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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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渝民发[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7]135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市级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在实施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07]72号)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保证政社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处理政社分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分离问题(一)事业单位中经过公务员登记的在职副县处级及其以上的人员,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在本次政社分离改革中应出具由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兼职的文件复印件,并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方可在社团中继续任职。

(二)中央在渝单位的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中央管理干部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只需出具兼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其《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工作情况审核表》不再报国家委办局或中组部审核。

二、资产分离问题(一)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政社分离改革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原则上由党政机关收回。

但确有特殊情况的,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经社团与产权所属的党政机关协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级财政批准后,社团可继续使用和管理。

(二)中央各部门拨付给社团的资产,不纳入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资产分离范围。

市级各部门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各社团的资产,由各区县(自治县)纳入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资产分离范围进行处理。

重庆市民政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及变更登记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及变更登记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全市性社会团
体成立及变更登记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1.16
•【字号】重庆市民政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公告
(2012年第13号)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成立登记,现予以公
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下列社会团体准予变更登记,现予以公
重庆市民政局2012年11月16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民发[2005]11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2.04
【实施日期】200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渝民发〔2005〕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切实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1〕1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不具有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社区社会保障员等。

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一般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程序聘用;社区社会保障员、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等应通过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聘用。

提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可由一人担任。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街道。

重庆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渝民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重点(一)基本生活。

一是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与我市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渝人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民政局,市民政局代管、局属各单位:十五期间,全市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艰苦奋斗,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推进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发展,为实现全市民政工作“整体西部领先,部分全国一流”奋斗目标,构建和谐重庆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全国第12次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召开全市第2次民政工作会议为契机,市民政局、市人事局拟联合表彰一批在十五期间涌现出来的全市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做好有关的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经开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各级民政部门、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15个、先进工作者60名。

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为:城乡常住人口在90万以上的万州、云阳、开县、江津、合川、永川、涪陵、九龙坡7个区县民政系统,每个区县民政系统可评选2名,其余区县(自治县)民政系统(含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系统)每个区县民政系统各评选1名;市民政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评选1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1.领导重视程度民政工作列入当地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成为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

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
附:1、《关于评选表彰全市道德模范推荐全国道德模范的实施方案》
2、《重庆市助人为乐模范推荐表》
3、《重庆市见义勇为模范推荐表》
4、《重庆市诚实守信模范推荐表》
5、《重庆市敬业奉献模范推荐表》
6、《重庆市孝亲爱老模范推荐表》
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总工会
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评选表彰全市道德模范
推荐全国道德模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文明办发 [2007] 48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总工会、团委、妇联,市级各部门,重庆警备区政治部,市内各新闻媒体:
今年9月20日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实施六周年暨第五个"公民道德宣传日"。为集中展示《纲要》颁布以来公民道德建设的丰硕成果,推动千万市民文明行动向纵深发展,更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道德建设,促进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兴重庆"的社会风尚,重庆市文明办、重庆市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委、重庆市妇联决定,评选表彰重庆市道德模范,并将评选表彰中的优秀典型人物推荐为全国表彰的道德模范候选人。现将《关于评选表彰全市道德模范推荐全国道德模范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全市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和推荐全国道德模范工作顺利完成,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以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五、评选程序
1、全面启动。7月31日,主办单位向全市发出《关于评选表彰全市道德模范、推荐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重庆市内各主要报纸和新闻网站编发启示),正式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公告-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公告-重庆市民政局

会组织登记公告
2010年1月6日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现对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
社会团体公告如下:???
??? ?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对2009年1月1日予成立登记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告如下:
???三、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现对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支代表机构公告如下:
??? 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年12月31日期间准予注销的民间组织公告如下:
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对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告如下:
六、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现将重庆市基金会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变更登记情况公告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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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民发[2017]5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关于印发《重
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7]5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文明办、团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志愿服务组织:
为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
重庆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团体(开展志愿服务的组织或单位)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重庆站(http:///)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

第三条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和拥有志愿者队伍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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