强了人民与国家之间的血肉联系。
四、文化关系文化是一个国家和人民的精神支柱,也是人民与国家的血肉联系的重要体现。
国家通过传承和发展文化传统,塑造人民的精神风貌,使人民具有共同的文化认同感。
同时,人民也通过自身的文化活动来表达对国家的认同和支持。
例如,在重大节日和活动中,人民会通过庆祝和宣传国家的文化成果来表达对国家的热爱和忠诚,进一步加强了人民与国家的血肉联系。
五、社会关系人民的血肉联系还体现在社会关系中。
人民之间的相互帮助、支持和合作,构建了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了个体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种相互依存和联系的社会关系,使人民与国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六、结论人民与国家之间的血肉联系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学论文题目: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法5)国际法学院班级:一班十年韶光,被铁窗禁锢的公民权利——从宪政角度浅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摘要】佘祥林一案,将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置于一个相当敏感尴尬的位置,作为被公民权利赋予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压榨时,公民该如何处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该何去何从。
宪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研究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关系,从本源上明确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国家权力必须受公民权利制约,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宪法,佘祥林案1994年1月19日,佘祥林精神失常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了。
在妻子失踪不久之后,佘祥林家附近打捞起一具由其妻家属指认确定的女尸。
从这一天起,时年32岁的佘祥林的命运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他被不明不白地投进监狱长达11年。
11年来,由于侦查技术落后,嫌疑人不断翻供,于是佘祥林被不断转押各级法院。
被判刑程度不断调整,受当时“命案必破”的影响,对佘祥林更是动用了刑讯逼供。
2005年3月28日在佘祥林服刑11年后,张在玉的突然出现使佘祥林案渐渐水落石出。
佘祥林于同年4月13日被无罪释放,案情得以昭雪,然而十年韶光被耗在监狱,不得不令人反思我国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前的地位如何,这两者又是什么关系。
佘祥林在押期间,遭遇无数非人待遇,在寻常人看来似乎只是罪有应得的下场,然而即便有过错,那么在押嫌疑人仍旧有人权,更何况罪刑法定,受被类推下的刑法制裁的“嫌疑人”佘祥林的人权应当受到保障。
我们讲公民权利,不得不论及的就是人权。
公民权以人权作为来源和基础,是法定化了的人权体系,是人权得以保障实现的重要途径。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在我国,政府的权利是人民授予,人民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人民权利监督政府权力,人民权利又受政府权力的保障;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
根据西方现代政治制度的观点,政府是行使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政治组织,其公权力来源于公民对自身的部分私权利的让渡,全体公民让渡的那部分私权利之和即为授予政府实施管理的公权力。
授予的方式和途径,即为通过代议制度,由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议会等公共意志组织,将这部分权力通过法律程序授予政府,而政府同时也是全体公民通过前述公共意志组织经过无差别的普遍选举产生的。
现代人民权利的概念肇始于启蒙运动中关于人的自身权利的认识,其代表为《人权宣言》。
人民即为一定范围内(一般为一国之内)人的总和,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人民权利即为人的权利的总和,根据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应得权利或者当然权利,自出生享有,由上天赋予,任何人不得剥夺。
现代宪法制度将这一权利实体化地固定下来,即“宪法是人权法律化的事实”,通过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以人民权利来源于人自身,并通过宪法这一方式加以固定和具体化。
综上所述,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人民权利来源于人本身,但不能由此推出政府权力即来源于人本身,因为个体的人,本身没有组成政治团体的条件和义务。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2月27日的访谈中提到:“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
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
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这就是我讲的尊严的含义。
由此可以看出,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执政兴国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只有人民有了发展了国家才能发展,听了温总理的一番话,我们对我们的前途、国家的前途充满了希望,我们也希望国家早一天富强,人民早一天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浅析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浅析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宪政制度的基本架构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权学说以及现代民主理论来实施的。
首先,“主权在民”——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宪政制度的建构要最大限度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在宪政结构上,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做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经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其次,在“议行合一”的基础上,实行分权制衡。
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不同的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掌握立法权,政府掌握行政权,法院掌握司法权,检察院掌握检察权。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高于“一府两院”,“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总之,从整个宪政体制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在诸国家机关中居于首要地位,任何其它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也不能与它并列。
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关系,从整个宪政体系中分析来看,一方面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受其领导,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另一方面,政府掌握国家行政权,行使国家权力。
本文试从我国宪政体系的基本架构出发,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里分析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整体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从我国的宪法可以看出,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等一切中国重大问题上拥有最高决定权,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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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力之间的关系人力081 吴惟妙200800710012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叉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转化。
从作用方式来看,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作用是双向的。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依存。
一方面,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授予的。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人民是政府最高权力的来源,政府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原始权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使权利,选举人民代表。
组成政府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并依法赋予其权力,这展现了人民权利产生政府权力的过程。
因此,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一切政府权力都是由人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
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是人民权利实现的保障。
政府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本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人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立有限政府、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通过组建政府政权组织体系使政府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制约。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
罗隆基曾讲过,“政府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
什么时候我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去了保障。
这个政府在我方面就失掉了它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政府就失去了服从的义务。
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源泉,也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和界限,即政府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是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
