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一、概述灾害发生时,救灾物资管理是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环节。
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率,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及时满足,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救灾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
因此,建立健全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对于应急救灾工作至关重要。
二、制度目标1. 提高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分发效率,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2. 实现救灾物资的合理配置,防止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 提高救灾物资的管理透明度,确保救灾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救灾物资管理流程1. 救灾物资的储备在正常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建立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储备,包括食品、饮用水、帐篷、毛毯、药品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包括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
并且需要定期进行储备物资的检查和更新,确保储备物资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2. 救灾物资的采购和配送一旦灾害发生,各级政府需要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的需求,及时采购救灾物资。
采购物资需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同时,需要建立与物资供应商的合作机制,确保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
在物资配送过程中,需要确保物资的公平分配和准确送达,防止物资的滥用和浪费。
3. 救灾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救灾物资管理机构,负责救灾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需要建立救灾物资使用的申报和审核机制,确保救灾物资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在物资使用过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4. 救灾物资的信息公开救灾物资的管理需要保持公开透明,各级政府需要建立救灾物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和分发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同时,需要建立受灾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确保受灾群众的权益得到维护。
四、制度完善1. 加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黔府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的原则,兼顾各级人民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2023年度应急管理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2023年度应急管理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实用版】目录1.2023 年度应急管理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概述2.采购项目分类与需求3.采购预算与最高限价4.公示期限与反馈事项5.采购产品质量要求6.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与地点正文2023 年度应急管理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旨在为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提供所需的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以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及时进行救援工作。
本项目分为三个类别,分别为省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储备采购项目(一)、省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储备采购项目(二)和省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储备采购项目(四)。
省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储备采购项目(一)的采购需求包括消防装备等抢险救灾物资,预算为 1153 万元,最高限价为 1153 万元。
省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储备采购项目(二)的采购需求暂未公示,预计将在后续公开。
省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储备采购项目(四)的采购需求包括液压破拆装备套装约 60 套、高压细水雾灭火水枪约 600 台,预算金额为 1841 万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2010 号)等有关规定,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已将 2023 年度省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储备采购项目(四)的采购意向公开。
供应商可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以便做好投标准备。
本次采购项目的公示期限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自 2023 年 07 月06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0 日。
在公示期限内,供应商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
采购预算确定依据为贵州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
根据采购项目需求,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供应商在投标时需充分了解相关标准要求,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标准。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 2023 年 09 月 04 日 11:00(北京时间),地点为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民函[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物资入库检验中央救灾物资代储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中央新购置的物资,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
要认真做好入库验收的准备工作,提前组织人员学习物资标准技术文件,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组织培训人员能够熟练使用。
对需委托专业质检机构开展的物资材料抽检,要提前选定委托单位,加强沟通合作,联合确定并实施抽检方案。
对于检验判定不合标准的物资,代储单位应责令生产厂商全部返工整改,待物资重新检验合格入库后,方可向生产厂商出具入库验收单据。
各代储单位要以对灾区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
二、加强物资储备管理代储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依法使用救灾物资。
未经部里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代为保管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要建立储备物资管理台账,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做好物资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存储安全。
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或储存年限到期的储备物资,需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聘请5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向民政部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
经审核批准报废的物资,应充分利用其可利用部分;对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适应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2004年制定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一一年九月八日附件: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
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储备定额、品种第五条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
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
第六条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
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救灾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
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中央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中央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费用。
中央救灾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需要、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备。
担负中央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中央救灾物资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代储单位负责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情况。
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第五条民政部根据确定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第六条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要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
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
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八条代储单位应按照民政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报民政部。
第九条代储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报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导语:《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而制定。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旨在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体思路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提出了以下关键词:1.敏感识别:对于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动态因素进行敏感识别,对早期信号进行及时分析和预警;2.立即报告:发现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进行控制和处置,并向上级报告;3.同步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实施立体化、多元化和一体化,各方面协同作战;4.敏捷反应:快速反应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关键;5.分级应急:突发事件需要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分级应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预案;6.防止扩散:防止事件进一步扩散、蔓延和升级,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7.救援施救: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要保证救援队伍能够快速救援,展开抢救工作。
二、总体思路本预案体现了预防与治理相结合、防控与救援相统筹、应急与恢复相配合的总体思路。
在灾害事故突发的情况下,各人民团体,各政府部门要迅速摆出状态,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对抗灾黄色预警、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拉动式组织,摆脱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功利主义和审批主义的既定局面。
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制度建设,完善应急体系,加强应急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提升。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为推进贵州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来抓,推进社会重要需求的优先保障。
三、主要内容本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总则:包括预案制定的背景、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2.应急机制:包括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组成、职责、协调机制等;3.应急预警:包括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设置、管理与运行等;4.应急响应: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各等级的标准、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指挥体系等;5.应急处置:包括突发事件处置原则、组织方式、人员配置等;6.应急救援:包括突发事件救援的要求、组织方式、协调机制等;7.突发事件恢复:包括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理、恢复、复原、防范与减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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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救 灾司救灾捐 赠 ( 综合 )处 负责 同志 参加培训 并授课 。培训 班上 ,江 西南大 心理咨询师 职业技能培 训中心 、南 昌市京淦 公
益救援中心、 赣州市应急救援协会、 赣州 市兴 国县曙光救援协会 、
上饶 市蓝天救援 队、吉安市 吉州 区文 山街 道社工协 会代表 分别 就社会 力量参 与救灾、灾 害心理救助 、减 灾课程研 发 、灾 害救 援案例 、救援装 备介绍 、国内外灾害 救援、社 区防灾减灾 宣传 等作 了交流发言 。全 省 5 8家社会组织负责人 ,各设 区市 民政局 救灾科科长、减 灾中心主任参加培训 。
( 施 绍根 )
送 能 力 ,确 保 北 斗 报 灾 终 端 持有 人 “ 无 灾 会使 用 、有 灾报 灾情 ”,
北京市海淀 区 民政 局按 照市局 工作部署 ,组 织全 区灾情 管理人 员及配 备北斗报 灾终端 的区、街道 ( 镇 )、社 区 ( 村 )三级 灾
害信息 员共计 1 2 8人 , 开 展 了为 期 五 天 的 北 斗 应 急 报 灾 训 练 活 动 。 这 次 训 练 既 是 对 新 技 术 新 装 备 的 一 次 可 靠 性 检 验 , 更 是 海
物 资装运,并按照指令在 2 4小时 内将省 级救灾物资发运到 目的 地 。该办法还 明确 了违规违法行为: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 资, 因 管理不善 等人为 原因造成 救灾储备 物资重 大损毁和 丢失, 由
所 在 单 位 追 回 或 赔 偿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同时,该规程 明确 了省 民政厅 Βιβλιοθήκη 灾应 急指挥部 的下设机构 和省
I I 级、 I 级 救 灾 应 急 响应 的 启 动 工 作 程 序 。 ( 梁 茜 )
5月 1 9日 ,江 西 省 社 会 力量 参 与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工 作 培 训 班 在 南 昌举 办 , 省 民政 厅 副 巡 视 员 李 小 荣 参 加 会 议 并 讲 话 , 民政
( 姚 萍 )
州 省 省 级 救 灾 物 资 储 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该 办 法 规 定 , 省 级 救
灾物资 坚持定 点储 存、专项 管理 、无偿使用 的原则 ,不得挪做 他 用,不得 向受灾 人员收取 任何 费用;省救 灾物 资储 备中心和
代 储 单位 接 到 省 民政 厅 物 资 调 拨 通 知 后 ,2小 时 内组 织 省级 救 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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