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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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1.政治表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必备条件;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3.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积∑课程学分(2)重修课程不重复计算。

4.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对在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在处分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有明显进步,符合下列条件1-2中的一条或条件3-6中的两条,可以由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1.处分以后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处分以后获校级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奖学金至少一次);3.受处分后,获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或国家三等奖(第一人);4.受处分后获校级三等奖学金二次以上;5.考研被录取;6.受处分后各科成绩均达85分以上且毕业设计优秀。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复核,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最后审定,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然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二O一二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五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

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N:换算总分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二)艺术类专业1、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河南科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11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我校各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分别按《河南科技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河南科技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两个文件执行。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均可申请相对应的学位,但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必须提交《河南科技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或《河南科技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学位论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在学成果等材料。

第三章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和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内容有新见解;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6.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成果须满足学校、或学科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精通一门外国语。

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5.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6.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成果须满足学校、或学科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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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春理工大学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授予原则
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者,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行政处分且毕业前没有解除处分者;
.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要求者;
.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三条第项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平均学分绩点(含)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 获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次或三等奖学金次者;
.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科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及以上等级奖项者;
. 作为第一作者并署名长春理工大学,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索引之一检索
者(以已发表的论文原件为准);
.参军者(以入伍通知为准);
. 对国家社会有较大贡献,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五条每年根据长春理工大学学位委员会要求的学士学位授予比例,学院按学科类别,对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进行统计,依此核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学分绩点,确定本学院各学科类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额。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七条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其他
第八条本细则从届毕业生开始实行,相关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归经济管理学院所有。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经济管理学院(盖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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