因此,保障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正当性的依据,如果一国法律对政府权力规定太多且无限制,并且政府权力被少数个人或团体占据,只为他们自己谋利益,漠视甚至蹂蔺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将会影响政府权力的行使,最终可能造成政府权力对人民权利的侵犯。
人民权利是非常脆弱的,它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此它需要政府权力的保护,但又害怕政府权力的侵害。
而人民强烈的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与滥用。
( 三)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相互转化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阐明,政府消亡的过程,就是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过程。
当然这是一种历史的追求,它反映了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和回归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人民权利需要向政府权力转化,因为人民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人民转让部分权利给政府,由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才能保障人民权利的顺利实现。
同时,政府权力必然逐渐向人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政府权力的范围将逐步缩小,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随着政府的消亡,政府权力最终将全部回归为人民权利。
人民权利转化为政府权力,是为了保证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
政府权力向人民权利转化与回归,可以实现政府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最终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和谐社会政府权力应为人民权利服务。
“设立政府权力的目的,政府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服务,即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
”在《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中,胡适对“好政府”的思想作了阐述:“所谓‘好政府’,在消极的方面是要有正当的机关可以监督防止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法官吏。
在积极的方面有两点:一是充分运用政治机关为社会全体谋充分的福利;二是充分容纳个人的自由,爱护个性的发展。
就政府权力的实质和根源而言,政府权力属于人民权利,并来源于人民权利,即人民权利是第一性的,政府权力是第二性的,政府权力必须服从并服务于人民权利。
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目的,围绕人民权利来行使政府权力是政府权力的唯一的、根本的职责。
在和谐社会中,政府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由于政府权力本质上是人民创造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所以政府权力应当从属和服务于人民权利,而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的落脚点仍然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权力为人民权利服务,必须做到:(一)﹑政府工作人员要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
胡锦涛同志提出“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思想。
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当按照“执政为民”的准则,塑造公仆形象,加强服务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为人民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权利的实现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政府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涉人民依法行使权利。
诺齐克在他的代表作《无政府、政府与乌托邦》中曾提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
这表明了他把权利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上未规定为人民权利而又未加禁止的事,可以推定为人民有权利做。
“法未授权皆禁止”,凡法律未授权的事项,政府权力主体不得做,否则就是越权和滥用权力。
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应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所以我们提出的以下几点建议:(一) 加强人民权利意识培养,人民权利的正确行使与实现,都取决于人民自己的意志。
因此,不仅要鼓励人民积极对待自己的权利,而且应该加强人民权利意识的培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依法治国实践的推进,有利于促进人民权利意识的普遍形成。
只有强化人民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才能使人民认识到自己是广泛权利的主体,是政府真正的主人,人民理应是政府权力服务的对象。
“权利本位”为人民行使权利奠定了一定的思想条件,但是“权利本位”并不意味着“唯权利论”。
如果人民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就会导向另一个极端——滥用权利的极端个人主义。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政府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人民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
(二) 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管理。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谋利,也可以因行使不当而侵害人民权利。
为了使政府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
(1)政府机关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得出结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分工,并使各部分权力相对独立而又相互监督、制约,从而当一种政府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他政府权力去制止或限制它。
我国宪法确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政府机关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即最终政府机关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也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如何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既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人民权利实现的关键,在我国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还有待加强。
(2)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对人民权利进行保护是一种世界性潮流,为保障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人民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
在我国,政府权力具体表现为政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职权。
因此,监督政府权力就是对政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职权进行监督和控制,让这些职权只能服务于人民权利,只能维护、促进而不是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可以通过各种民主的途径,参与管理政府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特别是规定人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民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从长远看,要进一步扩大人民参政议政的范围,强化人民权利意识,从而使人民意识到监督政府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
(3)舆论媒体对政府权力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权力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西方政府被称为“第四种权力”。
西方新闻界认为,威胁人的自由的最大的敌人是政府,政府滥用职权将导致社会的腐败和危机。
与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同,尽管舆论监督不具有政府强制力,但它却能起到独特的作用。
在大众传播时代,新闻媒体是人民实现言论自由权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当使舆论媒体真正成为“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享有充分自由的舆论主体”。
舆论媒体应借助公开、迅速和广泛的大众传媒。
忠实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客观地对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状况进行报道、评论,让人民真正地行使知情权,监督和约束政府权力的行使。
( 三) 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权利意识和参政热情不断提高,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已是大势所趋。
目前,把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先扩大到设区的市及自治州,积累经验后再扩大至省级。
逐步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有利于调动人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能够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的发展。
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政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根据“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政府权力服务于人民权利”这一原则,提倡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理性平衡,对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